㈠ 证券公司员工能买股票吗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以上是上面的政策,也就是说证券公司里除了打扫卫生的阿姨和保安之外,只要申请了从业资格(执照)理论上都不能买卖股票。
个人觉得这个规定不够合理,虽然是从避免违规、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但在现在这种严重负利率的市场环境下,不许这些从业人员炒股,实际上对证券公司的下层人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些下层员工几乎接触不到任何内幕,也拿不到灰色收入,政府又无法做到高薪养廉,还不准投资股票,很容易造就一群弱势群体。
所以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也造成了一种现象,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般不准直接开户交易的群体,都会用家人朋友的名义开户操作。而这种现象又太过于普遍了,所以多数情况下,没有人过问。
㈡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
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证券公司员工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被严格禁止直接或以化名参与股票交易,也不得接受赠送的股票。他们任职期间或法定限期内,原有的股票持有需依法转让,以防止利益冲突和市场操纵。
具体来说,根据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的重要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在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再买入,其收益将归属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的股票出售不受此限制。然而,如果董事会未按规定执行,股东有权采取行动,包括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或直接通过法院维护公司利益,涉及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证券从业人员的炒股行为被严格限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㈢ 为什么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可以炒股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基金从业人员是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
2013年新修订的《基金法》首次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3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要求,指导行业做好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自律工作,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
㈣ 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员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买卖股票吗急!!!谢谢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炒股的,这里的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所有员工。
此外,包括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内部信息的人员及机构在信息披露前后的一段时间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内部信息的股票的。
证券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是在披露范围内的。
㈤ 证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吗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