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利用内部消息炒股犯法么
法律分析:如果是内部人员进行炒股以此获利,会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❷ 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
据了解,首善集团的董事长吴正新,联合下属内幕交易宝新能源股票买入八点三七亿元,亏损一点三九亿元,被告人吴正新作为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却指使下属进行股票交易,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其次,该被告人指使两名下属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吴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后,吴正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吴正新作为高管,不仅没有为下属做好表率,反而还指使下属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
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
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
❸ 领导干部炒股最新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只要你不属于以下四类人群,炒股是没问题的。没事你可以去盈亏同圆官网去重新深化一下你的认知,对你绝对有帮助!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❹ 首善集团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为什么会亏损1.39亿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犯罪金额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在为上市公司与投资公司股权合作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寿山集团董事长吴某和首席财务官李某交易了大量上市公司股票,买入金额超过8.37亿元。但在买卖中,寿山集团损失1.39亿余元,交易被曝光。
股票价格的涨跌随着市场的波动而变化。股票价格波动之所以往往具有分化特征,是由于资本的关注。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水和船的关系。不断提高职位的目的是分配或拯救自己。这种理解必须根深蒂固。对于龙庄介入的个股,通常很少会突然拉升暴涨。就大盘的整体发展趋势而言,中级以上的反弹行情总会轮番出现。洗碗造成的锅底越来越高。装运的结果是低点在一段时间内越来越低。为了不被市场注意,前者往往用大阴线吓唬市场看跌者,后者则用极具吸引力的大阳线吸引人们的眼球。
❺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吗
公务员可以投资基金炒股票。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来让自己投资获益。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官员内幕消息炒股扩展阅读: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