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賬號炒股,違法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用自己父母的賬戶炒股。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
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2. 證券從業人員能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3.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賠錢,怎麼處罰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4. 證券從業人員指導別人炒股違法嗎
沒問題啊,這就是證券從業人員的工作,他們主要就是為了給投資者提供信息和幫助。
5. 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炒股,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說是最接近股票市場的人群,而股票市場又是一個高利潤,高風險的交易載體。從業人員熟悉交易細則,又掌握大量資源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最容易從中獲利的一個群體。
也正因此,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6. 如果有發現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必須要舉報嗎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有風險哦!
證券從業人員是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往往具備較高的證券知識水平和投資分析能力,備受投資者信賴推崇,被奉為「專業人士」、「投資專家」。因為「從業」,所以被認為「專業」。也正是因為「從業」的身份,從業人員行為受法律約束,超出法律允許范圍,就有可能構成違法。
7.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如何舉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怎麼舉報
一般是失去從業資格,然後幾年內不得參加考試。嚴重的會市場禁入。不過在我國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限於監管成本以及法律的不完善,從業人員大范圍炒股已經是公開的現象。一般是犯事了或者被舉報啊什麼的才會有人查你。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9.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如何舉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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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10. 證券從業人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炒股是不是很普遍被查到會受何處罰
證券從業人員是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炒股的,所以涉及到法律的事情,這個行為肯定是不普遍的,你要是發現了,可以舉報。證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會對證券從業熱暖吊銷執業證書的。情節嚴重的還會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