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代客炒股是否違法,我近幾年一直代客戶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3-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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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代客炒股賠償官司,跟某公司簽訂了協議,止損設為15%…但是合同到期虧損達60%,但公司稱其為系統性
這個是可以打贏的。現在是嚴禁禁止代客操盤的。
『叄』 給親戚介紹的代客理財,發生較大虧損,如何處理比較好那
以後不要給親戚介紹了,因為他們不能接受虧損,只能接受盈利。
協議上寫明了負責30%,那就是協議,他就演算法院也不能怎麼樣!
你打算賠錢嗎? 我想你肯定不願意賠錢的,讓你賠個10萬你絕對不幹.
賠了10萬親戚還是不覺得你好,你最好賠20萬給他們。所以這關系好不了了,
就像一個瓶子被打碎了,再也不會好了。還有,像這種唯利是圖的親戚
關系不好就不好吧,好了你也沒什麼好處,以後吸取教訓吧。
『肆』 個人代客炒股是否違法,我近幾年一直
違法,不過看資金量,資金量小沒事。主要還是看有沒有人告你,有人告那就OVER了,有人告一般情況也不會是刑法無非是民事訴訟要你賠償損失,嚴重點給你罰單,要是資金量過大的話那倒會算非法集資了這就是刑法了嚴重的死刑當年吳英罪名非法集資被判了個死刑,不過一般不會就關幾年,水平好出來照樣是一條好漢佔一家營業部要個席位成一方霸主
『伍』 代客炒股違法嗎那麼和操盤手有什麼不同呢
2015年3月,證監會已經放行代客炒股了!合法了!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503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操盤手一般都是受雇於正規的機構或私募進行股票的操作!和代客炒股完全兩回事!
操盤手主要是為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陸』 一個代客炒股虧錢的問題
如果你能證明你使用他的帳號炒股不是盜用的,而你們又沒有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那麼,你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你不能證明他對你的授權,那麼,你就是盜用別人的帳號炒股,盜用別人的帳號炒股的一切法律後果都由你負,賺了是別人的,賠了由你賠補上,別人還可以加倍讓你賠償損失和利息的,還可以要求你賠你代炒期間的誤工損失等;
如果你有他的授權且有書面或口頭合同,只要合同合法,按合同執行,如果合同部分違法,那麼就只按合同中法律允許的條文執行,超過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把合同的全部條文失效,這時候,以法院裁決為准。
『柒』 代客炒股出現虧損,誰來承擔
目前委託別人炒股多屬於私下的「君子協定」,一些投資公司的類似業務處於法律灰色地帶,損失發生後股民維權較難。因此,有律師支招,如果投資者想委託他人代為投資理財,一定要對受委託人進行了解核查,並與受委託方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將相關利益分配、虧損承擔等約定落實到書面協議上,以作為雙方日後糾紛解決的依據。如有可能的話,投資者可以讓受委託方提供擔保,以作為受委託方履約的保證,以免日後發生虧損,受委託人卻無償還能力,致使投資者的損失得不到賠償。
『捌』 證券公司經紀人代客操作股票導致客戶虧損,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是這樣的,因為從業人員是不能夠買賣股票,該經紀人已經違反該條。承擔其中的損失只是一部分,最重要的是該經紀人很可能被證監會列為禁入者。被該證券公司辭退
『玖』 華訊投資:浙商證券代客理財為什麼巨虧3000萬
華訊投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起散戶與紀念日大佬的投資紛爭。部分情節曲折離奇,頗具反轉意味。
這事還要從2015年說起。
據華訊投資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鄰居李某路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戶,結果不到3個月,賬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賬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則是時任浙商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按照周某茹的說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基於李某路在浙商證券的高管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茹對華訊投資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茹稱,事發後,她列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周某茹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並誘導周某茹開戶;李某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賬戶,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眾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滬指沖高後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華訊投資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說,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戶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戶。
在本案的糾紛產生後,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華訊投資查詢到,根據浙江證監局於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於對浙商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存在公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戶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總結:華訊投資提醒,高收益誘惑下代客理財不可取
證券從業人員嚴禁借用家人證券賬戶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的規定本是券業的鐵律,但仍不時有人「鋌而走險」觸碰行業紅線。
代客理財的特徵包括以全權委託、利潤分成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匯款合作,或拋出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的誘餌,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
對投資者而言,委託理財也要慎重,提高風險意識。
編輯:華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