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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未約定

發布時間:2024-07-09 05:55:34

1. 無協議委託炒股虧損法院怎判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原告與被告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委託理財協議,但原告向被告提供賬戶及密碼,並匯入相應資金,由被告負責該賬戶的股票買賣操作,被告已履行代原告炒股這一主要義務,故原被告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委託理財合同關系。對委託炒股期間的損失承擔比例,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該案具體情況,法院會綜合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責任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2. 口頭約定,無合同委託炒股虧損。法院受理嗎

沒有書面的合同做為證據證明,法院不會受理的,也不會支持的。

3. 口頭約定,無合同委託炒股虧損。法院受理嗎

口頭約定,無合同委託炒股虧損,如果不是很明顯的故意行為,法院應該不會受理吧!因為缺乏證據!

4.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嗎

投資股票會出現強行平倉
信用交易中的強制平倉,一般是指當客戶對融資未能按約定條件償還,券商將該客戶及其擔保人帳戶中的股票賣出,或者凍結、扣劃帳戶中的保證金,所得資金用於清償融資欠款的行為。
在信用交易中,強制平倉可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客戶與券商雙方在融資協議中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條件,因客戶逾期未還欠款或者保證金,股票市值之和達到約定下限,券商即採取平倉措施;
二是在融資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強制平倉的清償手段,券商為追回逾期融資欠款而按行業習慣進行強制平倉。本案中,券商與股民之間似乎並不存在明確的強制平倉約定。為了全面起見,下面對兩種情況分別展開分析。

(一)在客戶與券商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融資協議是主合同,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強制平倉的約定是從屬於該主合同的擔保合同,確立的是擔保之債的關系。

強制平倉的約定是為了保證融資主債權的實現,融資關系是強制平倉約定存在的前提。如果券商和客戶之間不建立融資關系的話,就沒有約定強制平倉的必要。我國《擔保法》規定,股票可以作為一種權利質押,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券商與客戶之間對強制平倉的約定,已經具備擔保的實質要件。

其一,股票權利質押需要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擔保的主債、質物的處分條件,如何行使質權等內容。強制平倉的書面約定也表明了以客戶保證金、股票作為償還融資主債的擔保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了平倉的還款期限或者市值下限,以及券商單方面實施平倉的方式,符合股票質押約定的事項。

其二,擔保中的質押物,質押權利憑證必須由擔保權人合法佔有,質押擔保關系才生效。在融資和強制平倉的關系中,客戶的股票已託管於券商的總帳號內,客戶保證金也因存款關系存於券商的保證金帳戶內,可以說券商已經合法佔有、保管客戶的保證金和股票。

可見,強制平倉的約定,雖然沒有「擔保」「質押」等字眼,但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平倉作為償還融資的保證,其內容具備了擔保關系的實質要件。不過,《擔保法》規定,股票的權利質押以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出質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股票強制平倉約定,只是一種未生效的股票質押。而保證金強制平倉,雖然滿足了交付質權人佔有的生效條件。但是,由於信用交易融資主合同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而無效,所以作為從合同的強制平倉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既然,融資主合同和強制平倉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那麼這兩種關系的性質就是無效合同之債,屬於合同之債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在券商與客戶未約定強制平倉的情況,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時對客戶進行強制平倉是否構成侵權,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爭議。

認為不構成侵權的主要有以下3種觀點:第1種意見認為,券商是按照證券行業慣例進行平倉,不構成侵權。第2種意見認為,這種強制平倉屬於擔保關系中的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事先就留置權作出約定即可處分,不等於侵權。第3種意見認為,強制平倉是券商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避免了客戶股票進一步貶值使損失繼續擴大,這種規避市場風險的行為對客戶也有好處,不是侵權。

認為構成侵權的意見認為:首先,任何行業慣例都只是一種習慣,習慣並不能當然成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任何未經國家認可賦予法律效力的習慣均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按習慣進行的強制平倉既無法律效力,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約定。即使證券交易所內部有規定,只要股民透支,並在24小時內沒有歸還,券商就可以強行拋售其股票。但這種證券交易所內部規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不無疑問。其次,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這個條件。我國《擔保法》規定只有保管、運輸和加工承攬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股票融資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未經約定的強制平倉行為不符合法定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不能認定為行使留置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最後,第3種觀點的理由也難以成立,一是強制平倉的直接目的,是券商回收融資款,即使約定了以一定的市值為平倉界限,這界限也是為了避免融資款無法回收的風險;二是所謂的緊急避險的「風險」對客戶而言並不一定存在,因為市場的變化無法准確預見,強制平倉前的股票同時存在升值和貶值的兩種可能性,預料的虧損和盈利僅系主觀的判斷,不等於客觀上必然會出現的損益事實,因此強制平倉不等於替客戶規避了風險,也可能使客戶錯過了抄底反彈的翻身機會。

從法理上說,在信用交易中券商在無法回收融資款且未與客戶約定強制平倉情況下,其債務返還請求權沒有債務人積極配合未能實現,券商應當求助公力救濟,而不應當採取強行拋售股民股票的私力救濟。因為私力救濟是作為公力救濟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否則無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即使迫於情況緊急,一時無法求得公力救濟,如股民為逃避債務,具有抽逃資金嫌疑,券商也只能採取自助行為的私力救濟。即扣押惡意透支股民非透支部分的股票,然後請求公力救濟。否則就侵害了股民合法取得的股票權益,構成侵權

5. 朋友幫我炒股賠錢了,能要求賠償嗎

如果簽訂了協議,那麼按照協議內容進行索賠。如果只是幫忙,沒有承諾一定會盈利,那麼也就沒有賠償的義務。如果僅僅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那麼索賠不大可能,涉及金額比較大的話,可以咨詢律師。

6. 非法代客理財炒股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你以個人形式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出現,還要具體看你們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地約定(虧損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擔),那你就要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事先書面或口頭約定,那此損失就要有對方自我承受。
另外,從你所描述的情況看,你很不成熟(恕我直言,請勿惱!),事前,你並沒有就股票操作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加以特定的限制,也沒有在盤前制定操盤計劃和盤中止損,在你有保證金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在你的保證金達到一定標准時止損出局呢?請吸取教訓,別再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附加一句,如果你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說明損失的彌補問題,那隻有對方自己承擔,即使訴訟法律,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的(但不一定你就會心安理得的)。

7. 丈夫炒股欠債妻子有責任還嗎

一、丈夫炒股欠債妻子有責任還嗎
1、丈夫炒股欠債妻子是否有責任還,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怎麼判定夫妻共同財產
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財產的來源。凡是婚後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取得財產的時間。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財產的使用性能。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佔有份額較重,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8. 合夥炒股協議如何簽求解

個人合夥炒股所簽訂的協議應具備以下一些內容:
1.出資數額。這是確定各合夥人對合夥收益和債務的權利義務多少的依據。
2.盈餘分配。規定盈餘的分配比例與方法。
3.債務承擔。約定各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比例與方式。
4.入伙與退夥。由於入伙與退夥的發生,都會使合夥的出資比例、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比例發生變更,因此,規定入伙與退夥規則是協議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合夥終止。合夥炒股協議中,應對合夥終止的清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以便日後妥善解決合夥終止所引起的善後事宜。
合夥炒股的投資者還可根據不同情況,在協議中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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