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委託別人炒股票,他能不能取走我的錢
委託別人炒股票,錢財可能會被騙,也有可能會被賠掉,所以不要輕易相信別人炒股能賺錢,尤其是委託別人進行炒股。
尤其是在委託炒股中,還由協議的,在法院的審判中針對不同類型的受託人形成不同的做法:受託人為證_金融機構,未經許可原則上合同認定為無效;受託人為一般企事業單位的,如果不具備相應資質,訂立的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原則上認定為無效。
受託人為自然人的,原則上合同認定有效,但個人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炒股或理財,會認定為無效。還有保底等,法院在審判中一般做法是原則上認定保底條款無效,考慮到保底條款違背市場基本規律,容易誘導非理性的理財,引起市場泡沫從而放大金融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1)委託別人炒股保底有效擴展閱讀:
委託別人炒股票,都是不安全的,尤其是騙錢或者炒股票時全部賠掉。但是很多人認為委託別人簽訂了協議或保底等保障,但是一旦保底條款無效一般會導致整個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且委託理財糾紛,受託人一般被判返還本金與利息
一旦委託理財的合同無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是要求受託人返還全部委託資金並支付同期存款利息,並綜合考量委託方、受託方的過錯程度、不對稱的優勢地位等因素加以司法自由裁量權之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委託炒股賠28萬 兩老友對簿公堂
⑵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為原告張某出具個人書寫的承諾,被告願為原告操縱股票,操作資金賬戶(本金為20萬),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屆滿賬戶金額達到25萬元,如未達到承諾金額,被告願承擔責任。操作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計2.4萬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當中,被告實際已經向原告支付兩次利息,共計12000元。約定期滿,即2009年2月,原告無法聯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證券公司查詢到資金對賬單,資金余額37342.69元,新賽股份一股資產市值9.62元,總資產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因法院無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達被告,缺席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委託合同成立,但因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進而該委託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原告20萬本金。
【評析】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但由於個人精力和閱歷的限制,有些人無法親自操作各種理財方式,故委託理財已經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尤其是近幾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潤空間比較大,更多的人選擇委託炒股的理財方式來為自己積累財富。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但在趨利避害僥幸心理的驅使下,人們還是把大量的資金投入到股市中,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筆者認為,「保本條款」的效力,我國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對不得承諾保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並在簽訂信託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申明上述內容。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該條款規定與信託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保本條款無效,我國法律並未名文規定個人之間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從股市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保本條款明顯侵害了雙方的利益,故在個人委託理財合同中保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合同本身的主體是否適格,本案中個人委託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本案中,公民個人接受委託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託炒股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託合同無效。
⑶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視為有效。
委託炒股理論上屬於委託理財的一種,是指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根據雙方之間的書面合同約定(或者口頭約定),委託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交易管理的活動。實務中通常表現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⑷ 大家好;如委託人幫炒股應注意那些問題謝謝
委託炒股注意事項
1、慎簽委託炒股協議
委託炒股協議在一般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司法救濟的最後手段向法院起訴時法院一般予以確認。委託炒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託代理協議,無論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為雙方確認,法院通常作為委託合同和當事者意思自治原則加以認可,因此,任何一方要輕易否定事實上存在的委託炒股關系或者委託炒股協議的,並非輕而易舉,搞得不好,反而會自亂陣腳。
2、不要採用口頭委託方式
簽訂委託炒股協議,特別是將自己的帳戶、密碼、價值十幾萬、幾十萬乃至幾百萬的資金或籌碼交給受託人操作、經營和交易,最好找一個律師咨詢一下,以防患於未然,並盡量不要採取口頭委託方式。委託炒股協議至少應當注意如下問題:1、明確寫明受託人只有操作權無權存取款,撤銷或申請指定交易等;2、寫清楚收益分配關系,如分成關系、保底分成關系、利益與風險共擔關系等;3、明確寫明委託人的資金帳戶與委託人的深、滬股東帳戶一一對應,不能和任何其他資金帳戶和股東帳戶聯通;4、不得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5、委託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資金加籌碼低於某一數值,應當中止委託人繼續操作;6、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權證券公司,在委託人資金帳號和股東帳戶中資金加籌碼低於某一數值時,及時通知委託人;7、這一協議最好交一份證券公司備案,如果證券公司蓋章確認一份更好。
3、每天詳查資金運作情形
委託人自己應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情況,不要認為委託了人、簽訂了合同就萬事大吉,須知,受託人的許多行為不管其動機如何、盈虧如何,都是代表委託人的,有些越權行為,雖然委託人一無所知,但由於委託人沒有盡到監督檢查責任,法院也往往會推定委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承擔一部分責任甚至承擔喪失訴訟時效的後果,對此,委託人不可不察。
4、要有充分的防範措施
證券市場千變萬化,市場風險很大,對中小散戶來說,依賴於受託人跑短線、聽消息而盈利並不是很好的方式,還是應當注意證券市場的宏觀面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由於內地股票市場沒有建立歐美國家存在的證券經紀人(個人)制度,受託人的專業技術水平、信用信譽水平、道德水平和委託代理保證能力無從考證,找到的受託人往往由於其宣傳的結果、熟識等原因,而恰恰是因為這些自稱的專家、委託人所信賴的同學、朋友、親戚乃至兄弟姐妹、子女,卻在金錢和利益面前喪失應有的人格,辜負委託人的信任,損害委託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委託人一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查清情況,及時與受託人和證券公司進行交涉,最好是聘請律師參與其中,如果協調不成,涉及民事賠償的,可以提起訴訟;涉及違法違規的,可以向證券監管部門舉報;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向司法機關報告。
⑸ 替人炒股,簽了一年期保底50%的合同,之後又開了張本金+盈利的欠條,那個具有法律效力
1、法庭缺席判決你還款15W,應當執行法律判決,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2、按合同為准,保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你已經寫了15萬元的欠條,並且經過法院判決,這些情況你應當開庭時,在法院上進行辯駁,可以你放棄了自己的權力,你自己應當負責。
3、現在不是欠條和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而是法院判決的問題,法院判決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4、如果對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不服,可以申訴。這個程序非常難,只有法院認為判決存在錯誤的情況下,才可能啟動這個程序。
⑹ 委託別人炒股票,他能不能取走我的錢
委託別人炒股票,錢財可能會被騙,也有可能會被賠掉,所以不要輕易相信別人炒股能賺錢,尤其是委託別人進行炒股。
尤其是在委託炒股中,還由協議的,在法院的審判中針對不同類型的受託人形成不同的做法:受託人為證劵金融機構,未經許可原則上合同認定為無效;受託人為一般企事業單位的,如果不具備相應資質,訂立的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原則上認定為無效。
受託人為自然人的,原則上合同認定有效,但個人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炒股或理財,會認定為無效。還有保底等,法院在審判中一般做法是原則上認定保底條款無效,考慮到保底條款違背市場基本規律,容易誘導非理性的理財,引起市場泡沫從而放大金融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6)委託別人炒股保底有效擴展閱讀:
委託別人炒股票,都是不安全的,尤其是騙錢或者炒股票時全部賠掉。但是很多人認為委託別人簽訂了協議或保底等保障,但是一旦保底條款無效一般會導致整個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且委託理財糾紛,受託人一般被判返還本金與利息
一旦委託理財的合同無效,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是要求受託人返還全部委託資金並支付同期存款利息,並綜合考量委託方、受託方的過錯程度、不對稱的優勢地位等因素加以司法自由裁量權之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委託炒股賠28萬 兩老友對簿公堂
⑺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個人委託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公民個人接受委託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託炒股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託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