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無錫17條新政支持房企:樓棟完成25%投資額即可預售
為支持房地產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城鄉有序建設,2月12日深夜,江蘇省無錫市政府在官網發布《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的政策意見》。
《意見》共17條,提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業企業、房屋中介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等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引導在錫銀行機構保持房地產和建築施工企業信貸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樓棟,企業可提前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完成25%以上投資額即可申請預售等。
此外,對租賃房屋屬於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至3個月租金。而國有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施工,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應盡快予以支付;對受疫情影響,資金確實存在困難的企業,經批准後可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和進度。
同時,《意見》要求,各建設單位不得以搶工期、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或違約扣款等為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除施工單位故意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外,由此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2月6日 ,無錫市政府發布《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共20條,通過採取繼續執行水電氣等要素降價政策、階段性降低醫保費率、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交社會保險費、延期交納稅款、減免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等政策措施,無錫市政府預估可減輕企業負擔50億元以上。
「20條」提出,至疫情結束,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無錫國有企業所有的商鋪、廠房、寫字樓業主(房東),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含個體租戶),根據實際情況,免收1-3個月租金。支持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含個體租戶),免收1-3個月租金。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導其他經營用房業主(房東)酌情減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租戶的租金。
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20條」要求加大企業信貸供給,確保2020年中小微企業信貸余額高於2019年同期水平,銀行不得隨意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以展期、續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給予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現有信保基金貸款利率下降10%,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的政策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精神,支持房地產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特製定以下政策意見。
一、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業企業、房屋中介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至疫情結束,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受疫情影響導致重大損失、虧損嚴重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申請服務業企業紓困專項資金補助。(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引導在錫銀行機構保持房地產和建築施工企業信貸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緩解企業流動性困難。採取有力措施幫助房地產和建築施工企業渡過防疫困難期,保障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個人住房貸款的有序投放;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可予以展期,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貸款落實無還本續貸,並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公積金中心)
三、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樓棟,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可依企業申請,對正常執行資金監管辦法的企業批准其可跨一個節點申請提前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不超過重點入賬監管資金的95%。(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樓棟,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資即可(裝配式建築的形象進度要求不變)。每一批次申請銷售規模原則上高層商品房不少於2萬平方米、多層商品房不少於1萬平方米。(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五、已掛牌成交地塊,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簽訂,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與競得人商議通過郵寄、快遞等不接觸方式進行,最遲可於我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簽訂。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無法現場交付土地和按期繳納出讓金的,企業可申請延遲交地和延期繳納出讓金,最遲可於我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
六、受疫情影響的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根據屬地政府意見予以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時間自屬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在竣工驗收前結清;延期繳納情況應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
七、因疫情影響造成已出讓土地延期復工,不能按期開竣工的,開竣工時間相應順延,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不計違約責任;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期限順延。(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政園林局)
八、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辦網上房交會,簡化程序,靠前服務,實現「不見面」政務服務,幫助房地產開發和中介企業促成交易。(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
九、對租賃房屋屬於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至3個月租金。鼓勵其它產權人為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減免或者緩收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優先支持幫助住房租賃企業聯盟實施紓困舉措,鼓勵互聯網平台降低或者減免防疫期間的埠使用費。(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開復工的建設項目,工期順延;無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應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周期。(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一、各建設單位不得以搶工期、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或違約扣款等為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除施工單位故意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外,由此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按照《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後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錫建建市〔2020〕4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三、國有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施工,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項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應盡快予以支付;對受疫情影響,資金確實存在困難的企業,經批准後可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和進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各建設主體,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四、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驗收前,工程款應根據期中計量結果,按照工程交付時間節點進行支付。(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建設主體,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五、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對於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設施等建設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由業主採用非招標方式采購,或者在招標時酌情縮短有關時限要求。(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六、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當為保障我市城鄉有序建設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不見面」審批,實行備案制項目應「即報即批」。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式,加快手續辦理。住建部門應加強復工指導,主動上門服務,支持企業盡快復工。(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各相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七、其他有關企業運營成本、金融支持、穩崗就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執行。
中共無錫市委辦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