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
據了解,首善集團的董事長吳正新,聯合下屬內幕交易寶新能源股票買入八點三七億元,虧損一點三九億元,被告人吳正新作為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知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但是卻指使下屬進行股票交易,已經構成內幕交易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其次,該被告人指使兩名下屬負責交易部進行股票交易,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吳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後,吳正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吳正新作為高管,不僅沒有為下屬做好表率,反而還指使下屬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
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
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❷ 怎麼代客炒股還違法啊此人叫田軍校。
這個主要是太公開了,太狂了。國家要殺一儆百撒,威脅到某些國家隊的利益了。其實對於一般股民來講,能有這樣的人何樂而不為呢。
❸ 無協議委託炒股虧損法院怎判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原告與被告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委託理財協議,但原告向被告提供賬戶及密碼,並匯入相應資金,由被告負責該賬戶的股票買賣操作,被告已履行代原告炒股這一主要義務,故原被告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委託理財合同關系。對委託炒股期間的損失承擔比例,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結合該案具體情況,法院會綜合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責任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❹ 首善集團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為什麼會虧損1.39億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犯罪金額8.37億余元的內幕交易案。在為上市公司與投資公司股權合作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壽山集團董事長吳某和首席財務官李某交易了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買入金額超過8.37億元。但在買賣中,壽山集團損失1.39億余元,交易被曝光。
股票價格的漲跌隨著市場的波動而變化。股票價格波動之所以往往具有分化特徵,是由於資本的關注。它們之間的關系就像水和船的關系。不斷提高職位的目的是分配或拯救自己。這種理解必須根深蒂固。對於龍庄介入的個股,通常很少會突然拉升暴漲。就大盤的整體發展趨勢而言,中級以上的反彈行情總會輪番出現。洗碗造成的鍋底越來越高。裝運的結果是低點在一段時間內越來越低。為了不被市場注意,前者往往用大陰線嚇唬市場看跌者,後者則用極具吸引力的大陽線吸引人們的眼球。
❺ 華訊投資:浙商證券代客理財為什麼巨虧3000萬
華訊投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起散戶與紀念日大佬的投資紛爭。部分情節曲折離奇,頗具反轉意味。
這事還要從2015年說起。
據華訊投資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鄰居李某路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戶,結果不到3個月,賬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賬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則是時任浙商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按照周某茹的說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基於李某路在浙商證券的高管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茹對華訊投資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茹稱,事發後,她列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周某茹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並誘導周某茹開戶;李某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賬戶,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眾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滬指沖高後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華訊投資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說,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戶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戶。
在本案的糾紛產生後,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華訊投資查詢到,根據浙江證監局於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於對浙商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存在公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戶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總結:華訊投資提醒,高收益誘惑下代客理財不可取
證券從業人員嚴禁借用家人證券賬戶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的規定本是券業的鐵律,但仍不時有人「鋌而走險」觸碰行業紅線。
代客理財的特徵包括以全權委託、利潤分成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匯款合作,或拋出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的誘餌,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
對投資者而言,委託理財也要慎重,提高風險意識。
編輯:華訊投資
❻ 如何替別人炒股不違法
1、如果沒有分析師的資格,幫別人推薦股票37分成是違法的。這種情況是國家不允許的,一旦推薦的股票使投資者損失嚴重,結果就會很麻煩,很可能會被告上法庭。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非法經營證券理財行為的一類,構成詐騙罪的,將受到刑事制裁。權益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應當通過司法追贓程序或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追回自己的損失。但專職經紀人推薦可以的,有證券從業資格。推薦一般來講不會犯法,不幫別人操作就可以了。所以要想不違法,首先要去考到相應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還要具備相應的證券備案。
2、根據證券法規的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❼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為原告張某出具個人書寫的承諾,被告願為原告操縱股票,操作資金賬戶(本金為20萬),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屆滿賬戶金額達到25萬元,如未達到承諾金額,被告願承擔責任。操作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計2.4萬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當中,被告實際已經向原告支付兩次利息,共計12000元。約定期滿,即2009年2月,原告無法聯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證券公司查詢到資金對賬單,資金余額37342.69元,新賽股份一股資產市值9.62元,總資產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因法院無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達被告,缺席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委託合同成立,但因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進而該委託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原告20萬本金。
【評析】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但由於個人精力和閱歷的限制,有些人無法親自操作各種理財方式,故委託理財已經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尤其是近幾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潤空間比較大,更多的人選擇委託炒股的理財方式來為自己積累財富。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但在趨利避害僥幸心理的驅使下,人們還是把大量的資金投入到股市中,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筆者認為,「保本條款」的效力,我國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對不得承諾保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並在簽訂信託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申明上述內容。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該條款規定與信託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保本條款無效,我國法律並未名文規定個人之間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從股市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保本條款明顯侵害了雙方的利益,故在個人委託理財合同中保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合同本身的主體是否適格,本案中個人委託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本案中,公民個人接受委託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託炒股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託合同無效。
❽ 證券公司人員代炒股能起訴他嘛
可以。
1、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糾紛的代表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行為引起的普通代表訴訟和特別代表訴訟。
2、普通代表訴訟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訴訟是依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
3、第二條 涉及證券糾紛代理人的訴訟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別指定的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國家計劃和經濟特區。對多個被告提起的訴訟,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發行人以外的主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特別代表的訴訟案件,由證券集中交易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4、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引導和鼓勵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和合法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強調調解。
5、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證券糾紛代表訴訟案件,應當依託信息技術進行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通知、權利登記和執行金支付等工作,為當事人提供便利。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效率和透明度。
拓展資料:
證券公司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證券交易,以謀取投機利益。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以獲取投機利益,不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且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行為,可能導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
2、不得就證券價格的漲跌向客戶提供正面評價。證券市場是不可預測的。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為客戶提供對價格變化的正面評價。一旦因錯誤預測給客戶造成損失,很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不僅會影響客戶的利益,還會影響員工的聲譽和證券行業。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達成協議,獲取不正當利益。該協議不僅違反了「三個公平」的原則,也違反了國家法律。通過本協議取得的收入屬於非法收入,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誘導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有一定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來應對各種可能產生的後果,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由客戶自主決定。證券從業人員勸說客戶參與證券交易,卻不能代表其承擔相應責任,是一種對客戶不負責任的行為。事實上,它為小眾證券公司的利益損害了客戶的利益,不僅損害了證券業的聲譽,還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利益共享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按規定標准收取一切費用。如果您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還違反了有關員工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
6、不接受客戶對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買賣的委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 niy_證券投資客戶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並對其賬戶內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交易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屬於代表客戶進行投資決策的性質,違反了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