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證券法對從業人員炒股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此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夠買賣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B. 上市公司證券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涉及違法嗎
一則“上市公司證券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涉及違法嗎? ”的問題,最近是受到了高度的關注,我來說下我的了解。上市公司的員工是可以去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你愛買哪個公司的股票都是可以買的。什麼人不能夠購買股票?主要是指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購買股票。如果你的公司有內部信息重大變動,那麼你去提前埋伏一手應該也是可以的。下面說說詳細情況。
公司的員工是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這個也不會違法,因為沒有哪條法律說公司的小員工不能夠去購買自己公司,或者他人公司的股票。只要你看好自己的公司,那麼就可以去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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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全員持股,對於公司股票起伏有影響嗎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間接持股形式,也是一種制度安排,上市公司籌備資金,通過非交易過戶定價規則,一般低於市場價格,在二級市場回購股票,設置收益分配的考核指標和規范,然後通過一個協會和管理平台,來完成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比如委託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等。
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類似,但是對象不同,股權激勵一般針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和核心人員,而員工持股計劃針對公司普通員工和一般管理人員,通過資本市場合法方式獲得公司股票,會有一年以上鎖定期,一般都是長期持有,分享公司未來長期經營發展的回報,個人員工與上市公司成為利益和事業共同體關系。
員工持股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空呢?我們來做個簡單的分析:
D.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員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急!!!謝謝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這里的證券從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所有員工。
此外,包括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涉及內部信息的人員及機構在信息披露前後的一段時間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內部信息的股票的。
證券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是在披露范圍內的。
E.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嗎
證券行業的從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證券公司員工和證券監管機構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被嚴格禁止直接或以化名參與股票交易,也不得接受贈送的股票。他們任職期間或法定限期內,原有的股票持有需依法轉讓,以防止利益沖突和市場操縱。
具體來說,根據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的重要人員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若在買入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買入,其收益將歸屬公司。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剩餘股票而持有的股票出售不受此限制。然而,如果董事會未按規定執行,股東有權採取行動,包括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或直接通過法院維護公司利益,涉及的董事需承擔連帶責任。
總的來說,證券從業人員的炒股行為被嚴格限制,以保障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權益。
F.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
我就是證券公司的。證監會規定不允許待客理財,而且從業人員不允許炒股。我們一般作為客戶經理最多幫客戶進行操作上的指導。你說的情況可能存在,但我知道我們營業部沒有一個幫客戶炒股的。畢竟風險大而且以投訴就會被除名的!
G.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員工炒股制度擴展閱讀
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H. 證券公司員工能買股票嗎
《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以上是上面的政策,也就是說證券公司里除了打掃衛生的阿姨和保安之外,只要申請了從業資格(執照)理論上都不能買賣股票。
個人覺得這個規定不夠合理,雖然是從避免違規、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但在現在這種嚴重負利率的市場環境下,不許這些從業人員炒股,實際上對證券公司的下層人員來說是很不公平的。這些下層員工幾乎接觸不到任何內幕,也拿不到灰色收入,政府又無法做到高薪養廉,還不準投資股票,很容易造就一群弱勢群體。
所以這種不合理的規定也造成了一種現象,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般不準直接開戶交易的群體,都會用家人朋友的名義開戶操作。而這種現象又太過於普遍了,所以多數情況下,沒有人過問。
I. 證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嗎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