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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老婆炒股發財了

發布時間:2025-01-09 22:53:18

⑴ 我離婚了才明白,中年女人最需要的不是愛情,而是哪兩個字

很多人都會覺得,感情裡面不應該談金錢,好像只要一談到金錢,這感情就變了味道,沒有想像中美好了。

雖然不見的每一個男人都是如此糟糕,當女人在家做個家庭婦女的時候,男人就一定會嫌棄,或者會背叛。但只要有這種可能存在,女人就應當時刻保持警醒的態度,不要等到事情輪到自己頭上,才驚慌失措。

中年之後,有樣東西,女人一定別弄丟,或者說,中年之後,女人真正需要的不是愛情,而是這幾個字:掙錢能力。只有自己有了掙錢的能力,才不至於如此委曲求全。特別是人近中年,女人只有保持著掙錢的能力,你才能活的坦盪與從容,才不會懼怕婚姻中出現的任何變故。

⑵ 老公背著我炒股虧了四十多萬,離婚後,我要不要一起還債,如果還不上錢

您好,如果你的老公私自炒股欠的錢,這些錢沒有用於你們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產經營,離婚時經過法院認定,所欠債務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話,你是不用一同償還的,但是這主要還是要看離婚時的舉證與庭審情況了,建議您可以咨詢律師來處理。

⑶ 老婆因為我炒股虧錢了,要和我離婚怎麼辦

這是虧了很大一筆錢才會鬧離婚的吧!

一般來說,已經都結婚了,沒事的話肯定不會隨隨便便離婚。炒股虧錢你可能虧了很大一筆,不然你老婆不可能會要和你離婚。

要是你已經虧了很多錢,欠了一屁股債。我建議你還是答應離婚算了,畢竟突然一下欠這么多錢誰受得了啊!本來日子挺好的,挺安穩的,你偏偏要去炒股特么還炒股炒爛了,你說誰不氣啊!

要是現在不和你離婚,這么大的窟窿誰堵得住哦!早離早好,畢竟與其兩個人都生活在這種泥潭之中,不如早點放手留別人一條生路,畢竟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做的事負責任,你炒股虧了錢,你不能拉著老婆孩子一起死吧!

而且,有孩子的話也應該為孩子考慮考慮,現在虧了這么多錢,你老婆心裡肯定有陰影,她可能想著孩子和自己以後的生活,為了以防萬一,她肯定是要選擇離婚的,不可能看著這是個坑,還不爬起來吧!

總之,這事怪就怪你運氣不好,炒股虧了錢,而且你肯定沒和你老婆提前打過招呼,所以你老婆知道你虧錢了反應才會這么大,或者說你壓根沒聽勸。總之,你自己個兒作的,自己要承擔責任,說不定你答應離婚,你老婆看你這個樣子又不捨得離了呢!

第二種情況就是,你虧錢可能虧了,但沒有虧到欠債的地步。這個時候你老婆和你鬧離婚也正常,暫時接受不了突然自己沒了一大筆錢,過一段時間也許雙方冷靜下來了就好一點了呢!

這個還是有挽留的機會的,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態度,不要想著一夜暴富的這種事情了。最好自己不了解的股票就不要輕易的去入手了,免得下次又出現這種情況,畢竟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凡事要三思而後行啊!

好好的跟自己的媳婦談一談,畢竟我們女性大都是感性動物,又不是她不愛你鬧著離婚,因為炒股離婚還是有點可惜的。好好的認個錯,談一談,保證下次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了。

總之,製造一些讓對方原諒你的台階,不要讓離婚變成真的,雙方都好好的再想一想,也許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也說不定呢!

⑷ 離婚後如何分割股票,夫妻一方因炒股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離婚後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或者平等分割;夫妻一方因炒股欠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欠的,屬於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⑸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炒股炒期貨一方所賺的錢該如何分割特別是那種婚前已經開立的股票或者期貨賬戶,然後

店是結婚前開的,屬男方個人財產,只有婚後店的增值部分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08年男方分得的利潤5萬元,如果當初三股協議利潤是平均分配的話,賣店的錢60萬除以二,30萬,再減去12萬的投入(父親幫忙還,也就是欠父親錢,但這需要證據,不然父親幫忙還可能變成贈與,而不能算成是男方的開店投入了)18萬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店而言,23萬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均分。當然這些是大概的計算,賬目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適當變一些,這個就你們自己掌握。
打胎,宮外孕,又不是男方一個人的責任,跟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損害是兩碼事,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用理會

⑹ 因瞞著老婆炒股虧了40萬,老婆要離婚

這就是你的不對了,我理解你老婆的行為!對於一個普通家庭來說,40萬幾乎就是一個天文數字,你不該偷偷去炒股的。夫妻做什麼事情,都有知情權,應該商量著來。

⑺ 女子借給丈夫50萬炒股,離婚後能討債嗎還全款還是還一半

家住北京某城區的男子李某於2016年結婚,與妻子張某並未就婚內財富歸屬停止商定。2017年初,李某因炒股投資缺錢,向張某申請援助,張某同意借給李某50萬元,並請求李某出具借條

同時張某主張該筆借款來源於本人婚前個人理財收益,但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戶僅能證明其結婚時具有相應的財富才能,但缺乏以證明該借款來源於其個人財富,因而分離本案發作的背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富。

夫妻間借款從實質上應當認定為好心行為,但離婚時若借款未能完整歸還,應當如何處置還得取決於借款的來源。假如借款款項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富,則應當依照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處置。但假如借款款項來源於夫妻共同財富,則離婚時還款應當扣減借款中屬於夫妻共同財富的局部,不用全額歸坦蠢掘還,只需歸還局部借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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