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股票該如何分割
股票等形式的有價證券,代表著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有價證券,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股票等有價證券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
以股票為例,一般來說,股票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
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
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
此外,對股票的分割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分得的份額表明的也是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 丈夫的股票賬戶在公婆名下 離婚時我能申請凍結嗎
不能凍結,必須是對方本人的債權。或者有證據證明是男方在父母名下的債權。
3. 離婚股票賬戶能查嗎
法律分析:離婚名下的股票,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能查到;非法定機關、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詢,否則就是違法。也就是離婚訴訟中的法院可以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