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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股票賬戶實名制處罰辦法

發布時間:2024-10-03 07:09:12

㈠ 夫妻之間代為操作A股賬戶違法業內人士回應→

在新《證券法》實施兩月之際,關於「單位和個人證券賬戶不得違規出借」的規定,引發市場熱議。有網友表示,「我們一家人共用一台電腦登錄賬戶炒股,難道違法了嗎?」

此次新證券法修訂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具體有兩點。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修訂後的《證券法》從3月1日正式實施,對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

那麼,操作親屬A股賬戶是否違法?業內人士坦言,「得看具體情況!」

一家中小型券商合規總監告訴《經濟日報》記者,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風險。賬戶實名制是金融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券商通過監控MAC地址等監控客戶異常交易行為也是一項常規監控措施。只要投資者不是違反規定出借賬戶,就不要擔心受到處罰。

上述中小型券商合規總監認為,新證券法修訂後,加大了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但是市場不宜對個別條款進行過度解讀。監管層不會打壓市場,只會引導市場更加合理。主觀上沒有在迴避監管、從事違法違規的投資行為,普遍會受到法律保護。

那麼,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代為操作是否違法?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臧小麗認為,夫妻炒股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使用另一方的賬戶炒股不算是出借賬戶;父母子女之間代為操作,也談不上違規出借賬戶。不過,「何為違規借用他人賬戶」,有待監管部門出台具體細則。

臧小麗認為,借用他人賬戶炒股的危害主要在於,有些人利用其他人的股票賬戶來逃避監管,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因此新《證券法》將借名炒股納入監管范圍。但是,該條款也不能矯枉過正。

代為炒股的情況比較常見,是不是都算違法的借名炒股行為呢?臧小麗表示,法律上不能一概而論。「用他人賬戶炒股是否違法,可以考慮的因素是:股票賬戶持有人與實際操作人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系,炒股資金來源於賬戶持有人還是實際操作人,實際操作人是否存在《證券法》禁止或限制的交易股票的規定,實際操作人能控制的股票賬戶的數量和交易情況,是否不當影響了證券市場等等。」臧小麗進一步說。

「這個規定,不能進行過於寬泛的解釋。為家庭成員的賬戶進行的操作,不應該看做是借用他人賬戶。」楊兆全表示。

㈡ 什麼是證券帳戶開戶實名制

實名制就是必須本人到現場開戶,開戶人員核實你的情況,包括身份證信息查驗,掃描,照相等一系列程序,保證是本人開戶,以防止洗錢,操縱市場等不發行為。

㈢ 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

法律分析: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㈣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開股票帳戶對我有影響嗎

具體影響如下:
1、借用身份證開了證券帳戶,那麼自己以後再沒機會用個人的身份證再開證券帳戶了,一個身份證只能開一個戶頭。
2、如果用身份證件如果在農行開了帳戶,那麼,只要不出現惡意透支或者欠帳,那麼對信譽不影響,如果有貸款或者透支的行為發生,那麼自然會記錄在開戶人頭上。
3、如果你想監控,憑自己的身份證件去證券公司申請,但這不會實現的,因為這一切雖然是用自己身份證,但所有權不屬於你。監控不了。

㈤ 股票科普之股票賬戶可以外借嗎

一、外借股票帳戶違反規定嗎?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要求及其賬戶管理方法標准,在為顧客設立賬戶時,對顧客申請的名字或是名字、真實身份的真實有效開展核查,確保同一顧客設立的資金賬戶和賬戶的名字或是名字一致。證_公司不可將顧客的資金賬戶、賬戶出示給別人應用。

對根據外界連接信息管理系統交易證_情況,證_公司理應嚴苛核查顧客真實身份的真實有效、買賣帳戶及買賣實際操作的合規,預防一切組織或是本人使用本企業股票交易安全通道違反規定從業買賣主題活動。假如從實名的視角考慮,外借帳戶是違反規定的。

二、外借股票帳戶風險性有什麼?1.行政許可風險性

依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_投資人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嚴格執行賬戶實名規定設立賬戶。一切組織和本人不可外借自身的賬戶,不可使用別人賬戶交易證_。

而中國證券備案清算有限責任公司企業(下稱「中證登」)20186月15日公布的《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號管理,依據《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現對證_違反規定案子中違背帳戶實名管理方法的有關被告方,除採用銷戶帳戶、限定應用等對策外,將另外採用一定階段內限定新開業帳戶、列入重點關注目標等懲罰對策。

依據《通知》,對中國證監會已做出行政許可決策的案子中外借自己賬戶的行為主體,中證登將採用歷時6個月的限定新開業賬戶對策;並列入實名重點關注目標,對其全部證_子賬戶開展歷時24個月的重點關注。在重點關注期限內,中證登還將規定證_公司對實名重點關注目標戶下賬戶應用狀況開展關鍵審查,有關審查_果將與滬深指數證交所、有關監管執法部門共享資源。

2.法律責任風險性

以「外借賬戶」為關鍵字開展查找,共查找到63個民事訴訟的判決,案由涉及到合同書、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私募基金、證_糾紛案件等。盡管在我國現行標准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律條文未明文規定外借賬戶供別人應用的法律責任,但在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當產生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仍會依據擔保法或別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案件審理,而借款方一旦違犯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則要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

3.刑事案件風險性

說到刑事案件風險性,那麼就務必提一下遭受群眾普遍關心的「控制證_、商品期貨罪」了。依據在我國《刑法》第182條的要求,控制證_、商品期貨罪就是指以獲得不正當性權益或是轉嫁給風險性為目地,集中化資產優點、持倉或是持股優點或是運用信息內容優點協同或是持續交易,與別人勾結互相開展證_、商品期貨,自推自賣股指期貨合約,控制證_、商品期貨成交量、成交價,生產製造證_、商品期貨假相,誘發或是導致投資人不在掌握真相的狀況下做出股票投資決策,攪亂證_、商品期貨紀律的個人行為。

假如,外借賬戶給別人,使用者因涉嫌控制金融市場罪,而造化弄人的是借款方恰好又明知道得話,那_借款方和使用人很可能被評定為共犯,等候她們的,將是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及其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罰款。

㈥ 黃曉明及其母會不會被追責判刑

證監會開出18億天價罰單!

高勇股票操縱案牽出「黃某明」

8月10日,證監會宣布對高勇操縱股票精華制葯(002349.SZ)一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

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對此發布聲明稱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參與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同時「未曾受過任何股票有關的處罰或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黃曉明工作室的上述表態,僅表明黃曉明並未參與股票操縱、接受調查及受到處罰,但對於行政處罰書中的關鍵信息——即「黃某明是否正是黃曉明」卻選擇了迴避。

「黃曉明工作室否認的內容,處罰書里也沒有提到,因為處罰書里的『黃某明』也沒有參與股票操縱或受到處罰,只是其母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而已。」一位關注該案的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坦言,「但關於(黃曉明)是『黃某明』這個疑問,沒看到工作室對此有所否認。」

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的確是黃曉明和張素霞二人。

值得一提的是,處罰決定書顯示,黃曉明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的過程中的 「路某」,是連接其母張素霞與高勇間的介紹人;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證發現,「路某」系北京護城河投資的合夥人路雷。記者按照傳聞進一步調查發現,路雷與黃曉明之母張素霞並無商業往來,但黃曉明與路雷卻存在間接關聯。

天眼查信息顯示,路雷與神州泰岳(300002.SZ)實控人王寧及公司高管團隊發起的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善聚投資)共同投資了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而善聚投資同時又通過一隻合夥基圌金和黃曉明共同參股了深圳市豐年互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此外影星章子怡亦參股了該公司。

黃曉明及其母屬於「善意第三人」情形

不會被追責

雖然黃曉明的賬戶「參與」到了精華制葯的操縱案中,但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獲悉,從處罰決定書釋放的案圌件細節來看,黃曉明連同委託給高勇「管理」的14個自然人賬戶持有者並不涉及違法認定,也無需在該案中承擔相關責任。

「黃某明、張某霞與高勇的關系是證券交易代圌理行為,即將賬戶委託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過程中圌出現了違法行為,而黃、張兩人並不知情,屬於證券交易代圌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

前述律師表示,「在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這個行為發生上,黃、張並不能預測也不知道高勇可能進行違法活動。」

「黃某明、張某霞都不會被追責,此類案圌件中的追責主要針對違法主體,即交易的實際作出者,而違法被使用的賬戶的名義持有者通常並不承擔責任,該案中的責任人也明確為高勇。」一位接近該案的機構人士向記者確認。

爭議:黃曉明賬戶中或存在違法所得

這部分收入是否會被追討?

不過圍繞該案的另一爭議,是證監會作出高達18億元罰沒決定後,黃曉明等人的賬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所得是否會被一並遭到沒收,據證監會披露,高勇獲利載體體現為賬戶組,即部分違法所得將在包括黃曉明等人的證券賬戶內。

「違法所得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轉移,都會被進行相應的追討。」前述律師表示。

此外,出借給人賬戶。委託他人代圌理交易這一行為雖然並未構成行政違法,但仍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賬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布《關於對證券違法案圌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

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圌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通知規定: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圌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同時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

而黃曉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人士表示,由於黃曉明作為公眾人物,其將證券賬戶交由他人管理最終被用於市場操縱行為的「示範效應」容易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監管層雖不對其採取行政處罰,但仍然應當從嚴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等懲戒措施。

黃曉明疑不僅捲入18億操縱案 還曾操作長生生物

證監會8月10日發布一則市場禁入通知書,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合夥人高勇控制16個賬戶操縱股價,沒一罰一,合計金額達18億元,並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16個賬戶中,多個賬戶就曾組團進入長生生物的前十大流通股東當中,這其中就包括黃曉明在內的6個賬戶。4年前,位列長生生物第二大流通股東的黃曉明賬戶,是否也是由其母親所管理使用,仍是一個謎團。

有錢可以搞定一切啦。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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