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操作別人的股票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要視情況而定,是否違法,需要考慮多重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不得借用賬戶」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預防不法分子通過借用他人賬戶,開展使用多個賬戶操縱股價或進行「老鼠倉」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股票科普之股票賬戶可以外借嗎
一、外借股票帳戶違反規定嗎?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要求及其賬戶管理方法標准,在為顧客設立賬戶時,對顧客申請的名字或是名字、真實身份的真實有效開展核查,確保同一顧客設立的資金賬戶和賬戶的名字或是名字一致。證_公司不可將顧客的資金賬戶、賬戶出示給別人應用。
對根據外界連接信息管理系統交易證_情況,證_公司理應嚴苛核查顧客真實身份的真實有效、買賣帳戶及買賣實際操作的合規,預防一切組織或是本人使用本企業股票交易安全通道違反規定從業買賣主題活動。假如從實名的視角考慮,外借帳戶是違反規定的。
二、外借股票帳戶風險性有什麼?1.行政許可風險性依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_投資人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嚴格執行賬戶實名規定設立賬戶。一切組織和本人不可外借自身的賬戶,不可使用別人賬戶交易證_。
而中國證券備案清算有限責任公司企業(下稱「中證登」)20186月15日公布的《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號管理,依據《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現對證_違反規定案子中違背帳戶實名管理方法的有關被告方,除採用銷戶帳戶、限定應用等對策外,將另外採用一定階段內限定新開業帳戶、列入重點關注目標等懲罰對策。
依據《通知》,對中國證監會已做出行政許可決策的案子中外借自己賬戶的行為主體,中證登將採用歷時6個月的限定新開業賬戶對策;並列入實名重點關注目標,對其全部證_子賬戶開展歷時24個月的重點關注。在重點關注期限內,中證登還將規定證_公司對實名重點關注目標戶下賬戶應用狀況開展關鍵審查,有關審查_果將與滬深指數證交所、有關監管執法部門共享資源。
2.法律責任風險性以「外借賬戶」為關鍵字開展查找,共查找到63個民事訴訟的判決,案由涉及到合同書、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私募基金、證_糾紛案件等。盡管在我國現行標准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律條文未明文規定外借賬戶供別人應用的法律責任,但在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當產生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仍會依據擔保法或別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案件審理,而借款方一旦違犯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則要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
3.刑事案件風險性說到刑事案件風險性,那麼就務必提一下遭受群眾普遍關心的「控制證_、商品期貨罪」了。依據在我國《刑法》第182條的要求,控制證_、商品期貨罪就是指以獲得不正當性權益或是轉嫁給風險性為目地,集中化資產優點、持倉或是持股優點或是運用信息內容優點協同或是持續交易,與別人勾結互相開展證_、商品期貨,自推自賣股指期貨合約,控制證_、商品期貨成交量、成交價,生產製造證_、商品期貨假相,誘發或是導致投資人不在掌握真相的狀況下做出股票投資決策,攪亂證_、商品期貨紀律的個人行為。
假如,外借賬戶給別人,使用者因涉嫌控制金融市場罪,而造化弄人的是借款方恰好又明知道得話,那_借款方和使用人很可能被評定為共犯,等候她們的,將是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及其非法所得一倍之上五倍下列罰款。
㈢ 操作他人股票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新的證券法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