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為防止被告轉移資產,往往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的資產一般是被告的銀行賬戶、車子、房子、股權等常規資產。其實,除上述常規資產外,有一類資產在財產保全過程中經常會被忽略和遺忘,那就是股票和基金,事實上,近年來,我國居民的財富配置比例中,證券、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佔比逐年提升,到2022年,金融資產配資比例已經超過了40%,因此,對上述金融資產的調查和查封,在訴訟中變得尤為重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如何調查、查封股票和基金。
一、【如何調查個人名下股票、基金】
起訴之前,如果原告已經掌握了被告的資金賬戶、一碼通賬戶、證券賬戶等信息的,當然可以直接將上述信息告知執行法官,由法院進行財產保全。但如果只有被告身份信息,而沒有被告證券賬戶信息該怎麼辦呢?有辦法!原告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由原告律師持律師調查令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調取被告名下的證券信息。
根據中國結算在2021年7月發布的最新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協助執法業務指南》顯示,律師持法院開具的律師調查令不但能查詢個人名下登記的所有證券信息,還能查詢個人名下在中國結算登記的公募基金信息。
目前,中國結算在內地有三家分公司,分別為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律師可持律師調查令向任何一家分公司查詢上述證券、基金信息。
律師查詢到被告名下的證券賬戶和基金賬戶後,並不能直接向中國結算申請查封、凍結上述證券,而是應當據此查清被告的開戶證券公司和資金賬戶,然後由法院執行局要求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協助查封被告資金賬戶,以達到查封目的。此類司法查封稱為「不限制賣出凍結」,即查封後,被告仍可以賣出證券,但所得資金將被凍結在資金賬戶內,不得再次使用。
三、【實踐中常見問題】
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甚至是法院,都對凍結證券賬戶都是比較抵觸,筆者此前經辦的一個案件,當地所有保險公司均不願承保對證券賬戶的財產保全。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誤解了司法凍結證券賬戶的效果,誤以為證券賬戶一旦被凍結,賬戶內所有股票均無法買賣,萬一價格下跌,將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從而引起被告的索賠。因此,律師在申請查封證券類資產時,需要多一些耐心,多做些解釋工作。
㈡ 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㈢ 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
在實際生活中,法院查詢當事人股票賬戶或者相關金融賬戶時,大多是經濟犯罪的發生,特別是一些股票證券相關的,而且常常是個人犯罪。那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以下由我為您一一解答關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㈣ 股票放哪裡法院查不到
人民法院能查到股票賬戶嗎的規定是基於辦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詢。股票等有價證券屬於財產性質。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基於辦案需要,有權向證券登記機關查詢、查封、凍結當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賬號才能查詢到是否有股票等。
(4)如何查詢股票是否被法院查封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2市場簡介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股票K線圖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
㈤ 查股票賬戶怎麼查
查股票賬戶的方法如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需查明當事人是否持有股票,可依法向證券登記機關查詢、查封、凍結股票賬戶;2、查詢股票賬戶需依法進行,法院工作人員應至少兩人共同操作,並完成相應的法律手續;3、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也有權依法查詢股票賬戶;4、無論是法院還是公安機關,查詢股票賬戶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確保程序合法有效。
股票賬戶的開設與管理:
1、股票賬戶的類型:分為A股賬戶、B股賬戶、港股通賬戶等;
2、開設流程:需要到證券公司進行實名注冊,提交身份證明、銀行賬戶信息等材料;
3、管理機構: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統一管理;
4、賬戶綁定:股票賬戶需與銀行賬戶進行綁定,以便資金的劃轉;
5、賬戶安全:投資者應定期更換密碼,注意賬戶安全防範非法操作。
綜上所述,無論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還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查詢股票賬戶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通過合法手續和至少兩名工作人員的共同操作來確保查詢、查封或凍結股票賬戶的程序合法有效,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股票市場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㈥ 股權凍結在哪查
可以查詢股權凍結信息的地點如下:
1、到法院查詢;
2、直接網上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系統進行查詢;
3、已經抵押的股權,可以拿對方企業營業執照在工商局列印工商信息;
4、如果知道企業的貸款卡號碼,可以找銀行系統查詢。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而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㈦ 股市裡的錢法院能查到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能查到股票賬戶嗎的規定是基於辦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詢。股票等有價證券屬於財產性質。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基於辦案需要,有權向證券登記機關查詢、查封、凍結當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賬號才能查詢到是否有股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76條至第83條規定了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10種情況。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通常是通過審查企業的性質、結構、有無合並或分立的情況、注冊資金是否到位來確定的。僅舉一例,注冊資金是否到位的查找方法是: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查閱被執行人的工商檔案,審查開業登記和驗資單位的驗資證明,然後審查被執行人的現金帳簿,並詢問被執行人。一般可以查清。
㈧ 法院能查到個人名下股票嗎
法院在進行案件審理及執行過程中,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執行效果,確有可能需要查詢當事人的財產情況。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票等資產。法院在執行案件時,如果需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可以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獲取個人的股票等資產信息。
法院通常通過與相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合作,依法查詢和凍結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資產。這是為了確保法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義務。
基於辦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詢。股票等有價證券屬於財產性質。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基於辦案需要,有權向證券登記機關查詢、查封、凍結當事人的股票,只有查到股票賬號才能查詢到是否有股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查詢個人資產必須遵循法律程序,保護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非法律授權的個人或機構並不能隨意查詢他人的股票等資產信息。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