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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子女買公司股票利好

發布時間:2025-02-05 02:00:35

① 轉讓子公司股權利好利空

一般轉讓子公司的股權是屬於利好消息不過這個只是針對現持有人來說。如果是場外的一些散戶或者是子公司外面的人,對他們來說就是利空的消息。因為股權轉讓之後通常就會有一系列的流程,比如說分紅或者是配股,而通常這段時間股票都會下跌。

一、轉讓子公司股權利好利空?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除此之外,要想過戶只有走司法途徑,需要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和5%的費用。

雖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協議轉讓但不過戶的辦法,也有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總體上風險很高,信用存在問題。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都是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

這也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其餘非流通股東基本處於套牢地位,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基本沒有任何回報,還要為大股東變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膽。現在,新規定明確了非流通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和正確渠道。首先,對第一大股東而言,控制上市公司將不再輕松,因為其它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也潛在惡意收購爭奪控制權的可能;

二、利好利空的不同情況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所以具體轉讓子公司的股權是屬於利好還是利空,要看針對的不同對象,如果針對的是現持有人來說就是好消息,因為無外乎是將股份進行調整。但如果是對一些子公司外面的持有人就不算好消息,這時候股票通常會下跌,因為轉讓之後股份的調整有一段時間。

②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③ 公司股票為什麼內部人員不能購買,那內部人員的親屬可以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3-2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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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員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急!!!謝謝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這里的證券從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所有員工。
此外,包括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涉及內部信息的人員及機構在信息披露前後的一段時間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內部信息的股票的。

證券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是在披露范圍內的。

⑤ 家族控股的股票好嗎

家族控股的股票好嗎關鍵要看公司怎麼樣。繼2019年建信信託首創國內股票家族信託,創新性地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部分存量股票置入「全權委託型」家族信託之後,在隨後一年多的時間里,建信信託先後完成數單股票家族信託,取得市場良好反響,為股東的財富保值與傳承提供有效工具與服務。家族信託, 正成為越來越多家族實控人的股權集中管理工具。
在股票家族信託的服務方案中,股東子孫後代可通過信託受益權,合理繼承(流轉)相應股票的權益,將受益權、控制權、經營權合理安排,避免因家族後代離世、婚姻變化、血親關系向下分化等原因導致財產外流,保證家族財產順利傳承。
不過,國內市場尚未有將上市公司控股權或超過10%的大比例股權置入控股股東家族信託的案例。建信信託基於對境外成熟市場的長期研究發現,家族信託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對企業價值與公司治理均有不同程度上的積極作用,是上市公司家族財富管理的「標配」工具。因此,境內股票家族信託也應具有更廣闊的應用場景。
拓展資料
我國資本市場將出現民營上市公司控股權的交接潮。如何合理傳承?
(一)以法定繼承、捐贈或法院判決等傳統方式傳承股權給家族成員,往往導致不同程度股權分割的結果,造成家族企業控股權無法集中,企業治理面臨決策分散風險。遺囑繼承手續繁雜,存在繼承過程中的潛在訴訟、法院判決難以執行、拉鋸時間長等風險。
家族信託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可避免企業持股比例分散、家族接班人對企業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失去對企業控制權的情形。
(二)由家族信託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可實現家族成員資產的成功隔離。股權所有權將不因企業家或其後代個人的生老病死、婚姻變化、債務、甚至移民狀況而發生轉移。

⑥ 將一個公司的上市的股票全部買了是不是就有了他的控制權

1、理論上來說可以這樣做,但是實際上不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公司法》嚴格規定,任何股份制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人數規定,一股獨大的公司不屬於股份制公司。
2、他變成控股股東:只要某個人(或某機構)在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最多,他就成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例如,公司眾多股東的持股比例均未超過10%,而某一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大於10%,他就是公司的控股股東。601009南京銀行就是這種情況,該銀行的控股股東南京紫金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南京銀行13.76%。

⑦ 股票實控人發生改變對股票好嗎

分情況來看。變更後的實控人如果資源背景有優勢,那麼對股票是利好,短期會有炒作。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實控人是說變就變的,但一直也經營不好企業的狀況。也有一些實控人變更之後企業經營沒做好,上市公司利潤下滑的,比如上海家化這種,當然這已是長期效果了。

⑧ 父母、子女炒股也要報備!券商加班加點開展利害關系人證券投資申報

不止配偶,利害關系人也要進行證券基金投資申報,去年頒布的這項監管政策正在持續影響證券基金從業人員。

時值年關,有券商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公司合規部門進入了加班加點的節奏,正緊鑼密鼓地開展對員工及利害關系人證券基金投資情況的申報工作。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未限制從業人員家屬買賣股票,但作為防止利益輸送的「防火牆」,證券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申報配偶的證券投資賬戶等相關信息。2022年2月18日頒布、4月1日正式施行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則對上述要求作出進一步的細化。

不止是配偶,根據《管理辦法》,證券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等利害關系人也要進行證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的報備,券商應制定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監控、處置、懲戒等投資行為管理制度和廉潔從業規范,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等不當行為,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從多家券商反饋的情況來看,各家開展形式、申報進度不一,某華北地區券商近期已完成利害關系人證券、基金和股權投資的最新申報;據另一家華南地區的券商反饋,公司每年都會通過內部申報系統開展類似的常規申報,近日正發起2022年下半年的申請期次。而某中部地區券商也表示,公司目前正著手進行相關情況的申報,「去年2月頒布的《管理辦法》並未規定相關申報的截止時間,前期的工作重點主要是申報系統的搭建和籌備。」

監管出手規范從業者利害關系人證券投資

從業人員不得炒股一直是證券行業的鐵律,但出於職業便利,員工利用配偶或親屬「鑽空子」炒股的現象又一直是違規「重災區」,監管層面對此的監管規定也不斷升級。

證監會發布於去年2月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也對上述情況做出了具體規范。

根據上述《管理辦法》第五章「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第四十五條相關內容,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監控、處置、懲戒等投資行為管理制度和廉潔從業規范。

這也就意味著,除了常規的申報和登記之外,各券商仍應建立系統並制定有效的事前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規從事投資,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等不當行為,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配偶外,《管理辦法》也將利害關系人納入登記備案的范疇。在證券投資當中,所謂利害關系人通常是指與員工存在合夥、合作或聯營關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包括:承擔主要撫養費或贍養費的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可以實際控制其賬戶的運作,或向其提供具體投資建議,或可直接獲取其賬戶利益,或作為其賬戶資金的實際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機構;以及涉及的其他情況。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給予過渡期1年。為何時隔近一年後,證券公司進行登記備案利害關系人相關信息的消息密集傳出?有券商相關負責人給出了兩種可能的解釋,「《管理辦法》當中並未明確規定申報登記的截止時間,各家確實存在進度不一的情況,近期密集投入的原因一是年底通常會作為合規要求的截止時間點;二是部分公司前期主要投入於申報系統的搭建,近日陸續進入申報階段。」

借他人名義炒股成合規「頑疾」

《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從業人員不能炒股,也禁止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能炒股是從業人員基本常識,但借他人名義,尤其是配偶、父母、子女、同學等利害關系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一直是券商經營當中杜而不絕的合規「頑疾」。

根據易董數據,2022年,因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從事證券交易,監管至少開出了10張罰單,其中以行政處罰居多,出具警示函及監管談話也各有1例。這當中,假借利害關系人名義違規炒股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12月6日,深圳證監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國信證券前高級理財顧問王某迪任職期間,先後控制三個股票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累計交易金額共2487.45萬元,虧損22.04萬元,王某迪交易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分別為其配偶及母親所有,其本人最終被罰沒5萬元。

11月22日,深圳證監局網站公布了兩則國海證券投資顧問黎子毅、雷桂清違法炒股的處罰信息。其中,黎子毅使用手機控制其父親、母親與配偶的三個證券賬戶,合計成交金額1832.46萬元,盈利10.08萬元;雷桂清手機控制使用其同學「唐某」證券賬戶,總成交金額231.97萬元,盈利6967.32元。基於此,監管部門沒收黎子毅違法所得10.08萬元,並處以10萬元罰款;沒收雷桂清違法所得6967.32元,並處以7000元罰款。

從處罰力度來看,上述罰單中6起案例涉及了罰款,其中一則高達億元的巨額罰單開給了海通資管的前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在從業的近7年的時間里,他先後利用5個證券賬戶違法買賣股票,累計交易金額約146.82億元,盈利約5463.87萬元,最終被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元,創近年個人罰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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