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款保險是否含股票保證金
股票保證金只是一個通俗的說法,實際上指的是你用來買股票的錢。
股票保證金的說法應是源於模仿期貨保證金一說,在期貨市場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便可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這種資金叫做期貨保證金。
期貨交易有杠桿放大效應,持倉後保證金余額在變化之中,當保證金不足的時候,會被要求補倉。但是在目前的股票交易制度下,不會發生這事情,不買股票時帳戶里是不需要保證金。因此,股票保證金=股票申購數量x每股定價金額。
2. 存款保障基金是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保障社會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或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而集中起來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問題是社會保險的核心問題。
實行收支兩條線,加大財政干預力度,走市場化、社會化之路,並通過立法調節,是解決當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問題的重要途徑。
日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透露,國家將修改《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項的講話預示著國家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和方法上將有重大改革,有關人士指出,這種改革也是在看到過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後所作的抉擇。
事實上,華北石油管理局失業保險金的違規發放只不過是近些年以來我國社保基金管理黑洞的冰山一角。此前,已經有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紡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社保基金被騙、廣州8億元社保基金被挪用等惡性事件被披露於眾。
認清當前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問題,有助於對症下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制度,以使其真正實現保值增值和為多數民眾服務的目的。
社保基金管理問題
我國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還存有諸多的問題,綜合看來,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
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層次過多,使得資金不集中。各級別、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和管理,造成地區、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無法發揮規模效應,同時擴大了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風險。另外,各部門分別設置管理機構,造成機構重置,人員臃腫,效率低,浪費嚴重。
二是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難以保值增值。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性為主,投資模式單一,除保證正常開支外,其結余部分僅限於存入專業銀行或購買國債。近幾年,銀行存款率的不斷下調使基金收益率也不斷下降,國債的利率受銀行存款率的影響也大幅度下調,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效益越來越差,加之通貨膨脹,基金的保值都成問題,增值就更無從談起。
三是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力。我國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等各個環節出現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解決機制,事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社會保障基金被挪用、擠占和貪污的現象屢屢發生。
四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使用是廣大職工人員十分關注的問題,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貼、失業保險金領取、養老保險金發放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項目應該公開化、透明化。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保障基金被擠占、挪用和貪污的現象卻屢屢發生。
解決途徑
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可以採取如下對策加以完善。
首先,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通過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既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基金管理監督中的作用和責任,又強化了基金監督的手段。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於保證基金安全和完整,預防挪用濫用基金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指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機構、財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分別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用於暫存收繳的各項基金收入,除按規定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戶主要用於支付基金開支項目,除按規定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財政專戶用於存儲基金,其作用是接受從收入戶劃入的資金並向支出戶撥付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必須從支出戶中撥付。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的資金應定期全部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月或季將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到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數額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劃撥資金;需要調整預算的,按調整後的預算執行。財政部門除根據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和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
這一措施一旦得到全面落實,相關部門的責、權、利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定位,對社保基金的管理會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其次,注重發揮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從目前情況來看,財政部門雖然也參與基金的管理,但並沒有發揮其優勢。我國沒有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對全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到底有多大,國家、單位、個人社會保障負擔到底有多大,誰也說不清楚。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有利於政府統籌規劃社會保障事業,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亂。同時將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有利於實現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規則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貪污或浪費。
第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場化、社會化。作為基金管理的主體??政府不再擔當實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角色,只需要制定規章制度,保障管理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市場營運進行有效的調控和監督。基金的籌集渠道也可以多樣化,如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社會保障彩票等。我國已經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就業形勢也比較嚴峻,僅靠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難以彌補基金缺口。
在基金的防損方面,為了更有效地堵塞虛報、冒領等「黑洞」現象,必須加大各個機關之間的相互合作。我國在許多城市的街道社區已經建立了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他們作為養老金領取資格的審核主體,能夠有效地監督基金的發放。同時我們也要發揮網路的優勢,運用電子技術手段,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網路,與民政部門、公安部門進行聯網溝通,以便及時了解信息,杜絕虛報、冒領。
在基金的具體運營方面,可以嘗試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機構,或者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場規則運營,這既有利於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絕基金被擠占、挪用、貪污現象的發生。
第四,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強對基金運營情況的監督。近幾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因此及時修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就成為了當務之急。
從現實情況來看,整個條例要體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還要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收繳,如籌資的方式、渠道,收繳的機關,收繳後存放的地點等。二是基金的營運,如投資的方式、日常開支方面的規定等。三是基金的發放,如基金發放的機構,發放的方式等。四是規定有關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應受到何種處罰,同時規定監督機構的職責和應該承擔的責任。
除此之外,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由立法部門牽頭,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協作,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社保基金加以監管,從而建立起嚴格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3. 存款保險是指什麼向存款保險基金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喵喵保)
4. 存款保險制度保哪塊理財產品,基金包括在內嗎
存款保險制度只保存款不保理財產品。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並不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因此,不論是保本理財產品還是非保本理財產品,都不在存款保險范疇內;未來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界定以及相關的破產清算將會有更進一步明確的法律法規出台。
(4)存款保險包括股票基金嗎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5. 存款保險中的被保存款與受保存款分別指什麼
存款保險中的被保存款也即保費基數:等於本外幣各項存款—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境外同業存放—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定不予保險的存款,本外幣各項存款包括本金和應付利息,被保存款是計算保費的基礎。
存款保險中的受保存款: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50萬)以內的部分。
6. 存款保險基金相當於信託業保障基金嗎
。LOF基金,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種可以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開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買賣該基金。
基金的募集分場內和場外兩部分。場外募集與普通開放式基金的募集無異。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銀行、證券公司等基金代銷機構進行認購。通過交易所場內募集基金份額,投資者可在深交所交易日,使用深圳證券賬戶通過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上網認購基金份額,不可撤單,但可多次申報,每次申報的認購份額必須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數倍,且不超過99,999,000份。
LOF份額的申購、贖回:封閉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開放日應為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開放場內申購、贖回後,可以通過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進行申購、贖回申報。申購以金額申報,申報單位為一元人民幣;贖回以份額申報,申報單位為單位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的數額限定遵循所申報基金的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場外申購、贖回和其它開放式基金相同。
LOF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上市後,投資者可在交易時間內在證券公司開戶後上網買賣基金份額,以交易系統撮合價成交。具體規定容如下:1、買入LOF申報數量應為100份或其整數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2、交易所對LOF交易實行價格跌漲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執行。3、投資者T日賣出基金份額後的資金T+1日即可到帳,而贖回資金至少T+2日。
ETF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英文縮寫,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基金全是指數基金,每隻 ETF 均跟蹤某一個特定指數 , 所跟蹤的指數即為該只 ETF 的「 標的指數 」, 是指數基金的「升級版」。
ETF結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投資者既可以像封閉式基金那樣在交易所二級市場買賣ETF份額,又可以像開放式基金那樣在一級市場申購、贖回。與指數基金相比,ETF的各項費用一般
更為低廉,跟蹤指數的效果更好,跟蹤誤差更小。與一般開放式基金相比較,在交易成本、基金管理方式與交易方式等方面有較大的差異。首先 ETF 的申購是指投資者用指定的一籃子指數成份股實物 ( 開放式基金用的是現金 ) 向基金管理公司換取固定數量的 ETF 基金份額;而贖回則是用固定數量的 ETF 基金份額向基金管理公司換取一籃子指數成份股 ( 而非現金 ),基金資產為一籃子股票組合。
ETF的認購方式多樣,有網上現金、網下現金和網下股票等多種方式。
ETF的交易方式多樣,既可在一級市場申購贖回,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從而可以進行一級和二級市場之間的套利。ETF 與股票完全相同 , 投資人只要有證券賬戶 , 就可以在盤中隨時買賣 ETF, 交易價格依市價實時變動 。在交易成本方面。傳統開放式基金每年需支付約 1.0%-1.5% 的管理費 , 較 ETF 的管理費 ( 約 0.3%-0.5%) 高出很多;另外 , 傳統開放式基金申購時需要支付 1%-1.5%的手續費 , 贖回時需支付 0.5% 左右的手續費 , 而 ETF 則僅於交易時支付證券商最多 0.2% 的傭金 , 與開放
式基金的交易成本相比相對便宜。ETF 的場內交易與股票和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完全相同 , 基金份額是在投資者之間買賣的。投資者利用現有的上海證券賬戶或基金賬戶即可進行交易,而不需要開設任何新的賬戶。:ETF 是參考單位基金凈值 (IOPV) 是由交易所計算的 ETF 實時單位凈值的近似值 , 以便於投資者估計 ETF 交易價格是否偏離了內在價值。上海證券交易所除了每 15 秒鍾揭示上證 50 指數外 , 也會在相同時間間隔內 , 揭示上證 50 指數 ETF 的單位基金份額估計凈值 (IOPV), 以供投資人參考。
ETF 如同股票及封閉式基金 , 在證券交易所以 100 個基金單位為 1 個交易單位 ( 即 "1 手 "), 並可適用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ETF 的漲跌幅度與股票、封閉式基金同為 10% 。為使 ETF 的價格能充分反映標的指數的變化 ,ETF 在升降單位和封閉式基金相同 , 為 1 厘。這樣 , 上證 50 指數每升 ( 降 )1 點 , 每單位的 ETF 基金份額的凈值就相應升 ( 降 )0.001 元 (1 厘 ) 。
什麼是 ETF 的 " 實物申購、贖回 ?"ETF 的基金管理人每日開市前會根據基金資產凈值、投資組合以及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情況 , 公布 " 實物申購與贖回 " 清單 ( 也稱 " 一籃子股票檔案文件 ") 。投資人可依據清單內容 , 將成份股票交付 ETF 的基金管理人而取得 " 實物申購基數 " 或其整數倍的 ETF ;以上流程將創造出新的 ETF, 使得 ETF 在外流通量增加 , 稱之為實物申購。實物贖回則是與之相反的程序 , 使得 ETF 在外流通量減少 也就是投資人將 " 實物申購基數 " 或其整數倍的 ETF 轉換成實物申購贖回清單的成份股票的流程。ETF 的實物申購與贖回只能以實物交付 , 只有在個別情況下 ( 例如當部分成份股因停牌等原因無法從二級市場直接購買 ), 可以有條件地允許部分成份股採用現金替代的方式。
什麼是 "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ETF 實物申購與贖回的基本單位 , 稱為 "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 或 " 實物申購基數 " 。每一隻 ETF"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 可能不盡相同 , 以上證 50 指數為標的的首隻 ETF 為例 , 其 "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 為一百萬份基金份額。由於 "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 的金額較大 , 故一般情況下 , 只有機構投資者以及資產規模較大的個人投資者才能參與 ETF 的 " 實物申購與贖回 " 。
同一般開放式基金一樣 ,ETF 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指每份 ETF 所代表的證券投資組合 ( 包括現金部分 ) 的價值 , 即以基金凈資產除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在基金管理方式方面。 ETF 管理的方式屬於 " 被動式管理 "。ETF 管理人不會主動選股 , 指數的成份股就是 ETF 這只基金的選股 ,ETF 操作是在追蹤指數。一隻成功的 ETF 能夠盡可能與標的指數走勢一模一樣 , 即能 " 復制 " 指數 , 使投資人安心地賺取指數的報酬率。傳統股票型基金的管理方式則多屬於 " 主動式管理 "。
ETF與封閉式基金不相同的是 , 當 ETF 出現折、溢價時 , 套利者會通過 " 實物申購與贖回 " 機制來消除差價。這種獨特的內在機制可將 ETF 的折 ( 溢 ) 價空間壓縮在極小范圍之內。
由於ETF在一級市場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0 萬份基金份額,而在二級市場的交易單位僅為100份基金份額,因此一般投資者無法在一級市場買進。
ETF聯接基金
由於ETF基金一般通過證券公司購買,一些基金公司為了拓寬ETF的銷售渠道,開發了ETF聯接基金,其認購申購贖回方式、渠道等與普通的開放式基金完全一樣,一般散戶可買ETF聯接基金,.起點也是1000元。
ETF的三大優勢
(1)ETF採用指數化投資策略。ETF與標的指數偏離度小,投資ETF能獲得與標的指數相近的收益;可以讓投資者以較低成本投資於標的指數,使得投資者投資指數像投資一隻股票一樣簡單。
(2)ETF可以上市交易。ETF像股票一樣在交易時間內持續交易,投資者可根據即時揭示的交易價格進行買賣,從而更好地把握成交價格。
(3)ETF費用低廉。通過復制指數和實物申贖機制,ETF大大節省了研究費用、交易費用等運作費用。ETF管理費和託管費不僅遠低於積極管理的股票基金,而且低於跟蹤同一指數的傳統指數基金。ETF二級市場交易費用類似股票,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交易成本。ETF是全新的投資工具。在投資領域,ETF
已經不再僅僅是一個投資產品,而是一個越來越工具化的產品。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ETF來進行股票再投資、資產配置、長期投資、套利交易、時機選擇和短線投資等。
LOF與ETF的區別與聯系
上市開放式基金(lof)與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個比較容易混淆的概念。因為他們都具備開放式基金可申購、贖回和份額可在場內交易的特點。實際上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ETF指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基金。ETF通常採用完全被動式管理方法,以擬合某一指數為目標。它為投資者同時提供了交易所交易以及申購、贖回兩種交易方式:但在申購和贖回時,ETF與投資者交換的是基金份額和「一籃子」股票。
ETF特點:一級市場申購門檻高在一級市場申購ETF至少要100萬份,如按現在的凈值計算,最少需要約80多萬元資金。申購時不是用現金,而是要用一籃子股票來申購。如果是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最終拿到手的也是一籃子股票,贖回至少也要100萬份。這就是說,如果採取申購、贖回的方式參於ETF投資,一般散戶事實上不可能,只能像封閉式基金和股票那樣,在二級市場買賣(最小投資份額只有100份)。
7. 存款保險制度中的存款包括證券資金嗎
參照國際慣例,當然在咱天朝是行得通的。
保護存款人利益和控制金融風險.是一般市場經濟中金融監管要達到的目標中的兩個.但在我國.這兩個目標只是一般性地提及.尚未明確化和制度化。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壟斷地位的下降和非國有商業銀行的進一步發展.銀行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銀行倒閉已成為可能.因動性困難和清償性危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正由潛在逐漸轉變為現實.控制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問題必須引起重視。特別是1998年6月21白.海南發展銀行因支付危機而被中國人民銀行關閉.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思考。在一些銀行業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往往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的。那麼現階段我國有無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如有必要.應該如何建立呢?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和目的
存款人一般並不知道銀行是否在從事風險較大或很大的活動.他擔心自己的存款有可能會因此受到損失.這種信息不對稱(Informanion asymmetric)削弱了存款人的存款動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從而消除存款人的這種擔心.增強對銀行業的信心。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防止銀行恐慌。當經濟受到外部沖擊時.一些銀行會因資產質量較差而面臨較大的風險.由於信息不對稱情況的存在.存款人並不知道自己的存款銀行是否也在此列。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存款人為免遭損失往往會「擠提」存款.發生擠兌現象。這種擠兌會產生「感染效應」(Contagion effect).導致銀行業出現支付危機.造成銀行大批倒閉。而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後.存款人不必擔心銀行倒閉或破產會給自己造成損失.擠兌的動因得到抑制。從這一點來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作用。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從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和目的出發.我國有無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關鍵在於:第一.我國銀行業是否存在危及存款人利益的風險;第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否起到了防範和化解風險的作用。
1.轉軌時期.銀行風險已成為經濟生活中十分突出的問題.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我國銀行風險的成因較為復雜.除了一般性原因(如信息不對稱)之外.還有體制上的原因.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政府行為不規范.職能轉變滯後.導致了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的增加。轉軌時期.由於政府的過分干預.商業銀行不得不發放一些有於效益最大化目標的非商業性貸款.這不僅加大了商業銀行的資產風險.也使商業銀行有借口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將風險轉嫁給國家。這種風險的消除雖然有待於政府職能的徹底轉變.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承擔和化解的作用.如美國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將銀行按資本劃分為五類.當銀行資本開始下降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應實施迅速糾正行動條款.促使銀行及時補充資本或限制資產的增長等。
(2)產權關系不明晰.使金融債權被懸空.給支付危機埋下了隱患。在我國經濟結構中.佔主體地位的銀行和企業仍屬於國家.這種終極產權的「人格虛置化」使責權利關系不能從制度根源上得到明確.導致信用觀念淡漠.結果是:一方面企業在使用銀行貸款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經營不善時.往往千方百計逃廢銀行債務。面對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Maral hazad).銀行完全可以不發放貸款.但由於在轉軌時期.企業自身積累有限.財政又連年入不敷出.因此.經濟起飛更多地要依靠銀行貸款的數量擴張。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銀行不得不發放貸款.結果是不良資產隨著規模的擴張而增加;另一方面.產權虛置使產業銀行缺乏自身約束和風險意識.在放貸方面往往不從商業規則出發(因為即使出現損失最終也由國家承擔).這進一步加劇了貸款質量的下降。同時.銀行對到期的存款(主要是居民儲蓄)不得不還本付息.這種「軟資產硬負債」的格局導致了支付危機的隱患。存款保險制度正是防範和化解支付危機的有效手段。
2.轉軌時期.我國中央銀行監管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監管手段、方式和資金等還很落後和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作為一種有效的補充。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同時行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兩種職能.這一體制安排未必是最優選擇.兩種職能之間存在一些矛盾。比如.中央銀行既要決定商業銀行的倒閉.又要做倒閉後的處理工作.這造成中央銀行難以處於超脫的地位進行宏觀調控。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分擔中央銀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使中央銀行可以更專注於宏觀調控。其次.中央銀行在處理銀行倒閉上.還不能擺脫舊體制的影響.存在著一定的行政作風。比如在海南發展銀行接管的問題上.並沒有按市場規則操作。海南發展行關閉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前期一次不良的資產重組.這次資產重組以及後來工商銀行對海南發展銀行的託管.都是一種指令性的。中央銀行如此作為.突出地反映了由於我國沒有存款保險制度.而不願讓銀行破產的現實。但這種硬性兼並往往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有如當年搞企業兼並(讓一個盈利企業兼並另一個虧損企業.其結果兩個企業都虧損.非但沒有救活一個企業反而又搭進去一個).最終的風險損失仍由國家承擔。存款保險制度在處理銀行倒閉時是在市場規則下尋找兼並銀行。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採用購買與接管法時.是在兼並銀行自願的基礎上給予支持的;還有一些國家.如日本.還要徵求倒閉銀行的意見。換句話說.市場性監管應成為金融監管的主體.存款保險機構可擔起這個責任.再次.中央銀行在處理銀行倒閉上缺乏資金保障。如果動用再貸款支持危機銀行或支持兼並(或託管)銀行.就等於增加基礎貨幣的投放.這顯然與其穩定市值的貨幣政策目標相矛盾.而且還埋下了通貨膨脹的隱患.而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是一種事先提取、長期積累起來的專用資金.在處理銀行倒閉時.動用這筆資金不會引起貨幣增發和通貨膨脹。另外.存款保險是一種公共產品.必須由政府提供或支持(參見張效冬:《試論存款保險產生的基礎與性質》.《金融研究》1998年第11期).因此.一項正式的、提供有限范圍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在當局受到對破產銀行所有的存款人提供保護的政治壓力下減少政府的支出。最後.中央銀行作為對商業銀行風險再控制的主體.由於監管方式、手段等仍處於探索之中.面對眾多商業銀行的違規經營.往往難以做到全部查處.形成了「法不責眾」的局面.分地區這促使了銀行風險的擴大和蔓延。即使做到了查處.這種查處通常己到了「無可救葯」的地步.風險最終由國家承擔.海南發展銀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起到有效地限製作用.一方面可運用它的事前監管職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商業銀行的違規行為;另外.它還可以停止向違規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提供存款保險.這會使存款人對該銀行喪失信心.從而迫使銀行停止違規經營、降低風險。
通過以上兩方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結論: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國內還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三、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見
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個問題上.我國學術界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國有商業銀行暫時不搞.其他銀行先搞.分兩步走;另一種則認為這是一種歧視。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可取。這種意見主要強調的是商業銀行之間的差別可通過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的評定從保險費率上反映出來.即對「穩健」的商業銀行要比對「不穩健」的銀行徵收低一些的保險費。
在單一費率制度下.風險低、管理好的銀行可能在保費上對那些更有可能得到存款保險制度幫助的風險高、管理差的銀行提供事實上的補貼.而實行「基於風險」的費率制度.可以使保費與銀行的風險程度相當.從而改善單一費率下的不良決策。但是.這里有一個實際問題.即如果在費率上體現出差別.會不會使商業銀行的聲譽和存款業務受到影響。筆者認為.影響是肯定存在的.但我們要看到積極的一面。進行風險評級會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建設.強化其風險意識.會使儲戶更加註意銀行的活動.從外部對商業銀行形成一種約束。因此.風險評級是對商業銀行儲戶負責的表現.同時也是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的一種手段。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銀行業的各種風險已明確定義.並制定了相應的監管原則;美國在們《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中已指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出以風險為依據的保險費率。在風險評級已經出現並呈一種趨勢的情況下.我國不應將自己排除在外(實際上.我國的幾大國有商業銀行每年都在國際信用評級范圍之中)。另外.由於地域的限制、儲戶的偏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風險評級不會造成商業銀行存款的大量轉移.使經營發生困難。
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構想
按照大衛.福克茲-蘭道(David Folkerts-Landau)和卡爾-約翰·林捷瑞恩(Carl-Johan Lindgren)的總結.成功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典型做法包括.在正常情況下:(1)此制度應在法律和法規中加以明確的規定;(2)及時對倒閉存款機構加以處理;(3)范圍應是較小的;(4)參加應是強制的;(5)存款應及時賠償;(6)充分的資金來源以避免資不抵債;(7)按風險來調整的保險金;(8)准確的信息並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公布;(9)存款保險制度中無銀行決策權;(10)及時的補救措施;(11)與最後貸款人和監管機關建立緊密的關系。在發生系統性危機時:(1)臨時擴大保險范圍;(2)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給予支持。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構想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目標。保護存款人利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
定增長。
2.機構設置。國內基本有三種意見:一是由政府創辦並管理;二是由政府與銀行共同創辦並管理;三是由不同的行業(指金融業中)各自創辦並管理。從我國國情出發.採取第一種方式是比較合適的.其他兩種方式都可能出現「扯皮」或終極責任無人承擔的情況。
3.職能。除了事後補償之外.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承擔部分監管職能.這就需要與中央銀行在監管職能上相互協調.存款保險機構應側重從微觀上對投保銀行的業務經營進行監管.中央銀行應著眼於宏觀調控目標進行監管。通過實施早期干預制度.可幫助那些有問題的銀行恢復其穩定性.或將倒閉對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成本最小化.並對公眾的信心產生最小影響。
4.資金來源。創辦方式決定了財政撥款是存款保險機構資本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發行證券是第二個資金來源渠道.最後是各參保銀行定期交納的保費。必要時.還可以在事後對所有安全渡過的銀行征款來取得資金。
5.保險標的和金額。目前.居民儲蓄是我國商業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占銀行存款的60%以上).1988年、1993年的兩次「擠兌」風潮已是對我國銀行業的考驗.因此.保險重點應是居民儲蓄。但由於我國居民的金融風險意識尚不很強.在保險金額上不宜實行全額保險.而應採取比例與最高限額方式.促使儲戶對銀行的經營進行監督。同時.要實行實名制儲蓄.這既可以防
止存款過分集中於大銀行.又可對存款人的存款來源進行合法監督。從儲蓄結構來看.40%的大儲戶控制著60%以上的儲蓄存款(郭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來源構成分析》.《經濟縱橫》1997年第9期).因此.保險限額應定在比這些大儲戶平均儲蓄額的略低一些的水平上.這樣有助於大儲戶對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小儲戶往往由於儲蓄額小而忽視對銀行的監督)。
6.費率。依風險程度不同實行差別費率.這可以減少商業銀行因參加存款保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
7.保險方式和對象。針對目前銀行風險意識不強的現實.應採取強制性的手段要求境內各類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參加。否則.只有那些弱小的、風險高的銀行才想參加.這會使銀行界共同承擔風險所帶來的效益不復存在。
8.對有問題銀行之處理。一般地.存款保險制度可通過資金支持、兼並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來處理有問題的銀行。在目前情況下.穩定是至關重要的(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在經濟上).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盡量避免銀行破產.特別是大銀行的破產。雖然在這一點上爭議頗多(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但讓大銀行倒閉產生的震盪實在令人吃驚.已林、大和等銀行倒閉事件造成的影響至今讓人難以忘卻。
9.信息公布。為了使存款人.尤其是那些較大的存款人.保持對銀行監督的積極性.同時使銀行積極維持穩健的做法.應定期公布關於保險范圍、存款保險制度基金的使用程序.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在財務上可生存性方面的可靠信息。
盡管存款保險機構可以與中央銀行一起構築金融安全網.但不能指望一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來對付涉及大規模破產的系統性危機.一旦普遍性的危機得到了蔓延.政府可以認可有必要建立一項充分擔保機制.或可建立一項新的制度.或可推翻現行范圍有限的制度.而不論是否帶來道德上的損害。然而.只有在其他選擇都行不通的情況下才能這樣做.同時必須充分地考慮成本.而且這樣做只能限於某段時間。
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難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但它的成功將會給其他行業樹立一個好的模式.有助於我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8. 存款保險基金不予保險的存款有哪幾種
從存款的角度來看,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和我們每個存款人息息相關,通過存款保險,切切實實保障了存款人資金的安全。
如今,在《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後,獨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
公開信息顯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簡單點說,所謂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就是專門針對銀行的保險公司,專門應對銀行破產的一家國家背書的企業。
存款保險僅限於存款,無論是銀行理財還是基金、小貸公司,都不屬於保障范圍。
目前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這一點是國際通行做法。
9. 支付寶理財和基金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如下:10. 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銀行貨幣基金嗎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