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金算一致行動人嗎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Ⅱ 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能是同一人嗎
不是一個人的,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一般是一個人。
基金託管人是不能為基金發起人的。
我國是規定為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就是有資格的商業銀行存管。這樣能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元融財富(蘇州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Ⅲ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不可以是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兩家機構
理論是可以的。目前只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商業銀行符合託管人的資格條件,同時控股這五家銀行又控股一家基金公司的的機構並不存在。
另外如果你要延伸到實際控制人,只要是財政部、國資委下的基金公司一般也都控制著這五大銀行。
Ⅳ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是的。
為了分散風險,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投資證券時,不應過分關注一隻或幾只股票,以免被投資公司經營狀況突然惡化,造成基金財產的重大損失。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證券的百分之十。
參與股票發行和購買的基金財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基金總資產中,單個基金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的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總數。
(4)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減持股票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事實上,股票市場的上漲存在多種推動因素,價值推動僅僅是其中的一種因素。若在股票市場上漲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承受不住凈值落後的壓力,拋棄或隨意更改基金契約規定,那麼這一方面說明這家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理念。
另外一方面也說明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短期利益導向,缺乏風險控制力。眾所周知,明確的投資理念和嚴格的風險控制,是基金管理人能否長期戰勝市場的決定性因素。若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僅僅為了短期利益的誘惑。
而喪失其投資理念和風控能力,那麼從長期來看,持有這類基金是沒有希望的,投資者的血汗錢有可能只是通過管理費源源不斷流入基金管理人的腰包。
Ⅳ 為什麼同一個人管理的幾只基金,漲幅有時候會相差很多
因為市場的起伏不是他能說了算的。他的基金也是買了很多不同的股票或者債券,那麼各有各的行情,有漲有跌,不可能一起漲,不下跌,那也不現實。
Ⅵ 同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產品之間能否買賣股票
管理人只對基金的運作有決策權
原則上只要按照管理人許可權內來運作,就可以實現,而且私募基金間的倒倉換倉很正常的。
Ⅶ 同一基金公司持股超5%,減持是否公告
按照要求是需要公告的 不過如果子基金比較多 分批持股 也可能走漏洞
Ⅷ 基金管理人和旗下所管理的基金能否發生交易
不能,基金管理人不能參與所管理的基金買賣交易,近親屬購買必須申報基金證券協會備案。
Ⅸ 證券法規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持有股份」,這種做法有什麼好處
可以保證投資者財產安全。
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Ⅹ 什麼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當事人。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託管人獨立於基金管理人之外,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來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