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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改進方法

發布時間:2021-05-12 17:27:26

A. 股權激勵各方式優缺點及適用范圍

1.
隨著企業開展ESOP激勵人員的不斷增加,傳統記簿式管理股權激勵的難度增加,精準度和保密性受到挑戰;
同時,隨著企業的發展,開展股權激勵業務的規范性需求逐步明確,尤其是明確上市計劃的企業,更需要按照上市要求合規開展ESOP股權激勵工作。
2.
在開展ESOP股權激勵過程中,需要整合包括協議簽署、授予歸屬、稅款計算、行權出售、信託架構、外匯登記、審核許可權等各種業務場景,通過ESOP股權激勵SaaS平台,將所有的業務場景集合,為公司節約人力成本,達到更加快速高效、專業規范的效果。
3.
港股上市公司開展員工受限制股份單位或購股權計劃,無論歸屬行權,還是激勵股票按人員發放,與港股證券公司實現系統層面的對接,將大大降低傳統流程的成本,部分公司甚至需要信託公司的介入,就更加需要系統的信息化支持。艾德權程ESOP股權激勵服務,完美的解決了港股上市公司此項業務中的幾乎所有問題。

B. 股權激勵的概念以及利弊有哪些

  1.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2. 對非上市公司來講,股權激勵有利於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於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於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3. 對原有股東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於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導致公司的「三會」制度等在很多情況下形同虛設。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將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於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4. 對公司員工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於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實現自身價值。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動問題。由於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業很難吸引和留住高素質管理和科研人才。實踐證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後,由於員工的長期價值能夠通過股權激勵得到體現,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會大幅提高,同時,由於股權激勵的約束作用,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會有所增強。

C.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條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
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股權激勵計劃;(三)法律意見書;(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D. 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都有哪些都有哪些優缺點

一、股票期權(StockOption)。
也稱認股權證,實際上是一種看漲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行權期)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行權)。股票期權只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持有者在股票價格低於「行權價」時可以放棄這種權利,因而對股票期權持有者沒有風險。股票期權的行權也有時間和數量限制,且需激勵對象自已為行權支出現金。
實施股票期權的假定前提是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在證券市場能夠得到真實的反映,由於在有效市場中股票價格是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反應,而股票期權至少要在一年以後才能實現,所以被授予者為了使股票升值而獲得價差收入,會盡力保持公司業績的長期穩定增長,使公司股票的價值不斷上升,這樣就使股票期權具有了長期激勵的功能。同時,股票期權還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
股票期權模式目前在美國最流行、運作方法也最規范。隨著20世紀90年代美國股市出現牛市,股票期權給高級管理人員帶來了豐厚的收益。股票期權在國際上也是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全球500家大型公司企業中已有89%對高層管理者實施了股票期權。
二、虛擬股票(PhantomStock)。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依據被授予「虛擬股票」的數量參與公司的分紅並享受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其好處是不會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所有權結構,但缺點是兌現激勵時現金支出壓力較大,特別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較大時。
虛擬股票和股票期權有一些類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但虛擬股票並不是實質性的股票認購權,它實際上是將獎金延期支付,其資金來源於企業的獎勵基金。與股票期權相比,虛擬股票的激勵作用受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影響要小,因為當證券市場失效時(如遇到熊市),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仍然可以通過分紅分享到好處。
三、股票增值權(StockAppreciationRights,縮寫為SAR)。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及一定比例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決權、配股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它與虛擬股票相類似,不同之處在於擁有股票增值權者不參與公司的分紅。它的設計原理與股票期權也很近似,但差別在於:在行權時,經營者並不像期權形式在行權時要購入股票,而是直接對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兌現。另外,股票期權的利益來源是證券市場,而股票增值權的利益來源則是公司。實施股票增值權的企業需要為股票增值權計劃設立專門的基金。股票增值權的激勵效果也受資本市場有效性的影響。國內現在有些人談到的股票期權,實際上說的就是股票增值權。

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摺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四、經營者持股(ExcutiveStock)。
即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並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激勵對象得到公司股票的途徑可以是公司無償贈予;由公司補貼、被激勵者購買;公司強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等。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後,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參與持股計劃的被激勵者得到的是實實在在的股票,擁有相應的表決權和分配權,並承擔公司虧損和股票降價的風險,從而建立起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三位合一的利益共同體。
五、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縮寫為ESOP)
是指由公司內部員工個人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股份,並委託公司進行集中管理的產權組織形式。員工持股制度為企業員工參與企業所有權分配提供了制度條件,持有者真正體現了勞動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其核心在於通過員工持股運營,將員工利益與企業前途緊緊聯系在一起,形成一種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新型利益制衡機制。同時,員工持股後便承擔了一定的投資風險,這就有助於喚起員工的風險意識,激發員工的長期投資行為。由於員工持股不僅使員工對企業運營有了充分的發言權和監督權,而且使員工更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這就為完善科學的決策、經營、管理、監督和分配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職工持股是一種新型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在這種制度下,員工既是勞動者,又是財產所有者,通過勞動和資本的雙重結合組成利益共同體。這樣,即便是企業的普通「打工仔」也能成為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成為「小資本家」,從而實現「勞者有其股」的理想。
職工持股的觀點最早是由美國律師凱爾索於19世紀60年代初提出來的,他認為:只有讓職工成為企業的主人或所有者,才能真正協調勞資關系,提高勞動生產率,使經濟持續平穩地發展。70年代美國企業界和政府都在尋找可以使轉移出來的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的路子,而員工股份制正好適應了這個要求,從而使員工持股計劃在美國得到推廣。在美國,職工持股被作為一種面向企業全體員工的福利性比較強的股權激勵工具,有時也作為企業創始人(或大股東)實現資本退出的有效途徑。由於政府將其視為企業安排員工退休養老計劃的一部份來看待,在稅收上給予參與ESOP的各方(企業、股東、貸款銀行、員工等)以相當多的優惠,所以各方都樂於參與。
六、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BuyOut,縮寫為MBO)
又稱「經理層融資收購」,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經理層(個人或集體)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權),從而改變公司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同時,它也是一種極端的股權激勵手段,因為其它激勵手段都是所有者(產權人)對雇員的激勵,而MBO則乾脆將激勵的主體與客體合而為一,從而實現了被激勵者與企業利益、股東利益完整的統一。
通常的做法是,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出資成立職工持股會或公司管理層出資(一般是信貸融資)成立新的公司作為收購主體,一次性或多次通過其授讓原股東持有的公司國有股份,從而直接或間接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如果國有股以高於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轉讓,可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由於管理層可能一下子拿不出巨額的收購資金,一般的做法是,管理層以私人財產作抵押向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融資,成功收購後,再改用公司股權作抵押,有時出資方也會成為股東。
七、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激勵對象只有在規定的服務期限以後並完成特定業績目標(如扭虧為盈)時,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否則公司有權將免費贈與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勵對象購買時的價格回購限制性股票。也就是說,公司將一定數量的限制性股票無償贈與或以較低價格售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但對其出售這種股票的權利進行限制。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勵高級管理人員將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八、業績股票。
這是持股計劃的另外一種方式,是根據激勵對象是否完成並達到了公司事先規定的業績指標,由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主要用於激勵經營者和工作業績有明確的數量指標的具體業務的負責人。業績股票是我國上市公司中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激勵模式。
與限制性股票不同的是,績效股票的兌現不完全以(或基本不以)服務期作為限制條件,被授予者能否真實得到被授予的績效股票主要取決於其業績指標的完成情況,在有的計劃中績效股票兌現的速度還與業績指標完成的具體情況直接掛鉤:達到規定的指標才能得到相應的股票;業績指標完成情況越好,則業績股票兌現速度越快。
九、延期支付(DeferredCompensation)。
延期支付,也稱延期支付計劃,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管理層)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部分年度獎金、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當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折算成股票數量,存入
公司為管理層人員單獨設立的延期支付賬戶。在一定期限後,再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期滿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主要目的是激勵管理層考慮公司的長遠利益的決策,以免經營者行為短期化。
激勵對象通過延期支付計劃獲得的收入,來自於既定期限內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上升,即計劃執行時與激勵對象行權時的股票價差收人。如果折算後存入
延期支付賬戶的股票市價在行權時上升,則激勵對象就可以獲得收益。但如果該市價不升反跌,激勵對象的利益就會遭受損失。
延期支付計劃和股票期權的區別在於:在期權模式下,如果股票價格上升,激勵對象可以行權;但如果股票價格下跌,則受益人可以放棄行權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而延期支付的激勵對象只有通過提升公司的業績,促使公司股價上升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
十、賬面價值增值權。
這種模式直接拿每股凈資產的增加值來激勵其高管人員、技術骨乾和董事,具體操作起來方便、快捷。賬面價值增值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沒有所有權、表決權、配股權。
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虛擬型是一種模擬認股權方式,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E. 怎樣選擇合適的股權激勵方式

談到股權激勵,很多老闆都會想:我的公司怎麼選擇合適的股權激勵方式?判斷一個企業選擇適用的股權激勵方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行業競爭的程度、人力資本的地位、競爭對手的動向是最主要的判斷因素。
學習股權激勵——可度娘——華一聯創

F. 股權激勵有沒有什麼行之有效的方法

股權激勵的模式
(1)業績股票
是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另一種與業績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類似的長期激勵方式是業績單位,它和業績股票的區別在於業績股票是授予股票,而業績單位是授予現金。
(2)股票期權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股票期權的行權也有時間和數量限制,且需激勵對象自行為行權支出現金。目前在我國有些上市公司中應用的虛擬股票期權是虛擬股票和股票期權的結合,即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是一種虛擬的股票認購權,激勵對象行權後獲得的是虛擬股票。
(3)虛擬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4)股票增值權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如扭虧為盈)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7)經營者/員工持股
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
(8)管理層/員工收購
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
(9)帳面價值增值權
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以上第一至第八種為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股權激勵模式,在這些激勵模式中,激勵對象所獲收益受公司股票價格的影響。而帳面價值增值權是與證券市場無關的股權激勵模式,激勵對象所獲收益僅與公司的一項財務指標———每股凈資產值有關,而與股價無關。

G. 股權激勵有哪些方法和難點

對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只能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同時,還可以使用現金性的股權激勵方案,例如股票增值權、股票分紅權等;
對於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式則比較多樣化。實股性激勵可以是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採用虛擬股權。例如華為就是採用的虛擬股權激勵模式。

H. 股權激勵都有哪些方法

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方式:(1)股票贈與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贈與被激勵對象,可以設置贈與附加條件,比如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約定的業績指標等,也可以不設置附加條件,無償贈送。(2)股票購買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勵者,但被激勵者需要出資或用知識產權交換獲得股份,被激勵者獲得的是完整的股權,包括:所有權、表決權、收益權、轉讓權和繼承權。股票購買計劃可以提高被激勵者的歸屬感和成就感,同時實現激勵、約束和角色轉換的目的;如果股份價值下降,被激勵者的投資將受到財務損失。(3)股票期權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一次性給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股份的分紅權和表決權,被激勵者按事先約定的價格用所得紅利分若干年購買這部分虛股,將之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所得分紅如果不足以支付購買虛股所需要的資金,則可以另行籌措資金,補足購買虛股的資金,無力購買部分可以放棄行權。款項支付以後,相對應的虛股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對虛股擁有分紅權和表決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對實股擁有完整所有權。虛股不以被激勵者的名義進行股東登記,實股以被激勵者名義進行股東登記。通過期股這種機制安排,被激勵者要保證購買虛股所需資金,就必須保證一定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從而使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被激勵者)在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利益上達成一致。(4)虛擬股份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的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權的退出機制,但是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繼續分享公司價值增長的權利;公司價值下降,被激勵者將得不到收益;績效考評結果不佳將影響到虛擬股份的授予和生效。(5)股票增值權計劃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6)限制性股票計劃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7)延期支付計劃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8)經營者或員工持股計劃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9)管理層或員工收購計劃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10)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①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②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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