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法律分析:激勵期權的退出機制,可以約定員工離職時已行權的股權通過回購、回購價格等方式退出。具體的退出流程是: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B.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條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
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股權激勵計劃;(三)法律意見書;(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C. 請教陳版,關於股權激勵終止的問題
取消股權激勵的相關會計規定
根據相關會計規定,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可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在等待期內,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工具,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確認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指出,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餘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在《2011年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報告》針對取消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時,也指出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應當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餘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2012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12]25號)的規定,在等待期內,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權益性工具的(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對取消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等待期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企業根據國家有
關規定實施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相關條件,不得隨意變更。其中,可行權條件指能夠確定企業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
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為非可行權條件。可行權條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和業績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指職工或其他
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才可行權的條件。業績條件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期限且企業已經達到特定業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市場
條件指行權價格、可行權條件以及行權可能性與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相關的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股價至少上升至何種水平職工可相應取得多少股份的規
定。非市場條件指除市場條件之外的其他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達到最低盈利目標或銷售目標才可行權的規定。對於可行權條件為業績條件的股份支付,
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如利潤增長率、服務期限等),企業就應當確認已取得的服務。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權條件的,只要職工或其他方滿足了所有
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如服務期限等),企業應當確認已得到服務相對應的成本費用。
股權激勵取消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對未達到行權條件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未達到非市場條件和達到市場條件。如果因為達到市場條件而未行權,則不調整已經確認的費用,如果因為未達到非市場條件(如業績)而不能行權,則應調整已經確認的費用。
1、不能滿足非市場條件而取消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
若激勵對象未能達到非市場條件(服務期限條件、業績條件等),則激勵對象實際最終沒有被授予權益工具,相應的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累計成本、
費用為零。在會計處理上,應將原已確認的費用沖回。即在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中,服務期限條件和非市場業績條件是決定授予權益工具的數量的。如果激勵對象未
滿足服務期限條件和非市場業績條件,則最終被授予的權益工具數量為零,相應的,與該股份支付計劃相關的累計成本、費用也就為零,需要把以前期間就該股份支
付計劃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全部在當期沖回。這是由股份支付的基本原理決定的。
分析
案例一
2012年1月1日,甲企業授予20名激勵對象每人100份股票期權,公司每個會計年度對公司財務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公司財務業績指標作
為激勵對象行權的必要條件,其可行權條件為兩年內公司凈利潤增長均達10%,每份期權在2012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是10元。
2012年末,甲企業凈利潤增長為12%,並且企業預計下一年會有相同幅度的增長。因此,企業在這一資產負債表日確認費用10,000元。
借:管理費用等1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20×100×10×1/2)。
2013年末,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公司凈利潤增長為8%,未能達到非市場的業績條件,不能行權。應將原已確認的費用沖回。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
2、能夠滿足非市場條件下取消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
能夠滿足非市場條件,即預計激勵對象能夠滿足服務期限條件、業績條件等指標。此時,激勵對象將因為能夠滿足激勵指標而被視為將被授予權益工具。
但是由於權益工具價格低於行權價格,行權將產生負收益。在這一情況下,很多上市公司考慮到權益工具價格可能長時間低於行權價格,激勵對象不能得到正常的激
勵收入而直接取消激勵計劃。取消股權激勵計劃通常源於公司或者員工主動的行為。會計處理結果視同加速行權,將剩餘等待期內應確認的金額立即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資本公積。
具體的處理方法(是作為沖回處理還是加速行權處理、沖回全部還是部分、沖回的損益影響確認在哪一年度等),都需要根據具體的股權激勵計劃條款進
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取消的僅是其中某一期解鎖的股票而不是全部標的股票,並且取消的原因是沒有實現可行權條件中的非市場條件,則所沖回的費用也僅
限於截至目前累計已經確認的與該期取消解鎖的股權相關的費用,其他各期不受影響。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規定,在這種分期解鎖的情況下,分不同期限
解鎖的各期視作不同的股份支付,分別在其各自的等待期內攤銷計入費用。沖回的損益影響確認在哪一個年度,取決於何時可以確定非市場條件不再得到滿足。
案例二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向30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授予了3,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6元,授予後鎖定3年。
2012年、2013年、2014年為申請解鎖考核年,每年的解鎖比例分別為30%、30%和40%,即900萬股、900萬股和1,200萬股。經測
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總額為30,000萬元。該計劃為一次授予、分期行權的計劃,費用在各期的分攤見文尾表。
各期解鎖的業績條件:
第一期:2012年凈利潤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25%。
第二期:2012年和2013年兩年凈利潤平均數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30%。
第三期:2012年~2014年三年凈利潤平均數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40%。
2012年11月30日,甲公司公告預計2012年全年凈利潤較2010年下降20%~50%。2012年12月13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由
於市場需求大幅度萎縮,嚴重影響了公司當年以及未來一兩年的經營業績,公司預測股權激勵計劃解鎖條件中關於經營業績的指標無法實現,故決定終止實施原股權
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並注銷。2012年12月28日,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終止及回購方案。甲公司終止實施原股權激勵
計劃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析
1、第一期解鎖部分未能達到可行權條件,即「2012年凈利潤較2010年增長率不低於25%」而導致職工不能解鎖相應的限制性股票,屬於不能
滿足非市場條件(業績條件)而取消或終止股權激勵計劃,2012年度不確認與這一部分相關的股權激勵費用9,000萬元,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
2、第二期和第三期由於市場原因而取消股份支付計劃,應按照加速行權處理,將剩餘的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全部在取消當期確認。即在取消日加速確認第二期、第三期的費用21000萬元。
借:管理費用等21,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1,000(9,000+12,000)。
D. 「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股票期權注銷及調整事項完成"對於這公司的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股票激勵,對股票的價格是利好。
公司在已經完成股權激勵計劃之後,才會出現部分股票期權注銷及調整事項的事情發生,部分股票期權注銷是因為原來可以得到該期權的個別管理層人員離職而放棄了該期權,公司只不過是在原有的期權數量上減掉該部分期權而已,這種事情對公司的影響微乎其微。
激勵計劃的利好程度,要看激勵的條件是否夠高,價格是否合理。
(4)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注銷條件擴展閱讀:
股票期權注意事項:
1、用戶需要充分了解股票期權不同於股票交易業務,是具有杠桿性、跨期性、聯動性、高風險性等特徵的金融衍生工具。
2、用戶了解股票期權基礎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交所、中國結算的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信息,股票期權經營機構的相關法律文件。
3、知曉股票期權業務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股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各項要求以及適當性綜合評價結果,不構成對客戶的投資建議,也不構成對客戶投資獲利的保證。
4、用戶在進行股票期權買入交易後,可以選擇將股票期權合約平倉、持有至到期行權或者任由期權合約到期但不行權。
5、因為要承擔行權履約的義務,所以股票期權交易的賣方面臨因為合約標的價格波動而可能承受的損失遠高於所收入的權利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期權
E. 股票期權注銷完成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注銷不是利好消息。
股票期權是依據相關股權激勵計劃而設立的,由於該公司相關業績指標未能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要求,導致相關股票期權不能派發給公司所面向的激勵員工對象,故此要對相關股票期權進行注銷,這種情況下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注銷,可能會引起投資者的恐慌,大量的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引起股價下跌,屬於一種利空消息。
拓展資料: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託員工持股會(或委託第三者,一般為金融機構)作為社團法人託管運作,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作為社團法人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
包括兩種類型:
(1)企業員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而擁有企業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管理權;
(2)員工購買企業全部股權而擁有企業全部產權,使其職工對本企業具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操作流程
(1)進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許程度;對企業預期激勵效果的評價;財務計劃;股東的意願統一等。
(2)對企業進行全面的價值評估。員工持股計劃涉及到所有權的變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價值評估對於計劃的雙方員工和企業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價值高估,顯然員工不會願意購買;而企業價值低估,則損害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國有資產的流失。
(3)聘請專業咨詢顧問機構參與計劃的制定。
(4)確定員工持股的份額和分配比例。
(5)明確職工持股的管理機構。
(6)解決實施計劃的資金籌集問題。
(7)制定詳細的計劃實施程序。實施ESOP 詳細的計劃程序主要體現在員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應對計劃的原則、參加者的資格、管理機構、財務政策、分配辦法、員工責任、股份的回購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8)製作審批材料,進行審批程序。計劃要得以實施,通常要通過集團公司、體改辦、國資管理部門等部門的審批。但是在實施操作中也存在靈活的做法。
F.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而境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獲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證券交易相關的鎖定期的規定,通常最短為上市之日起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對於非上市公司法律沒有進行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我國非上市公司通常設置在3~8年。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