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目前股權激勵做的比較好的公司有哪些
艾德金融科技推出一站式股權激勵產品與服務解決方案,為海外上市和擬上市公司提供方案設計、計劃授予及簽署、歸屬審核、行權申請、報表管理等在內的定製化ESOP管理平台(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即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艾德金融科技作為一家高速成長的互聯網公司,自主研發的ESOP產品致力於全方位提升用戶體驗。與傳統ESOP服務商相比,艾德權程ESOP具有六大明顯優勢:
1、自動化數據管理
一次性輸入,細粒度的業務邏輯校驗,保障數據的准確性和有效性。
2、在線協議簽署
協議在線流轉簽署,解鎖地域限制,便捷高效且具備法律效力。
3、智能化流程運轉
支持企業個性化流程配置,重要節點審核把控,實現授予-歸屬-計稅自動化流程運轉。
4、定製化報表管理
整合各類財務、稅務數據,統一管理,支持一鍵導出。
5、對接自有券商,快速下單變現
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第1/2/3/4/5/6/9號牌,員工在App端可享受毫秒級下單體驗。
6、多重安全保障
許可權分級管理、敏感數據加密、IP地址訪問控制、登錄身份認證,多重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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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股票期權激勵的公司主體必須要是上市公司嗎
這個不一定,其實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勵會更多些。
㈢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
簡介: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
㈣ 股權激勵對股價影響是什麼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一個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對股價的積極影響較大。數據顯示,大多數公布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股價漲幅都大於同類或同板塊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價的影響不同。運用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未來股價上市空間大於運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㈤ 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作出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該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不準確。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鏈李跡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棚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對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准則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明顯差異:《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准則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2號——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規定,股份支付在一個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是確認為費用,但在後面的某個會計期間內進行稅前扣除,如果後續扣除時企業有足夠的應稅利潤,則應該確認這個可抵扣時間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是基於稅務機關對於股權激勵在未來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要基於對未來股份支付可稅前扣除的估計。如果股票價格的變動影響未來稅前可扣除金額,則對未來可以稅前扣除金額的估計就基於目前的股票價格。但是,當確認的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財務報表確認的費用時,超過部分要直接進入權益。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得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擾純,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出台後,稅法上允許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得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問題的核心。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value)。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又包括內在價值。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案例**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見文尾表格。**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元/股。**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014年為4.1%,2015年為4.2%。**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B:只有當**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個人都未離開**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013年、2014年**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析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分別在2013年和2014年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2013年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借:管理費用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要確認2013年12月31日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125000(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45000(元)。內在價值為8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0000元。2013年度,**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00(80000-50000)×25%所得稅費用2014年度:對於乙個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元);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費用15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0。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價值:甲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20000×12=24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50000×12×1/3=200000(元)。合計為440000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甲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20000×4.5=9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50000×6×1/3=100000(元)。合計為190000元。內在價值為25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納稅金額為62500元。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元。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2500元。同樣,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元部分,應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20000×25%)所得稅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㈥ 2018年實行股權激勵的國有公司有哪些
北方華創、天津中環集團。2018年,北方華創成為北京市首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試點企業,通過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組合激勵方式,將集團高管團隊及所屬子公司高管、業務負責人納入激勵范圍,實現長效激勵。2018年,天津中環集團在上市公司中環股份開展股權激勵,成為天津市首家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國有企業。股權激勵把核心骨乾的責權利與企業發展緊密聯系,薪酬與企業效益和個人績效緊密掛鉤,使骨幹團隊與企業形成利益、事業和命運「共同體」。
㈦ 股權激勵適用於哪些公司
知識型高增長公司,人力集約型,比如科技公司
關鍵點:知識型(都是聰明人)
高增長(都能看得到,不是虛的,才有說服力)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