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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案例

發布時間:2023-10-01 12:04:07

A.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徵收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那麼應該如何繳納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稅務機關反映了這樣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權500萬份。期權擁有者在授權日起5年內可以6.59元/股的行權價購買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為2年,禁售期6個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後轉增股份,行權價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權日以4元/股行權。然而,2009年,該上市公司因違規操作、業績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勵計劃,按原價回購股票。
2011年,稅務機關發現了這一涉稅問題,但此時該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勵計劃,原價回購股票。稅務機關在對「股權激勵案」的實際征管中,遇到了難題: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權時未申報稅款,稅務機關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價回購,高管並未在期權計劃中有實際獲利,追征的稅源問題如何解決?三是由於激勵計劃最終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權環節繳納了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稅?現行有關的政策規定是在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但對征稅來源、後續管理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造成了諸多征管困難——追征則稅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則有執法風險。這就引起了筆者對我國股票期權個稅相關政策的思考。
「一攬子」政策是否過於粗糙?
股票期權計劃形式多樣,不同的實現形式和限制條件,賦予持權人的權利義務就不一樣,給持有人帶來的收益性質也不同。如某些期權計劃中對發行對象的認定、期權轉讓條件、行權條件等有具體要求,旨在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期權收益主要來源於股價的長期增長,是真正意義上的「激勵股權」。而某些股權激勵計劃對上述要素未作詳細有效的規定,通常在授權日即賦予確定性收益權,持有人不需承擔任何股價波動風險,所授予的股票期權往往是企業變相給予員工的獎勵。對這種友搜「虛假期權」,法律是不應鼓勵的。然而,現行的稅收政策既未對股票期權進行詳細定義,也並未按其性質進行分類,政策規定過於粗糙。
「行權日」征稅是否合理?
在行權日,員工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選擇購入相應的股票,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主要看選擇權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權日實現。按照現行規定,員工在行權購入股票時就應計算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但筆者認襪告頃為,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激勵股權」,在「行權日」征稅不合理。
一是由於收益不確定。員工行權的實質即是買入企業股票。雖然通常情況下其購入價格會低於行權時的市場價格,但是由於市場價格是不斷變化波動的,在將來轉讓時點的市場價格並不能確定,在股價下跌的情況下甚至還可能出現虧損。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權後,由於激勵計劃被取消,股票被原價回購,高管未獲任何收益。二是由於收入未實現。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員工取得股權後,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員工不能出售由「期權計劃」取得的股票,並不能馬上獲得收益。期權收益尚未實現,若此時進行征稅,會造成收入與稅款不匹配,從納稅人角度來說也不具備納稅能力。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是否合適?
現行政策規定,無論是期權轉讓日的轉讓所得還是行權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理由是股票期權中的選擇權收益,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是從收益的來源來判斷股票期權所得的性質。而筆者認為,期權收益的征稅項目不能簡單套用「工資、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僅從收益來源來判斷徵收項目。目前我國的個稅政策主要是分告陸項目管理,劃分項目的根據是收益性質而不是收益來源,僅從來源判斷其適用「工資、薪金」項目有失謹慎。第二,期權收益與普通工資、薪金所得有區別。一般意義上的工資,具有確定性和現金支付性這兩大明顯特徵。而期權是在將來才能確定下來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時候繳稅,也無法列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股票期權比股票更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的收益,是一種投資。另外,工資通常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完全代替。從這兩點來看,股票期權並不是一種廣泛的工資形式,確切地說,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工資。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確認,股票、期權、紅利等是與投資相關的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是工資,因此也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第三,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稅率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和政策導向。現在工資、薪金所得5%~45%的超額累進稅率,股票期權涉及的收益金額通常較大,偏高的稅率可能會抵消「激勵」作用,與其他性質的所得稅負對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是否應征稅?
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這個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轉讓」所得暫不征稅的規定,是我國基於保護資本市場和投資者利益的考慮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與普通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有本質區別,如果同樣適用不征稅政策,明顯不符合稅收公平性原則。二是對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規定已明確轉讓收入應按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樣影響稅收公平。
幾點建議
基於前文對現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並考慮我國股票期權的相關法律環境和征管經驗,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分類管理,發揮政策導向性。
由於股票期權的形式多樣,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實現的經濟效應截然不同。因此,應區分不同的期權性質,分類立法管理。股票期權發源、發展於美國。美國的國內稅務法則,就把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類,前者是經濟和法律所提倡的,較後者在稅收上有較大的優惠。我國資本市場運作尚未完全規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應在政策上進行細化,對股票期權發行對象的認定、實現條件、等待期、限售期、銷售比例設置更明晰的要求,對「激勵性期權」在政策上給予保護和鼓勵,對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嚴格征管,防止出現政策漏洞。
第二,區分性質,准確把握征稅時點。
對於「激勵性股權」,鑒於在授權日與行權日,員工雖然獲得選擇的權利和低於市價購入股票的潛在收益,但由於其收益並未真正實現,因此建議在授予日和行權日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在股息紅利取得日、股票轉讓日,根據其實際收益計征個人所得稅。前面案例中出現的征管困難,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規定在行權日征稅,但收益未實現、沒有繳稅資金來源兩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權日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對激勵性股權的政策保護,避免由於不合理的稅收負擔減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權計劃」的激勵作用。
而對於「非激勵性期權」,在授權日雖獲得選擇權,但未實現收益,也不應征稅。在行權日或行權日前,員工可以通過轉讓期權或者在行權後馬上出售股票實現收入,即使員工在行權日不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於期望股價上漲獲取更多收益的驅動,所以此時可以將個人持有的股票,視為按市價賣出然後再買入的結果,此過程已包含應稅收益的產生,因此在行權日應該對期權收益征稅。
第三,洞悉實質,明確征稅規范。
股票期權給持有者帶來的收益,主要由選擇權的收益、行權後股票持有期間的收益和股票轉讓收益組成。對於選擇權帶來的收益,適用什麼項目征稅?按照什麼方法征稅?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國對於選擇權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稅,以區別於資本收入,包括工資、營業利潤、股票收益、期權收益、基金利息、小費、傭金、投資房地產一年內的收入等。可見,美國稅法中並未簡單把期權收益歸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是作為相對獨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國與國外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雖然不一樣,但也不能簡單套用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徵收項目。
第四,用對「優惠」,確保稅收公平性。
股票期權計劃下獲得的股票,其性質、取得方式、支付對價等方面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股權激勵計劃」下獲得的股票。筆者認為,「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其轉讓收益應按限售股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B. 股票期權所得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次下發的《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從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定、應納稅款的計算、徵收管理等方面對股票期權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從2005年7月1日起,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該文件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直以來,對於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取得的所得應在哪個環節以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稅法並未明確作出規定。近年來,國內多家國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業進行了企業員工股票期權的試點兄答,財稅與證券領域要求有關部門盡快明確針對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呼聲日高。
該項政策出台,體現兩方面的意圖,其一,政策針對的是"企業內部職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所得。對於普通股民在流通市首塵遲場的所得,基於保護資本市場及其投資者利益的考慮,目前並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二,企業員工由股票期權獲得收益,與流通市場獲利不同,基本沒有風險可言,對這一部分所得征稅,也體現稅務總局在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強個稅征管。
一、股票期權及股票期權所得
1、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股票期權所規定的特定價格一般為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折扣價或約定價。
"股票期權"具有特殊內涵,不能視同"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為股票期權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被授予人有選擇放棄或實施在未來獲得股票的權利,所以其收益較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更具有不確定性。
2、股票期權所得,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授予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者李額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所得,這部分所得一般稱為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作為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資本利得,這部分所得一般稱為轉讓股票(銷售)所得。
二、股票期權授予時的涉稅情況
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股票期權在授予時,被授予人有選擇放棄或實施在未來獲得股票的權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
例如:某境內上市公司於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員2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3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價格為10元/股,該高管人員可以按1元/股購進,再按10元/股賣出,從而該高管人員可獲利190萬元。如果該高管人員對該股票期權一直未行權,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價格為1元/股,該經理人放棄了行使該股票期權的權利,沒有獲得利益。
三、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涉稅情況
員工對股票期權行權時,其從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股票期權所得(行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股票期權所得(行權所得)個稅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舉例:某境內上市公司於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員1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5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價格上漲到5.5元/股,該高管人員按1元/股購進,再按5.5元/股賣出,獲利45萬元。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5.5-1)=450,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45%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5,375,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50,000×45%-15,375=187,125元。
四、轉讓股票(銷售)所得的涉稅情況
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獲得的所得,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將行權後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並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為境外企業的,取得收入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舉例:某境內上市公司於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1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5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7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3元/股,該高管人員按1元/股購進,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5.5元/股,該高管人員將上述股票賣出,獲利45萬元。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3-1)=200,000元;轉讓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5.5-3)=250,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股票期權所得適用45%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5,375,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45%-15,375=74,625元;而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該高管人員獲得的250,000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並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所得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境內外來源劃分及應納稅款的計繳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定,需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
根據有關稅收法規,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夠提供僱傭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於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所得(行權所得)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的,或者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規定的本應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但實際由其境外母公司(總機構)或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情形的,相應所得的應納稅款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上述應納稅款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確定。
舉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某高管於2005年3月1日來境內某上市公司工作,2005年月10月1日境內某上市公司授予某高管1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5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4元/股,該高管人員按1元/股購進,該高管人員按1元/股購進,再按4元/股賣出,獲利30萬元。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4-1)=300,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股票期權所得適用25%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375,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10×25%-1,375)×10=61,250元;如該高管是2004年7月1日來華工作,則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12×25%-1,375)×12=58,500元。
六、股票期權所得稅收的徵收管理
為加強對股票期權所得的稅收征管,對股票期權相關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了明確規定: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國稅發[1998]9號)文件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C. 期權如何納稅,可否舉例說明

對於股票期權,分行權前轉讓、行權、行權後轉讓三個階段。
A行權前轉讓
對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簡單舉例一下,比如張三為某上市公司員工,2008年1月1日公司授予其5000份股票期權,授予價為1元/股,約定在2009年1月1日可以行權,張三由於缺少資金於2008年11月將5000份股票轉讓,取得轉讓凈收入8000元。
張三行權前轉讓收入應納個稅=8000*20%—375。
B行權
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例題?計算題】中國公民王某為A上市公司高級職員,2009年調入A公司。2010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權,授予價為每股2元。2012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買A公司股票100,000股,當日市價為每股10元。2012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價格將100,000股股票全部賣出(王某當期各月工資均已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准)。計算王某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2009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權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2年8月31日,王某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2)×100000=800000(元)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800000÷12×35%-5505)×12=213940(元)
(註:個人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C行權後轉讓
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D.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並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按規定合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年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富途安逸專家提醒,在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頁面並不能查詢到本年的股權激勵收入,而應該在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選擇要查詢的年份和收入類型(選「工資薪金」),在查詢到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大項中,找出個人股權激勵收入小項。由於在個人所得稅APP界面的稅款計算採用累計計稅方式,因此累計收入與扣除詳情數據已包含截止至本期的本年度內累計數。

舉個簡單的例子,查詢 2021 年度的股權激勵收入,應該選擇工資薪金所屬期為「2021-12」的期間,所得項目小項為「個人股權激勵收入」,點擊箭頭。

可以看到 2021 年的全年累計數據,還可以點擊「查看稅款計算」獲得更詳細的信息。

E. 實施股票期權行權應繳納個稅怎麼算

1.個人股票期權(不可公開交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第一,施權時,不征稅;
第二,員工行權時,按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價(當日收盤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以轉讓凈收益,按工資薪金繳稅。
第三,行權後股票再轉讓,獲得差價,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員工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第四,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結合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2.員工接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稅務處理(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3)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權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F. 關於股票期權行權時怎麼扣除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行權時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所以,題目的案例中的應納稅額=(7000*6.25/12*10%-105)*12=3115元人民幣

公式中: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7000*匯率

規定月份數=12(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確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現行的我國7級累計稅率表確定。

(6)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案例擴展閱讀

常見問題

加班費應並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單位在外地設立辦事處,並從當地招人。這部分工作人員居住在當地,其住房情況以及保險水平應遵從當地標准,社平工資按照辦事處所在地標准計算。

對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比照《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執行。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G. 股票期權 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員工行權時,其從辯頌乎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 工資 、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櫻槐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法律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文》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攜悉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 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後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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