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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資詐騙立案標准

發布時間:2023-11-13 23:35:19

配資如何構成違法犯罪

一、配資如何構成違法犯罪
配資如何構成違法犯罪,需要界定兩個要素:
(一)股票配資是否屬於證券業務;
(二)是否經過證監會的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準的,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滿足以上兩個要素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提供配資合法嗎
司法實務中,對於因股票配資協議產生的民事糾紛,法院通常會按照如下標准進行處理:
(一)合同結算期屆滿,配資帳戶中股票市值未觸及合同約定的股票平倉線,融資方請求配資方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及投資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對於股票被強行平倉後,融資方請求配資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配資方按照合同約定強行平倉,融資方請求配資方返還保證金或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配資方單方更改配資帳戶密碼或以其他方式造成融資方無法操作配資帳戶,且配資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強行平倉,融資方請求配資方承擔股票平倉線與實際借款本息費用之間差額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配資方能夠證明系市場風險、非因任何一方過錯導致操作系統技術故障造成無法強行平倉的除外。
(三)股票市值觸及平倉線,配資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強行平倉,或由於市場風險、非因任何一方過錯導致操作系統技術故障造成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強行平倉,配資方起訴融資方賠償實際借款本息費用與股票實際平倉市值減扣後不足部分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票交易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股票交易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規定: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2、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3、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❸ 配資違法嗎怎麼量刑

一、配資違法嗎
1、配資是否構成違法犯罪,需要界定兩個要素:
(1)股票配資是否屬於證券業務;
(2)是否經過證監會的批准。
滿足以上兩個要素涉嫌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期貨配資量刑標準是什麼
1、期貨配資如果構成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如果不構成犯罪,那不會判刑。

❹ 股票詐騙罪的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股票詐騙罪的立案規定是: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存在: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之一的要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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