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第三條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第十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
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
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Ⅱ 期權定義的理解和規定是什麼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是指買方向賣方支付期權費(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商品的權利,
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即期權買方擁有選擇是否行使買入或賣出的權利,而期權賣方都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並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期權激勵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針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報酬偏低、激勵不足的現象,在公司中進行的有關股票期權計劃的嘗試,以期能夠更好地激勵經營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結構。
期權激勵的授予對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這些員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他們掌握著公司的日常決策和經營,因此是激勵的重點;另外,技術骨幹也是激勵的主要對象。
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顯然,當公司股票價格高於授予期權所指定的價格時,高管行使期權購買股票,可以通過在指定價格購買,市場價格賣出,從而獲利。
由此,高管都會有動力提高公司內在價值,從而提高公司股價,並可以從中獲得收益。
(2)股票期權對策擴展閱讀: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
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
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一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一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Ⅲ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於A股上市公司施行股權激勵涉及的行權價格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
「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
這里涉及權益價格或數量調整的情況,可能包括配股、縮股、派息、增發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等等。
近兩年,隨著科創板開板,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來A股上市,監管部門對於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也在逐步調整。
曾經A股主板不允許股權激勵跨期執行。擬IPO公司必須確保「股權結構明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前加速行權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最終使得股權激勵難以達到理想的作用。
富途ESOP提醒,現在A股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已接受股權激勵的跨期執行。只是對於上市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些較為嚴格限制。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
「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此外,「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Ⅳ 股權融資風險與應對策略
股權融資風險與應對策略
股權融資的知識,大家知道哪些?下面是有關股權融資風險及應對的策略,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總股本同時增加。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兩類,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所謂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
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股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的廣泛性,既可以充實企業的營運資金,也可以用於企業的投資活動;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錢的方式進行融資,債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本金。
債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股權融資中融資方的風險
控制權稀釋風險投資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導致企業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有可能喪失實際控制權。機會風險由於企業選擇了股權融資,從而可能會失去其他融資方式可能帶來的機會。
經營風險創始股東在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方式等方面與投資方股東產生重大分歧,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困難。該種風險主要體現在以董事會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中,且投資方股東要求公司保證投資方在公司董事會中佔有一定席位。
對於融資方來講,企業在引入外來資本進行股權融資時,防止控制權的旁落(不一定體現為股權比例,有時,哪方佔有董事會成員的比例多少也會成為控制與否的關鍵問題)成為控股股東應考慮的首要問題。
一般來講,VC、PE在向一家公司注資時,為保護其自身利益,投資機構一般會要求與融資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融資方要向投資方提供業績保證或者董事會人員安排保證等等。公司控股股東在簽訂協議前,一定要充分認識到這些協議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要客觀估計公司的成長能力,不要為了獲得高估值的融資額,做出不切實際的業績保證或不合理的人員安排保證
在以董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中(股份公司尤為重要),投資方要求融資方進行董事會人員的安排保證時,要首先保證自己的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安排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並能使上述人員服從自己的利益安排;融資方應在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中,對董事會如何獲得授權、獲得何種授權、在怎樣的條件下獲得授權、行使權利的期限以及對董事會行使權利不當時的救濟等等條款,都應有詳細規定。
控股股東在與投資方簽訂業績保證協議之前,要正確認識到該等協議的對賭性,即業績達到一定條件時,融資方行使一種權利;業績未達到一定條件時,投資方行使一種權利。不能僅僅考慮贏得籌碼時所獲得的利益,而更應考慮輸掉籌碼時是否在自己能承受的風險范圍之內。
融資方應在了解股權融資風險及應對策略後再進行股權融資。
定股
1、期權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3、股票增值權模式
4、虛擬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則:
1、具有潛在的人力資源尚未開發
2、工作過程的隱藏信息程度
3、有無專用性的人力資本積累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邦三層面理論:
1、核心層:中流砥柱(與企業共命運、同發展,具備犧牲精神)
2、骨幹層:紅花(機會主義者,他們是股權激勵的重點)
3、操作層:綠葉(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對不同層面的人應該不同的對待,往往很多時候骨幹層是我們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重點對象。
定時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1.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許可權制期和行權有效期,並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2.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定價
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定量
定總量和定個量
定個量:
1、《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2、《試行辦法》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定總量
1、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
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2、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確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量。
3、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號確定。
;Ⅳ 企業高層管理者的激勵方式探討
企業高層管理者的激勵方式探討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產生了企業委託代理關系,如何有效解決委託代理關系中因股東和經營者利益與目標的沖突而形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充分調動代理人的積極性,成為投資者們普遍關心的問題,於是,產生了所謂的企業高層激勵機制。
一、股權激勵
早在幾年前,國內一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開始探索和推行股票期權激勵(即股權激勵)方式。應用股權激勵方式的企業認為,企業應使「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實現最大對應機制,要求經營者與股東之間實行剩餘分享。因此,推行股權激勵方式成為當時業界熱門話題之一。實施股權激勵,就是企業把已經發行但尚未流通的庫存股票(可以通過發行和從二級市場回購的方式取得),通過預先確定的較低價格有償購買或無償授予的形式,實現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持股,從而使經營者能參與剩餘價值的索取。
1.股權激勵在我國實施的障礙
從國外直接引進的股權激勵方式,在我國的實施中存在較多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來自於法律的障礙。對於股權激勵,我國目前缺乏對其約束的法律規范,我國股票發行政策不允許上市公司預留新發行股票,限制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除減資外),使公司無法獲得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需的股票。而且,公司董事、監事及經理在職期間不允許轉讓股票的規定,又使股權激勵的效應降低。
(2)對強勢資本市場要求的障礙。企業高層管理者獲得股票後,需要通過努力,使企業經營績效提高,從而可以獲得較高的股利分配。或者,良好的經營績效促使股價升高,從而使股票持有人獲取更多利益,這就要求我國股市變動能真正反應企業經營績效,即滿足強勢市場有效的假設。而我國股票價格的波動和企業的經營績效並非完全正相關,比如由於信息不對稱、莊家操縱市場、政府政策與社會資金的流動等因素對股票價格的影響有時會成為股市波動的主要因素。造成企業管理人員沒有完全把精力放在企業績效的提高上,而是股票價格的上漲上,對企業的長期經營不利。
(3)企業內部人控制的障礙。我國絕大多數公司沒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公司管理層往往參與到制定股權激勵原則、確定配股比例、確定股票購買價格等工作中,形成內部人控制現象。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客觀公正的中介機構參與到這中間來,無法保證股權激勵的效應最大化,甚至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2.有效股權激勵制度的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有效在企業推行股權激勵機制,國家應抓緊制定包括能切實解決股票來源、順利調整股權結構等有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企業,也應聯合外部中介機構,成立獨立於企業的股權激勵管理機構,按照內部約束機制與科學激勵原理,對股票期權進行管理。
(2)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企業需要不斷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和監督機制。切實發揮監事會的日常監督職能;把最高權力歸還於股東大會;防止大股東控制企業從而使小股東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企業高層佔有內部信息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等。
(3)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信用評價體系。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以及職業經理人信用評價體系尚不完善。一方面,隨著我國MBA教育的不斷推進,培養了更多具有較高職業素質的職業經理人;同時還需要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信用評價體系,使企業在選擇職業經理人時能夠順利查到其從業歷史資料,以促進提高其職業素養,有效制約其職業行為。
(4)大力培育成熟的證券市場。為了在股權計劃實施中體現市場價格反應企業經營績效的問題,我們需要大力培育成熟的證券市場。我們需要引導股民調整心態,注重理性投資;減少機構炒作和莊家操縱市場等現象,盡量使股票價格體現企業經營績效。
二、年薪制激勵方式
實現年薪制激勵,企業首先需要同被激勵人員簽訂一項關於年薪的合同,其中約定被激勵人員的收入形式如下:
年總收入(年薪)=每月基本收入×12+績效獎金
因此,在合同中同時會約定,年終發放績效獎金的績效標准,一旦被激勵人員績效考核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准,則年總收入最終可能會因此減少。
1.年薪激勵在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1)年薪激勵容易導致被激勵人員追逐短期利益。如果說期權激勵主要是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一種長期激勵方式,有利於企業長期目標實現的話,年薪激勵就是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一種短期激勵方式,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能夠完整得到年薪的條件是完成約定的績效,因此他們一般會更加註重企業的短期利益,即盡量滿足合同約定的績效標准。
(2)年薪標准和績效標准難以達到合理的統一。在實現年薪激勵的時候,企業往往難於制定合理的年薪標准和績效標准,更難於使二者達到合理的統一,針對被激勵人員所接受的年薪,績效標准過高導致最後無法完成,被激勵人員則會成為受害者;反之,績效標准過低,易於完成,又無法達到預定的激勵效果。如何確定合理的二者相統一的標准成為年薪激勵的一個最大難題。
(3)部分企業有拒絕或拖延兌現年終獎金的行為。在企業和員工的對話中,員工往往處於弱勢。由於年薪激勵同年終績效考核緊密相關,績效考核標准化及績效考核辦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成為被激勵者是否獲得年薪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國,許多企業的績效考核辦法存在著較多問題,大多流於形式,無法客觀考核企業管理人員的實際績效。因此,在企業信譽危機時期,以種種借口拒絕或拖延兌現年終獎金的行為在企業界頻頻出現,很多職業經理人最終無法得到足額的年薪。
2.解決年薪激勵問題的思路
(1)在績效考核指標中,加入企業實現長期利益的有關標准。在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指標中增加實現企業長遠利益的考核指標,比如企業形象五個目標(知曉度、知名度、美譽度、知名度以及滿意度)、企業無形資產的增值指標、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程度指標等,使被激勵人員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除了關注短期目標的實現以外,必須致力於企業長遠目標的'實現。
(2)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現代我國大多數企業缺乏合理、有效的績效考核辦法和實施辦法,更多企業的績效考核流於形式。在應用年薪制激勵措施時,必須同時建立合理的績效考核辦法。在考核制度中,重點注意預定目標的合理性(主要根據公司歷史數據以及當年度宏觀經濟狀況等綜合因素考慮),同時注意考核辦法的可執行性。
(3)加強對企業的法制管理,提高企業信譽。針對企業信譽問題,政府部門需要加強對企業的法制管理,督促企業與員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監督勞動合同的實施;同時,營造良好的關於企業信譽的宣傳氛圍,使企業自覺接受重視信譽的理念。加大對違反勞動合同,損害員工利益的企業的打擊力度。
三、其他激勵方式
1.職務消費激勵。在針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具有明確而有效的績效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的前提下,企業還可以輔以職務消費激勵手段。比如成都某公司針對副總經理以上的員工,提供交通工具(總經理為帕沙特、副總為富康)、提供住房補貼(總經理每月800元,副總每月600元),並承諾工作滿10年可以獲得免費贈送市區內住房一套(100平方米)等條件。這些職務消費條件,可以促進公司員工為保持現有職務或得到職務晉升而努力工作。
2.企業文化激勵。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全體人員所具有的共同價值觀,它能促使企業全體員工自覺的為實現企業目標而努力工作,且表現為集體無意識狀態。適合企業的文化對企業員工是一種強大的激勵動力。因此,企業需要對自身的固有文化進行審視,並結合企業具體情況進行文化調整甚至企業文化再造。
四、有效的激勵機制的主要功能
企業無論採用哪種激勵方式,都希望能夠有效的解決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分歧,使二者目標與利益盡可能達到一致。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實現許多管理功能,下面簡單探討幾點。
1.有利於解決企業高管人員後顧之憂。長期以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普遍偏低,一旦退休將兩袖清風。給予這些高管人員以各種激勵,為他們解決了後顧之憂,使他們能夠一心一意的致力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促進企業的發展,同時,避免行為的發生,最終有利於企業的發展。
2.有利於企業進行人事調整,控制人才流動比率。合理的治理機制,對企業內部和外部人才形成強大的吸引力,有利於企業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要求選擇合適的高層管理人才。比如實施股權激勵時,可以附加期權使用年限的條件,使獲得股權的經營管理人員在限期內不離開企業,避免人才流失。
3.有利於減輕企業日常資金壓力。傳統的工資制度,需要企業支付現金,而在期權激勵下,企業支付給高層管理人員的僅僅是企業的期權,其收入主要在資本市場上實現,企業並沒有現金流出,這對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促進企業的財務運作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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