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最主要特點是
集合信託計劃主要特點:(1)委託人為二人或更多;
(2)每一位委託人分別與受託人簽署信託合同;
(3)委託人所交付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集中管理、使用和處置;
(4)每一位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使用范圍相同。
【拓展資料】
集合信託是指受託人把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對所接受委託的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
由眾多的委託人將其有關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分別或集中轉移給受託人並由此設立的信託。在這種信託存續期間,在需要的情況下,眾多的委託人往往按照與信託有關的文件的規定或者應受託人的要求或者自發地召開會議以討論和決定與信託有關的重大事項;這一會議將他們集中在一起從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組成的集團,所以集合信託又稱為「集團信託」。
集合信託的基本特徵在於:
第一、它為自益信託;
第二、它存在眾多的委託人,從而相應地也就存在眾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託財產是眾多委託人(受益人)個人財產的集合體。集團信託屬於明示信託。對集團信託的規制適用信託法關於信託的一般規定。除此之外,考慮到各種具體的集團信託在成立、執行、受託人條件、對受益權的滿足以及對其運作過程的監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為了使這一規制能夠得以有效進行,一些國家還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的信託特別法來對它們分別適用。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