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募基金持倉比例要求
公募基金持倉限額為雙十規定:一隻基金持有同一隻股票不得超過10%的基金資產,基金公司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該股市值10%以上,股份證監會規定公募基金持倉不得低於65%。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穩定股市,以防大起大落。
公募基金設置持倉限制額是為了防止基金經理在重倉時買入股票,拉高股價但日後賣出就會導致股價暴跌;其次,如果一個基金經理持有某隻股票的倉位太重,很難將倉位換成股票。
【拓展資料】
一、根據證監會的國際慣例,修改上述股票基金的最低倉位有三個原因
1.按照國際慣例,股票和債券之間調整幅度較大且靈活的基金資產應歸類為混合型產品。
2.根據現有的《運作辦法》規定,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應投資於基金名稱指示的方向,債券基金持倉下限也是80%。如果股票型基金倉位只有60%,則與上述規定存在沖突。
3.從投資實踐來看,權益類基金的收益來源應該主要是深挖有價值的股票,頻繁大幅調整倉位很可能引發追漲殺跌,容易導致基金風格的漂移和資本市場的波動。近年來,社會也對此提出了批評。
二、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過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的;
私募,是通過非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的。法律嚴格規定,私募是不能公開宣傳來募集資金的,像我們經常在外看到那些滿大街張貼的宣傳產品的海報,都是違規的行為。
2.募集對象及門檻
公墓募集對象為廣大社會公眾,無人數限制,也無投資門檻。
私募,募集對象為少數的合格投資者,擁有300萬金融資產證明或最近三年50萬以上收入證明,而且每隻基金都有人數上限,個人投資門檻在100萬以上的。
㈡ 公募基金的倉位限制是多少為什麼會有倉位限制
公募基金設置倉位限制是為了避免基金經理重倉買入某隻股票,將股價拉高但未來賣出的時候就會導致股價大跌;其次是基金經理如果持有某隻股票的倉位過重,那麼很難調倉換股。
公募基金的倉位限制即「雙十規定」:一隻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一個基金公司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過該股票市值的10%。
證監會規定公募基金倉位不得低於65%。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穩定股市。防止出現大起大落。
證監會參照國際慣例,對上述股票型基金最低倉位的修改理由有三。
一是從國際慣例來看,基金資產在股票和債券之間大幅靈活調整的應當歸屬於混合型產品。
二是現有《運作辦法》規定,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應當投資於基金名稱表明的方向,債券型基金的倉位下限也為80%,股票型基金如果倉位只有60%,與上述規定存在沖突。
三是從投資實踐來看,股票型基金的收益來源應當主要是深入挖掘有價值的股票,頻繁大幅調整倉位容易造成追漲殺跌,既容易導致基金風格漂移,也容易加劇資本市場的波動,近年來社會對此也有些批評。
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有最低倉位的限制嗎
1、股票型基金:60%或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基金;
2、債券型基金:80%或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基金;
3、貨幣型基金:基金資產單純投向金融貨幣工具的基金;
4、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投向股票、債券,但投資比例不符合第1條、第2條規定要求的基金。
從定義可看出,股票型基金的「股票倉位」最低不能低於60%,如遇到單邊下跌行情,股票型基金減倉也只能減到持倉60%,跟著市場下跌而受損。這是對公募基金的規定。2008年就上演了股票型基金最低持倉60%而大大受損的實例。
㈢ 基金建倉是什麼意思啊
基金建倉是指一隻新基金公告發行後,在認購結束的封閉期間,基金公司用該基金第一次購買股票或者投資債券。對於私人投資者,基金建倉就是指第一次買基金。簡單來說,基金建倉就是一個基金收集到大家的錢(這個叫募集)然後拿著這些錢去購買股票保險等投資產品的過程。那麼從投資人和基金公司兩個角度來理解基金建倉。
一、對於投資者來說,基金建倉是指第一次買入一隻基金,後續看行情再繼續買入。因為普通投資者很難掌握正確的投資時點,常常可能是在市場高點買入,在市場低點賣出,所以先小批量買入試試水,行情不錯再擴大規模,大筆買入。
二、對於基金公司來說,基金建倉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在認購結束的封閉期間,基金公司第一次購買股票或者投資債券等投資行為,具體的投資要根據該基金的類型確定。基金的建倉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建倉的時機和時長由基金管理人決定。
以上即為對基金建倉是什麼意思的介紹,如果要進行基金投資,基金建倉後要多了解一些後續的加倉補倉技巧,不要一下子全部買入。
拓展資料:
1.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一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簽署了一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或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
2.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即通過一筆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來沖銷原有的期貨合約,以此了結期貨交易,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