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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計劃草案

發布時間:2024-05-08 04:32:28

① 601766終止期權計劃啥意思

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終止《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計劃》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開第三
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終止<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
計劃>的議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並完成的前提下終止《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權計劃》(以下簡稱「本次股票期權計劃」或「本激勵計劃」)。
一、 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的制定及實施情況
1、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計劃(草案》(以下簡稱"《股票期權計劃(草
案)》」 )等與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相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股票期權計劃(草
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2、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開第一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公司
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名單。
3、 2010 年 11 月 15 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
院國資委」 )作出《關於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股票期權計劃的批復》 (國資
分配[2010]1298 號),原則同意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4、 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
見對《股票期權計劃(草案)》進行了相應修改,並在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
後,於 2011 年 3 月 7 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和第一屆監事會第十
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計劃(草案修訂稿)》
(以下簡稱「 》) 《股票期權計劃(草
《股票期權計劃(草案修訂稿)」(以下簡稱「
》)
案修訂稿)」。公司獨立董事就《股票期權計劃(草案修訂稿)》發表了獨立意
1
見。
5、 201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開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11 年第一
次 A 股類別股東會、2011 年第一次 H 股類別股東會,審議通過了《股票期權計

劃(草案修訂稿)。
6、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
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股票期權計劃>中激勵對象的議案》,
決定孫克先生因當選為公司監事不再屬於激勵對象范圍,取消其授予資格及擬授
予的 13 萬份股票期權;審議通過了《關於確定<公司股票期權計劃>中期權授予
日的議案》,確定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獨立董事就調整
公司股票期權計劃中激勵對象、確定股票期權授予日等事宜發表了獨立意見。
7、 公司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起分別與激勵對象簽訂了《中國南車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權授予協議》。截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公司與全部 327 名激勵對象
簽訂了《股票期權授予協議》,共授予股票期權 3,660.50 萬份,已完成股票期權
授予。上述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兩年禁售期屆滿後,在本次股票期權計
劃規定的所有生效條件皆獲滿足的前提下,分三批行權。
8、 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發布《關於第一批股票期權未滿足生效條件並
注銷的公告》。根據該公告,因公司 2012 年度業績未達到設定的營業收入增長條
件,故第一批股票期權未生效;根據《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未滿足生效條件
的股票期權將全部作廢,並由公司統一注銷。
9、 201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發布《關於第二批股票期權未滿足生效條件並
注銷的公告》。根據該公告,因公司 2013 年度業績未達到設定的財務業績條件,
故第二批股票期權未生效;根據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未滿足生效條件的股
票期權將全部作廢,並由公司統一注銷。
10、 公司目前已授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權數量為 11,766,546 份,在符合行
權條件的情況下,激勵對象可認購 11,766,546 股公司 A 股。
二、 關於公司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終止的事由及方案
根據公司與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北車」)簽署的《中國
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並協議》,公司擬與中國北車進
行合並,且公司與中國北車同意本次合並完成後,合並後新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
重新制定股權激勵方案並履行相應審批程序。為保證本次合並的順利推進,根據
2
本次合並的需要並結合本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及實施情況,公司擬在本次合並完
成的前提下終止本次股票期權計劃。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的相關激勵對象已向公司
出具書面確認,同意在本次合並完成的前提下放棄其根據本次股票期權計劃已獲
授予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權。
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A 股類別股東會、H 股類別股東會以特
別決議批准終止後,自本次合並完成日終止。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終止後,相關激
勵對象根據本次股票期權計劃已獲授予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權終止生效並相應
注銷。
三、 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終止的授權和批准
1、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於終止<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的議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並完
成的前提下終止本次股票期權計劃。董事鄭昌泓、劉化龍、傅建國因屬於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作為關聯董事迴避表決,由非執行董事劉智勇和三位獨
立董事對該議案進行審議和表決。
2、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於終止<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的議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並完
成的前提下終止本次股票期權計劃。
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終止的相關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A 股類別股東
會、H 股類別股東會審議。
四、 獨立董事意見
(1)公司終止本激勵計劃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
辦法 (試行)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等相關規定。就終止本激勵計劃事項,本激
勵計劃相關激勵對象已向公司出具書面確認,同意在本次合並完成的前提下放棄
其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權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權;(2)董事會對本議案進行表
決時,關聯董事鄭昌泓、劉化龍、傅建國迴避表決,本議案的審議及表決程序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3)公司終止本激勵計劃是為了保證與中國北車合並事項
的順利推進,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及實際需要,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不
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獨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本次合並完成的前提下終止本激勵計劃,並同意
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及 A 股類別股東會、H 股類別股東會審議。
五、 備查文件
1、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2、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意見;
3、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4、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關於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終止股票期權計劃
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②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中國式股權激勵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③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相關理論

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
定股
1、期權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3、股票增值權模式
4、虛擬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則:
1、具有潛在的人力資源尚未開發
2、工作過程的隱藏信息程度
3、有無專用性的人力資本積累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邦三層面理論:
1、核心層:中流砥柱(與企業共命運、同發展,具備犧牲精神)
2、骨幹層:紅花(機會主義者,他們是股權激勵的重點)
3、操作層:綠葉(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對不同層面的人應該不同的對待,往往很多時候骨幹層是我們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重點對象。
定時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1.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許可權制期和行權有效期,並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2.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定價
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
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定量
定總量和定個量
定個量:
1、《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2、《試行辦法》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定總量
1、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
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2、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確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量。
3、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列確定。

④ 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存在機會主義擇時嗎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布以來,我國越來越多上市公布實施股權激勵,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預案公告前後是否存在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圍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後的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機會主義擇時,以及機會主義擇時行為的具體方式如何在一個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過程中被組合運用,和機會主義擇時與激勵草案內容之間到底有何關系。這些問題越來越得到政府和學術界的關注。 本文以2010年1月1日-2014年6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權激勵草案的324家上市公司作為總體樣本,對以上幾個方面進行了實證研究。本文... 展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布以來,我國越來越多上市公布實施股權激勵,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預案公告前後是否存在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圍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後的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機會主義擇時,以及機會主義擇時行為的具體方式如何在一個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過程中被組合運用,和機會主義擇時與激勵草案內容之間到底有何關系。這些問題越來越得到政府和學術界的關注。 本文以2010年1月1日-2014年6月31日首次披露股票期權激勵草案的324家上市公司作為總體樣本,對以上幾個方面進行了實證研究。本文先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以及圍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後的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機會主義擇時這三個方面來進行研究出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推出前後管理層機會主義擇時行為,然後用這三個方面的擇時加權綜合來得出整體擇時,並且進一步研究出各類擇時和期權激勵草案公告內容之間的關系。 研究發現,有63.88%的企業是存在公告時點的機會主義選擇擇時,61.11%的企業是存在信息披露擇時58.33%的企業是存在盈餘管理擇時的,均超過了一半。同時通過加權綜合,得到有企業有77.78%存在整體的機會主義擇時,可見我國的企業的擇時情況較為嚴重,委託代理問題矛盾突出,我國的期權激勵制度的設計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後通過實證研究4個擇時和股票期權激勵草案公告內容指標之間的關系,得出發行激勵總數占總股本比例(%),在四個擇時中都是顯著的;預留權益總數占發行激勵總數比例(%),在整體擇時、公告時點擇時和盈餘管理擇時模型中是顯著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人數,它在整體擇時和公告時點擇時模型中不顯著,但在信息披露擇時和盈餘管理擇時模型中是顯著的;激勵期權能夠行權的有效期,它在公告時點擇時、信息披露擇時、盈餘管理擇時模型中是顯著的;首次授予高管權益比例,它在四個模型中都是顯著的。 通過上述研究,一方面證明了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進行股票期權激勵時管理層進行了一種或多種機會主義擇時,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也為政府和企業就如何完善激勵計劃制度,進一步抑制管理層擇時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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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什麼意思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族櫻: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Stockoptionincentiveplan)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東為達到所持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實行的股權激李譽勵。

股東為達到所持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實行的股權激勵。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的授權下,代表股東與以經營者為首的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當激勵對象完成一定的業績目標或因為業績增長、公司股價有一定程度上漲,公司以一定優惠的價格授予激勵對象股哪穗段票或授予其一定價格在有效期內購買公司股票,從而使其獲得一定利益,促進激勵對象為股東利益最大化努力。

⑥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⑦ 求期權資料 000012 南玻A 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G南玻:出台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將授予5000萬份期權(8.2元/股)
G南玻(000012)董事會審議通過了《南玻集團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議案》;本激勵計劃必須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無異議、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南玻授予激勵對象5000萬份A股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授權日起5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南玻A股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南玻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5,000萬股南玻A股股票,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南玻股本總額101,546.31萬股的4.92%。南玻股票期權有效期內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縮股、配股或增發事宜,股票期權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將做相應的調整。
本激勵計劃按照分次授權方式實施。首次授權的股票期權占股票期權總額的90%即4,500萬份,其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為4,500股,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南玻股本總額101,546.31萬股的4.43%;剩餘的10%即500萬份股票期權將於首次授權完成後的兩年內一次或分次實施授權,其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為5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南玻股本總額101,546.31萬股的0.49%。
本激勵計劃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後方可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無異議、南玻股東大會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核批准。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激勵對象擔任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等職務。
激勵對象的范圍
激勵對象的范圍為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應予激勵的人員。本激勵計劃按照分次授權方式實施,首次授權的股票期權占股票期權總額的90%即4,500萬份,其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為4,5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南玻股本總額101,546.31萬股的4.43%。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授權日起的5年時間。
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2006年4月28日南玻召開的200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行權價格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8.20元,即滿足行權條件後,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份股票期權可以8.20元的價格購買一股南玻A股股票。
(二)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為:行權價格依據下述兩個價格中的較高者確定,為8.20元。
1、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南玻A股股票收盤價8.20元;
2、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南玻A股股票平均收盤價7.49元。
股票期權的獲授條件和行權條件
(一)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
1、南玻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不能實行期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形;
3、激勵對象必須在同時滿足如下條件時方可獲授股票期權:
(1)根據《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核合格;
(2)南玻上一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孰低者不低於10%。
(二)行權條件與行權安排
激勵對象對已獲授的股票期權行權時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根據《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激勵對象行權的前一年度,其績效考核合格。
2、激勵對象行權的前一年度,南玻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孰低者不低於10%。
3、激勵對象行權時,南玻前一年度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0%且前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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