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財產,婚前購買股票所用的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在婚前獲得的期權婚後拋售,所獲得的利益是否屬於婚後財產
第一,婚前期權的經濟價值額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實現該期權的收益中,有部分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具體數額是:婚後實現期權的收益減去婚前期權的經濟價值額。
第二,用期權獲得的收入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建議您與配偶用書面的形式約定該股權收益的歸屬。
3. 股票期權在離婚案件中怎樣分割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
4. 股票離婚時要進行分割嗎
法律分析: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股票,在離婚時是要平均分割的;如果雙方協商不了,法院會對該股票股價,平均分割;如果是那些期權股票,可以按照離婚時可以估價的部分分割,不能取得收益的,到期後可以再次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 個人股票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個人股票和存款需要確認是不是婚姻之前的還是夫妻存續之後的,如果是之前的,就是屬於個人所有,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6. 股票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 離婚財產期權屬於共同財產么
一、 離婚財產 期權屬於 共同財產 么? 我國 婚姻法 明確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為 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可預見的收益報告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而期權本質是一種權利和資格,其價值是否存在以及價值多少都是不確定的,需要在行權日或約定的日期才可以購買或分得相應利益,故其不屬於「可預見的收益」。 婚前取得期權(包括但不散閉做限於股票、期貨等)婚後實現或 離婚 後實現,均不妨礙實現所得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沖衡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准。 2、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3、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哪些權利?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義務所負 債務 ,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 連帶責任 。 綜上所述,期權屬於虛擬資產,只要行權日在婚後的,即使是婚前購買的,也應該算夫妻共同財態物產,行權後的所得在離婚雙方之間分割。現在投資品種越來越多,一些夫妻會投資股票、基金及期貨期權。 離婚財產分割 不單單是存款及房產等,處理虛擬財產更應該掌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