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股定向增發實施股權激勵的操作要領有哪
您好,向公司內部員工定向發行新股已成為目前新三板公司採用頻率最高的股 權激勵方式。許多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新股發行的過程中除了向老股東進行配售 或引入外部投資者外,還會選擇向部分公司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新股發 行。由於沒有業績考核的強制要求,操作簡單。掛牌企業通過定向增發實現對員工的股權激勵,必須遵守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一般規定。
其操作要領如下:(1)不同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新三板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即作 為增發對象的股東可隨時轉讓增發股份。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 持新增股份仍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限售。(2)若採用員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定向增發對象中的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 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合計不得超過35名(未來政策放寬後除外)。即在員 工直接持股的激勵計劃中,激勵范圍將受到一定限制。(3)股東超過200人或發行後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定向發行新股需,增 發前後公司股東超過200人的,本次新股發行還需履行證監會備案程序向證監 會申請核准;股東未超過200人的只需新三板自律管理。(4)為規避激勵員工35人以下的數量限制以及股東超過200人對報批流 程的影響,掛牌公司向員工定向發行新股,可以考慮採用設立持股平台間接持 股的方式實現員工對公司的持股。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和定向增發,兩者最大的區別哪裡不同
股權激勵一般是針對公司內部優秀員工的,定向增發有向公司各大股東的也有向公司外有興趣參加入股的社會各屆人士
③ 股權激勵的股份從哪裡來
期權池股權的來源除了大股東轉讓外,還有定向增發、所有股東等比例稀釋的方法。方法很多,這就要求我們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要定源,即確定激勵股權的來源。
因為股權來源不同主要影響的對象是股權所有者,即股東,股權的讓渡的背後是收益權和決策權的讓渡,而股權激勵的本質是股東與員工共享收益,所以股東會選擇在讓渡收益權的同時保留決策權,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由大股東作為持股平台的GP,員工作為持股平台的LP,即可保證持股平台的決策權集中於大股東一人。
一般初創公司都會為實施股權激勵預留一定股權比例的激勵股權池,早期股權池的股權通常由創始股東轉讓,且在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前完成股權代持平台的設立。若創始股東持股比例較低,還可選擇定向增發、所有股東等比例稀釋的方法設立激勵股權池。
富途ESOP特邀專家楊柳認為,所有股東同比例稀釋與創始股東轉讓的形式相似,都是股東放棄自己的部分股權權益,適用哪種方式關鍵取決於雙方的協商和投資人的選擇。
定向增發在設計期權池的做法中並不常見,往往是由於公司初創時未設立期權池,在公司完成多輪融資後創始股東所持股權逐漸減少,可能不足51%(相對控制線),甚至不足34%(安全控制線),將不利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綜合多方因素,最終選擇以定向增發的方式設立期權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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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股權激勵和股票定向增發有什麼區別
股權激勵和定向增發有以下區別:
1、對象不同。股權激勵的對象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定向增發的對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許可權制不同。定向增發的股權在6個月內不可以轉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⑥ 說定向增發的嗎,為什麼是股權激勵
定向增發是用來募集資金,股權激勵是用來激勵高管的。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目前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
⑦ 什麼是定向增發定向增發的風險在哪裡投資流程怎麼樣
你好,定向增發,即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基本特點:
●發行對象數量——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其他境內法人投資者及自然人等不超過10名的特定對象;
●發行底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一般為股票市價的6-8折);
●鎖定期——發行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募資規定——募集現金總額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額的50%(但向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行或者本次發行後控股股東或實際人控制發生變化的除外),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參與門檻——2015年近500個定增項目平均參與起點為1.4億元。
從一個企業的發展來看,企業融資需要經歷五個階段,在發展期時,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配股等方式實現融資。而定向增發也主要是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一般通過以下形式來實現:●引進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以實現與戰略投資者資源共享 並吸收先進的管理經驗以及技術,提升企業效率;
●財務重組——上市公司在發生財務困難的條件下,為了償還債務,通過定向 增發償還債務的一種行為,這種情況一般會涉及上市公司所有權的變更;
●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實現給予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股票或股 票期權,以激發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對企業的積極性與忠誠度;
●整體上市——上市公司通過向控股股東定向增發股票,換取大股東相關經營 性資產,從而達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整體上市的目的;
●兼並收購——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收購優質資產,構建完整的 產業鏈,提升行業定價能力、盈利能力以及風險控制能力;
●項目融資——上市公司通過向機構投資者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投資具有增長 潛力的新項目,為公司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認識上市公司定增的目的或者定增的類型對我們做定增投資策略的制定極其關鍵。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⑧ 股權激勵的股票多久可以賣出
一般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股權激勵的股票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⑨ 股權激勵定向增發的人數是否有限制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規定,掛牌公司可以向以下對象定向發行股票: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它經濟組織。公司原股東、董監高人員以及核心員工參與掛牌公司定向增發時,無需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兩個優點:引進外部投資者籌集資金時,可增加原始股東份額,避免股份被稀釋;有利於公司記性股權激勵,穩定核心業務團隊。
對於持股平台的規定: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為何合夥企業或者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台被禁止:
(1)新三板對於掛牌企業發行新股的投資人有兩方面的限制:35人的人數限制(向董監高人員、核心員工及外部投資者發行合計不得超過35名,公司原股東不受此人數之限。)以及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要求,因此以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台參與定增就有規避上述限制的嫌疑;
(2)由於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限制持股平台認購掛牌企業增發新股也考慮到掛牌公司股東超200人的核算及備案問題。(計算人數時,持股平台是穿透的,那麼在定增時是否穿透認定為股東呢?不會,因為持股平台已經不能獲得定增機會,也就沒有必要考慮是否穿透認定的問題)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