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股權激勵怎樣填企業所得稅年報職工薪酬明細表
企業股權激勵通常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獎勵等形式,對於這些股權激勵的相關職工薪酬,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報的職工薪酬明細表中進行填報。具體操作如下:
1. 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具體情況,計算相應的每位員工的非貨幣性福利(股權激勵),這些福利應列入職工薪酬的范疇作為應納稅的工資薪金,主要涵蓋收入超過免稅額和稅前扣除項目范圍內的各種福利和報銷。
2. 在填寫職工薪酬明細表時,以「非貨幣性福利」為利潤表中的調整項,將個人的股權激勵費用進行填報。在填寫表格時,一定要按照所需的格式和規定填寫,確保所填寫的數據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3. 如果企業採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或股票獎勵的激勵方式,需要按照當年公允價值作為激勵費用進行計算。對於股票期權形式的激勵,需要按照每個期權的公允價值計算出消耗的費用,並作為職工薪酬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填報。
4. 最後,要仔細核對職工薪酬明細表中填寫的信息是否准確、完整,並符合相關的會計准則和稅務法規要求,確保企業所得稅年報的准確性。
對於企業股權激勵相關的職工薪酬,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填報和申報,保證企業合規運營。同時還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確性,為企業的股東和投資者提供正確的信息。
Ⅱ 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作出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該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不準確。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鏈李跡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棚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對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准則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明顯差異:《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准則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2號——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規定,股份支付在一個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是確認為費用,但在後面的某個會計期間內進行稅前扣除,如果後續扣除時企業有足夠的應稅利潤,則應該確認這個可抵扣時間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是基於稅務機關對於股權激勵在未來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要基於對未來股份支付可稅前扣除的估計。如果股票價格的變動影響未來稅前可扣除金額,則對未來可以稅前扣除金額的估計就基於目前的股票價格。但是,當確認的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財務報表確認的費用時,超過部分要直接進入權益。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得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擾純,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出台後,稅法上允許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得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問題的核心。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value)。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又包括內在價值。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案例**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見文尾表格。**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元/股。**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014年為4.1%,2015年為4.2%。**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B:只有當**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個人都未離開**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013年、2014年**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析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分別在2013年和2014年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2013年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借:管理費用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要確認2013年12月31日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125000(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45000(元)。內在價值為8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0000元。2013年度,**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00(80000-50000)×25%所得稅費用2014年度:對於乙個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元);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費用15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0。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價值:甲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20000×12=24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50000×12×1/3=200000(元)。合計為440000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甲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20000×4.5=9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50000×6×1/3=100000(元)。合計為190000元。內在價值為25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納稅金額為62500元。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元。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2500元。同樣,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元部分,應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20000×25%)所得稅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Ⅲ 股票期權行權多少時稅最低
股票期權屬於股權激勵的一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Ⅳ 轉讓股票所得交企業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股票轉讓所得稅是財產轉讓的應稅項目,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Ⅳ 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有哪些不同
一、初始計量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企業會計准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視取得投資方式有所區別,應當分別企業合並和非企業合並兩種情況確定。 (一)非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CAS 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可見,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 7)規定,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應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兩種情況確定。其中,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則以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人資產成本。 稅務處理:《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理論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一種等價交換,公允價值不相等的通過補價解決,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初始投資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 另外,財稅[2009]59號,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處理,應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一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同時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五個條件,企業取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選擇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此時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採用成本模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其二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不能同時滿足特殊重組規定的條件,此時收購方確定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其中,(2)和(4)所稱符合規定的比例是指:股權收購交易中,被收購股權比例不低於被收購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交易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見,企業重組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稅務處理中區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組,會計處理中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匯算清繳時,對於會計處理中已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也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匯算清繳時,對於會計處理中尚未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合並應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與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兩種情形,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發生的直接相關稅費計入「管理費用」。若合並前被合並方與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不同的,應當按照合並方的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稅務處理:《條例》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當以為取得該項投資所付出的全部代價確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咨詢費、評估費等在發生的當期據實申報扣除。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初始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被合並方合並時所有者權益賬而價值的份額與實際付出代價之間的差異。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汁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應當按照確定的企業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其中,合並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並中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稅務處理:所得稅的處理方法不區分同一控制下與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並中實際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會計處理中計入投資成本,而稅法規定在發生的當期據實申報扣除。因此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異,主要是企業合並時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當然,如果企業合並滿足特殊性重組條件,則還包括企業合並成本與合並時原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二、後續計量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進行劃分,應當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但不論企業採用哪種方法核算,都不會改變所得稅的處理方法。 (一)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適用范圍: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1)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以下簡稱「解釋3號」)。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而是一律計入當期「投資收益」科目,這與稅法確認收入的時間一致。稅務處理:《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為此,居民企業之間的直接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因此年末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減處理。 (2)被投資單位宣告派發股票股利。會計處理:對於股票股利,不管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均不做賬務處理,只需在除權日備查登記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數的變化。稅務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依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其中,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如果不屬於免稅收入,則年末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增處理。 (3)期末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發生減值損失,不論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均應計提減值准備並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處置該投資時,相應結轉減值准備。稅務處理:《條例》規定,未經核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但國稅發[2009]57號涉及了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發生的靜態損失的處理。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樣,企業由於以上原因發生的減值,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以稅前扣除,從而減少了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4)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結轉與所售股權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出售所得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論收益或損失,均應確認為處置損益。稅務處理: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所得價款與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由於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可能不一致,導致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損益與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金額相應存在差異,產生暫時性差異的一次性轉回,因此年末匯算清繳時需認真分析。對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在當年一次申報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一致。 (二)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適用范圍: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1)初始投資成本調整。會計處理:CAS 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兩者之間的差額不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進行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敢人,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稅務處理:企業為取得該項投資實際發生的代價為該投資的計稅基礎。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產生的營業外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2)確認投資收益。會計處理: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相應的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投資收益。投資單位確認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稅務處理:《條例》規定,被投資方實現的利潤由被投資方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後利潤投資方不確認所得;被投資方發生的會計虧損,應由被投資方用以後年度的留存收益彌補,被投資方發生的稅務虧損,應由被投資方用以後年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彌補期不得超過5年。被投資方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潤時,投資方按照應享有的份額確認股息所得。這樣,在會計處理上,期末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時確認投資收益;而在稅務處理上,則只有當被投資方宣告分配時,投資方才確認股息所得。因此,年末匯算清繳時,一方而應將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進行納稅調減;另一方面要區分股息所得是否屬於免稅收入,屬於應稅收入的部分應作納稅調增。 (3)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會計處理: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承擔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稅務處理:被投資企業其他權益變動不確認損失或所得,只有在處置時,才確認損失或所得。由於其他權益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不影響會計利潤,因此不需作納稅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以及轉讓或處置,其會計與稅務處理可參見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會計上還應結轉原計入資本公積中的相關金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Ⅵ 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Ⅶ 公司投資股票如何交稅
公司投資股票獲得收益需要繳稅,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飢型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那麼,公司投資股票如何交稅?接下來由帶您了解關於公司投資股票如何交稅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公司投資股票如何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