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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股票期權相關的勞動爭議

發布時間:2024-09-07 08:38:16

1. 股權,期權有哪些坑

4.1、未上市行權的障礙

計劃有時候卻趕不上變化的,當初跟公司是約定4年後可以完全行權,每年可以獲得25%。可是,會出現預料不到的情況,自己需要離開公司了,想行權。你打算離職,你跟老闆說,我要行使期權。答復是:公司沒上市,中國的法律不支持未上市公司行權。

筆者在跟身邊的打工族聊起這個情況的時候,他們覺得很正常:你離開公司了,期權當然沒有啦。

從這個想法,可以看出,很多人忘記了一點:你當初加入公司是為了什麼? 如果是為了工資,那就按照行情的工資來。你忍受的是低薪、免費無償加班,就沖著那個期權的回報。所以,其實這是你應該得的。

法律的弱勢方

很多公司在與員工簽署期權合同的時候,並都沒有告訴員工這里會存在障礙和風險。而公司制定期權協議時,往往是經過人力資源和法律專家給予專業建議的。所以員工往往是弱勢,他們只能自己去讀一堆的法律條文,而且還是英文的法律條文。

為什麼未上市公司行權會存在障礙?筆者查閱法律知識,歸納起來有兩個方面原因。

原因一:因為期權只有海外公司才有的概念

談到期權專門指海外上市公司。國內公司只有股權。

先了解一下期權和股權的區別

國內的法律只有股權(工商局備案)概念,沒有期權的概念。所以,只有準備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才有期權的說法。美國法律則是支持期權的。

如果你呆的公司,是在國內注冊的,那麼就是國內公司,就按照國內法律來。如果是在國外注冊(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那麼就是國外公司,會按照國外法律來實行。

所以呢,要談到期權的話,其實是指去准備海外上市的公司。

原因二:持股海外公司會涉及到外匯管制問題

員工行權的時候,由於這家公司是准備在美國去發行股票。那麼它會注冊成海外公司(開曼島、維京島)。就需要把人民幣換成美元,用美元去美國購買股票

如果要套現退出,賣掉成美元後,要換成人民幣。人民幣換成美元、美元換成人民幣,這就是外匯交易。

由於中國是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這種外匯交易必須按照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來進行。不符合規定的,銀行不會給辦理外匯購回結匯手續。

外管局並沒有規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期權。導致無法律依據。於是,很多沒有上市的海外公司,當員工要求行權的時候,他們會以外管局沒有規定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行權。

在2014年的時候,國家外匯管理局雖然頒布了《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未上市公司的員工期權也是可以辦理外匯登記的。但是,這在實際操作中,外管局還是沒有放開,仍然辦不了外匯登記。

有什麼解決辦法嗎?

彭嘉誠老師覺得一般兩種辦法:

方法一, 在合同中約定,留著期權,等到上市後可以去行權。

其實這樣操作的公司公司也不少。雖然外匯局是有限制。離職後可以暫時不行權。等到公司上市後,去行權。筆者看到那個搜房網的員工與公司打官司的案例,就是這樣的。

方法二、解除勞動合同後可由公司進行回購期權。公司沒上市,沒法行權。可以回購期權。比如原來有3塊錢價格認購的權利,公司回購的時候,用10塊錢(只是舉例)。讓員工離職的時候,多少有點補償。

4.2、考慮期權以後被稀釋的情況

優酷就出現這種情況。老員工的股權被稀釋掉了。

很多打工族不知道有這么個情況。筆者跟一些同事提起稀釋,他們確實不知道這是怎麼回事。有人疑惑,怎麼會被稀釋掉呢?

答:因為需要繼續融資。別人投錢給公司,肯定是要佔公司股份的嘛。那這些股份從哪裡來呢?要從原來公司的股份中,拿一部分去給新的投資人。

那是讓出誰的股份呢。是創始人的,還是員工的? 創始人又出多少,員工又出多少? 一般是按照比例來稀釋。比如創始人稀釋掉1份,員工則稀釋掉10份。

根據網上資料,優酷當時被稀釋的比例是:18:1。優酷是這么操作,自己稀釋1,則員工要稀釋掉18。這就是1:18的比例,對外宣稱是為了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絕對控股。一般期權在3W以上,稀釋之後普通員工的股票大概有1000股左右。

現在筆者明白了那句話,關鍵是決策權掌握在誰手裡。基層沒有決策權,那麼就算你有股權,也意味著是被刀宰割一樣的。因為決策層可以用各種辦法來獲取員工應有的利益。比如稀釋股份。決策層導致股價下跌。員工結果得不到什麼。

有人看到這里,會感嘆:果然發財不是那麼容易滴;數年忍受著低薪、無償加班著、一心盼著上市後就可以一夜後可以解放,對於這樣的老員工來說,確實是夢想破滅了。

總結:要不要繼續融資,怎麼個稀釋法,這個規則的決定權,往往在老闆的手裡面,由老闆和新投資人進行協商,而作為基層員工,其實並沒有多少資格去參與進去討論。

對策:當規則的制定你沒有機會參與的時候,未來還得看老闆的人品了。老闆為員工著想,就會替員工爭取利益。

4.3、考慮公司被賣掉的情況

期權還沒行權,公司可能恰好賣給其他公司。這個時候,員工的期權怎麼辦?

先要搞清楚有幾種被收購的辦法:現金收購、換股收購。

第一種辦法、對方公司現金收購你們公司。那你就可以直接拿現金了。因為對方的錢直接給到了你所在的公司。

第二種辦法、對方是換股收購你們公司。怎麼個換股法? 你們公司的股份都換成是對方公司的股份。最後,你現在持有公司的股份,就直接變成了對方公司的股份了。所以你持有的就是買方公司的股份。

換股收購,還要分清楚,對方是上市公司還是未上市公司。如果對方是上市公司,你就直接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了。

如果對方公司是未上市公司,那麼,你得等到那家公司的股票可以變現或自由買賣的時候才能變成錢了。

還有一種換股方式,幾股合成對方公司一股的形式。經常聽到一個專業術語ADR,沒錯,說的就是這種。文章會專門開一個章節介紹ADR。

還有一種可能:老闆或投資人從員工手裡回購期權。

這樣可能性多大? 不知道。那得看投資人對公司的前景非常看好,那麼願意拿錢來回購員工的期權。

總之,對於被收購的情況,這需要看管理層與另外買方公司進行溝通的結果。溝通採用哪種方式:是全部廢棄,還是補償一部分現金給員工,還是現金購買公司公司。

4.4、注意期權合同里的附加條款

對於期權合同,一定要認真地一條一條去看。多花點時間是值得的。以前筆者看過有個這樣的事情:

2011年,Skype 的高管 Yee Lee 在 Skype 工作一年多之後主動離職。按照典型的矽谷四年獎勵傳統,Lee 可以得到最初期權的四分之一以上。這部分期權據說價值接近百萬美元。但是離職之後,Lee 驚訝的發現:他一分錢也拿不到。

原來 Skype 的股票授權協議中隱藏了一個條款:員工在主動或者被迫離職的時候,Skype 有權選擇收回所有的期權。

其實,期權授權協議一般是幾十頁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的員工並沒有耐心仔細去讀。

比如搜房網以前就發生過一個期權糾紛的事情,上市後,最後賴債不兌現。員工打官司告公司,公司用合同裡面的附加條款來作為理由,企圖不給,比如說這是外國公司應該按照外國的法律來審理、在多久以內沒有行權。這個事情說明了,附加條款裡面是有貓膩的,如果不認真、仔細研讀,到時候扯上糾紛了,對自己不利。

如果計劃是在國外去上市,為了方便上市,那麼公司一般會注冊成國外公司(如英國開曼島)。這種情況下,期權合同是用英文寫的,十多頁紙。即便是英文,即便條款很長,也要認真研讀裡面的條款才好,做到心中有數。

4.5、公司上市之前被解僱

如果被公司解僱後,期權要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發生。要考慮進去。

筆者特意找了幾個現實版的例子扒出來:

1、傅盛被360開除。

2、搜房網副總經理孫寶雲。在上市前一年被開除。

3、馮大輝與丁香園。在丁香園幹了6年,任首席技術官。解僱後,期權沒談攏。

對策

看明白期權合同裡面針對勞動關系解除後,期權怎麼處理。在這方面進行約定,一般的辦法是:勞動關系解除後,期權按照工作年數來行權。

比如幹了2年,就擁有2年的部分。幹了3年,就3年的部分。

合同裡面一般會寫明一句:當受讓人因其他原因終止同公司的僱傭關系時,則所授予的期權,在僱傭關系終止日起的30天後終止,股票期權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將失效。

也就是離職後,30天內必須行權,不行權。就失效了。

針對這種情況,離職後,就要申請行權。就算公司沒上市,按照中國法律不能行權,但也是可以進行約定的。至少你申請了行權,就表示你沒有放棄行權的權利。

4.6、認真看合同里的行權條件

自己辛苦加班,忍受低工資,結果因為合同一個條款,導致自己沒法行權。

這需要認真研究合同裡面寫的行權條件部分。

比如合同裡面寫:離職後就不能行權了;公司未上市不能行權(一般寫著:行權的前提條件如下)。業績必須達標才能行權等等。

如果合同約定,公司不上市,不能行權,此時如果也沒有相應的補償方案。這樣的期權方案確實是忽悠員工的。因為一直不上市,那就沒法行權。

按照業界規矩,都是分年限,每滿一年可以得到25%的行權資格,分四年,剛好是100%。所以如果幹滿了2年後離開公司了,那麼可以得到50%的行權。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開除、合同到期等)離開了公司,都要保證可以行權。

業績未達標,這裡面是一個隱藏的坑。公司如果想從你手裡收回期權,可以給你設置一個較高的業績目標,讓你無法完成這個目標,最後按照協議,無論你工作多努力,表現多優異,公司藉此開除你,並收回所有「授予」你的股權。

4.7、故意推遲上市

一般會捆綁4年成熟期的期權來招聘員工。員工們如果要拿到這些他們辛苦賺來的期權,工作的時間可能要遠遠超過這所謂的4年。

很多公司上市的時間越來越晚(目前科技企業上市的平均時間需要11年),目的就是:不允許員工自行轉讓手裡的股權,員工就不能輕易離開公司,否則要麼期權就被收回了,要麼馬上行權、交了高昂的所得稅換來不能賣出去變現的股權。員工被帶上了一副「金手銬」。

而老闆們似乎從來不會面臨員工的這些問題。他們甚至毫不掩飾公司不打算盡快上市,完全不考慮員工是不是能盡早將自己賺來的期權變現。

「我們會盡可能推遲上市的時間」。說這話的,是Uber 的CEO特拉維斯·卡蘭尼克,他不止一次表示Uber在最近3-5年內沒有上市的計劃。

「我建議Palantir盡可能保持不上市的狀態。」說這話的是彼得·蒂爾,他是《從0到1》的作者、Paypal創始人,同時也是Palantir的投資人。

Palantir目前估值近90億美元,專注於大數據處理,據說幫助美國CIA和軍方調查到本拉登的下落。

但是,對於Palantir的員工們來說,這卻是一個苦果。Palantir用遠遠低於市場價的工資標准,聘用了大量優秀的工程師,原因是給了這些工程師更多的股權。但是,卻不讓他們有機會賣出股權、變現賺錢。

創始人卻不會遇到這個問題,因為他們有投資人的支持。一旦創始人把公司做到了某個階段,比如做到了獨角獸級別,那麼投資人會積極促使創始人提前變現出一部分股權,讓創始人在帶領公司高速發展時,生活上也比較寬裕,不會面臨經濟壓力。

有的創始人是很慷慨, 他們可能會組織員工通過類似交易渠道共同出售股份,但大部分創始人或公司不提倡這種做法。一方面,大多數員工根本沒有足夠的股權來出售。另一方面,對於公司來說,讓你繼續持有股票是最符合他們利益的。

員工持有股票(少量),可以使其對公司更忠誠。因此,創始人的這種私下退出,變現的交易,通常是在秘密進行的,除非創始人變現後新買的法拉利跑車太過招搖,那就馬上知道創始人有錢的。

4.8、與中國公司簽vs與外國公司簽

與誰簽訂期權很重要! 請看下面的分析!

現狀

由於很多互聯網企業,融資和上市都是以海外公司的名義去發行股票的。如在開曼群島、維京島注冊,而實際的經營主體是在中國的公司。境外的公司控制著中國國內的公司。這就是常常說的vip架構。

員工往往是與中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期權協議時,有可能是與中國公司簽訂,也可能是與外國公司簽訂。

問題

員工是與中國公司簽訂期權協議好,還是與國外公司簽訂協議呢? 各自又存在什麼樣的風險呢? 歸納如下:

1、跟中國公司簽的期權協議。此時分到的是境外公司的期權。可能存在的風險:行權的時候,中國的公司可以說,我這里沒有境外公司的期權。我也給不了你股份。你找境外公司去要。到時候員工也沒其他辦法。公司賠點錢給員工了事了。

2、跟境外公司簽訂期權協議。此時,可以直接跟境外公司要股份。這些境外公司,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給員工發股份的。

法律糾紛的適用法律

如果出現了糾紛,適用哪個地區的法律?

在協議裡面的術語是」司法管轄」。如果寫著是,境外法院的排他性管轄,就是說,管轄權是外國公司,排他,意思是不允許用中國的法律來審判。這種情況出現糾紛,還要那個國家去起訴。要請當地的律師。耗費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就比較大。手裡是很小的股份,不是很值錢,那打官司的成本員工也耗不起,最後員工也會放棄了。

解決辦法:所以員工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合同裡面寫著這份合同適應於哪個地區的法律。最好是寫明白,有爭議時在中國打官司。

舉例

筆者恰好找到一個現實版的例子

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劉先生與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快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該案系因美團股權激勵計劃引發的爭議,與劉先生一同提起訴訟的還有三快科技公司的前員工包女士,二人訴請類似,均為離職後股票期權的行權事宜相關。

三快公司辯護的說明是這樣的:

1、你告錯人了。《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是與海外公司簽訂的。又不是三快公司簽訂的。海外公司與你又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2、你應該找香港法院。《股票期權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權授予協議》中載明管轄法院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沒有管轄權

看到這里,是不是感覺是如出一轍? 兩個坑被踩著了。這個案子是最新看到的新聞,還在審判中,不知道結果。

4.9、避免白乾:被公司收回期權的情況

有些員工幹了8-9年,之前忍受著低薪、無償加班,由於意外導致,協議中約定的所有的期權都沒了,對此感到很無奈。找老闆理論也沒用,協議中明明寫著那麼個條款,怨誰。

所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哪些情況公司可以收回期權。

比如協議裡面寫著:勞動合同解除後,公司有權收回所有期權。

筆者看資料提到,某某員工在A的期權,離職的時候,公司找了個理由以一元收回,理由之一就是「同業競爭」。

過錯離職,通常公司以 1 元回購所有期權,你一夜就回到了解放前。

什麼行為會被認定為「過錯」,自己搞清楚就特別重要了。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比如違反保密義務、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等等,都有可能成為公司取消、收回期權的理由。總之,合同要認真研究,必要時可以找一個律師幫自己看看,裡面有哪些坑。付點咨詢費就好。

筆者截了一個國內公司的期權合同(海外公司的合同是英文的)圖

注意看筆者描紅的部分。辭職、辭退、解僱,就直接解除了期權了。所以啊,哪怕你在公司辛苦幹了n年,之前很多期權,但是一瞬間就沒了。再強大的撕逼都抵不過一紙協議。

筆者認為,像上面的這樣的期權合同確實是一個坑來著,明顯是傾向於公司利益最大化。為什麼這么說?如果老闆想把你搞走,可以找很多的理由與你解僱勞動關系,根據合同中的約定,一旦勞動關系解除了,期權就失效了。

再比如,按照上面協議,可以說你業績沒達標啊,然後取消掉期權。這個業績標准誰來定? 我定得很高,你肯定難實現,那麼就達不了標了。

筆者認為,公平的期權協議需要寫明白,若出現勞動關系解除時,員工如何行權,能夠行權百分之多少。在裡面約定。員工在公司幹了多久,哪怕離職了,也要按照約定給予一定量的期權,既對離開的員工是安慰,對在職員工也吃個定心丸。

三、期權其他注意事項

3.1、行權資格不及時用就失效

為什麼一些公司約定僱傭關系結束後,3個月內(90天)沒有行駛期權,就被認為是無效呢?

既然是權利,那麼就不能無限期,必須在指定日期內使用完這個權利。

就好比一些公司,當月的加班假期,必須當月用完,不用完就消掉了。一些手機的流量包,當月沒有用完,下月就失效了。

所以離職後,趕緊申請行權。這個時候,就算公司沒上市,也是可以的。表明了你的意願。到時候納入的是合同糾紛上去。

3.2、需了解股票的解禁期

原來是3塊錢的低價,從公司內部認購了幾千股股票。股票的市場價格是漲到了10塊,自己能不能馬上賣掉套現呢?不能。

如果我低價認購了幾千股後,是不是可以離職了呢?

不行的。公司有個約定,叫做解禁期。

一般公司設置了一個解禁期。一般是兩年。每年可以套現50%,兩年可以套現完畢。如果幹了一年後離開,那麼也只能套現50%。

哇,本來有好的機會,也不敢跳槽離職,就是為了等到股票解禁啊。等了2年,好不容易熬到了股票解禁了,現在終於可以套現了呀。

但新情況來了:恰好這個時候股價跌幅很大。原來是3塊錢買的,後面是漲到了20塊錢一股,信心滿滿的。可是恰好解禁的時候,股價跌到了5塊錢,那相當於只賺了2塊錢。後面還要納稅的。如果你的股票份數比較少,比如就3千股,那麼你賺到了3000*2=6000元。這6000元並不是完全拿到手的,還要納個人所得稅的。

2. 騰訊幾乎覆蓋全互聯網的「競業協議」是真的嗎如果是真的,這份協議合法有效嗎騰訊員工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以下分析僅是個人觀點,與他人無關。我有個朋友是律師,所以就瞎聊了幾句。

1、不知道這份協議的真實性幾何

不好判斷,雖然清單里有sogou,但也不能排除該協議文本是在收購sogou之前形成的文本,所以真實性不做判斷,僅僅評價文本。
?4、前述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違約責任是追回期權收益和承擔損失,是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無違法之處

同樣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爭議案件解釋四》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在承擔違約責任後,如用人單位主張其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勞動者還應繼續履行相應義務。當然,如果勞動者此後如約履行了義務,個人認為相應對價還應繼續給付勞動者。

3. 購買公司內部股上市後離職股票如何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與股票期權相關的勞動爭議擴展閱讀

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

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目前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4.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否主張未到期股份期權求解答

由此引發了關於未到期期權損失能否獲得補償的爭論。股份期權又稱股票期權,是公司給予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既定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是現代公司激勵制度的一部分,對提高員工的主觀能動性、責任感、團體凝聚力具有極大的作用。股份期權的特徵首先是一種權利,即可以按既定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其次,這種權利的內在價值是「期權價」,在股票上漲時可以到期購買套利,但如下跌,價值便為負值,因此股份期權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多數人認為:股份期權代表未來的不確定的收益或虧損,勞動合同解除後,期權自然喪失。同時我國法律對期權無明確規定,有關未到期期權的訴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具有可訴性。本人對這種觀點不能苟同,本人認為股份期權是權利,在其遭受損害時,應當有救濟途徑。以下作簡單分析:一,「無救濟便無權利」,股份期權作為一種權利,應當存在對應的救濟渠道,尤其在公司經營業績好,股價穩定上漲的情況下(比如網路),這種權利意味著預期的豐厚利益,客觀存在變現可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二,員工為獲得股份期權一般均付出對應代價。如加倍努力工作、接受較低的薪酬等,據報道,網路公司被裁員工中很多薪金低於原所在單位,可以說是股份期權把他們吸引過去的!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使他們即將獲得的期權收益化為泡影,很多人感受到了從百萬富翁到窮光蛋的心理落差!那麼在員工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其損失如不予補償,有違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三,員工如何尋求司法救濟。由於期權的取得以勞動關系的維系為前提,期權應當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由此引起的爭議屬勞動法調整范疇,員工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權利。最後,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無明文規定、或損失無法確定為由不予受理的作法是錯誤的。作為裁決者應當依據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首先確定一個基準日,然後客觀分析用人單位的獲益情況和員工的損失情況,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酌情給員工予以補償。

5. 公司規模30人,卻在工作前簽訂期權協議,每月扣工資的10%作為期權,在合同期滿後一次性歸還,請問是否合法

  1.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公司以任何理由剋扣工資都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時可以要求公司補足剋扣的工資。有勞動爭議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2.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 我的勞動合同報酬中約定一項每年年底以公司營業額的0.5%股份,該股份是否屬於勞動范疇

屬於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應該按合同履行。

7. 漢叔和MT公司的「期權糾紛八年抗戰」| 股權激勵變成戰爭

「甜律師,您是否可以代理這個案件?我們打了七年多的官司,就換來了一紙敗訴的文書......」


2021年1月初,周一早上的事務所會客室,一位專程坐飛機從北京趕來的客戶焦急地訴說著他的案子,客戶在互聯網圈的花名叫漢叔。


他的故事要從2011年說起,當時的互聯網團購業務剛剛興起,至今心有餘悸的百團大戰就發生在那個年代,那時候團購業務的競爭已經白熱化了,可謂是血流成河,一片狼藉,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無數的公司倒在了競爭的路上。在這個大背景下,漢叔的團購業務創業小公司被MT公司兼並了,漢叔帶著團隊也加入了MT公司。


加入公司半年多,MT公司老大「興大大」就發了張全英文的期權授予通知給漢叔,授予漢叔35000股期權。漢叔拿到期權的那一刻眼眶居然有點濕潤,雖然都是英文也看不懂,就看懂了幾行阿拉伯數字:授予日期2011年8月1日,期權股數35000股,還有老闆的名字」興大大」.....但是無論如何這是老闆在激勵自己啊,得好好乾啊,出去干架也特別有勁(根據漢叔敘述,當時團購業務真的有打架佔山頭的情況)。可是好景不長,漢叔因各種原因在2013年5月的時候被降職了,從城市經理降為BD經理,矛盾和隱患也就此埋下......


2013年8月,漢叔聽到公司同事在議論,自己的期權數量因為降職變更了......什麼情況,自己居然不知道,性格直爽的漢叔就到公司人事處理論,因為最終沒有給予明確的答復,聽說離職才能行權的漢叔毅然決然地離職了。可是事情遠沒有漢叔想的簡單,離職後,期權數量公司是告知了,但與自己咨詢律師的數量相比,相去甚遠,於是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漢叔走上了維權的道路。


這一走他就走了七年多的光陰,光光讓這個案子能在咱們自己國家的領土管轄就走了五年多的時間,實體審理部分又用了一年多時間,案子一審判決終於下來了,駁回漢叔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因為漢叔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審理期權數量究竟是多少,原因是漢叔根本就沒有資格要求行權,就這樣一紙敗訴文書落下,回到了故事開篇的場景。


漢叔的故事還未完待續,轉述他的話:「我不是投機分子,我在MT公司的時候,公司前景渺茫,能否上市誰都不知道,我堅持這么多年只為一個說法,如果『興大大』可以給我一個說法,我可以不要一分期權!」也許是被漢叔的執著所感動,也許是從事這么多年股權法律服務,真的希望為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法律服務的完善盡點心,盡點力,我接受了這個案件的二審代理。所以我的身份就不再是故事的轉述師了,我要加入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了。


由於本案的二審還沒有開庭審理,作為二審律師我也不可能去披露更多的故事情節。今天寫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談談股權激勵與競業限制的關系。我們常說激勵與約束是相輔相成,就像一對孿生兄弟,天底下沒有白送的午餐,公司對你進行股權激勵,是鑒於你的 歷史 成績和激勵你的未來貢獻,自然不可能不對你作出約束,這是理所應當的。本文就從 【股權激勵與勞動爭議的關系】、【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競業限制條款的解除】 三個方面來作出分析與提出建議,希望帶給大家一些新的思路與啟發。


1、股權激勵與勞動爭議的關系


漢叔的這個案件,為什麼因為管轄問題審理了這么久? 究其主要原因還是關於各方法律關系的爭議,法律關系決定了爭議適用的法律與管轄地,以及協議的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最終,法院認為MT公司與漢叔簽訂的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是用人單位籍以關聯公司對勞動者實施的激勵方式,從而達到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約束與激勵的目的。


而勞動關系的建立、履行與解除,對漢叔股票期權收益的實現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故上述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明顯不同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因而,在相關條款的解釋、權利義務的平衡方面,必須考慮勞動關系雙方在締約時的地位及談判能力的不對等性,而這正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典型特徵,基於上述理由,本案股票期權爭議可納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范疇。

Tips: 我們認為股權激勵是否納入勞動爭議范疇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並非所有的股權激勵糾紛均可納入勞動爭議的范疇。 股權激勵究竟是勞動法律關系還是合同法律關系,還是要基於股權激勵的模式、股權激勵主體與各方權利義務的細節來分析 ,不能一概而論。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爭議,各地法院裁量的法律關系也都有不同觀點。


所以對於激勵對象而言,還是要重視股權激勵協議的法律效力,按照平等民事主體的合同來守約,關於合同的形式,中文還是英文,合同條款的含義,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與管轄地都要在簽約的時候弄清楚。

2、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

關於第二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就是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究竟在哪裡,如何去平衡勞動者的擇業選擇權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利益保護問題 。在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中,通常會約定負有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我們認為這里的競爭關系並非僅僅機械依照公司經營范圍是否存在重疊來判斷, 而應當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業務、勞動者從事的經營業務、是否構成橫向競爭和縱向競爭、是否存在直接競爭與間接竟爭等多個因素進行認定。


比如(2014)一中民終字第05957號案件:法院認為「東方公司與綠色森林公司雖均屬於廣義的互聯網從業者,艾俊在兩公司所從事的也均系與軟體開發相關的技術類工作,但東方公司的網站截圖顯示該公司從事的系與綠色森林公司不同的業務范圍,針對的系不同的客戶群體。現綠色森林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兩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或艾俊利用了其在綠色森林公司掌握的技術、客戶等資源謀求在東方公司的職位。艾俊在從綠色森林公司離職後六個月內並未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承諾書中的競業限制義務,綠色森林公司應向艾俊支付2013年2月29日至8月28日期間的競業限制補償金32400元。」


Tips: 所以根據立法本意,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應當劃定在「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這條紅線上。如果超過合法合理的限度,超過部分屬於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損害了 社會 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3、競業限制條款可以附條件解除

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最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編,都允許協議各方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擁有自願協商、意思自治的權利。所以無論股權激勵屬於哪種法律關系,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具有解除競業限制義務條件的約定應當被確認合法有效。


當所附條件成就時,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將不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比如(2018)京02民終6324號案件,法院認為「如中汽華北公司連續兩個月未向吳麗娜支付上述費用,則吳麗娜的上述競業限制義務於第二個應支付未支付的日期解除,中汽華北公司不再負有支付補償金的義務,吳麗娜也不再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中汽華北公司與吳麗娜勞動合同於2016年6月30日終止,但中汽華北公司既未告知吳麗娜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的約定,又未向吳麗娜支付過競業限制補償金,故吳麗娜的競業限制義務已於2016年9月25日解除。」


Tips: 上述案例就充分體現了 「合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照法定」的普適原則 ,既然協議各方對於競業限制義務的解除已經約定了條件,那麼條件成就時,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自然應當予以免除。


所以,我們建議作為激勵對象,遇到公司與你們簽署競業限制條款,必須重視,要簽署附解除條件的競業限制條款,如果公司不支付補償金超過一定期限,競業限制義務就自動取消。千萬不要像漢叔一樣,MT公司分文不付,還給漢叔套了個競業的枷鎖,這就不對等了。


回到漢叔的案子,先是股權激勵法律關系各方出現了爭議導致管轄問題就是一波三折,好不容易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可還沒有正式審查期權授予數量的問題就遇到了攔路虎——競業限制的問題。


所以本文我們特地分析了股權激勵與競業限制的一些法律觀點,希望我們的研究可以對漢叔的二審有幫助,也真心希望可以給像漢叔一樣的激勵對象一點啟發和幫助。漢叔的維權之路漫漫,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給予他一點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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