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上市期權什麼時候可以行權
一般來說,員工期權成熟後即可以選擇行權。富途ESOP嘉賓上海澄明則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勤律師認為,在實操層面,上市前後員工可選擇的期權出售/變現路徑會有不同:
就上市前行權來說,由於公司尚未能實現上市,無法直接通過公開市場交易的方式實現股權的出售,而且很多公司在上市前為保證股權的穩定性和可控性,會在激勵計劃中安排上市前限售的條款,因此上市前員工主要是通過分配公司紅利或參與分配公司被並購的價款的方式,分享公司的成長收益。
如新氧(NASDAQ:SY)在公開文檔《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2018 Share Plan》中規定,已經成熟的期權只有在公司完成IPO時才能行權。另外,蛋殼公寓(NYSE:DNK)在其《2017 Stock Incentive Plan》也有類似規定。
在VIE架構項下,員工期權的授予對象往往是中國籍員工(中國境內居民個人),而在公司IPO之前,由於外匯實踐方面的原因,中國籍員工實際行權並持有海外公司股份還存在一定的障礙。
37 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或期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 37 號文登記。但在實踐操作中,員工無法通過辦理這種登記將行權價款匯出境外,或被登記為境外公司股東,直到上市。
就上市後行權而言,如果公司的股份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則員工可在符合上市所在地上市規則的前提下進行轉讓、出售,中國 籍員工在滿足中國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完成資金換匯回境。
經濟形勢不好時,選期權還是選現金?
富途ESOP嘉賓李勤律師解答道,這是一個雙向命題。經濟形勢不好時,不論企業還是員工,都傾向於多拿一些現金在手上。
就員工而言,這可能是一個價值選擇或者對於高管層面而言更是一個行業判斷。有些員工可能無論在什麼行業的公司任職都會選擇現金報酬而不是股權激勵,而有些人可能基於財務經驗、對行業的長期關注了解而對公司成長性有著自己的判斷,那他們會傾向於選擇期權而不是現金。
就企業或者創始人而言,在今年這樣的市場環境下當然也會傾向動用的現金越少越好。即便在資本寒冬,優質的企業和創始人仍然能夠發展起來,得到投資人的青睞,那麼發期權還是發現金就不會是需要太過糾結的命題。
⑵ 股票期權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2017股票期權激勵擴展閱讀
1.期權內在價值。由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標的市場價格的關系決定的,表示期權買方可以按照比現有市場價格更優的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收益部分。內在價值只能為正數或者為零。只有實值期權才具有內在價值,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都不具有內在價值。實值認購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當前標的股票價格減去期權行權價,實值認沽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期權行權價減去標的股票價格。
2.期權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延長,相關合約標的價格的變動有可能使期權增值時期權的買方願意為買進這一期權所付出的金額,它是期權權利金中超出內在價值的部分。期權的有效期越長,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其須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多,賣出期權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多,而買方也願意支付更多權利金以擁有更多盈利機會。所以,一般來講,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
⑶ 公司為了激勵員工,給了1萬元的期權,請教公司上市後這一萬元的期權是變成一萬原始股票還是一萬元現金
為一萬元現金。
股票期權為應用最廣泛的前瞻性的激勵機制,只有當公司的市場價值上升的時候,享有股票期權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權使雇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表現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值,從而與自己的利益直接掛鉤。
對於准備上市的公司來說,這種方式最具激勵作用,因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員工得到報償的時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創建的時候,某員工得到股票期權1000股,當時只是一張空頭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兩年內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員工就得到1萬美元的報償。
(3)2017股票期權激勵擴展閱讀:
期權激勵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把減持的國有股變成經理的股份,同時輔之以員工持股等多種形式,從而形成股權結構的多元化,有利於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優化。
2、把國有股變成經理股票期權,使管理者、經營者真正與企業共榮辱、同興亡,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探索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找到了一條切實可行的途徑。
3、基本分析法通過對決定股票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狀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和合理價值,與股票市場價進行比較,相應形成買賣的建議。
⑷ 授予日,可行權日,等待期,行權日和出售日的區別
首先,先摘抄一段概念的解釋,再給你舉個例子:
1、授予日----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其中,「獲得批准」----指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准。 「達成一致」----指雙方在對該計劃或協議內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礎上,均接受其條款和條件。
2.可行權日----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或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權利的日期。
只有達到可行權條件的股票期權,才是職工真正擁有的「財產」,才能去擇機行權。從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時段,是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因此稱為「等待期」,又稱「行許可權制期」。
3.行權日----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持有股票期權的職工行使了以特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該日期即為行權日。行權是按期權的約定價格實際購買股票,一般是在可行權日之後到期權到期日之前的可選擇時段內行權。
4.出售日----指股票的持有人將行使期權所取得的期權股票出售的日期。
按照我國法規規定,用於期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應在行權日與出售日之間設立禁售期,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於2年。
————摘自《新會計准則講解第11號──股份支付》
另外,關於等待期,即行許可權制期:從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時段,是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因此稱為「等待期」,又稱「行許可權制期」。——《網路-詞條:行許可權制期》
看定義比較拗口,拿一個例子解釋一下吧:
甲企業是一個新興外貿公司,准備進行IPO,2016年1月1日企業高管通過股東會會議決定聘請了某專業顧問咨詢機構進行業績顧問以期達到IPO條件並與之達成協議:企業授予咨詢顧問機構100W份股票期權,行權條件為成功通過IPO上市時,咨詢顧問機構可以以每股2元RMB購買其股票,該股票禁售期為1年。同時為了激勵員工,股東會決定授予每名營銷人員50份股票,當當年營業收入上升10%時,企業每名營銷人員將可以以每股3元購買,禁售期為2年,行權有效期為2年。2016年11月5日公司營業收入成功上升10%,2017年2月12日公司成功上市,3月23日咨詢顧問機構購買該份100W份股票期權。2018年10月5日,該咨詢顧問機構出售該公司股票。截止2020年,公司無營銷人員購買公司股票。
在這個例子中,1、2016年1月1日公司將股票分別授予咨詢顧問機構和營銷人員,這一天是該份期權的授予日。2、當2016年11月5日營業收入達到10%時,對於員工來說便是可行權日;2017年2月12日公司成功IPO對於咨詢顧問機構來說是可行權日。3、2017年3月23日咨詢顧問機構購買了100W份股票對於咨詢顧問機構來說是行權日。4、2017年3月23日咨詢顧問機構購買了100W份股票,那麼截止2019年3月23日這兩年,對於咨詢顧問機構來說是這份股票期權的禁售期。5、2018年10月5日,咨詢顧問機構出售了股票,是出售日。6、對於營銷人員來說,從2016年11月5日到達行權條件作為可行權日到2018年11月5日這兩年,是行權有效期,但是截止2018年11月5日員工並未行權,那麼已經超過了行權有效期,員工便不可以再以每股3元購買該股票了,那麼這一天,就是失效日,這份期權協議就失效了。
後面這一段是自己編的題自己的解釋,如果有貽誤,請指出,謝謝!
PS.感謝評論大神的指點,事務所的確不可以進行或有收費,已經將字眼「事務所」改成「咨詢顧問機構」並用黑體加粗標識出。但是在現實中,好像對於成功IPO的項目,企業會對員工、事務所會對審計組成員、券商對於負責項目跟進的相關人員分別進行褒獎提成,至於企業和事務所之間。。的確審計准則明令禁止,實際我就不確定也不造謠了。
⑸ 請問什麼叫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我不知道什麼叫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我的常識判斷,那就是:假如我工作努力達到一定條件,公司可以允許我以一定價格購買股票,然後我拿到股市上去賣,獲得收益。
掌握了再處理其實就很簡單了:
(1)授權日企業不做賬務處理。
(2)每年企業分攤的費用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
(3)最後行權,即購買股票。
⑹ 新三板股權激勵有哪些手段
從今年年初至今,不少新三板公司陸續推出了股權激勵方案,與A股市場相比,新三板股權激勵仍處於起步階段。目前,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所受限制較少,只要求掛牌公司對股權激勵方案進行及時披露,但暫未對公告的內容有明確規范。在新三板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中,出現了一些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未被允許出現的激勵對象及一些較新穎的方式。
員工持股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
通過員工持股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般為限制性股票。
1、公司預先設定了公司要達到的業績目標,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2、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拋售,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不能拋售。禁售期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設定不同的期限。如對公司董事、經理的限制規定的禁售期限長於一般激勵對象。二是解鎖條件和解鎖期的限制:當達到既定業績目標後激勵對象的股票可以解鎖,即可以上市交易。解鎖一般是分期進行的,可以是勻速也可以是變速。
(一)定向增發直接持股方式
(二)定向增發間接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給予員工完整的股東權利,但導致股權分散降低決策效率;間接持股制公司可統一管理決策權,可預留股份,還可自由選擇公司制平台或有限合夥制平台持股。相比而言,有限合夥制平台的間接持股形式,更適合尚處發展期的新三板掛牌公司。
(三)轉讓持股方式
股票期權指獲得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後若滿足行權條件,可行權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也可放棄購買的權利。激勵對象一般沒有分紅權,其收益來自股票未來股價的上漲,收益實現與否取決於未來股價的波動。
案例:百華悅邦(831008.OC)
公司2014年10月9日發布《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1、激勵對象:包括董事監事高管、中層管理人員、主要業務(技術)人員和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共112人。
2、方案內容: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總計200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5%,其中首次授予權益147.7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3.69%,預留52.3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1.31%。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5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7.5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股票。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公司擬向激勵對象授予100萬份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2.5%。其中首次授予73.85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1.85%;預留26.15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的0.65%。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以行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在首次授予後的18個月內授予,應自相應的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激勵對象應在未來24個月內分兩期行權,每期行權50%。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如下所示:
第一個行權期: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5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20%;公司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20%;
第二個行權期:2016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40%;公司2016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40%;
第三個行權期:2017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7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60%;公司2017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60%。
激勵基金是基於凈利潤計提的屬實際股權類激勵工具。在滿足業績要求時,公司按凈利潤的特定比例或增量提取激勵基金,並分次發放給激勵授予對象,要求他們配比自有資金購入本公司股票,股票必須鎖定一定期限方可出售。
虛擬股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虛擬股權享有的收益來源於股東對相應股權收益的讓渡。
虛擬股權分為股份增值權和分紅權屬虛擬股權類激勵工具,兩者也可結合使用。股份增值權模擬股票期權工具,激勵對象獲得一定期限後認購公司虛擬股權的選擇權。一般以授予時的每股凈資產作為虛擬行權價格,激勵對象行權時公司直接支付基於每股凈資產的增長額作為其行權收入。而分紅權的激勵對象則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司虛擬股權,得到股權後可享受分紅權,並可持續投入多次購買。目前公司多採用股份增值權+分紅權結合方式,進行虛擬股權激勵。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⑺ 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您好,根據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訂)》的第七條,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訂)》的第八條,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開通股票期權業務許可權需攜帶相關資料和證件到營業部現場辦理。若您是中航證券的客戶,申請開通該業務許可權的具體要求,建議您詳細咨詢當地營業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戶,建議您與所屬券商聯系。
為更好的向您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歡迎您致電我們的客服電話95335或咨詢當地營業部。
⑻ 股權激勵「惹的禍」——騰訊前員工被判史上最高的違約金
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都會設置退出條款,騰訊也不例外,將此條款寫入了與員工簽訂的競業協議中。退出條款的關鍵是如何認定股權激勵收益,這也是騰訊與徐姓前員工爭議的焦點。此案例中,一審二審的判決對股權激勵收益的認定產生了巨大差額:從一審的372萬飆升至二審的1940萬,這其中的變遷可以作為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方案設計時的參考。
事件還原
徐某某為騰訊游戲前高級研發人員,在騰訊上海公司任職時,成立公司並研發出多款與騰訊旗下相似的游戲產品。而徐某某在2009年和2012年分別與騰訊上海公司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承諾在職期間以及離職後2年內不得自營或參與經營與騰訊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 作為對價,騰訊控股向徐某某授予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如果徐某某違反協議,則需向騰訊上海公司支付經授權獲得的所有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的收益。
2014年5月,騰訊上海公司在得知徐某某在外設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後,與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在2016年10月,騰訊上海公司在發現徐某某在公司任職期間,作為大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在開發一款與王者榮耀類似的網路游戲,發現徐某某的公司經營范圍與騰訊上海公司及關聯公司經營范圍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競爭關系。
騰訊上海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就徐某某違反競業協議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員會以騰訊上海公司的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於是騰訊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徐某某向騰訊上海公司支付違約金372萬,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徐某某賠償1940萬。
爭議焦點
從股權激勵糾紛的角度看,本案有如下四方面爭議點:
1、雙方簽訂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
2、如有效,徐某某的行為是否違反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3、如果違約,應當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4、如何認定協議中約定的「實際收益」?
爭議一:競業協議合法有效
首先我們來看雙方約定的競業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在本案中,徐某某認為協議是上海騰訊公司提供的模板文件,規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包括九類業務領域、多達50家競爭對手,幾乎涵蓋互聯網行業所有經營領域,無限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剝奪了其正當擇業及就業的權利。
在《合同法》第5 2 條中界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合同法》5 3 條中規定了合同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合同有效性持保護態度,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通常不會被判定為無效。即使有無效條款,通常也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而本案中的競業協議並未出現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所以真實有效。關於協議是否有效的具體分析也可參考上一篇文章《阿里巴巴教你如何打股權激勵官司》 。
爭議二:徐某某的行為違反競業協議
由於在《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中約定,徐某某在職期間以及離職後2年內不得自營或參與經營與騰訊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徐某某2014年5月離職,但在2014年就出資設立了與騰訊上海公司直接競爭的網路游戲公司,所以很明顯違反了競業協議。
徐某某以騰訊上海公司曾與其開設的公司洽談合作事宜為由,主張騰訊上海公司已免除其競業限制義務, 法院未予採納 。
爭議三:徐某某應返還所有股權激勵收益
在2008年徐某某入職上海騰訊公司時簽署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徐某某月薪中有人民幣200元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並約定了10萬元的違約金。但在2009年8月和2012年10月,由於徐某某在工作中可以接觸到游戲開發的核心環節,騰訊上海公司與其重新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明確約定騰訊控股會對徐某某實施股權激勵作為對其遵循競業條款的對價。並且,在徐某某任職期間,騰訊控股也確實多次對其進行股權激勵。
徐某某宣稱其離職後未收到任何競業限制補償金,但事實上在2009年和2012年簽訂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已經重新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權利、義務內容,替代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因此,根據《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中的約定,對於已授予還未行使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徐某某無權再行使,而已行使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 , 一審和二審都認定騰訊上海公司有權向徐某某追索因行使股權激勵權益而產生的收益 。
爭議四:股權激勵實際收益的界定
這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也是難點,一審二審的界定也不相同。
我們先來看競業協議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對於已授予還未行使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乙方無權再行使;對於已行使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所有任職期間行使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 若行使股票期權所生之收益數額難以確定的,以甲方對乙方的違約行為初次採取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發送律師函、法律函、訴訟、勞動仲裁)當日的股票市值與授權基礎價格之差價計算;限制性股票以採取法律行動當日股票市值計算。除非乙方可舉證證明上述實際收益 。 」
騰訊內部制定了《員工行使限制性股票(RSU)程序手冊》,規定了RSU收益的計算方式,RSU收益=(登記日收市價+解禁日收市價)/2*行使股數 ,並且在發放股票是會依據RSU收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扣減部分股票數。
在一審判決中 ,法院認為員工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收益應當以解禁日的收市價來衡量,在股票過戶至徐某某名下後,股票為徐某某個人資產,買進賣出均屬徐某某個人投資行為,與股權激勵無關。並認為由於個人所得稅屬於徐某某個人應負稅款,抵稅的股票份數應計入徐某某所獲得的限制性股票份數總額內,最終判決徐某某支付違約金372萬。
而在二審判決中 , 上海市一中院對股權激勵實際收益的認定完全不同。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騰訊內部的R SU 收益只是計稅收益,不能等同於徐某某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實際收益。為使徐某某遵循競業協議,在授予徐某某限制性股票時未要求其支付任何費用,徐某某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實際收益應通過其實際拋售股票時的收益計算 。
在二審中,騰訊上海公司要求徐某某提供其在相關證券機構所持有的賬戶中自2017年7月起的交易記錄。但徐某某認為其個人賬戶的交易記錄,屬於敏感信息,應當受到保護,有權不予提供。在法院向徐某某釋明查閱原因後,徐某某依然堅持拒絕提供。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屬於股權激勵收益數額難以確定的情況,應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股價應按照騰訊上海公司首次對徐某某採取法律行動,即2017年5月26日(申請仲裁的5月27日為非股市交易日)的收市價計算。並且認定抵扣個人所得稅的股票份數不算徐某某的個人收益,只計算實際過戶至其賬戶名下的股數。 最終股權激勵實際收益: 278 (收市價,單位:港元)×0 .88171 (匯率)×1 5832 (過戶總股數)×5(拆股,1拆5)=1 940.33 萬 。
⑼ 特斯拉發26億股票期權紅包,如何運用期權留住企業的「馬斯克」
據最新消息,特斯拉股東已經批准了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埃隆-馬斯克(Elon Musk)的26億美元股票期權獎勵計劃,支持該計劃的人說,這項計劃可以讓馬斯克與股東保持利益一致,而且有可能大大增加公司的價值。
這次股票期權獎勵計劃的行權條件是 :馬斯克在未來10年內需帶領公司,將股價提升12倍。實現目標後,公司就向馬斯克授予價值26億美元的股票期權,並將這些獎勵分成12期兌現。在此期間,馬斯克不會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薪酬。
無獨有偶,近日新三板現史上最土豪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穎泰生物計劃在10年內向公司董監高及其他員工授予價值高達2億份的股票期權。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 該計劃行權條件是 :穎泰生物2018-2020 年三年實現凈利潤合計不少於 12 億元。
據華揚資本發布的《2017年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研究報告》,2017年是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爆發式增長的一年,全年公告的股權激勵方案數量達到了448個,創下歷年之最。而從2016年開始,員工持股計劃的熱度逐漸開始降低,2018年會有更多的公司採用期權來代替員工持股計劃。
作為上市公司經常採用的激勵方式,股票期權激勵模式大行其道的原因是什麼?我們將進行具體的分析。
股票期權是公司根據確定的規則授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在達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行使這種權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約定數量的股票,也可以放棄行使這種權利。
股票期權現在不用掏錢,未來滿足條件時,可以分批行權出資購買公司的股票。舉個例子:假設現在股價是10元/股、行權價格也是10元/股,明年行權時股權是15元/股,你就可以按10元/股的價格買到約定數量的公司股票,這樣每股就賺了5元。
授予有標准: 授予的期權數量(即未來可行權的股票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條件等在授予時就已經確定。激勵對象如果沒有達到與公司約定的業績考核條件,只是水中月鏡中花。
行權有條件: 期權是一種權利,並不等同於股權,是未來取得股權的一種權利。達到條件才可行權,達不到條件自動取消。
行權要出資: 授予期權時激勵對象不用出資,只有在行權時再出資。激勵對象的收益來源於市場,公司和個人都沒有現金支付壓力。
出資才有股: 選擇行權並且出資購股後才真正獲得股票。
員工有主動: 激勵對象掌握主動,可以行權,也可以放棄行權。激勵對象行權前不存在任何風險。
激勵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確定需體現公平性與合理性,先定標准再定人,根據績效、崗位、年限等客觀標准確定激勵對象,而不是因人設標准。
期權價格: 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其實是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股票期權的合約,合約在今後的履行過程中,風險和收益都很難預測,股票期權的價格也無法確定,所以對未來股權的定價需要重點考慮。
條件設置: 對行權條件的考核標准要根據公司發展現狀及未來預期設置合理的考核條件,既不能讓激勵對象觸手可及,又不能遙不可及,要激勵與約束並重。
預留股份: 在激勵總量上可事先預留股份,這樣方便後續引進新人才,保證股權激勵方案的靈活性和前瞻性。
除了上市公司大量採用股票期權模式,非上市公司也可運用期權留住人才,保證企業長遠發展,但是在很多方面需進行靈活處理。
行權方式: 既可以設計成分批行權,也可以設計成一次性行權。並且在分批行,權時,還可以設計不繳納行權購股資金,在期權計劃結束時一次性繳納;或行權時暫不辦理工商登記,在期權計劃結束時一次性辦理。
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可以約定成固定值,也可以約定成定價的規則,隨實際情況變動。
行權數量: 可以結合業績表現,去調整可行權的數量,幹得好增配,幹得不好減少。
行權條件: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條件,包括可以加入一定權重的主觀評價。
出資與分紅: 可以在授予時要求激勵對象繳納一定保證金,並且給予相應的分紅權(這就是民間創造出來的「期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