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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的激勵方式是指企業運用每股收益

發布時間:2024-09-27 08:42:05

㈠ 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法律主觀: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作出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該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不準確。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鏈李跡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棚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對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准則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明顯差異:《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准則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2號——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規定,股份支付在一個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是確認為費用,但在後面的某個會計期間內進行稅前扣除,如果後續扣除時企業有足夠的應稅利潤,則應該確認這個可抵扣時間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是基於稅務機關對於股權激勵在未來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要基於對未來股份支付可稅前扣除的估計。如果股票價格的變動影響未來稅前可扣除金額,則對未來可以稅前扣除金額的估計就基於目前的股票價格。但是,當確認的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財務報表確認的費用時,超過部分要直接進入權益。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得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擾純,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出台後,稅法上允許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得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問題的核心。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value)。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又包括內在價值。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案例**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見文尾表格。**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元/股。**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014年為4.1%,2015年為4.2%。**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B:只有當**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個人都未離開**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013年、2014年**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析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分別在2013年和2014年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2013年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借:管理費用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要確認2013年12月31日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125000(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45000(元)。內在價值為8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0000元。2013年度,**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00(80000-50000)×25%所得稅費用2014年度:對於乙個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元);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費用15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0。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價值:甲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20000×12=24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50000×12×1/3=200000(元)。合計為440000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甲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20000×4.5=9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50000×6×1/3=100000(元)。合計為190000元。內在價值為25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納稅金額為62500元。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元。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2500元。同樣,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元部分,應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20000×25%)所得稅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㈡ 股權激勵方案中,常見激勵方式有哪些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一、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可選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

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居多。民營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審核較為簡單,國有非常復雜。需要詳細解答,請針對疑問點,另行發問。
1.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一個公司授予其員工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固定的期權價格購買一定份額的公司股票的權利,享有期權的員工有權在一定時期後出售這些股票,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但在合同期內,期權不可轉讓,也不能得到股息。
股票期權模式有如下幾個特點:首先,股票期權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即激勵對象買與不買享有完全的個人自由,公司無權干涉。作為一種權利,它是公司無償「贈與的」,實際上是贈送股票期權的「期價權」。其次,股票期權行權時的股票不是免費得到的,必須支付「行權價」(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該行權價是一個「現價」,對於激勵對象來說是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不變的。最後,股票期權是面向未來的,並且具有一種不可預測性和無限延展性。
優勢:
(1)對激勵對象來說,股票期權模式的資金沉澱成本較小,風險幾乎為零。一旦行權時股價下,個人可以放棄行權,損失很小;而一旦上漲,因為行權價格是預先確定的,因此獲利空間較大。
(2)對於上市公司和股東來說,由於期權是企業給予激勵對象的一種選擇權,是不確定的預期收入,激勵對象的收益全部來自於上市公司股價對於授予價格的溢價,同時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現金支出,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有利於降低激勵成本。
(3)股票期權將企業資產質量變成了經營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變數,從而使激勵對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與公司利益實現了高度一致性,將二者緊緊聯系起來。
劣勢:
(1)根據《會計准則-股權支付》的規定,對於作為股權激勵為目的的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激勵對象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因此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將持續計入相應的費用從而持續影響到公司的利潤。此外,如果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不能可靠最佳的估計,那麼將對計入的費用額度產生不可預測的影響,進而影響到公司的年度利潤。(影響利潤)
(2)對於激勵對象來說,首先的問題是股票期權期限普遍長,未來的不確定性很多。目前根據規定,股票期權從授權日到行權有效期結束有不低於5年的時間,之後管理層減持股份依然受深圳交易所的管理層持股限售規定,即每年減持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的25%。因此,當市場出現難以預期的波動使得激勵對象難以對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確的預期時,該方式就是去了期待中的激勵效果。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相對於股票期權來說,最大的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對稱性和在激勵與懲罰方面存在一定的對稱性。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況下使用自由資金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直接增加或減少限制性股票的價值,進而影響激勵對象的利益。另外,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以及未能檢索後的處置的規定,也可以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激勵或制約。
優勢:
(1)限制性股票沒有等待期,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即獲得股權,因此激勵對象時刻對於可獲得激勵價值有直觀的了解和判斷,具有較好的激勵效果。
(2)對於激勵計劃所處的企業而言,股權激勵也是一種融資方式,激勵對象雖然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取公司的股權,但公司可使用的資金的確增加了。(3)股權隨著此種激勵計劃發生了轉移,因此激勵對象一般都具有股權相應的表決權。
劣勢:

(1)對於激勵對象來說,一旦接受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就必須購買股權,因此一旦股權貶值,激勵對象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因此在激勵對象持有限制性股票時,實際上是承擔了風險。
(2)在獲取限制性股票激勵中,都需要激勵對象在即期投入資金,因此對其來說具有一定的資金壓力。

3.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由於股票增資權與公司市值掛鉤,既不適用於擬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上漲下跌一說),同時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使用的頻率越來越小,以下就不再做分析。

二、國內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
根據對於創業板的統計,大多數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都在上市前突擊進行了股權激勵。但是,也經常有準備上市的公司因為沒有處理好股權激勵事項而影響公司整體上市進程的案例。
多數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激勵只實行了一次。就目前而言已經上市國內A股上市公司上市前採用的方式仍然是以業績掛鉤現股的方式進行激勵。
1.大股東低價轉讓股份給管理層
該方式主要是通過公司股東按照比較低的價格將原有股份轉讓給需要激勵的公司高管、核心技術人員。一般該方式實施的前提是以上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在公司工作年限較長,業績優異,控股股東(大股東)為體現股東對以上人員經營業績的認可,對以往人員的一種追溯性獎勵。缺陷是稀釋了股東的控股權,並對企業未來經營的激勵效果不是非常明顯。
2.管理層作為新進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
該方式主要是通過公司股東同意,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分享上市之後的股權增值收益。一般增資擴股的價格與其他的財務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價格基本一致,應該都在公司內部形成了一定的股權激勵相應的考核體系,當經營業績等考核指標合格之後,准許這部分對公司的發展有較大貢獻的人員成為公司的股東。
3.曲線股權激勵
該方式與直接允許管理層直接增資擴股的方式不同的在於,管理層和核心技術骨乾的增資擴股價格與財務投資者、戰略投資者的價格不同。因此以上部分的股權激勵計劃可能不需要制定股權激勵的制度(只要可能不需要直接披露),也不需要請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對相關方案的有效性、合法性、相應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但是該方式則需要履行上述手續。
從以上方式可以看出,我國A股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一般都是以現股為主,側重於追溯激勵企業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激勵企業管理人員在上市之前保證公司的業績增長,成功實現上市的目標,畢竟上市之後股權才能實現最大額度的增值。至於上市之後留住公司的人才,激勵公司管理層關注公司業績的股權激勵計劃則主要通過上市之後再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來實現。

三、值得探索的三種股權激勵方式
(1)母公司以擬上市子公司的股權為標的
(2)上市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3)上市前的業績掛鉤股票激勵

㈢ 股權激勵和股票期權的區別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主要有4種常用模式,分別是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和分紅權/虛擬股票。
股票期權
(1)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公司事先授予激勵對象的是股票期權,公司事先設定了激勵對象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條件(通常稱為行權條件),只有行權條件成就時激勵對象才有權購買本公司股票(行權),把期權變為實在的股權。行權條件一般就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公司方面的:如公司要達到的預定的業績;二是等待期方面的:授予期權後需要等待的時間(等待期一般為2-3年);三是激勵對象自身方面的:如通過考核並沒有違法違規事件等。
(3)行權條件成熟後,激勵對象有選擇行權或不行權的自由。激勵對象獲得的收益體現在授予股票期權時確定的行權價和行權之後股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如果股票市場價高於行權價,並且對公司股票有信心,那麼激勵對象會選擇行權,否則激勵對象就會放棄行權,股票期權作廢。

應用特點:
股票期權以未來二級市場上的股價為激勵點,不需要企業支出大量的現金進行即時獎勵。所以股票期權特別適合成長期初期或擴張期的企業,特別是網路、科技等發展潛力大、發展速度快的企業採用。一方面,這種企業股價上升空加大,將激勵對象的收益與未來二級市場上的股價波動聯系起來,能夠達到很好的激勵作用,並且股票期權實施的時間期限一般比較長,一般為5-10年,所以對留住人才和避免管理層的短視行為具有較好的效果。同時,這種企業本身發展和經營的資金需求比較大,需要盡量降低激勵成本,而股票期權不需要企業現金支出,所以比較受該類企業的歡迎。當然,其他企業也完全可以採用這種模式,目前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採用最多的一種股權激勵模式,佔到80%以上。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6年專注於做股權這一件事。

㈣ 關於股票期權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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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國際動向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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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源於公司治理理論的股票期權制度在經歷了長時間的風光後,再一次成為人們評論的焦點,激勵經營者的股票期權,現在卻成為公司財務丑聞的制度陷阱,而這一制度陷阱的背後,卻是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問題,由此,人們的視線聚焦在股票期權會計上,本文試就股票期權會計的產生、發展,談談筆者的觀點。

一、引言

1953年,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re,CAP)第43號研究公報首次涉及「股票期權和股票購買計劃的補償(Stock Option and Stock Purchase Compensation Involved in Plans)」的會計處理問題。1972年,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APB)發布了APB第25號意見書:《關於發給員工股票的會計處理的意見書》(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opinion 25,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該意見書規定,公司採用「內在價值法(intrinsic value approach)計算期權費用,具體規定為:股票期權的行權價(exercise price)超過股票期權授予當日公允價值(fair market value)的部分,確認為期權費用,如果前者等於或小於後者,則期權費用為零。1973年6月,FASB又發布了《關於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的徵求意見稿(Exposure Draft of SFAS NO.123)。該徵求意見稿要求確認和處理由於授予員工股票而產生的薪酬費用(compens ation expense),通過運用公允價值框架(fair value framework)和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並確認為期權費用。由於受到來自許多方面的反對,(註:特別是來自商業團體和來自國會的強烈反對,甚至直接威脅到FASB作為一獨立的准則制定者的存在。)FASB於1995年10月發布了一份妥協的准則:FASB第123號公告《股票薪酬會計處理方法》(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SFAS NO.123)。該准則鼓勵但不是要求企業採用公允價值來核算股票期權,同時,該准則也允許企業沿用APB25,如果企業運作APB25的會計處理方法,則要求其在年度財務報表的附註(footnote)中披露匡算(pro forma)的凈收益(net income)和每股贏余(earnings per share,EPS);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也發布了IAS19」雇員福利(Employee Benefits)「以及英國會計准則緊急工作組(Urgent Issue Task Force)制定的」雇員所有權計劃基金會計(Accounting for ESOP Trusts,UITF13)「和」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hare Schemes,UITF17)「都涉及到了股票期權問題。

二、股票期權會計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美國股票期權會計因公司丑聞而倍受指責,其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制度漏洞

按照APB25,對於不同的股票期權,其會計處理方法是不同的:對於固定股票期權(fixed option plans)採用「內在價值法」(intrinsic value approach)計算期權費用,具體為:股票期權的行權價(exercise price)超過股票期權授予當日公允價值(fair market value)的部分,確認為期權費用,如果前者等於或小於後者,則期權費用為零,由於在授予時,其行權價與市價相同(at the money),沒有期權費用發生;對於業績股票期權和其他變動計劃,其計量日是當員工可以收到的股票數量及其行權價都是固定時的日期,由於計量日可能比授予日要晚得多,任何費用都是不確定的,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上升,那麼,業績股票期權計劃的期權費用將比固定股票期權計劃的要大,因而,公司往往會選擇固定股票期權。

而且,企業還可以在SFAS123與APB25之間進行選擇,雖然,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SFAS123優於APB25,但實際上,很少有企業採用這一方法,因為該會計處理方法將導致企業的每股收益(EPS)的大幅度下降,Nicholas·G·Apostolou.&.Larry Crumber的研究證明了這一點。SFAS123規定:如果企業選擇APB25,那麼,要求其在年度財務報表的附註(footnote)中披露匡算的凈收益和每股贏余。

我們看到,在這可選擇的背後,是確認與披露之爭,應該確認並達到確認標準的項目如果沒有確認,而是選擇披露的話,不但違背了一個基本的會計概念:披露財務信息並不能足以代替將其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而且也有損於財務報告的質量,這是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問題之一。

(二)解釋公告:解釋不清

為了克服這一「名存實亡」的局面,美國FASB發布了第44號解釋公告(FIN NO.44):《關於涉及股票薪酬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for Certain Transitions Involving Stock Compensation),該公告規定:企業必須費用化重定價期權(reprice options),但問題是當公司股價從原來的高位下跌時,企業會無從選擇:如果將行權價重定位於低價位,收益就會降低;如果不重新定價,將可能失去員工,而且FIN NO.44也有漏洞,公司可以通過重新定價(註:通過取消那些行權價高於公司股票市價的underwater options,然後重新定價,重新授予超過6個月有效的股票期權,就可以避免確認期權費用,Eastman Kodak,WorldCom就是利用漏洞。)避免了所有的薪酬費用。由此可見,該解釋公告並沒有從根本上改善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這是問題之二。

(三)准則制定:有失中立

按照美國現行的會計准則SFAS123規定,企業可以在APB25和SFAS123之間選擇,FASB承認,SFAS123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要優於APB25,SFAS123規定企業可以在SFAS123和APB25之間進行選擇,並不是處於會計上的原因,而是出於政治上的壓力,對於這一點,FASB也在SFAS123中承認了這一觀點(SFAS123,PP61-62),作為一個獨立性較強的准則制定結構,FASB一直是世人所推崇的標准,應該保持其中立性,不能對相同的交易規定受歡迎的和不受歡迎的處理方法,但在股票期權會計准則制定中,竟然屈服於政治壓力(當然,政治因素是任何活動都要考慮的,而且有時還比較大),但這卻導致准則失去了中立性,對於固定股票期權和業績股票期權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導致了企業選擇固定股票期權激勵方案,不但損害了准則的質量,也扭曲了經濟,這是問題之三。

(四)財務報告:流於形式

正是美國GAAP龐大的體系,存在一些漏洞,給企業留有「打擦邊球」的機會,使得期權費用沒有被確認,沒有反映在企業的損益表中,而我們知道,股票期權對企業、股東、雇員等利害關系人都有影響,不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反映期權費用,這樣的財務報表,不但不「真實公允」,也不符合「決策有用」和「保護投資者」的財務報告技師評估觀(註:在評價財務報告質量時,學術界有兩種觀點,即用戶需求觀(user needs perspective)和投資者保護觀(shareholder/investor protection perspective)。),這樣的「殘缺的」財務報告,顯然質量不高,這是美國股票期權會計種種問題的最終體現。

三、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國際動向

鑒於近來股票期權會計存在的上述問題,美國近期對此有較大變動,具體為:(1)2002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2002Sarbanes-Oxley法》,該法內容廣泛,其中就要求對會計進行改革(包括改革股票期權會計),這一法案的生效,將為股票期權會計的改革鋪平道路,同時,該法中也規定了要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的披露。(2)已經有一些公司,如Cinergy,Citibank,Coca-cola,GE等宣布他們將改變現有的員工股票期權的會計核算方法,將採用公允價值確認期權費用,其他公司也正關注這一事態的發展,FASB也歡迎這種做法,而且,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會計信息的用戶也對該做法表示支持。(3)為了向那些自願改變股票期權處理方法,選擇公允價值來核算基於股票的員工支付計劃的公司提供過渡指導,FASB於2002年10月4日,發布修訂SFAS123的建議公告(Proposal Statement):股票薪酬會計——過渡與披露(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Transition and Disclosure),該公告規定:企業可以採用追溯重報(Retroactive restatement)或沿用SFAS123的未來適用法(Prospective Recognition)作為過渡方法,也不要求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按SFAS123所要求的匡算額(pro forma amounts)。同時,該公告還要求企業向投資者提供更好、更高頻率的有關股票期權成本的信息。(4)2002年12月31日,美國FASB發布SFAS148《股票薪酬會計——過渡與披露》,用於修訂SFAS123,該公告規定了企業採用公允價值確認股票期權費用,並要求企業更明顯(prominent)、更高頻率的披露有關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基於股票的薪酬對匡算額(pro forma amounts)的影響。

IASB與FASB於2002年9月18日在Norwalk舉行聯合會議(joint meeting),商討共同致力於建立高質量、相互兼容的會計准則,以向國內和國際財務信息的用戶提供高質量的財務報告;2002年10月29日,美國FASB與IASB在倫敦發布了一份「諒解備忘錄(Memoranm of understanding)」,這表明在9月份Norwalk會議的基礎上,FASB與IASB在會計准則的協調上前進了重要的一步。由於沒有可以涵蓋有關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IFRS),IASB於2002年11月發布了以股票為基礎的支付方式的徵求意見稿(ED2:Share-Based Payment),該意見稿涵蓋了相當廣的范圍,如授予員工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s),團體間涉及股票支付的貨物或服務的交易,還包括使用基於股票的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註:因為支付的金額是以企業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價格為基礎的,如現金股票增值權(cash share appreciation right)。)的交易。同美國SFAS123一樣,該徵求意見稿也要求企業採用公允價值計量。

德國會計准則委員會(German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於2001年6月發布會計准則草案:股票期權計劃及其相似支付安排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for Share Option Plans and Similar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丹麥特許公共會計師協會(Danish Institute of State Authorised Public Accountants)於2000年4月發布了一份討論稿(Discussion Paper):股票薪酬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Treatmnt of Ahare-Based Payment);IASB、ASB和G4+1的其他國家於2000年7月發布的,由英國會計准則委員會主導的討論稿(Discussion Paper):股票薪酬會計(Accounting for Share-Based Payment)。

四、幾點啟示

我們看到,當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問題再次聚焦世人目光時,FASB和IASB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准則制定機構,都採取了積極的態度,特別是FASB和IASB商定將共同致力於高質量、可相互兼容的會計准則的制定,使我們看到了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美好明天,同時,我們應該從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變遷,特別是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問題中總結經驗,為我國的會計准則制定提供理論參考。

(一)採用基於原則的會計准則制訂方法

美國現行股票期權會計的種種問題的原因之一在於:美國的GAAP是以規則為基礎的方法(rules-based approach)制定的,顯得過於龐大、繁雜,有如此多的細節性規定,太多的例外(excptions)、解釋(interpretive)以及由AICPA、FASB的EITF發布的補充(implementation),使整個准則體系更加龐大,不但頒布一項新准則的效率不高,而且,准則使用者的學習成本也是非常高的,並且,使准則間的銜接有些鬆散,修訂准則也不容易,我們不得不稱贊美國FASB駕馭整個准則體系的能力,這恐怕令其他國家的准則制定者憾然。而歐洲和IASB卻走了另一條完全不同的路,他們的准則是基於原則的(Principles-Based),正如IASB主席David·Tweedie所言:「我們希望基於原則的、清晰的,可以讓企業與其審計師運用職業判斷而非求助於細節性的規則制定的陳報」。基於原則和規則基礎的准則制定方法,讓我們看到了准則制定方法的未來,在我國准則體系尚未達到美國GAAP的程度時,選擇基於原則的准則制定方法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會計准則的質量。

(二)計量屬性的選擇

在我們的會計准則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可以借鑒美國GAAP和IASB的經驗,可以少走彎路,應該從制定高質量會計准則的角度出發,高瞻遠矚地思考問題,而選擇恰當的計量屬性是保證會計准則質量的關鍵之一,在當前的會計實務中,多種計量屬性並存(註:SFAS.33對存在貨和固定資產計量定義了八種屬性:歷史成本、現行再生產成本、現行重置成本、可實現凈值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凈現值、重恢復價值、現行成本企業價值。),這是符合哲學邏輯的,正如FASB在制定「SFAS115——在特定債券和權益證券上投資的會計處理」時提供正確選擇計量屬性的範例那樣,可供選擇的計量屬性帶來了最相關的財務信息,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思想,在准則中明確規定何時、何種情況下採用何種計量屬性,而不應該盲目地接受或否定某種計量屬性。同時,我們看到,公允價值這種計量屬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註:當然,也有人認為,最近一系列的公司丑聞與公允價值計量有關,由於運用公允價值需要人的判斷,財務報表變得越來越復雜,有人甚至提出返回到過去的時代。),我們應該如何權衡,是我們在准則制訂中不得不關注的問題之一;在SFAS123中還引入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這也是一個新情況,今後的准則中,將會出現更多的資產定價模型,我們應予以適當的關注。

(三)應保持准則制定的中立性

美國FASB搖擺於APB25與SFAS123之間,表明了FASB立場的非中立性,FASB選擇妥協的、低質量的方案,導致了今天的公司財務丑聞,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股市的低迷,成本不可謂之不大,影響不可謂之深遠,就連FASB自己也承認,在APB25與SFAS123之間,APB25是沒有SFAS123優秀的,因為披露不能完全代替確認,這可以說是美國FASB的失職,我們應當以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為鑒,保持准則制訂者的中立性,不能以准則的低質量來迎合某些利益集團的偏好,我國的財政部是制定會計准則的法定機構,作為政府機構,具有較高的權威,但缺少其他各方參與的會計准則能否達到外部的「最優均衡」還是個未知數。

(四)注意會計准則的國際協調

從美國FASB最近主動同IASB接觸,並於去年10月19日發布「諒解備忘錄」來看FASB的立場有些改變,不論其動機是什麼,這件事使我們看到了會計准則國際協調的重要,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不斷擴大,以及世界范圍經濟交往的不斷增加,對各國現行會計准則進行協調的呼聲日益高漲(王松年,2002),這是一個大趨勢,我們應當在准則制定中考慮這一因素。

「參考文獻」

[1]李維友。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問題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王松年。會計准則的國際協調[J].會計論壇,2002,(1)

[3]段亞林。美國股票期權會計准則比較及借鑒[J].證券市場導報,2002,(6)。

[4] FASB.Proposal for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 to U.S.Standard Setting.200.

[5] FASB.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SFAS123.1995.

[6] APB.APB opinion 25: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1972.

[7] IASC.Employee Benefits.IAS19.1998.

[8] IASC.ED2:Share-Based Payment.November.2002.

[9] C.Terry Grant.Conrad S.Ciccottello.The Stock Options Accounting Subterfuge.Strategic Finance.April.2002.

[10] Gerald Searfoss and Dionne D.McNamee.Employer『s Accounting for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Journal of Accounting.February.1993.

[11] henry Morgenbesser,Marina Casani& Felicity,Gemson.Do Stock Options Have a Future in Amercia.IFLR.September.2002.

鄧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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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4_7/4070909320272.htm

㈤ 股票期權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股票期權對股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波動性增加: 股票期權的存在通常會增加標的股票的波動性。因為期權的交易涉及對未來價格的看漲和看跌賭注,這可能導致在期權到期前股票價格的更大波動。

2. 增加流動性: 股票期權市場的存在為股票提供了一個衍生品市場,增加了股票的流動性。投資者可以通過期權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投機或對沖策略,從而增加了對股票的買賣興趣,促進了市場流動性。


3. 公司財務管理: 公司頒發股票期權給員工作為激勵,這可能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當員工行使期權時,公司需要發行新股,這可能導致攤薄股權,影響每股收益和股價。

4. 股價走勢預期: 股票期權的價格受到期權隱含波動性的影響,而期權的隱含波動性通常反映了市場對股票未來波動性的預期。因此,股票期權市場可以提供對股票未來走勢的一種市場預期指引。

5. 投資者對公司的看法: 期權市場中的交易活動和持倉情況可以反映出投資者對於股票未來走勢的看法。例如,大量認購期權的購買可能被視為對股票未來上漲的看好。

總的來說,股票期權的引入為股票市場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和機會,同時也對股票的流動性、公司財務管理和市場預期產生了影響。這些影響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弊,取決於投資者和公司的具體需求和策略。

㈥ 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有什麼利益沖突

經營者,在創造財富的同時,能夠獲取更多的報酬、更多的享受;所有者,則希望以較小的代價(支付較少報酬)實現更多的財富。

協調:

1.解聘:所有者約束經營者。

2.接收:市場約束經營者。

3.激勵:股票期權和績效股兩種方式。

拓展資料

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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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股票期權的激勵方式是指企業運用每股收益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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