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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轉讓

發布時間:2024-10-04 16:25:37

1. 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和可公開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只有滿足一定條件、達到一定期限才能行使該期權;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已在境內或境外公開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期權。
2、交易場所不同。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只能由少數特定的人或機構進行交易;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境內或境外公開市場掛牌交易。

2. 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是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那麼,

股票期權分為兩種: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和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這兩種股票期權有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式。計算股票期權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不用減去費用扣除標准,與當月的工資收入分別計算所得稅。
(1)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員工獲得企業授予的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授予日不納稅,在行權日實際購買股票價格和當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差額,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就轉讓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則以轉讓的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員工獲得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在可行權日以該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以折扣方式購入股票期權,則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之後,轉讓該股票期權則屬於轉讓財產行為,取得的凈收入按照「轉讓財產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轉讓的如果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在海外市場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權,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 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里的哪類

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計算的相關規定
(一)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即其具體征稅規定
I非上市流通的股票期權
1、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財稅[2005]35)
2、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財稅[2005]35)
舉例說明:某公司於2005年12月31日授予該公司總經理1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間為3年,約定的行權價為2元一股。2008年12月31日,該總經理行權時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4元,則高總經理當日可以獲得價差收入=(4-2)×1萬股=2萬元。
3、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35)在通常情況下,內部發行的不可上市的股票期權在行權之前是不允許轉讓的。因為,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目的,就是想通過股票期權這一「金手銬」,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業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除非是因為公司改制等特殊原因使得原有企業被另一個企業收購,個人的股票期權也被一並收購,股票期權才允許在行權之前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取得的轉讓收入,應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35)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規定,個人轉讓在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的股票取得的價差收益是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在這里大家要確認個人轉讓的是什麼性質的股票,是公開發行的還是不公開發行的,是在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的,還是在國外公開發行的,只有轉讓在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的股票取得的價差收益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情況都要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5、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35)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利、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以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目前除外籍個人從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從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咱不征稅外,其他個人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II公開上市的股票期權
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於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國稅函[2006]902)
2、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國稅函[2006]902)
3、員工取得本條第(一)項所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902)
這三條規定我們已在第一部分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並給了大家一個實際的案例,這里就不再解釋了,大家直接參考第一部分就可以了。
(二)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來源的劃分
由於我國對於股票期權是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其對象不僅包括國內人員也包括外籍個人。既然涉及的外籍人員就牽涉到境內外收入的劃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和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據此,凡屬於因在中國境內工作月份而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至於如何確定一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與哪些工作月份(包括境內工作月份和境外工作月份)有關,則應視股票期權計劃或安排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國稅函[2006]902號文又進一步明確:「確定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的來源地時,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需劃分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該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總數是指員工按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規定,在可行權以前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總數」。
我們繼續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
A跨國公司對其集團員工實施雇員股票期權計劃,按該股票期權計劃規定,在集團工作滿一年的雇員可獲贈一定額度的股票期權,該股票期權約定受贈人可以在授予之日起繼續工作滿六個月後行權。甲先生(美國人)在該集團的工作經歷及獲贈股票期權和行權時間如下:甲先生2003年1月1日受雇於A跨國公司境外母公司,2004年1月1日被派到A跨國公司中國子公司工作至今。2004年1月1日因其在A跨國公司境外母公司和中國子公司工作滿一年而獲贈了一項股票期權。2004年7月1日行使該股票期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30萬元。
我們根據以上情況和國稅函[2006]902的規定,該員工獲得股票期權的境內外工作月份總數是指在可行權以前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總數,這包括以下幾部分:
①在境外母公司6個月的工作時間
②在中國境內6個月的工作時間,此時獲得股票期權的授權
③6個月的行權時間,即在獲得股票期權後在滿6各月可行權。要注意這里是可行權不是實際行權。
則甲先生30萬元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中,有30x12/18=20為來源與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如果上述股票期權是可以上市公開流通的權證,其他條件相同,我們假設在授予日即2004年1月1日,該權證的市場價格為12元。根據國稅函[2006]902的規定,甲先生2004年1月1日應確認12萬元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那這兒12萬元的所得如何進行境內、外所得的劃分呢?是按12x6/12=6,還是按12x12/18=8來確認境內收入呢。我們還是嚴格按照國稅函[2006]902的規定執行。該文件規定是該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總數是指員工按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規定,在可行權以前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總數。要注意是可行權以前必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數而不是授權日以前必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數。雖然對於公開發行的股票期權,我們在授權日就計算應鈉稅額,但根據文件,劃分境內外收入時還是按照可行權以前必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數來計算確定,所以我們還是應該按12x12/18=8來確認境內收入而不是12x6/12=6。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於應納稅款的計算,財稅[2005]35號文做了明確規定:
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一是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與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分別繳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用並入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一並計算稅款,而是分別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而是上款公式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述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包括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權而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月份數。
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財稅[2005]35)
參與稅後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財稅[2005]35)
員工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國稅函[2006]902)
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不相同的,以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加權平均數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計算公式如下:
規定月份數=∑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函[2006]902)

4. 個股期權能轉讓嗎

能轉讓。
個股期權合約的條款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合約標的名稱(代碼)、期權類型、合約單位、到期月份、行權價格、行權價格間距、最後交易日、行權日、行權交割方式、交割日等
合約到期月份為當月與下月, 以及 3 月、6 月、9 月及 12月中連續兩個季月(下季與隔季), 共4個月份合約,同時掛牌交易。合約最後交易日設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合約行權日同最後交易日(E日)。 行權交割為E+1日(對被行權者,E+1日可准備標的證券;對行權者,行權證券E+1日日終到賬,T+2可賣出)合約到期日同合約最後交易日。履約方式為歐式。即期權合約的買方(權利方)在合約到期日才能按期權合約事先約定的履約價格提出行權

5. 轉讓股票期權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應作為財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6. 什麼是股票期權交易

法律分析:股票期權交易是指股票交易雙方簽訂的關於期權交易的合同。期權交易實際是一種權利買賣,在期權規定的有效期間內,無論在此期間內該股票價格如何變動,期權購買者可以以原先約定的價格決定是否向期權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股票期權交易應當以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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