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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的案例研究

發布時間:2024-11-13 12:06:21

A. 累計股票期權的案例

中信泰富購買累計股票期權的例子
這次中信泰富錯買的杠桿外匯合約,可以說是變種的Accumulator。不同之處在於對賭的目標不是股價而是匯價。中信泰富為降低投資西澳鐵礦項目面對澳元升值的風險,簽訂了3份Accumulator式的杠桿式外匯合約,對沖澳元、歐元及人民幣升值的影響,其中澳元合約占絕大部分。由於合約只考慮對沖相關外幣升值影響,沒有考慮相關外幣的貶值可能,故只設有止贏金額,所簽合約中最高利潤只有5150萬美元,但虧損卻無底。如果澳元貶值至0.87美元以下,中信泰富在相關合約期滿前,每月要按以0.87美元的匯率雙倍承接澳元。
金融海嘯迫使澳洲減息,引發澳元下跌,澳元兌美元較中信泰富購入澳元兌美元匯率平均價0.87貶值20%。集團9月7日察覺合約潛在風險後已終止部分合約,當前已確認實際虧損8.077億港元。按現時仍持有之上述合約,中信泰富須接取的最高金額為94.4億澳元。按市場匯率報價計算,餘下合約至年底將虧損147億港元。中信泰富將按實際情況以3個辦法處理這批Accumulator外匯合約:終止合約、重組合約或繼續執行合約至期滿。由於預計集團對人民幣的需求為100億元,故無意終止該人民幣合約。

B. 股票增值權的經典案例

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A公司)於2009年底決定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實行股權激勵方案。H公司創建於2000年,注冊資金為100萬元,經過10年的發展,2009年底稅前利潤為800萬元,凈資產為2000萬元,,預計每股凈資產年增長率為100%。為實現公司長期戰略規劃,充分激勵人才,並為以後創業板上市留好介面。公司董事會決定接受建議,採用股權激勵五步法,自2010年開始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採用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首先根據該公司的生命周期階段和人才激勵特點,選定股權激勵模式。
(一)股:根據公司的十年積累,公司雖然注冊資本小,但是公司凈資產已經達到2000萬元,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時候,根據該方法,第一步確定股份面值為0.1元,則公司的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每股凈資產2元,針對公司發展階段,採用五步法裡面的增值激勵方式,即股份期權模式。(二)人:包括外部資源、高層管理人員在內的6人核心層加上10個中層人員被授予股份期權。
(三)價:初始授予股價按照2009年度每股凈資產確定初始授予價格,但股價增長模式不採用凈資產方式,採用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中的股價確定原則。
(四)量:根據五步法,該公司設計股權激勵,拿出總股本的20%,即200萬股授予。
(五)時:採取循環激勵,即每年授予100萬股的方式;每年的100萬股,再分兩年行權。行權比例6:4。 根據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初步設計了股權激勵方案,減少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短視行為。該方案由於分兩年來授予,分步行權,只能執行其中的一部分,高層管理人員只有在增加股東財富的前題下才可同時獲得收益,從而與股東形成了利益共同體。這種剩餘索取權驅動高層管理人員不斷努力提高公司業績,最終達到股東和高層管理人員雙贏的局面。穩定並吸引優秀人才。該方案通過每年循環授予的方式,一方面激勵公司現有高層管理人員勤勉工作,另一方面也可吸引外來優秀人才加盟。通過循環授予,該方案成功解決了其他企業由於一次性授予而不能給後進的高層管理人員以激勵的局限性。
採用五步法後,該方案的另外一個好處就是以凈資產確定初始價格,而非一直按照凈資產價格確定每年股價,從而更好體現了激勵成長性的特點。

C. 「股票期權行權價」是什麼意思

期權的本質是一份合約(合同)

合約裡面規定的價格就是行權價

比如我從你這里買一份關於伊利股份股票的期權合約,是這樣規定的

伊利股份限價40元/股,一個月內,無論伊利股份漲到多少錢,你都必須按照35元/股賣給我,那麼,為此,我願意支付8元作為定金給你(不退)。

於是:

行權價:這里的35元/股就是行權價,就是到時候的執行價格

權利金:10元的定金

時間周期是:一個月

這份期權的內在價值(內涵價值)就是40元-35元=5元

這份期權的時間價值=合約價格-內在價值=8元-5元=3元


那麼:

行權價有什麼用呢?

在場外股票期權里:行權價里可以計算自己大概什麼時候回本,上述案例來看,如果要回本,伊利股份要漲到43元/股。盈虧平衡點是43元,繼續往上漲的利潤才是純利潤。

50ETF期權和滬深300期權里:行權價一般用來作為選擇合約的標識,一般我們選擇行權價最接近50ETF或者300ETF的現值的合約進行交易。

這種合約被稱為平值合約

另外根據行權價可以區分期權合約是實值、虛值還是平值

如下圖:

D. 股票期權的計算

公司給予員工的期權應該有對應股票的認購價,該案例中沒有標明認購價,所以我以授權日公司股票價格為認購價。
1、小王不考慮出售股票期權,如果到期日該公司股價為10元/股,則小王可以以期權行使價格5元/股買入該公司股票,並在公開市場以10元/股出售。30元/股同樣處理。
2、期權行權日,股價30元/股,小王有兩種選擇:1、以25元/股的價格把期權賣出(因為已經是行權日了,所以期權幾乎沒有時間價值,只有內在價值)。2、行權期權,以5元/股買入股票,並在公開市場以30元/股出售。兩種方案的結果是一樣的,只是流程不同。

E. CPA會計股份支付准則應用案例解讀——限制性股票

本文針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類型的股份支付案例,詳細解釋了如何在CPA會計准則下進行會計處理。以甲公司為例,當公司向高級管理人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如果以股票為對價,會根據授予日的市場價格和授予價格確定公允價值,並在滿足條件後計入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而對於股票期權,公司則需要在等待期內按照期權的公允價值逐年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案例一】甲公司於20×1年1月1日授予500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為3元/股。激勵對象需在服務滿三年且凈利潤增長率達標後解鎖。20×1年12月31日,由於業績達標,計入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為3元/股。

【案例二】另一種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無需出資,可選擇在條件滿足時以5元/股購買股票。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期權公允價值3.6元/股確認費用,20×2年和20×3年則根據股價變動調整公允價值。20×3年12月31日,若凈利潤增長,公司需確認相應費用。

更多詳細會計處理請參考財政部發布的應用案例。如需討論或疑問,請在評論區留言。聲明:案例改編自財政部准則,僅供學習研究,引用需註明出處,侵權必究。

F. 漢叔和MT公司的「期權糾紛八年抗戰」| 股權激勵變成戰爭

「甜律師,您是否可以代理這個案件?我們打了七年多的官司,就換來了一紙敗訴的文書......」


2021年1月初,周一早上的事務所會客室,一位專程坐飛機從北京趕來的客戶焦急地訴說著他的案子,客戶在互聯網圈的花名叫漢叔。


他的故事要從2011年說起,當時的互聯網團購業務剛剛興起,至今心有餘悸的百團大戰就發生在那個年代,那時候團購業務的競爭已經白熱化了,可謂是血流成河,一片狼藉,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無數的公司倒在了競爭的路上。在這個大背景下,漢叔的團購業務創業小公司被MT公司兼並了,漢叔帶著團隊也加入了MT公司。


加入公司半年多,MT公司老大「興大大」就發了張全英文的期權授予通知給漢叔,授予漢叔35000股期權。漢叔拿到期權的那一刻眼眶居然有點濕潤,雖然都是英文也看不懂,就看懂了幾行阿拉伯數字:授予日期2011年8月1日,期權股數35000股,還有老闆的名字」興大大」.....但是無論如何這是老闆在激勵自己啊,得好好乾啊,出去干架也特別有勁(根據漢叔敘述,當時團購業務真的有打架佔山頭的情況)。可是好景不長,漢叔因各種原因在2013年5月的時候被降職了,從城市經理降為BD經理,矛盾和隱患也就此埋下......


2013年8月,漢叔聽到公司同事在議論,自己的期權數量因為降職變更了......什麼情況,自己居然不知道,性格直爽的漢叔就到公司人事處理論,因為最終沒有給予明確的答復,聽說離職才能行權的漢叔毅然決然地離職了。可是事情遠沒有漢叔想的簡單,離職後,期權數量公司是告知了,但與自己咨詢律師的數量相比,相去甚遠,於是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漢叔走上了維權的道路。


這一走他就走了七年多的光陰,光光讓這個案子能在咱們自己國家的領土管轄就走了五年多的時間,實體審理部分又用了一年多時間,案子一審判決終於下來了,駁回漢叔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因為漢叔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審理期權數量究竟是多少,原因是漢叔根本就沒有資格要求行權,就這樣一紙敗訴文書落下,回到了故事開篇的場景。


漢叔的故事還未完待續,轉述他的話:「我不是投機分子,我在MT公司的時候,公司前景渺茫,能否上市誰都不知道,我堅持這么多年只為一個說法,如果『興大大』可以給我一個說法,我可以不要一分期權!」也許是被漢叔的執著所感動,也許是從事這么多年股權法律服務,真的希望為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法律服務的完善盡點心,盡點力,我接受了這個案件的二審代理。所以我的身份就不再是故事的轉述師了,我要加入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了。


由於本案的二審還沒有開庭審理,作為二審律師我也不可能去披露更多的故事情節。今天寫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談談股權激勵與競業限制的關系。我們常說激勵與約束是相輔相成,就像一對孿生兄弟,天底下沒有白送的午餐,公司對你進行股權激勵,是鑒於你的 歷史 成績和激勵你的未來貢獻,自然不可能不對你作出約束,這是理所應當的。本文就從 【股權激勵與勞動爭議的關系】、【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競業限制條款的解除】 三個方面來作出分析與提出建議,希望帶給大家一些新的思路與啟發。


1、股權激勵與勞動爭議的關系


漢叔的這個案件,為什麼因為管轄問題審理了這么久? 究其主要原因還是關於各方法律關系的爭議,法律關系決定了爭議適用的法律與管轄地,以及協議的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最終,法院認為MT公司與漢叔簽訂的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是用人單位籍以關聯公司對勞動者實施的激勵方式,從而達到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約束與激勵的目的。


而勞動關系的建立、履行與解除,對漢叔股票期權收益的實現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故上述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明顯不同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因而,在相關條款的解釋、權利義務的平衡方面,必須考慮勞動關系雙方在締約時的地位及談判能力的不對等性,而這正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典型特徵,基於上述理由,本案股票期權爭議可納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范疇。

Tips: 我們認為股權激勵是否納入勞動爭議范疇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並非所有的股權激勵糾紛均可納入勞動爭議的范疇。 股權激勵究竟是勞動法律關系還是合同法律關系,還是要基於股權激勵的模式、股權激勵主體與各方權利義務的細節來分析 ,不能一概而論。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爭議,各地法院裁量的法律關系也都有不同觀點。


所以對於激勵對象而言,還是要重視股權激勵協議的法律效力,按照平等民事主體的合同來守約,關於合同的形式,中文還是英文,合同條款的含義,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與管轄地都要在簽約的時候弄清楚。

2、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

關於第二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就是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究竟在哪裡,如何去平衡勞動者的擇業選擇權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利益保護問題 。在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中,通常會約定負有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我們認為這里的競爭關系並非僅僅機械依照公司經營范圍是否存在重疊來判斷, 而應當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業務、勞動者從事的經營業務、是否構成橫向競爭和縱向競爭、是否存在直接競爭與間接竟爭等多個因素進行認定。


比如(2014)一中民終字第05957號案件:法院認為「東方公司與綠色森林公司雖均屬於廣義的互聯網從業者,艾俊在兩公司所從事的也均系與軟體開發相關的技術類工作,但東方公司的網站截圖顯示該公司從事的系與綠色森林公司不同的業務范圍,針對的系不同的客戶群體。現綠色森林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兩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或艾俊利用了其在綠色森林公司掌握的技術、客戶等資源謀求在東方公司的職位。艾俊在從綠色森林公司離職後六個月內並未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承諾書中的競業限制義務,綠色森林公司應向艾俊支付2013年2月29日至8月28日期間的競業限制補償金32400元。」


Tips: 所以根據立法本意,競業限制義務的邊界應當劃定在「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這條紅線上。如果超過合法合理的限度,超過部分屬於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損害了 社會 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3、競業限制條款可以附條件解除

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最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編,都允許協議各方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擁有自願協商、意思自治的權利。所以無論股權激勵屬於哪種法律關系,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具有解除競業限制義務條件的約定應當被確認合法有效。


當所附條件成就時,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將不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比如(2018)京02民終6324號案件,法院認為「如中汽華北公司連續兩個月未向吳麗娜支付上述費用,則吳麗娜的上述競業限制義務於第二個應支付未支付的日期解除,中汽華北公司不再負有支付補償金的義務,吳麗娜也不再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中汽華北公司與吳麗娜勞動合同於2016年6月30日終止,但中汽華北公司既未告知吳麗娜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的約定,又未向吳麗娜支付過競業限制補償金,故吳麗娜的競業限制義務已於2016年9月25日解除。」


Tips: 上述案例就充分體現了 「合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照法定」的普適原則 ,既然協議各方對於競業限制義務的解除已經約定了條件,那麼條件成就時,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自然應當予以免除。


所以,我們建議作為激勵對象,遇到公司與你們簽署競業限制條款,必須重視,要簽署附解除條件的競業限制條款,如果公司不支付補償金超過一定期限,競業限制義務就自動取消。千萬不要像漢叔一樣,MT公司分文不付,還給漢叔套了個競業的枷鎖,這就不對等了。


回到漢叔的案子,先是股權激勵法律關系各方出現了爭議導致管轄問題就是一波三折,好不容易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可還沒有正式審查期權授予數量的問題就遇到了攔路虎——競業限制的問題。


所以本文我們特地分析了股權激勵與競業限制的一些法律觀點,希望我們的研究可以對漢叔的二審有幫助,也真心希望可以給像漢叔一樣的激勵對象一點啟發和幫助。漢叔的維權之路漫漫,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給予他一點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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