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是否可以買基金股票
<公務員法>原文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覺得營利性活動很難界定。存錢獲得利息算不算營利性活動?買國債算不算營利性活動?況且買基金買股票不一定包賺不賠的,如果買股票買基金賠了又算不算營利性活動?我個人認為如果買國債存錢都不算營利性活動,買基金買股票更算不上是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可以在非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同樣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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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職人員買基金違法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票。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來讓自己投資獲益。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Ⅲ 公務員炒股違法嗎
公務員炒股不違法。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了這四類人以外都可以炒股(而且不能在工作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管部門和國有控股單位的內幕信息負責人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2、證券監管局及其派出機構、期貨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
3、如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期貨,或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工作,證券執業資格並頌的會計(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估機構工作,黨政機關工作人敬槐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4、掌握內幕信息的相關工作人員離職後三個月內將繼續受本規定約束。因任職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處置任職前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絕稿鄭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Ⅳ 公務員購買基金違法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可以投資股票和基金,但是必須遵循一些規定,不能出現以下情況: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它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