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股權激勵行權股價
股權激勵行權股價是指,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被激勵對象有權購買或處置公司股票的價格。
詳細解釋如下:
股權激勵是現代企業管理中常用的一種激勵手段,主要用於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提升公司的業績。在這種計劃中,公司會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約定,給予員工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或者股票期權。而行權股價則是這種激勵計劃中的一個核心概念。
行權股價是股權激勵計劃中的一個重要參數,它決定了被激勵對象購買或處置公司股票的價格。簡單來說,它就是股權激勵計劃中被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價格。這個價格一般根據市場情況、公司業績和其他相關因素來設定。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行權股價的設定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被激勵對象的利益和公司實施激勵計劃的效果。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行權股價的設定需要考慮到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市場環境以及員工的利益。合理的行權股價能夠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從而促進公司的長期發展。同時,行權股價也是約束被激勵對象行為的一個重要工具,確保被激勵對象在行使權利時能夠考慮到公司的整體利益和市場反應。
總之,股權激勵行權股價是股權激勵計劃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對於公司和被激勵對象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合理的設定和調整,可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提升公司業績,實現公司和員工的共同發展。
❷ 什麼是股權激勵行權價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平行價就是公司管理層或者員工達到原來制定的股權激勵條件,比如業績增長目標,那麼就可以獲得股權激勵,在規定的時間里以原來確定的行權價,買入獲得的股權激勵的股份。行權價就是原來制定的股權激勵方案規定的一個價格,一般遠遠低於股票現價,但是有嚴格的限售日期。目的是為了激勵管理層或者員工更好的為公司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❸ 什麼是股權激勵行權價格
不少企業在實行股權激勵時,行權價是指企業管理人員以這個價格買進公司股票,這個價格在很大程度是那是公司的目標。具有期權的管理人員只有努力把公司經營好。讓股價超過行權價格,他才能賺錢。股價在股權激勵的作用下,現實股價會在多方面努力下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擴展知識;根據薛中行創立的五步連貫股權激勵法,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應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3、在期權類股權激勵中,員工為取得股權需要支付行權價格,即在授予時約定的,激勵對象未來購買公司股票的價格。員工購買期權時,是寄希望於未來公司股權價值高過此時約定的行權價格,此時,員工購買的期權的價值會通過公司未來股票價格和彼時約定的行權價之間的差額表現出來。
既然員工的邏輯是,價廉物美,還可獲取長期收益,而企業的邏輯是,員工未來會給企業帶來的增益,以及長期與公司共同創業的穩定,那麼,即使員工需要出錢,這個價格也應當按照公司股權市場價值的合理折扣價購買期權。
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權價格的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權價格如何確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因為涉及公眾股東的利益,所以要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5、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6、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7、為了明確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規定:「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