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可行權股票
可行權股票是指,持有者在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行使相關權利,將這些股票轉換為另一種形式或者獲得相應收益的股票。
以下是對可行權股票的詳細解釋:
一、可行權股票的基本定義
可行權股票是賦予持有者某種特定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這種權利可以是轉換為公司其他證券的權利,或者是獲得現金股息或其他收益的權利。只有當持有者滿足相應的條件,例如持有時間、公司業績等,才能行使這些權利。
二、可行權股票的特點
1. 條件性行使:不同於普通股票,可行權股票的持有者行使權利是有條件的,必須滿足特定的時間、價格或其他條件。
2. 激勵作用:可行權股票常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用於吸引和留住關鍵員工或管理者。比如公司為員工發放股票期權作為薪酬的一部分,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 風險控制:對於公司而言,發行可行權股票可以幫助其吸引外部投資,同時這種工具可以作為債務或股權融資的一種替代方式,幫助公司更好地管理財務風險。
三、可行權股票的實際應用
在資本市場中,可行權股票經常被用作股權激勵計劃的一部分。例如,公司可能會向高管或核心員工發放股票期權或認股權證。當這些員工努力工作推動公司業績上升時,股票期權就可以轉化為實際股份或產生經濟收益,從而激勵員工繼續為公司創造價值。同時,對於投資者來說,購買可行權股票也需要注意相關的風險和市場動態,以確保自己的投資決策能夠帶來預期收益。
綜上所述,可行權股票是一種具有特定條件和權利的金融工具,既可以作為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又能幫助企業管理和控制財務風險。同時,對於投資者而言,了解和投資可行權股票也需要對相關知識和市場動態有深入的了解。
2. 股票的期權行權價格是什麼意思是到了可行權時間後,可以以這個價格進行買賣,是這個意思嗎
行權價格和權證價格緊密相關,行權價格依附於權證而存在。對認沽權證來說,行權價格高於行權期證券價格時,權證有內在價值;對認購權證來說,行權價格低於證券價格時,權證有內在價值。
權證的定義權證二個主要特點:
1、權證表徵了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權證持有人據此享有的權利與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在權利內容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即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權證持有人對標的證券發行人和權證發行人的內部管理和經營決策沒有參與權;
2、權證賦予權證持有人的是一種選擇的權利而不是義務。與權證發行人有義務在持有人行權時依據約定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不同,權證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自主選擇行權還是不行權,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 期權執行價格的科學制定經理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
股票期權行權價是否合理,關繫到期權激勵是否有效。股票期權行權價的確定,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現值有利法,即行使價低於當前股價;二是等現值法,即行使價等於當前市價;三是現值不利法,即行使價高於當前股價。
美國國內稅務法規規定,行權價不能低於股票期權贈與日的公平市場價格。不同公司對公平市場價格的規定不同,如有的規定是贈與日最高市場價格與最低市場價格的平均價,有的規定是贈與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某經理人擁有該公司10%以上的股份時,如股東大會同意他參加股票期權計劃,則他的行權價必須高於或等於贈與日公平市場價格的110%。而在中國香港,有關法律條款中規定,認股價以股權售出日前5個交易日在聯交所的平均收市價的80%或股份之面值的以較高者為准,顯然這是對現值有利法的一種限制。至於採用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則由公司自己決定。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應當遵循公平市價原則和發行價原則。然而,即便我們能夠完全遵循這兩條原則,在制定股票期權行權價時仍會遇到很多需要解決的矛盾。具體表現在:如將股票期權行權價定為「公允市價」,則「公允市價」存在被人為扭曲的可能,因為股東們不能防止在可預期的期權贈與日前公司的某些財務記錄被蓄意操縱,以獲得一個較低的行權價;而在行權日也可能存在人為扭曲的高市價,以獲得較高的行權價差。解決這一矛盾的惟一可行的辦法是,將「公允市價」定義為某一時間段(如股權售出日前若干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並規定行權價為該平均值的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