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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2、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3、等待期、禁售期和鎖定期等規。股票期權在授予後存在等待期(一年以上),然後進入可行權期。一般設計為分次行權(可為勻速或加速行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均增加設置了可行權條件(如設置一些財務指標門檻等)。一旦行權認購股票後,股票的出售則不再受到限制,只需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對高管出售股票等的有關規定。限制性股票則在授予時規定有嚴格條件(如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激勵對象獲得股票後存在一定時期的禁售期,然後進入解鎖期(3年或者以上),符合嚴格的解鎖條件後每年才可將限定數量的股票上市流通。
4、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區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行權價格具有明確規定,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從授予價格的經濟學含義考慮,授予價格應為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由於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並不同於計劃草案公布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一般與市場價格存在折價,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實購買成本差異很大,所以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沒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具體規定。
5、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學中的期權定價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樹定價模型)進行測算,依賴於股票市價、行權價、股票收益率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分紅率等參數決定。而管理層的激勵股票期權與作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權存在各種現實差異(如激勵股票期權無流通市場、存在等待期等),無論採用B-S還是二叉樹定價模型計算的期權價值,都不能符合激勵期權的真實價值。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估值則十分簡單,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即為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值扣除授予價格,並無未來的等待價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擁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6、會計核算的區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都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確定公允價值(即上述評估價值)。對於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進行估計,按照授予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對於限制性股票,一般並無等待期,授予後即讓激勵對象持有股票。如果採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方式,則將激勵基金計入下一期的成本費用和扣減銀行存款。如果採用定向發行,則增加公司股本和銀行存款,對於企業來說,並無成本費用。
7、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區別。股票期權主要體現在計劃等待期內逐年對公司的人工成本費用增加,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因此,期權成本會減少企業利潤,但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由於期權估值較高(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規模較大(可達公司股本的10%),因此對公司利潤的負面影響可能比較大。限制性股票對公司財務的影響,主要是提取激勵基金方式下產生的現金流出和成本費用增加,其他兩種方式下並無直接的不利影響。
8、激勵力度的區別。就股權激勵的股本規模而言,二者並無區別,總股本的10%均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國資委另外增加一項規定,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股票期權計劃總份額一般事先均確定,而限制性股票數量可能是事先確定的(如採取定向發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確定的,最終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實質上取決於年度公司利潤的完成,因為提取激勵基金均來自於年度利潤的增量,能夠買到的股票數量則依賴於當時的股價。就同樣數量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權的激勵力度弱於限制性股票。
9、稅收制度。根據相關規定,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不需要征稅。員工行權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出售股票時,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❸ 關於股票期權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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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國際動向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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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源於公司治理理論的股票期權制度在經歷了長時間的風光後,再一次成為人們評論的焦點,激勵經營者的股票期權,現在卻成為公司財務丑聞的制度陷阱,而這一制度陷阱的背後,卻是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問題,由此,人們的視線聚焦在股票期權會計上,本文試就股票期權會計的產生、發展,談談筆者的觀點。
一、引言
1953年,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re,CAP)第43號研究公報首次涉及「股票期權和股票購買計劃的補償(Stock Option and Stock Purchase Compensation Involved in Plans)」的會計處理問題。1972年,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APB)發布了APB第25號意見書:《關於發給員工股票的會計處理的意見書》(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opinion 25,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該意見書規定,公司採用「內在價值法(intrinsic value approach)計算期權費用,具體規定為:股票期權的行權價(exercise price)超過股票期權授予當日公允價值(fair market value)的部分,確認為期權費用,如果前者等於或小於後者,則期權費用為零。1973年6月,FASB又發布了《關於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的徵求意見稿(Exposure Draft of SFAS NO.123)。該徵求意見稿要求確認和處理由於授予員工股票而產生的薪酬費用(compens ation expense),通過運用公允價值框架(fair value framework)和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並確認為期權費用。由於受到來自許多方面的反對,(註:特別是來自商業團體和來自國會的強烈反對,甚至直接威脅到FASB作為一獨立的准則制定者的存在。)FASB於1995年10月發布了一份妥協的准則:FASB第123號公告《股票薪酬會計處理方法》(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SFAS NO.123)。該准則鼓勵但不是要求企業採用公允價值來核算股票期權,同時,該准則也允許企業沿用APB25,如果企業運作APB25的會計處理方法,則要求其在年度財務報表的附註(footnote)中披露匡算(pro forma)的凈收益(net income)和每股贏余(earnings per share,EPS);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也發布了IAS19」雇員福利(Employee Benefits)「以及英國會計准則緊急工作組(Urgent Issue Task Force)制定的」雇員所有權計劃基金會計(Accounting for ESOP Trusts,UITF13)「和」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hare Schemes,UITF17)「都涉及到了股票期權問題。
二、股票期權會計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美國股票期權會計因公司丑聞而倍受指責,其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制度漏洞
按照APB25,對於不同的股票期權,其會計處理方法是不同的:對於固定股票期權(fixed option plans)採用「內在價值法」(intrinsic value approach)計算期權費用,具體為:股票期權的行權價(exercise price)超過股票期權授予當日公允價值(fair market value)的部分,確認為期權費用,如果前者等於或小於後者,則期權費用為零,由於在授予時,其行權價與市價相同(at the money),沒有期權費用發生;對於業績股票期權和其他變動計劃,其計量日是當員工可以收到的股票數量及其行權價都是固定時的日期,由於計量日可能比授予日要晚得多,任何費用都是不確定的,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上升,那麼,業績股票期權計劃的期權費用將比固定股票期權計劃的要大,因而,公司往往會選擇固定股票期權。
而且,企業還可以在SFAS123與APB25之間進行選擇,雖然,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SFAS123優於APB25,但實際上,很少有企業採用這一方法,因為該會計處理方法將導致企業的每股收益(EPS)的大幅度下降,Nicholas·G·Apostolou.&.Larry Crumber的研究證明了這一點。SFAS123規定:如果企業選擇APB25,那麼,要求其在年度財務報表的附註(footnote)中披露匡算的凈收益和每股贏余。
我們看到,在這可選擇的背後,是確認與披露之爭,應該確認並達到確認標準的項目如果沒有確認,而是選擇披露的話,不但違背了一個基本的會計概念:披露財務信息並不能足以代替將其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而且也有損於財務報告的質量,這是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問題之一。
(二)解釋公告:解釋不清
為了克服這一「名存實亡」的局面,美國FASB發布了第44號解釋公告(FIN NO.44):《關於涉及股票薪酬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for Certain Transitions Involving Stock Compensation),該公告規定:企業必須費用化重定價期權(reprice options),但問題是當公司股價從原來的高位下跌時,企業會無從選擇:如果將行權價重定位於低價位,收益就會降低;如果不重新定價,將可能失去員工,而且FIN NO.44也有漏洞,公司可以通過重新定價(註:通過取消那些行權價高於公司股票市價的underwater options,然後重新定價,重新授予超過6個月有效的股票期權,就可以避免確認期權費用,Eastman Kodak,WorldCom就是利用漏洞。)避免了所有的薪酬費用。由此可見,該解釋公告並沒有從根本上改善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這是問題之二。
(三)准則制定:有失中立
按照美國現行的會計准則SFAS123規定,企業可以在APB25和SFAS123之間選擇,FASB承認,SFAS123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要優於APB25,SFAS123規定企業可以在SFAS123和APB25之間進行選擇,並不是處於會計上的原因,而是出於政治上的壓力,對於這一點,FASB也在SFAS123中承認了這一觀點(SFAS123,PP61-62),作為一個獨立性較強的准則制定結構,FASB一直是世人所推崇的標准,應該保持其中立性,不能對相同的交易規定受歡迎的和不受歡迎的處理方法,但在股票期權會計准則制定中,竟然屈服於政治壓力(當然,政治因素是任何活動都要考慮的,而且有時還比較大),但這卻導致准則失去了中立性,對於固定股票期權和業績股票期權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導致了企業選擇固定股票期權激勵方案,不但損害了准則的質量,也扭曲了經濟,這是問題之三。
(四)財務報告:流於形式
正是美國GAAP龐大的體系,存在一些漏洞,給企業留有「打擦邊球」的機會,使得期權費用沒有被確認,沒有反映在企業的損益表中,而我們知道,股票期權對企業、股東、雇員等利害關系人都有影響,不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反映期權費用,這樣的財務報表,不但不「真實公允」,也不符合「決策有用」和「保護投資者」的財務報告技師評估觀(註:在評價財務報告質量時,學術界有兩種觀點,即用戶需求觀(user needs perspective)和投資者保護觀(shareholder/investor protection perspective)。),這樣的「殘缺的」財務報告,顯然質量不高,這是美國股票期權會計種種問題的最終體現。
三、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國際動向
鑒於近來股票期權會計存在的上述問題,美國近期對此有較大變動,具體為:(1)2002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2002Sarbanes-Oxley法》,該法內容廣泛,其中就要求對會計進行改革(包括改革股票期權會計),這一法案的生效,將為股票期權會計的改革鋪平道路,同時,該法中也規定了要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的披露。(2)已經有一些公司,如Cinergy,Citibank,Coca-cola,GE等宣布他們將改變現有的員工股票期權的會計核算方法,將採用公允價值確認期權費用,其他公司也正關注這一事態的發展,FASB也歡迎這種做法,而且,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會計信息的用戶也對該做法表示支持。(3)為了向那些自願改變股票期權處理方法,選擇公允價值來核算基於股票的員工支付計劃的公司提供過渡指導,FASB於2002年10月4日,發布修訂SFAS123的建議公告(Proposal Statement):股票薪酬會計——過渡與披露(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Transition and Disclosure),該公告規定:企業可以採用追溯重報(Retroactive restatement)或沿用SFAS123的未來適用法(Prospective Recognition)作為過渡方法,也不要求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按SFAS123所要求的匡算額(pro forma amounts)。同時,該公告還要求企業向投資者提供更好、更高頻率的有關股票期權成本的信息。(4)2002年12月31日,美國FASB發布SFAS148《股票薪酬會計——過渡與披露》,用於修訂SFAS123,該公告規定了企業採用公允價值確認股票期權費用,並要求企業更明顯(prominent)、更高頻率的披露有關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基於股票的薪酬對匡算額(pro forma amounts)的影響。
IASB與FASB於2002年9月18日在Norwalk舉行聯合會議(joint meeting),商討共同致力於建立高質量、相互兼容的會計准則,以向國內和國際財務信息的用戶提供高質量的財務報告;2002年10月29日,美國FASB與IASB在倫敦發布了一份「諒解備忘錄(Memoranm of understanding)」,這表明在9月份Norwalk會議的基礎上,FASB與IASB在會計准則的協調上前進了重要的一步。由於沒有可以涵蓋有關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IFRS),IASB於2002年11月發布了以股票為基礎的支付方式的徵求意見稿(ED2:Share-Based Payment),該意見稿涵蓋了相當廣的范圍,如授予員工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s),團體間涉及股票支付的貨物或服務的交易,還包括使用基於股票的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註:因為支付的金額是以企業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價格為基礎的,如現金股票增值權(cash share appreciation right)。)的交易。同美國SFAS123一樣,該徵求意見稿也要求企業採用公允價值計量。
德國會計准則委員會(German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於2001年6月發布會計准則草案:股票期權計劃及其相似支付安排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for Share Option Plans and Similar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丹麥特許公共會計師協會(Danish Institute of State Authorised Public Accountants)於2000年4月發布了一份討論稿(Discussion Paper):股票薪酬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Treatmnt of Ahare-Based Payment);IASB、ASB和G4+1的其他國家於2000年7月發布的,由英國會計准則委員會主導的討論稿(Discussion Paper):股票薪酬會計(Accounting for Share-Based Payment)。
四、幾點啟示
我們看到,當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問題再次聚焦世人目光時,FASB和IASB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准則制定機構,都採取了積極的態度,特別是FASB和IASB商定將共同致力於高質量、可相互兼容的會計准則的制定,使我們看到了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美好明天,同時,我們應該從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變遷,特別是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問題中總結經驗,為我國的會計准則制定提供理論參考。
(一)採用基於原則的會計准則制訂方法
美國現行股票期權會計的種種問題的原因之一在於:美國的GAAP是以規則為基礎的方法(rules-based approach)制定的,顯得過於龐大、繁雜,有如此多的細節性規定,太多的例外(excptions)、解釋(interpretive)以及由AICPA、FASB的EITF發布的補充(implementation),使整個准則體系更加龐大,不但頒布一項新准則的效率不高,而且,准則使用者的學習成本也是非常高的,並且,使准則間的銜接有些鬆散,修訂准則也不容易,我們不得不稱贊美國FASB駕馭整個准則體系的能力,這恐怕令其他國家的准則制定者憾然。而歐洲和IASB卻走了另一條完全不同的路,他們的准則是基於原則的(Principles-Based),正如IASB主席David·Tweedie所言:「我們希望基於原則的、清晰的,可以讓企業與其審計師運用職業判斷而非求助於細節性的規則制定的陳報」。基於原則和規則基礎的准則制定方法,讓我們看到了准則制定方法的未來,在我國准則體系尚未達到美國GAAP的程度時,選擇基於原則的准則制定方法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會計准則的質量。
(二)計量屬性的選擇
在我們的會計准則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可以借鑒美國GAAP和IASB的經驗,可以少走彎路,應該從制定高質量會計准則的角度出發,高瞻遠矚地思考問題,而選擇恰當的計量屬性是保證會計准則質量的關鍵之一,在當前的會計實務中,多種計量屬性並存(註:SFAS.33對存在貨和固定資產計量定義了八種屬性:歷史成本、現行再生產成本、現行重置成本、可實現凈值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凈現值、重恢復價值、現行成本企業價值。),這是符合哲學邏輯的,正如FASB在制定「SFAS115——在特定債券和權益證券上投資的會計處理」時提供正確選擇計量屬性的範例那樣,可供選擇的計量屬性帶來了最相關的財務信息,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思想,在准則中明確規定何時、何種情況下採用何種計量屬性,而不應該盲目地接受或否定某種計量屬性。同時,我們看到,公允價值這種計量屬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註:當然,也有人認為,最近一系列的公司丑聞與公允價值計量有關,由於運用公允價值需要人的判斷,財務報表變得越來越復雜,有人甚至提出返回到過去的時代。),我們應該如何權衡,是我們在准則制訂中不得不關注的問題之一;在SFAS123中還引入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這也是一個新情況,今後的准則中,將會出現更多的資產定價模型,我們應予以適當的關注。
(三)應保持准則制定的中立性
美國FASB搖擺於APB25與SFAS123之間,表明了FASB立場的非中立性,FASB選擇妥協的、低質量的方案,導致了今天的公司財務丑聞,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股市的低迷,成本不可謂之不大,影響不可謂之深遠,就連FASB自己也承認,在APB25與SFAS123之間,APB25是沒有SFAS123優秀的,因為披露不能完全代替確認,這可以說是美國FASB的失職,我們應當以美國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為鑒,保持准則制訂者的中立性,不能以准則的低質量來迎合某些利益集團的偏好,我國的財政部是制定會計准則的法定機構,作為政府機構,具有較高的權威,但缺少其他各方參與的會計准則能否達到外部的「最優均衡」還是個未知數。
(四)注意會計准則的國際協調
從美國FASB最近主動同IASB接觸,並於去年10月19日發布「諒解備忘錄」來看FASB的立場有些改變,不論其動機是什麼,這件事使我們看到了會計准則國際協調的重要,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不斷擴大,以及世界范圍經濟交往的不斷增加,對各國現行會計准則進行協調的呼聲日益高漲(王松年,2002),這是一個大趨勢,我們應當在准則制定中考慮這一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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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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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www.chinaacc.com/new/2004_7/4070909320272.htm
❹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涉稅問題分析
上市公司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授予其在特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這些規定與企業所得稅和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息息相關。接下來,本文將詳細介紹股票期權激勵在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處理以及個人所得稅處理等方面的主要問題與解析。
### 會計核算
以A公司為例,其向200名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授予日不作賬務處理,而是在行權日或等待期結束後,根據估計的職員離職率確認成本費用。2016年至2018年的賬務處理涉及將確認的成本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並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假設155名職員全部行權,還需調整銀行存款和股本等科目。
### 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因此,對於A公司,應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個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所得稅處理涉及適用對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自行申報規定、計稅基本規定、個稅計算方法、納稅期限延長規定以及爭議問題——控股比例計算。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時,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股票期權性工資薪金所得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延長納稅期限規定
財稅[2016]101號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條款對比財稅[2009]40號文,擴大了適用對象,延長了納稅期限,並明確了納稅人可以最長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
### 控股比例計算爭議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占股份比例30%以上)企業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性工薪所得應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然而,在存在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情況下,文件未明確如何合並計算控股關系。根據控制關系標准和會計合並報表相關規定,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需要合並計算,因此對於聯屬結構持股超過30%以上的控股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性工資薪金,可以適用財稅[2005]35號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報告與備案
相關涉稅文件規定了報告與備案要求,包括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等。這些文件詳細規定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稅務處理流程與要求,確保了稅法的合規性與透明性。
❺ 簡述股票期權激勵的利與弊
股票期權激勵的優勢:他們是擁有自主投票權的正式股東,真正成為了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他的努力可以很大程度上轉變為自己的利益。會給激勵對象帶來巨額財富,激勵效果明顯,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股票期權激勵的劣勢:股價處於平穩階段時,吸引力下降;受股票市價影響大,且股價並不一定反映經營業績。另外如果他不想繼續幹下去,甚至與公司實際控制人鬧翻,那麼會變為對自己很不利的反對者,而且只要他不出售自己的股權,對他沒有任何約束力,除非有先約定。通常而言會建議制定製度,參與了激勵但後來離職的人員應當將其股份以適當的價格退出。
拓展資料:
1、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後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
2、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一種激勵手段源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70-80年代走向成熟,為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所採用。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曾出現了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及貝嶺模式等多種版本,但都是處於政策不規范前提下的摸索階段,直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我國的股權激勵特別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
❻ 股票期權制的股票期權制須解決四大問題
股票期權制度是西方國家的公司激勵經營者及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種薪酬制度。對公司經營者普遍缺乏激勵和約束,是我國公司治理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因而我們也需要創造條件,盡快有步驟地推行股票期權制度。
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
(一)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內容及實施所需條件不了解,存在認識上的盲目性。如不知道可能帶來的風險,不知道對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重視建立企業經營者包括考核、薪酬包等在內的基本制度,不了解這些基本制度對實行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制度的重要意義。
(二)公司治理不完善,在內部人控制的情況下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必然出現經營者為自己定薪定股,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的突出表現是國有企業老闆不到位,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國有資本經營責任,承擔決定有關人事、考核的責權。上市公司經營者多為與控股機構關系密切的內部人,甚至與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同一個人,只要控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經營者很容易控制公司。這種結構,加上企業未建立嚴格的審計、考核體系,國有上市公司內部人不合理的自定薪酬股份的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國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
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也有同樣的問題。最近已引起各方關注的國有和非國有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件,說明上述擔心決非空穴來風。
(三)資本市場不健全,有可能因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出現更多的黑箱操作、幕後交易。我國對幕後交易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尚不健全不嚴格。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甚至允許回購股票,誘發經營者搞違規的內部交易及和外部人結合操作市場的可能性加大。證券、會計、法律等中介服務機構職業道德和水準不高,甚至有嚴重的 做假賬問題,不利於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利於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也不利於股票期權制度有效發揮作用。
(四)政府直接控制國有企業薪酬的管理體制,不利於企業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權制度。股票期權形式的薪酬是經營者全面薪酬的一部分,公司只能根據自己的需要、財務承受力、人才市場價格等確定經營者的薪酬總水平和結構。經營者薪酬方案是公司人才戰略和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國家審批的辦法管理,很難與企業人才戰略所要求的薪酬體系協調,會破壞包括長期和短期、股票形式與現金形式的薪酬體系內在的統一性,不利於合理真實地估計公司的完全的薪酬成本。 以國有企業為基礎改組改制在境外上市的紅籌股和H股公司,要遵守當地資本市場的法規及 監管,因此不存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法律方面的障礙。這類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股票期權方案合理設計問題、股票期權方案的負責和決定權在誰的問題、與方案實行有關的用匯處理問題。
方案設計中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是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和數量問題。授予對象是公司經營層和骨幹,還是延伸到普通員工?對各層人授予量的多少及差距如何把握,例如是否原行政級別高的人士就應授予較多股份?本質的問題是按什麼原則設計股票期權方案。
在香港注冊的紅籌股公司和其他海外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由獨立董事負責的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出的方案經股東會認可後是否就可以執行,抑或還必須經國內有關部門批准?問題的實質是經營者薪酬到底由誰定,在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是否要直接管上市公司經營者薪酬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由於我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自由兌換尚未放開帶來的問題。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可以用變通辦法處理。不過靠個案審批的辦法處理效率太低,需要國家明確有關政策和實施規則。 1.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最大障礙是,由於公司治理不健全、證券資本市場監管不到位,一些公司的股價與公司內在價值嚴重脫節,有些公司經營者與莊家勾結股價經常很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這種情況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股價不真實使經營者所得的收入遠高於其應得收入;經營者為獲得股票期權收益,人為炒作股市動機強化。
2.需要消除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存在的法律障礙。《公司法》、《證券法》都無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規定,還有些條款使股票期權方案根本無法實行。《公司法》方面的突出問題有:規定上市公司經營者在任職期間不能轉讓股票,使得股票期權方案基本上無法實施;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實收資本制,使經營者或員工對股票期權機動行權困難,股東會也無法在經營者到底是否會行權不確定的情況下決議公司增資和修改章程,經營者行權後立即到工商部門登記雖可行,但由於持有者行權期未必一致會很麻煩;我國法律禁止公司回購股票,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資攤薄股本的辦法實行股票期權方案。稅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十分明確,存在因按行權凈收入一次納稅額很大因而大幅降低激勵作用的問題。《證券法》及實施細則也無有關規定。
為規避現行法規的限制,我國一些公司實行變相股票獎勵或模擬股票期權制度,主要有三種做法:
1.母公司對上市子公司的經營者實行根據業績獎勵股票、期股;
2.上市子公司經營者在大股東的同意下由公司決定給自己獎勵股票或期股;
3.上市公司經營者通過對子公司持股、經營者組織公司間接持有上市股份或在子公司獲得期股的辦法獲得股權激勵。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些公司由於治理結構不健全,存在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問題,採用多種變通形式自定薪酬,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當母公司或大股東與上市子公司經營者都是內部人時進行自我交易或內部利益交換;經營者間接持股或對下持股、領薪,使上市公司股權和治理狀況不透明,經營者脫離股東、董事和監事監督;上市公司經營者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股市操作等獲得隱性收入。
此外,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有和紅籌股公司類似的如何合理設計方案、是否要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薪酬方案等問題,還有可否利用國有大股東通過轉讓減持的國有股票給經營者解決股票期權行權股票來源的問題。 非上市公司有兩種情況。一類是有較好成長前景,將來擬上市的公司,這類公司的基本問題與上市公司類似,其特有的問題是,在公司未上市時設計的股票期權方案在公司上市時是否會成為不能上市的法律障礙。另一類是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可能或者也不打算上市的公司,國內這類企業有的也設計了所謂的股票期權方案。
❼ 股票期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後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對於股票期權,如何做賬務處理?
股票期權相關的賬務處理
股票期權是企業進行股權激勵的常用手段,是企業與管理人員簽訂的,賦予管理者在特定時期內按某一個預定價格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行為,通常行權條件為服務期限或者達到某種業務指標。這種激勵措施大大提高了管理者的積極性和生產效率,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應用。
一、授予日
股票期權在授予日不需做賬務處理,但企業需要對期權的公允價值做一個測算。
二、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所謂的等待期是指授予日與可行權日的等待期間,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需要做賬務處理,具體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管理費用是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可預計可行權數量分攤期權的公允價值計算。
三、行權日
行權日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收到的款項計入銀行存款,股本的金額為實際行權的股權數額,其他資本公積為等待期內累計的數額,最後差額倒擠出股本溢價的金額。
期權的特徵
一般股票期權具有如下幾個顯著特徵:
1、同普通的期權一樣,股票期權也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經營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購不購買公司的股票;
2、這種權利是公司無償贈送給它的經營者的,也就是說,經營者在受聘期內按協議獲得這一權利,而一種權利本身也就意味著一種"內在價值",期權的內在價值表現為它的"期權價";
3、雖然股票期權和權利是公司無償贈送的,但是與這種權利聯系的公司股票卻不是如此,即股票是要經營者用錢去購買的。
❽ 簡述股票期權激勵的利與弊
1. 股票期權激勵的優勢在於,激勵對象獲得公司的自主投票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他們的努力直接轉化為個人利益,從而極大地提升激勵效果和工作積極性。
2. 股票期權激勵的吸引力顯著,尤其在股價上漲時,能夠給激勵對象帶來巨大的財富。這使得股票期權成為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手段。
3. 然而,股票期權激勵也存在劣勢。在股價穩定時期,其吸引力相對減弱。同時,股票期權價值受股市波動的影響較大,並且股價不一定能准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業績。
4. 更甚者,如果激勵對象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矛盾或選擇離職,他們可能會轉變為對公司不利的反對者。由於持有股權,除非有事先約定,否則公司很難對其進行約束。
5. 針對這種情況,通常建議制定相應的制度,對於參與了股票期權激勵但後來離職的員工,應通過適當的價格讓其退出,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6. 拓展資料指出,股票期權是一種權利,允許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在約定時間內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股票。它是上市公司用於激勵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乾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
7. 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並且激勵對象是從公司直接購買股票,而非在二級市場購買。
8. 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手段,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並在70至80年代成熟,被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採用。
9. 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20世紀末,經歷了不同版本的摸索,直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並規范了相關的稅收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