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都是員工獲得公司股份的方式,但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獲得股份的時間和條件。
股票期權是員工在未來某個時間(稱為「行權期」)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員工必須在公司規定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是幾年)等待行權期到來,並在該期間積極地工作以獲得行權權利。一旦行權期開始,員工可以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份,通常是市場價格的折扣。如果股價上漲,員工可以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股份並立即出售以獲利。
限制性股票是公游中裂司授予員工的股培迅份,但在特定時間(通常是幾年)內,員工無法立即出售或轉讓這些股份。這種限制通常被稱為「解鎖期」。在解鎖期過後,員工可以出售這些股份,通常需要滿足某些條件,如公司股價神閉達到一定水平或員工繼續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
因此,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區別在於員工何時獲得公司股份以及員工是否必須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工作以維持這些股份。股票期權通常會給員工更大的靈活性,而限制性股票則更多地強調員工在公司的長期承諾和穩定性。
『貳』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區別:1、激勵的形式是不同的。一般限制性股票主要是指激勵對象無需投資或僅需少量投資成本即可獲得全額股票獎勵;2、風險不同於收益。限制性股票的風險通常很小;3、股票獎勵的數量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份數量少於股票期權授予的股份數量。如果股票期權的投資成本相同,則股票期權的股票獎勵次數可以是限制性股票獎勵次數的三倍或三倍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叄』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限制性股票指的是非流通股,即不能在市面上流通,是上市公司為了激勵股東而發行的一種股票,股東認購後在規定滿後才可以賣出一部分,而股票期權是指它是一種合約,是金融產品的衍生工具,如同期貨一樣,但又有區別。期權可以買漲買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肆』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改完成後實施股權激勵的兩種主要方式,這兩種激勵方式都有各自特點,採取股權激勵方式也有所不同,那麼具體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有哪些區別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有什麼區別
1、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
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2、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
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
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3、等待期、禁售期和鎖定期等規定
股票期權在授予後存在等待期(一年以上),然後進入可行權期。一般設計為分次行權(可為勻速或加速行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均增加設置了可行權條件(如設置一些財務指標門檻等)。一旦行權認購股票後,股票的出售則不再受到限制,只需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對高管出售股票等的有關規定。
限制性股票則在授予時規定有嚴格條件(如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激勵對象獲得股票後存在一定時期的禁售期,然後進入解鎖期(3年或者以上),符合嚴格的解鎖條件後每年才可將限定數量的股票上市流通。
4、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區別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行權價格具有明確規定,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從授予價格的經濟學含義考慮,授予價格應為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由於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並不同於計劃草案公布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一般與市場價格存在折價,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實購買成本差異很大,所以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沒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具體規定。
5、價值評估的區別
股票期權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學中的期權定價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樹定價模型)進行測算,依賴於股票市價、行權價、股票收益率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分紅率等參數決定。
而管理層的激勵股票期權與作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權存在各種現實差異(如激勵股票期權無流通市場、存在等待期等),無論採用B-S還是二叉樹定價模型計算的期權價值,都不能符合激勵期權的真實價值。
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估值則十分簡單,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即為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值扣除授予價格,並無未來的等待價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擁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6、會計核算的區別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都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確定公允價值(即上述評估價值)。
對於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進行估計,按照授予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對於限制性股票,一般並無等待期,授予後即讓激勵對象持有股票。
如果採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方式,則將激勵基金計入下一期的成本費用和扣減銀行存款。如果採用定向發行,則增加公司股本和銀行存款,對於企業來說,並無成本費用。
7、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區別
股票期權主要體現在計劃等待期內逐年對公司的人工成本費用增加,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因此,期權成本會減少企業利潤,但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由於期權估值較高(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規模較大(可達公司股本的10%),因此對公司利潤的負面影響可能比較大。
限制性股票對公司財務的影響,主要是提取激勵基金方式下產生的現金流出和成本費用增加,其他兩種方式下並無直接的不利影響。
8、激勵力度的區別
就股權激勵的股本規模而言,二者並無區別,總股本的10%均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國資委另外增加一項規定,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股票期權計劃總份額一般事先均確定,而限制性股票數量可能是事先確定的(如採取定向發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確定的,最終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實質上取決於年度公司利潤的完成,因為提取激勵基金均來自於年度利潤的增量,能夠買到的股票數量則依賴於當時的股價。
就同樣數量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權的激勵力度弱於限制性股票。
9、稅收制度
根據相關規定,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不需要征稅。員工行權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出售股票時,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限制性股票,員工從其僱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屬於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股票出售時,目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伍』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1、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權是一種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的激勵模式,它是由期權作為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
2、獎懲的對稱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權不是懲罰性的;
3、等候期、禁閉期等規定;
4、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之差。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後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股票期權友悉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漏腔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好搜乎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