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⑵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需滿足特定條件才能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首先,這些激勵計劃必須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並需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對於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則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其次,激勵標的必須為公司自身的股權,特殊情況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對象應為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激勵對象自獲得股票(權)期權起需持有滿3年,並在行權日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持有滿3年,並在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持有滿3年。這些時間條件必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未同時滿足以上全部條件,或在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則將無法享受遞延納稅優惠,需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對於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將用於確定相關稅務事項。
⑶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⑷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涉稅問題分析
上市公司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授予其在特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這些規定與企業所得稅和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息息相關。接下來,本文將詳細介紹股票期權激勵在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處理以及個人所得稅處理等方面的主要問題與解析。
### 會計核算
以A公司為例,其向200名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授予日不作賬務處理,而是在行權日或等待期結束後,根據估計的職員離職率確認成本費用。2016年至2018年的賬務處理涉及將確認的成本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並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假設155名職員全部行權,還需調整銀行存款和股本等科目。
### 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因此,對於A公司,應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個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所得稅處理涉及適用對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自行申報規定、計稅基本規定、個稅計算方法、納稅期限延長規定以及爭議問題——控股比例計算。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時,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股票期權性工資薪金所得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延長納稅期限規定
財稅[2016]101號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條款對比財稅[2009]40號文,擴大了適用對象,延長了納稅期限,並明確了納稅人可以最長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
### 控股比例計算爭議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占股份比例30%以上)企業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性工薪所得應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然而,在存在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情況下,文件未明確如何合並計算控股關系。根據控制關系標准和會計合並報表相關規定,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需要合並計算,因此對於聯屬結構持股超過30%以上的控股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性工資薪金,可以適用財稅[2005]35號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報告與備案
相關涉稅文件規定了報告與備案要求,包括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等。這些文件詳細規定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稅務處理流程與要求,確保了稅法的合規性與透明性。
⑸ 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⑹ 公司發放股份紅利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份獎勵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未上市企業實施遞延納稅策略,而上市公司的個人股票獎勵應自獲得股權獎勵日起,在12個月內繳清相關稅款。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⑺ 遞延納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顯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這意味著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再納稅;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同時,在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期限方面,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個人可從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前期限為6個月。
(一)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⑻ 股權轉讓遞延納稅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主體)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