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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票場外配資犯法嗎

發布時間:2024-12-19 09:38:49

❶ 場外配資非法經營罪立案標准

法律主觀:

關於 非法經營罪 立案 標准 的回答為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八)從事其他 非法經營 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 ,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准2022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搭攔絕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衡仿千五百張(盒)以上的知姿,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❷ 場外配資兇猛 | 涉案600多億,700餘人被抓,高杠桿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股民自身利益將無法保障,還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這是證監會近日發布《嚴厲打擊場外配資違法活動 合力凈化資本市場生態——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證監會集中曝光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是在2020年7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配資業務。證監會稱,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部門配合公安機關,2020年查處了19起場外配資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餘人。其中,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涉案金額550億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額約643億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達10倍的融資杠桿(編者註:正規券商融資業務提供不超過2倍杠桿)。

非法平台,虛假股票交易

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和配資炒股客戶,涉案交易額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資服務,竟然對接炒期貨客戶;還有的非法平台沒接入證券交易所,涉嫌詐騙。每類案例都觸目驚心。

「撮合網」是對接「金主」和配資炒股客戶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額最大。

「撮合網」是一家重慶公司設立的平台。此公司沒有取得相關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卻用「撮合網」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獲取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並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體,為配資客戶開立交易子賬戶,提供高杠桿配資資金進行配資炒股。

除了「撮合網」,這類非法平台還有廣東「時盛網」「益升網」「同升網」「貝贏網」「元全網」「金牛網」;深圳聚牛匯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設立的平台。

由於各平台運作時間不同,涉案金額及波及客戶數量也有差距。

重慶「撮合網」涉案交易金額最高,達550億元,配資客戶4萬余名,遍及全國16個省市。

深圳聚牛匯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額達70億元,涉及配資客戶4500餘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機關在深圳、上海兩地開展收網行動,搗毀此平台的犯罪窩點,控制涉案人員,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為止廣東打擊規模最大的實盤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

不同的非法配資平台,提供的融資杠桿各不相同。廣東「時盛網」等一批配資平台的提供杠桿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網」是8倍。

還有非法配資平台「伸手」到期貨市場。

操作期貨,對操作者的期貨基礎知識和資金余額都有「門檻」要求,場外配資平台卻讓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資金的人涉足期貨交易。

在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氣 科技 公司沒有相關期貨業務經營資質,通過公司網站、朋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配資客戶,並借用他人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利用「知富通」配資分倉系統軟體拆分為多個虛擬子賬戶,提供給客戶進行期貨配資。使客戶在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付出很少資金的情況下開展期貨交易,並從中收取遠高於期貨交易所的手續費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沒有取得經營資質,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沒有接入證券交易所,客戶從事的是虛擬交易,涉嫌犯詐騙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吳某等人合作開發了配資分倉系統軟體,並設立了「馬上漲」等虛擬盤配資平台,招攬配資平台運營商及代理商,通過微信炒股群發布高額度、高杠桿配資信息招攬客戶,吸引客戶在平台上配資炒股。實際上,客戶買賣股票的委託單並未真正進入證券市場交易,僅是在配資平台記賬,配資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計算客戶交易盈虧,欺騙客戶認為自己在進行真實的證券交易。該案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受害人2000餘人。

還有,西安憶美星辰網路等5家公司推廣「開門紅」配資平台,費用高企,「陷阱」多多。他們誘導客戶以10倍杠桿建倉交易,並收取3‰的建倉費;當交易的股票下跌5%時,業務員誘騙客戶追加投資;下跌7%時,平台會強制平倉;當客戶購買的股票上漲賣出時,平台將抽取10%投資盈利作為分成。截至案發,在這個平台共注冊623人,涉案金額3900餘萬元。

自覺遠離場外配資,場外配資合同是無效合同

上述10個典型案例,只是場外非法配資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證監會官網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將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台及其運營機構予以曝光。

證監會提醒,不法機構或個人創建場外配資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宣稱提供最高10餘倍的炒股資金,以「您炒股、我出錢」「杠桿炒股、盈利高」「實盤交易、門檻低」「資金安全、提現快」等為噱頭,誘導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活動。請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場外配資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證監會還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強調場外配資違法性的基礎上,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上,2020年案涉「場外配資」的審判高達551件,比前兩年總和還多兩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場外配資」審判已達80件。

裁判文書網及證監會公布的案涉「場外配資」案件,同樣觸目驚心。

有的非法團伙構建包括薦股網站、股評機構、場外配資平台的非法「生態鏈」,在蠱惑投資者買入的同時伺機賣出,跨境操縱市場。

更有「金主」與用資人合作,產生巨額虧損後金主起訴用資人,想以借款合同糾紛為名,要求後者賠償。歷經一審、二審,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復是「不能將場外配資合同視為民間借貸來處理」,證券配資有著特許經營屬性,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認定為無效。

責編 | 姚坤

(版權屬《中國經濟周刊》雜志社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摘編、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❸ 什麼是場外配資

場外配資是指融資融券以外的,股票投資人通過配資公司公開借錢炒股。需要注意的是,場外配資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而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法院會認定為無效。同時日常投資股票使用配資會給個人會帶來較大的風險。
日常提到的融資融券股票交易方式,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其中融資交易指用戶預判股價上漲時從券商處介入資金買入股票,後續股票上漲後賣出獲利,把借的錢歸還後剩餘的就是自己的盈利;融券指投資者預判股價下跌時,向券商借入股票賣出,後續股價下跌後使用賣出得到的錢買入相同數量的股票還給券商,剩餘的錢就是盈利。
融資融券投資的前提是股價按照用戶預判的走勢進行,如果出現走勢不一樣的情況,這時會帶來一定的虧損。最後就是用戶在投資股票時一定要具備相關的知識,而且在投資時一定要使用個人的閑錢,同時投資股票時要保持良好的心態。
小編歸納,通過以上關於什麼是場外配資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什麼是場外配資有個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❹ 炒股票有公司給予配資金是否合法

股票配資在券商領域是合法行為。

場外配資,或者平台配資,實質上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在借貸利率未超過法規允許上限的情況下,這被視為正常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只是附加了限制,即資金只能用於股票投資。

對於熱衷於股票投資的朋友們,嘗試申寶配資可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據反饋評價良好。

❺ 炒股配資平台是否合法

不合法,即使合法也不要用配資,你想加杠桿可以直接玩期貨,那個是合法的,一般8-11倍杠桿,回報和風險都非常高,一般人無法承受裡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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