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西方期權定價理論的二項分布期權定價模型
針對布-肖模型股價波動假設過嚴,未考慮股息派發的影響等問題,考克斯、羅斯以及羅賓斯坦等人提出了二項分布期權定價模型(binomial option pricing model-bopm),又稱考克斯-羅斯-羅賓斯坦模型〔(1)e〕。
該模型假設:
第一,股價生成的過程是幾何隨機遊走過程(geometric random walk),股票價格服從二項分布。與布-肖模型一樣,在bopm模型中,股價的波動彼此獨立且具有同樣的分布,但這種分布是二項分布,而非對數正態分布。也就是說,把期權的有效期分成n個相等的區間,在每一個區間結束時,股價將上浮或下跌一定的量,從而:
(附圖 {圖})
令snj代表第n個區間後的股價,其間假定股價上浮了j次,下跌了(n-j)次,則:
(附圖 {圖})
第二,風險中立(risk-neutral economy)。由於連續交易機會的存在,期權的價格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無關,它之所以等於某一個值,是因為偏離這一數值產生了套利機會,市場力量將使之回到原先的水平。 假設股票現價為s[0],一個區間後買方期權到期,那時股價或者上升為s[11]或者下降為s[10]即,:
(附圖 {圖})
根據風險中立的假設,任何一種資產都應當具有相同的期望收益率,否則就會發生套利行為。也就是說此時無風險債券、股票及買方期權的將來價值滿足如下關系:
(附圖 {圖})
上式中,q表示的是股票價格上漲的概率,因而期權的價格乃相當於其預期價格的貼現值。 上述分析可以進一步推廣到n個區間的買方期權價格的確定。首先,需計算出買方期權價格的預期值,假設在n個區間里,在股價上漲k次前,買方期權仍然是減值期權,內在價值仍為0,而k次到n次之間,它具有內在價值,則:
(附圖 {圖})
(附圖 {圖}) 先前的分析沒有考慮股息的存在,假定某種股票每股在t時將派發一定量的股息,股息因子為f,除息日與付息日相同,則在除息日股價將會下降相當於股息的金額fs[t]。
(附圖 {圖})
對於美式期權,則需考慮提前執行的情況:
在t時若提前執行,其價格等於內在的價值;不執行,則可按前面的推導得到相應的價格。最終t時的價格應當是提前執行與不提前執行情況下的最大者。即:
(附圖 {圖}) 根據歐洲期權的平價關系,可直接從其買方期權導出賣方期權價格,而美國期權則不能。利用上述推導美國買方期權價格的方法,可以同樣得到:
(附圖 {圖})
這就是美國賣方期權的定價公式。從上述bopm模型的推演中可看出其主要特點:
1.影響期權價格的變數主要有基礎商品的市價(s),期權協定價格(x),無風險利率(r),股價上升與下降的因子(u,d),以及股息因子(f)及除息次數。事實上u與d描述的是股價的離散度,因而與布-肖模型相比,bopm所考慮的主要因素與前者基本相同,但因為增加了有關股息的討論,因而在派發股息的期權及美國期權的定價方面,具有優勢。
2.根據二項分布的特點,bopm模型中只要對u與d及p作出適當的界定,它就可以回答跳動情況下的期權的定價問題。這是布-肖模型所不能夠的。同時,當n達到一定規模後,二項分布趨向於正態分布,只要u、d及p的選擇正確,bopm模型會逼近布-肖模型。
與布-肖模型一樣,二項分布定價模型也被推廣到外匯、利率、期貨等的期權定價上,受到理論界與實業界的高度重視。
三、對西方期權定價理論的評價
以布萊克-肖萊斯模型和bopm模型為代表的西方期權定價理論,是伴隨著期權交易,特別是場內期權交易的擴大與發展而逐漸豐富與成熟起來的。這些理論基本上是以期權交易的實踐為背景,並直接服務於這種實踐,具有一定的科學價值與借鑒意義。
首先,模型將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歸納為基礎商品價格、協定價格、期權有效期、基礎商品價格離散度以及無風險利率和股息等,並認為期權價格是這些因素的函數,即:
c或p=(s,x,t,σ,γ,d)
在此基礎上得到了計算期權價格的公式,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比如在布-肖模型中,s、x及t都可以直接得到,γ亦可以通過相同期限的國庫券收益率而求出,因而運用該模型進行估價,只需求出相應的σ值即基礎商品的價格離散度即可。實踐中,σ值既可通過對歷史價格的分析得到,亦可假定未行使的期權的市場價格即為均衡價格,將相應變數代入求得(此時稱為隱含的離散度implicit volatility)。因而操作起來比較方便。同時,這種概括是基於期權的內在特點,把它放在統一的資本市場考慮的結果。其分析觸及到了期權價格的實質,力圖揭示期權價格「應當是」多少,而不是「可能是」多少的問題,因而比早期的計量定價模型向前邁了一大步。
其次,模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對期權交易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布-肖模型以及二項分布模型都被編製成了計算機軟體,成為投資者分析期權市場的一種有效工具。金融界也根據模型編製成現成的期權價格計算表,使用方便,一目瞭然,方便了投資者。正如羅伯特·海爾等所編著的《債券期權交易與投資》一書所言:「(布-肖)模型已被證明在基本假設滿足的前提下是十分准確的,已成為期權交易中的一種標准工具。」具體來講,這些模型在實踐中的運用主要體現於兩方面:1.指導交易。投資者可以藉助模型發現市場定價過高或過低的期權,買進定價過低期權,賣出定價過高期權,從中獲利。同時,還可依據其評估,制定相應的期權交易策略。此外,從模型中還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參數,比如得耳他值(△),反映的是基礎商品價格變動一單位所引起的期權價格的變化,這是調整期權頭寸進行保值的一個十分有用的指標。此外還有γ值(衡量△值變動的敏感性指標);q值(基礎商品價格不變前提下,期權價格對於時間變動的敏感度或彈性大小),值(利率每變動一個百分點所引起的期權價格的變化)等。這些參數對於資產組合的管理與期權策略的調整,具有重要參考價值。2.研究市場行為。可以利用定價模型對市場效率的高低進行考察,這對於深化期權市場的研究也具有一定意義。
㈡ 股票期權制的股票期權制須解決四大問題
股票期權制度是西方國家的公司激勵經營者及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種薪酬制度。對公司經營者普遍缺乏激勵和約束,是我國公司治理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因而我們也需要創造條件,盡快有步驟地推行股票期權制度。
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
(一)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內容及實施所需條件不了解,存在認識上的盲目性。如不知道可能帶來的風險,不知道對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重視建立企業經營者包括考核、薪酬包等在內的基本制度,不了解這些基本制度對實行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制度的重要意義。
(二)公司治理不完善,在內部人控制的情況下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必然出現經營者為自己定薪定股,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的突出表現是國有企業老闆不到位,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國有資本經營責任,承擔決定有關人事、考核的責權。上市公司經營者多為與控股機構關系密切的內部人,甚至與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同一個人,只要控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經營者很容易控制公司。這種結構,加上企業未建立嚴格的審計、考核體系,國有上市公司內部人不合理的自定薪酬股份的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國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
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也有同樣的問題。最近已引起各方關注的國有和非國有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件,說明上述擔心決非空穴來風。
(三)資本市場不健全,有可能因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出現更多的黑箱操作、幕後交易。我國對幕後交易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尚不健全不嚴格。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甚至允許回購股票,誘發經營者搞違規的內部交易及和外部人結合操作市場的可能性加大。證券、會計、法律等中介服務機構職業道德和水準不高,甚至有嚴重的 做假賬問題,不利於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利於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也不利於股票期權制度有效發揮作用。
(四)政府直接控制國有企業薪酬的管理體制,不利於企業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權制度。股票期權形式的薪酬是經營者全面薪酬的一部分,公司只能根據自己的需要、財務承受力、人才市場價格等確定經營者的薪酬總水平和結構。經營者薪酬方案是公司人才戰略和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國家審批的辦法管理,很難與企業人才戰略所要求的薪酬體系協調,會破壞包括長期和短期、股票形式與現金形式的薪酬體系內在的統一性,不利於合理真實地估計公司的完全的薪酬成本。 以國有企業為基礎改組改制在境外上市的紅籌股和H股公司,要遵守當地資本市場的法規及 監管,因此不存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法律方面的障礙。這類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股票期權方案合理設計問題、股票期權方案的負責和決定權在誰的問題、與方案實行有關的用匯處理問題。
方案設計中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是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和數量問題。授予對象是公司經營層和骨幹,還是延伸到普通員工?對各層人授予量的多少及差距如何把握,例如是否原行政級別高的人士就應授予較多股份?本質的問題是按什麼原則設計股票期權方案。
在香港注冊的紅籌股公司和其他海外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由獨立董事負責的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出的方案經股東會認可後是否就可以執行,抑或還必須經國內有關部門批准?問題的實質是經營者薪酬到底由誰定,在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是否要直接管上市公司經營者薪酬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由於我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自由兌換尚未放開帶來的問題。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可以用變通辦法處理。不過靠個案審批的辦法處理效率太低,需要國家明確有關政策和實施規則。 1.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最大障礙是,由於公司治理不健全、證券資本市場監管不到位,一些公司的股價與公司內在價值嚴重脫節,有些公司經營者與莊家勾結股價經常很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這種情況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股價不真實使經營者所得的收入遠高於其應得收入;經營者為獲得股票期權收益,人為炒作股市動機強化。
2.需要消除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存在的法律障礙。《公司法》、《證券法》都無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規定,還有些條款使股票期權方案根本無法實行。《公司法》方面的突出問題有:規定上市公司經營者在任職期間不能轉讓股票,使得股票期權方案基本上無法實施;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實收資本制,使經營者或員工對股票期權機動行權困難,股東會也無法在經營者到底是否會行權不確定的情況下決議公司增資和修改章程,經營者行權後立即到工商部門登記雖可行,但由於持有者行權期未必一致會很麻煩;我國法律禁止公司回購股票,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資攤薄股本的辦法實行股票期權方案。稅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十分明確,存在因按行權凈收入一次納稅額很大因而大幅降低激勵作用的問題。《證券法》及實施細則也無有關規定。
為規避現行法規的限制,我國一些公司實行變相股票獎勵或模擬股票期權制度,主要有三種做法:
1.母公司對上市子公司的經營者實行根據業績獎勵股票、期股;
2.上市子公司經營者在大股東的同意下由公司決定給自己獎勵股票或期股;
3.上市公司經營者通過對子公司持股、經營者組織公司間接持有上市股份或在子公司獲得期股的辦法獲得股權激勵。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些公司由於治理結構不健全,存在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問題,採用多種變通形式自定薪酬,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當母公司或大股東與上市子公司經營者都是內部人時進行自我交易或內部利益交換;經營者間接持股或對下持股、領薪,使上市公司股權和治理狀況不透明,經營者脫離股東、董事和監事監督;上市公司經營者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股市操作等獲得隱性收入。
此外,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有和紅籌股公司類似的如何合理設計方案、是否要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薪酬方案等問題,還有可否利用國有大股東通過轉讓減持的國有股票給經營者解決股票期權行權股票來源的問題。 非上市公司有兩種情況。一類是有較好成長前景,將來擬上市的公司,這類公司的基本問題與上市公司類似,其特有的問題是,在公司未上市時設計的股票期權方案在公司上市時是否會成為不能上市的法律障礙。另一類是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可能或者也不打算上市的公司,國內這類企業有的也設計了所謂的股票期權方案。
㈢ 期股制期股制與西方股票期權的區別
期股制與西方股票期權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首先,兩者的關鍵區別在於標的物。股票期權賦予經營者的是行使權利,而非實際股份;而在期股制中,經營者直接獲得的是實實在在的股份或股票。
其次,獲取權利或股份的方式也大相徑庭。股票期權通常是無償或幾乎無需現金成本,經營者就能獲得權利;相比之下,期股制要求經營者付出一部分現金作為購買股份的代價。
收益獲取方式也各有特點。股票期權的收益僅在行權日之後,通過股票買賣的價差實現;而期股制中,經營者在獲得股份後,可以從公司分紅中獲得部分收益,但完全兌現股票則需要在支付完所有股價款項並任期結束後。
最後,收益的來源也不盡相同。股票期權的收益完全依賴於股票價格波動,而期股制則與企業的利潤增長掛鉤,經營者能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企業的利潤增長部分。
期股制是企業出資人與經營者達成的一份書面協議,允許經營者在任期內按既定價格用各種方式獲得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先行取得所購股份的分紅權等部分權益,然後再分期支付購股款項。 購股款項一般以分紅所得分期支付,在既定時間內支付完購股款項後,取得股份的完全所有權。如分紅所得不足以支付本期購股款項,以購股者其他資產充抵。期股制主要適用於效益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㈣ 什麼是股票期權
一、股票期權制概述
作為企業經理人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經理股票期權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簡稱ESO)逐漸為我國企業界所重視,並已開始付諸實踐,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各種問題。由於股票期權制是從西方引進的一種制度,其實施環境與我國有一定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對股票期權制本身以及在我國的應用中可能碰到的問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本書中,我們將對股票期權制涉及的主要問題作出系統的介紹。第一篇通過對公司理論和現代公司激勵制度的分析,說明經理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並對股權激勵的各種方式作一對比,為建立我國企業經理股權激勵機制提供一個理論解決方式和方法。第三篇介紹股票期權制的幾種設計方案、國外股票期權制的經驗,分析我國在實行股票期權制過程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第四篇是各地實施股票期權制的一些案例。
(一)、什麼是股票期權
1.股票期權的各種定義
近年來,歐美國家在對經營者進行激勵時表現出一個顯著的特點,即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股票期權」方式。所謂「股票期權」就是由企業賦予經營者一種權利,經營者在規定的年限內可以以某個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企業股票。經營者在規定年限內的任何時間,按事先規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並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股票期權」的最大作用是按企業發展成果對經營者進行激勵,具有「長期性」,使經營者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期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促使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長期化。
期權原屬經濟學范疇中的一個專用名詞。《經濟網路辭典》講:「期權是一種可在一定日期,按買賣雙方所約定的價格,取得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或商品的權利。」戴維·皮爾斯主編的《現代經濟學辭典》中對期權的定義是:「期權,一種契約,允許另 一當事人,在給定的時期內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或銷售商品或有價證券的契約。它相當於一種類型的投機,如果價格顯著地變動,買進很可能按照充分低於當前交易價格的約定價格購買,如果差價大於期權的成本,他就將受益。銷售契約是出售期權,購買契約是購買期權,而買或賣的契約是雙重期權。這些通常簡稱為限價賣出和限價買進。」
對於股票權制,美國企業組織結構專家、布魯金斯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瑪格麗特·布萊爾女士作過一個生動的解釋。她說:「股票期權制,也可稱為股票選擇權。它的基本含義是,用事先議定的某一時期的股票價格,購買未來某一時期的該種股票——通常,這種股票應該是升值的。舉例而言,一位公司經理被公司股東允諾,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價格(如5美元),購買3年後的股票若乾股,那時,每一股股票的價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這樣做的好處是,對企業經營者改善經營、增大盈利產生很大的壓力和誘惑,他只有努力創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產力增強了,而他個人得到的利益也通過股票期權實現了。」她又說:「據我了解,在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的美國公司中,一般員工與高層管理人員在持有現有股份上的數量差異並不是很大,對經營人員的重要激勵機制就是在股票期權上。對主要經營者允諾的股票期權一般數量較大,但亦有明確的股票增值目標。通常只有達到增值目標才有權利用低價購買,在不到增值目標則失去了這種選擇權。從運作層面上看,股票期權僅僅是一種預期,並不需從企業或經營者「現金支付」。因此是一種較為方便的激勵方式,在美國還有一種現實的考慮:通過期權的安排,可以避免稅收上的麻煩。
可見,股票期權是公司給予高級管理人員的一種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本公司股票,這個購買的過程稱為行權(Exercise)。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過後,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高級管理人員可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票。
綜上所述,所謂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一種選擇權,即以一定的當前成本E獲得未來某一時間、按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這一權利在未來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從而降低當前直接擁有股票可能造成的市場風險。股票期到期日的價值為:V=max(S-X,0),其中S為期權到期日的股票市場價格,X為購買期權時的股票協議價格。買方以成本E購買期權,只有權力而無義務,其潛在的盈利是將無限的虧損有限化,虧損最大不超過期權費E。
2、股票期權制與其他激勵機制的區別和聯系
當前,人們對經營者股權激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混亂,將股票期權制與經營者股權混為一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股權激勵的主要形式有經營者持股、期股和股票期權等。
經營者持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持股是指經營者以種種形式持有本企業股票或購買本企業股票的權利;狹義持股是指經營者按照與資產所有者約定的價格出資購買一定數額的本企業股票,並享有股票的一切權利,股票收益可在當年足額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下面所講的經濟持股均指狹義持股。
經營者持股的特點:一是經營者要出資購買,出資方式可以是用現金,也可以是低息或貼息貸款;二是經營者享有持股的各種權利,如分紅、表決、交易、轉讓、變現、繼承等;三是股票收益可在短期內兌現;四是風險較大,一旦經營失敗,其投資將受損。
持股的有利之處在於經營者自己掏錢買股票,個人利益與企業經營好壞緊緊聯系在一起,有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
持股的弊端也很明顯:其一,經營者為增加分紅,使投資盡快收回並獲利,可能會過於注重短期效益,加劇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其二,經營者持有的股票享有各種權利,如果其持股比例過大,在一定程度上就背離了經營權與所有權分享的原則。其三,經營者為了增加利潤、擴大分紅可能會採取犧牲員工利益(如壓低員工工資)的行為來確保其個人的投資收益。
期股是指企業出資者同經營者協商確定股票價格,在任期內由經營者以各種方式(個人出資、貸款、獎勵部分轉化等)獲取適當比例的本企業股份。在兌現前,期股只有分紅等部分權利,股票收益將在中長期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
期股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
期股的特點:一是股票來源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個人出資購買,也可以通過貸款獲得,還可以通過年薪收入(或特別獎勵)中的延遲支付部分轉化而成。二是股票收益將在中長期兌現,可以是任期屆滿或任期屆滿後若干年一次性兌現,也可以是每年按一定比例勻速或加速兌現。
期股的最大優點是經營者的股票收益難以在短期內兌現,股票的增值與企業資產的增值和效益的提高緊密聯系起來,這就促使經營者將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長期利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年薪制加期股這一新的激勵模式已越來越被許多企業認可,並逐漸成為繼年薪制之後對經營者實施長期激勵的有效措施。期股的第二大優點是經營者的股票收益中長期化,使經營者的利益獲得也將是漸進的、分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於一次性重獎使經營者與員工收入差距過大所帶來的矛盾,有利於穩定。第三個優點是可有效解決經營者購買股票的融資問題。由於國有企業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經營者的總體收入水平並不高,讓經營者一下拿出很多錢來購買股票,實在有點勉為其難。期股獲得方式的多樣化使經營者可以不必一次性支付太多的購股資金就能擁有股票,從而實現以未來可獲得的股份和收益來激勵經營者今天更努力地工作的初衷。
現實中,人們常常將期股與期權混淆,其實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期股是當期(簽約時或在任期初始)的購買行為,股票權益在未來兌現;期權則是將來的購買行為,購買之時也是權益兌現之時。第二,期股既可以出資購買,也可通過獎勵、贈予等方式獲得;期權在行權時則必須要出資購買方可得到。第三,經營者在被授予期股後,個人已支付了一定數量的資金,該股票在到期前是不能轉讓和變現的,因此期股既有激勵作用,也有約束作用;而經營者在被授予期權後只是獲得一種權利,並未有任何資金支付,如果行權時股價下跌,經營者只須放棄行權即可,個人利益並未受損,因此期權只是重在激勵,缺乏約束作用。同樣,經營者持股與股票期權制也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廣義的經營者持股包含了股票期權,但狹義的經營者與股票期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股權激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