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上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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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股權激勵如何交稅
股權激勵如何交稅的詳情如下:
1、股權激勵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股權激勵好處:
1、業績激勵。實施股權激勵後,企業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成為公司股東,具有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力。經營者會因為自己工作的好壞而獲得獎勵或懲罰,這種預期的收益或損失具有一種導向作用,它會大大提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有利於經營者關注企業長期發展,減少短期行為。傳統的激勵方式如年度獎金等對經理人員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財務數據,而短期財務數據無法反映長期投資的收益,因而採用這些激勵方式無疑會影響重視長期投資經理人的收益,這客觀上刺激了經營決策者的短期行為,不利於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
3、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穩定和吸引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
綜上所述,股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一)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二)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⑷ 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⑸ 企業雇員股票期權所得怎樣計算繳納所得稅
企業雇員股票期權涉及的所得稅計算,主要分為股票期權的授予、行權、股票轉讓及股權分紅等環節。股票期權的授予時,通常不視為應稅所得。行權時,若實際購買價格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被視為與任職、受雇相關的所得,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在行權日以前將股票期權轉讓,其轉讓凈收入亦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雇員行權後直接獲得的價差收益,亦視為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雇員將行權後的股票在購買日之後轉讓獲得的差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擁有股票期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所得,應按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來源於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雇員在中國境內、境外的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來源地。
對於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雇員取得時應視為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其市場價格作為授權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雇員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所得,同樣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某境內上市公司規定,員工滿12個月可獲得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公民齊某於2011年1月入職,12月滿12個月,獲得以每股4元價格購買1萬股公司股票的期權。2012年9月1日,齊某以4萬元購得1萬股股票,當天市場價每股10元。如齊某將這些股票出售,獲利6萬元(暫不考慮稅費)。公司效益高,齊某未出售股票。齊某9月工資6000元,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如下:工資應納稅額為(6000元-3500元)x10%-105元=145元;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應納稅額為(60000元+12x20%-555元)x12=546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雇員以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若在一年內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首次取得時應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之後每次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多次取得或一次取得多項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以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規定月份數。
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增值權是指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股票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權利,上市公司應代扣代繳應納個人所得稅。限制性股票則是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員工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需考慮股票登記日和解禁日的市價、支付資金數額等因素。
個人首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時,上市公司應按照公式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控股企業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至少為30%。對於集團、非上市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所得,上市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後取得的所得,以及未依法向稅務機關報備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適用一般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當雇員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出售股票,售價與原計稅價格不一致時,應按照原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⑹ 股權激勵要交多少稅
股權是現在公司發展比較好的時候有的,股權激勵也是現在對於員工的一種激勵手段,但是在做股權激勵的時候也是需要去繳納稅費的,但是對於稅費是不清楚的,所以股權激勵要交多少稅?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⑺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涉稅問題分析
上市公司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授予其在特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這些規定與企業所得稅和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息息相關。接下來,本文將詳細介紹股票期權激勵在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處理以及個人所得稅處理等方面的主要問題與解析。
### 會計核算
以A公司為例,其向200名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授予日不作賬務處理,而是在行權日或等待期結束後,根據估計的職員離職率確認成本費用。2016年至2018年的賬務處理涉及將確認的成本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並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假設155名職員全部行權,還需調整銀行存款和股本等科目。
### 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因此,對於A公司,應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個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所得稅處理涉及適用對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自行申報規定、計稅基本規定、個稅計算方法、納稅期限延長規定以及爭議問題——控股比例計算。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時,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股票期權性工資薪金所得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延長納稅期限規定
財稅[2016]101號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條款對比財稅[2009]40號文,擴大了適用對象,延長了納稅期限,並明確了納稅人可以最長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
### 控股比例計算爭議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占股份比例30%以上)企業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性工薪所得應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然而,在存在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情況下,文件未明確如何合並計算控股關系。根據控制關系標准和會計合並報表相關規定,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需要合並計算,因此對於聯屬結構持股超過30%以上的控股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性工資薪金,可以適用財稅[2005]35號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報告與備案
相關涉稅文件規定了報告與備案要求,包括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等。這些文件詳細規定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稅務處理流程與要求,確保了稅法的合規性與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