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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

發布時間:2025-01-19 15:04:40

⑴ 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⑵ 股權轉讓遞延納稅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主體)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⑶ 公司股權激勵應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二)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三)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四)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五)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六)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七)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⑷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需滿足特定條件才能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首先,這些激勵計劃必須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並需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對於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則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其次,激勵標的必須為公司自身的股權,特殊情況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對象應為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激勵對象自獲得股票(權)期權起需持有滿3年,並在行權日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持有滿3年,並在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持有滿3年。這些時間條件必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未同時滿足以上全部條件,或在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則將無法享受遞延納稅優惠,需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對於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將用於確定相關稅務事項。

⑸ 如何確定財稅〔2016〕101號文件關於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滿足條件中第四條的「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的規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例如,某公司實施一批股票期權並於2017年1月行權,計算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時,以該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計算。

⑹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⑺ 2022「智博會」關注科技創新!一文了解科研創新人才可享哪些稅收優惠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是查賬徵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3.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4.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准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一條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
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員工
【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
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享受主體】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
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為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且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2號)
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科技獎金由國家級、省部級、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並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對於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於「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2.科技人員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並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並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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