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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破壞點

發布時間:2025-02-04 10:16:55

1. 求中國歷史上證券市場兩次崩盤時間 點位 及具體原因

一、世界主要證券市場發展歷史

世界上最早買賣股票的市場出現在荷蘭,時間是1602年。因為荷蘭海上貿易發達,刺激大量的資本投入,因而產生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的需求。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是荷蘭的東印度公司。因為當時還沒有完備的股票流通市場,更沒有獨立的股票交易所,所以只能靠本地的商人們零星地進行股票買賣中介,股票交易也只能在阿姆斯特丹的綜合交易所里與調味品、穀物等商品混和在一起交易。

十七世紀後半葉,經濟中心轉移到了英國,在荷蘭創立的股份公司在倫敦得到了飛躍發展。在倫敦最古老的交易所——皇家交易所之中,與商品交易混在一起進行買賣交易的有俄羅斯公司(1553年創建)、東印度公司(1600年創建)等公司的股票。由於買賣交易活躍,所以在皇家交易所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商獨立出來,在市內的咖啡館里進行買賣。1773年在倫敦柴思胡同的約那森咖啡館中,股票經濟商正式組織了第一個證券交易所,即當今倫敦交易所的前身,這就是現代證券市場的原型。1802年倫敦交易所新大廈落成開業,當時在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主要是英格蘭銀行、南海公司和東印度公司的股票。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南海公司成立於1711年,其經營策略主要是通過與政府交易以換取經營特權並以此謀取暴利。當時英國戰爭負債有一億英鎊,為了應付債券,南海公司與英國政府協議債券重組計劃,由南海公司認購總價值近1000萬英鎊的政府債券。作為回報,英國政府對南海公司經營的酒、醋、煙草等商品實行永久性退稅政策,並給予對南海(即南美洲)的貿易壟斷權。

1719年,英國政府允許中獎債券與南海公司股票進行轉換,隨著南美貿易障礙的清除,加之公眾對股價上揚的預期,促進了債券向股票的轉換,進而又帶動股價的上升。次年,南海公司承諾接收全部國債,作為交易條件,政府逐年向公司償還。為了刺激股票的發行,南海公司允許投資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新股票。當英國下議院通過接受南海公司交易的議案後,南海公司的股票立即從每股129英鎊跳升到160英鎊;而當上議院也通過議案時,股票價格又漲到每股390英鎊。投資者趨之若鶩,其中包括半數以上的參議員,就連國王也禁不住誘惑,認購了10萬英鎊的股票。由於購買踴躍,股票供不應求,因而價格狂飆,到7月,每股又狂飆到1000英鎊以上,半年漲幅高達700%。在南海公司股價扶搖直上的示範效應下,全英170多家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及所有的公司股票,都成了投機對象。一時間,股票價格暴漲,平均漲幅超過5倍。

然而當時這些公司的真實業績與人們期待的投資回報相去甚遠,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與上市公司實際經營前景完全脫節。1720年6月,為了制止各類「泡沫公司」的膨脹,英國國會通過了「泡沫法案」(TheBubbleAct),即「取締投機行為和詐騙團體法」,自此許多公司被解散,公眾開始清醒,對一些公司的懷疑逐漸擴展到南海公司。從7月份起,南海股價一落千丈,12月份更跌至每股124英鎊,「南海泡沫」由此破滅。「南海泡沫」事件以及「泡沫法案」,對英國證券市場發展造成了重大影響,之後上百年左右的時間股票發行都在受到這個法律的制約,使英國股票市場幾乎停滯不前,發展極為遲緩。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英國的工業革命。

18世紀上半葉,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不斷深入,大量的基礎產業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刺激了公司股票發行與交易,股票市場開始逐漸活躍起來。這期間由於產業革命取得成功,英國成為世界上最早的「世界工廠」。為了促進工業品的輸出,英國一邊對海外進行資本輸出,一邊在國內發展紡織等行業,進而在1830-1840年代發展重工業。在這個過程中,為了加強產業基礎而進行的國家公共事業投資以及銀行、保險等公司的數量開始急劇增加。首先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登場的是運河公司的股票,雖然在股票市場進行培育的進展並不大,但其後鐵道公司的股票在全國形成了投機熱潮,引發了在全國各地開設證券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的熱潮。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英國共有22家地方證券交易所。

進入了50年代,倫敦證券市場再次向海外投資急速傾斜。因為被稱之為「商人銀行」(MerchantBank)的英國式證券商的活躍,廣泛地把美國的鐵道債券、印度或澳大利亞的證券等加入了交易對象,從而為確立倫敦作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而邁進了關鍵性的一步。到1914年,在倫敦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中有80%是海外證券。因此,倫敦與其說是因為國內產業資本而成長壯大起來的,還不如說是作為海外資本的市場不斷擴充而逐漸地擴大起來的。

與此成為對照的是,美國證券市場首先是為了開發運河、鐵道等國內產業基礎而堅實地發展起來的。提到美國最初的證券市場可能大家都會自然地聯想起華爾街,其實美國最早的證券市場是在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當時費城不但是美國的政治中心,也是美國的金融中心。華爾街則是年前後荷蘭殖民者們作為交易基地而在曼哈頓島的南部劃分出一部分地方建立起來的。伴隨著美國的殖民地經濟的發展,華爾街也開始逐步繁榮,證券交易中介商人們所匯集的咖啡館也不斷地增加。最初交易者們聚集在露天街角一起進行買賣,隨著經濟發展以及投資者上升的熱潮所支撐著的證券交易量不斷地增加,還特地追加了傍晚的交易時間,同時也出現了刊登著交易價格波動狀況的報紙。

由於市場交易混亂與競爭無序,1792年,當時交易量最大的24位經紀商經過秘密協商,制定出了停止不當競爭,只在24人之間進行證券買賣交易,最低手續費為0.25%,每日在梧桐樹下聚會交易等正式協議,這就是著名的「梧桐樹協議」。這成為美國最早的股票市場,也就是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前身。1817年,這些經紀人通過一項正式章程,並定名為「紐約證券交易會」,至此一個集中的證券交易市場基本形成。1863年,「紐約證券交易會」易名為「紐約證券交易所」。

1820年代到1830年代,美國的工業化浪潮為證券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這一時期發展水陸運輸成為美國經濟發展的中心環節。為了籌集道路、橋梁、運河等土木事業的資金,美國發行了聯邦債券、州政府債券、民間事業債券、股票等,使證券市場的交易量大幅度地增加,當時市場上最熱門的股票就是伊利運河公司的股票。緊跟在運河熱之後的交易熱點是鐵道股票熱。Mohawk&Hudson鐵道公司是最初上市的鐵道股票,其交易從1830年就開始了。之後鐵道股票的上市持續地增加,使得在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交易更加活躍。這種情形一直持續直到1837年股價暴跌,其後5年左右華爾街一直是處在一種非常低迷的狀態之下。

在1842-1853年期間,電報的發明與建設,加利福尼亞的黃金開采熱(美國的西部大開發),對墨西哥戰爭等因素造成的景氣擴大,再次喚醒了美國的經濟活力,證券市場也開始逐漸地活躍起來了。其所交易的證券從以鐵道股票為中心,逐步擴大到了包含銀行股票、保險股票、運河股票等,股票數量與交易量都明顯地增加,證券交易中介商人也急劇地增加了。1865年,隨著美國南北戰爭的結束,中斷了的鐵道建設再度開始繼續,經濟也開始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

1920年代,美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刺激股票市場走強,美國進入「飛揚的二十年代」。1921年8月到1929年9月,道瓊斯指數上升了468%。那時人們可以進行保證金交易,即可以用10%的保證金融資買股票,而股市的繁榮極大地刺激了保證金交易的數量,到1929年10月初,經紀人貸款總額激增至68億美元的頂峰,比1928年1月的38億美元高出約80%。

1929年7月,美聯儲將貼現利率從5%提高到6%。與此同時,美國經濟在8月到達頂峰後疲態初露,商品批發價格出現了下降,個人收入和工業產值開始停止增長。但市場對此視而不見,終於在經歷了長達十多年的牛市後美國股市從9月3日的386.1點開始掉頭向下,到1929年10月29日,美國歷史上最大的股災爆發了,單日下跌達18.5%,美國股市由此進入漫長的熊市。1932年6月30日,道瓊斯指數跌至41點。與股災前相比,美國鋼鐵公司的股價由每股262美元跌至21美元,通用汽車公司從92美元跌至7美元。

在這場股災中,數以千計的人跳樓自殺。20世紀前期美國最富盛名的大經濟學家歐文•費雪幾天之中損失了幾百萬美元,頃刻間傾家盪產,從此負債累累,直到1947年在窮困潦倒中去世。這次股災徹底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人們聞股色變,投資心態長期不能恢復。股市暴跌後,投資者損失慘重,消費慾望大減,商品積壓更為嚴重。同時,股市和銀行出現危機,企業找不到融資渠道,生產不景氣,反過來又加重了股市和銀行的危機,國民經濟雪上加霜。由於美國在世界經濟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其經濟危機又引發了遍及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大蕭條:5000萬人失業,無數人流離失所,上千億美元財富付諸東流,生產停滯,百業凋零。

紐約股市崩潰發生之後,美國參議院即對股市進行了調查,發現有嚴重的操縱、欺詐和內幕交易行為,1932年銀行倒閉風潮,又暴露出金融界的諸多問題。在痛定思痛、總結教訓的基礎上,從1933年開始,羅斯福政府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以法律為基礎的監管構架,重樹了廣大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保證了證券市場此後數十年的平穩發展,並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仿效。這樣,以1929年大股災為契機,一個現代化的、科學的和有效監管的金融體系在美國宣告誕生。經歷了大混亂與大崩潰之後,美國股市終於開始邁向理性、公正和透明。

此後,經過羅斯福新政和二次大戰對經濟的刺激,美國股市逐漸恢復元氣,到1954年終於回到了股災前的水平。其後美國經濟持續發展,股市欣欣向榮,繼續向上,走出了數輪持續十多年的超級大牛市。期間雖然經歷了1973年石油危機、1987年股市崩盤、1998年全球金融危機、2000年網路泡沫破滅、「911恐怖襲擊」、安然公司和世界通訊公司財務丑聞等事件等,但美國證券市場依然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產品的不斷推出,投資人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大大提高;全球普遍的低利率帶來了資金流動性大大增加;以及大規模金融資產涉足資產重組對市場產生很大的刺激作用,使證券市場的資金和吸引力不斷增強,促進了美國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道瓊斯指數在突破萬點之後繼續奮發向上,至今已突破一萬三千點關口。

二、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大政方針政策,由此開啟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局面。在中國經濟發展與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中國當代證券市場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應運而生。1981年財政部首次發行國庫券,揭開了新時期中國證券市場新發展的序幕。

上個世紀80年代,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對社會資金的巨大需求,國家開始了股份制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上海、深圳等地展開。改革開放後國內第一隻股票——上海飛樂音響於1984年11月誕生。1986年9月26日,新中國第一家代理和轉讓股票的證券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安證券業務部宣告營業,從此恢復了我國中斷了30多年的證券交易業務,開始上海股票的櫃台交易。1988年,深圳特區嘗試對一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選擇了5家企業作為股票發行上市的試點,其中包括一家由深圳幾家農村信用社改組而成的股份制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由此產生了經人民銀行批准公開發行上市的中國第一支股票。同年,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成立,開始了深圳股票的櫃台交易。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也開始仿效上海和深圳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並相繼設立證券公司或交易部進行櫃台交易,提供證券交易服務。

由於投資者對股票的需求旺盛,所以交易非常活躍。但是當時的交易很原始,極為不規范,沒有交易記錄,沒有成交確認制度,沒有過戶交割機制,沒有交易監控制度,沒有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市場極為混亂,糾紛不斷,於是盡快成立規范的證券交易所就迫在眉睫。1990年,國務院批復上海浦東新區開發政策,同意在上海設立證券交易所。同年11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經國務院授權,人民銀行批准,正式宣告成立。第二年,即1991年4月,深圳證券交易所得到批准正式成立。滬深交易所成立後,本地發行的股票開始進場交易,這就是所謂的上海「老八股」和深圳「老五股」。之後國內其它地方發行的公司股票開始陸續在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國內證券交易開始逐步規范化。

剛開始,上海交易所對股票的交易價格進行管制,將股票交易的漲跌幅嚴格限制在1%以內。1992年1月20日,鄧小平南巡,肯定股票試點作用,造就了國內證券市場一輪大行情。由於股票供不應求,市場迅速上升,而股市的上升帶來的「財富效應」進一步刺激了投資大眾對股票的需求,於是國家開始加大股票供給,以發行股票認購證進行搖號抽簽的形式發行新股,滬深股票市場規模開始迅速擴大。1992年5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放開股價,實行自由競價交易,大盤開始快速上漲,滬深股市上漲超過200%。

1992年8月10日,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日子。當時在「鄧小平南巡講話」的激勵下,中國證券市場的合法地位正式確立,滬深股票市場走出了一輪氣勢磅礴的牛市行情,其中深圳股市漲幅超過2倍,股票供不應求。為平抑股價,增加供給,8月7日深圳市宣布當年發行5億股公眾股,發售500萬張抽簽表,中簽率為10%,每張抽簽表可以購1,000股。但是當時市場極度熱烈,對股票的需求量及其巨大,5億股股票無疑是杯水車薪,於是出現了百萬人爭購抽簽表的局面,並且引發了內部人營私舞弊暗中套購認購表的行為,結果多數人因為沒有買到中簽表而到市政府示威,從而引發了震驚全國的「8•10事件」。該事件的爆發使得國家管理高層極度震驚,引發了對社會穩定的擔憂,並觸發了公眾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存廢問題的憂慮,導致滬深股市深幅狂瀉,上海市場三天之內暴跌400餘點。

「327國債事件」是中國證券市場又一個重要的歷史事件。1993年,為抑制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國家開始進行宏觀調控,滬深股票市場開始反復走低,投資者關注的重點開始轉移到國債期貨市場。國債期貨市場是上交所於1992年12月建立,開始只允許部分券商進行自營買賣。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向個人投資者開放了國債期貨交易,國債期貨交易日漸活躍。到了1994年秋天,國債期貨發展的政策環境出現了重大的變化,面對高達兩位數的通貨膨脹率,央行出台儲蓄保值貼補政策,國債的固定利率也變成了浮動利率,國債期貨的價格波動加大,全國各地投資者趨之若騖,成交額明顯放大,交易所國債期貨清算保證金高達140億元。與此同時,上交所管理層對經濟與政策環境變化後的風險擴大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作出相應的調整,終於在1995年2月發生了「327國債期貨事件」。

「327」是1992年發行的3年期國庫券的代號,240億元的327國債1995年6月到期,它的9.5%的票面利息加上保值補貼率,每百元債券到期應兌付132元。但是,「327」國債的價格卻一直在148元上下波動,因為市場認為與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12.24%相比,「327」的回報太低,財政部可能到時會提高利率,以148元的面值兌付。1995年2月23日,財政部發布提高「327」國債利率的消息,多方趁此逼空。當時空方主力萬國證券在148.5價格封盤失敗後,在交易最後8分鍾大量透支操作,用700萬手價值1400億的空單,直接把價格打到147.5元收盤。「327國債」合約價格暴跌3.8元,當日開倉的空頭全部爆倉。最終上交所宣布當日最後8分鍾的交易無效。「327國債」事件之後,國債期貨市場仍是動盪不安,5月17日,中國證監會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開展國債期貨交易是我國進行金融衍生產品創新的一次重要的開拓性嘗試,極大地提高了國債在投資者心中的地位,促進了我國國債市場的發展,改變了以往國債乏人問津的局面。雖然這次創新最終以失敗而告終,但它作為我國開展金融衍生產品創新的第一次實驗,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樣本,為今後開展金融衍生產品創新業務時如何進行風險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作用。

與此同時,在1994-1995年,國家採取各種政治、經濟措施反通貨膨脹並取得重要成果。到95年下半年,物價逐步穩定並慢慢回落至正常水平。市場開始預期宏觀調控將要結束,央行將採取降息等措施以刺激經濟發展,於是在1996年第二季度滬深證券市場開始恢復性上漲。到12月中旬,在9個月的時間內滬深股市累計上漲300%以上,漲幅驚人。由於擔心股市過快上漲沖擊實體經濟危害社會安全與穩定,12月14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正確認識當前股票市場》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批評股市存在的嚴重過度投機,同時滬深交易所開始實行漲跌幅限制,導致滬深股市暴跌,部分投機者損失慘重。其後股票開始一輪又一輪沖高與回落,周而復始。

2001年6月14日,國務院出台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引發了投資者對股票市場股權分置等內在結構性缺陷的擔憂,由此引發股市下跌,結束了長達5年的牛市。在其後的4年中滬深股市進入漫漫熊途,受企業經營業績下滑、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占款甚至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股權分置等眾多不利因素的影響,上證指數一度擊穿1000點的整數關口,一些公司的股票價格大幅下降到不到前期高點的十分之一,證券市場極為蕭條,投資融資功能遭受了極大的破壞。一些投資者信心遭受嚴重打擊,投資者甚至喊出了「遠離毒品、遠離股市」的口號,證券市場投融資等基本功能幾乎喪失殆盡。

在這樣情況下,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2005年5月,在經過全面討論與廣泛認證之後,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終於全面推出。三一重工、清華同方等納入第一批股改試點范圍。在股改對價、證監會加強上市公司監管提高清欠力度、貿易資本雙順差而導致的流動性過剩、人民幣升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等一系列利好因素的影響下,中國證券市場開始步入新一輪牛市。截止2007年5月,滬深股市累計升幅達到300%以上,部分個股更是上升10倍以上。一些缺乏業績支撐的股票在所謂整體上市、資產注入、重組等題材的刺激下大幅上升,漲幅驚人。由於短期升幅過大,證券市場已經累積了不少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採取措施加以防範,不要盲目追漲殺跌,以免遭受經濟損失。長期來看,由於我國是一個新興市場,經濟發展潛力巨大,因此證券市場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縱觀國內外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得出三點結論。第一,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繁榮與危機總是相生相伴的,市場的暴漲和暴跌總是如影隨形,既沒有隻漲不跌的市場,也沒有隻跌不漲的市場。第二,雖然存在許許多多的波折,但證券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是健康向上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因此長期來看,只有那些堅定持有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才能獲利成為市場最終的勝利者。第三,每一次的經濟大發展與大繁榮,都會帶來證券市場的大發展與大繁榮。美國飛揚的「二十年代」造就了1920-1929年的十年大牛市,從而也為1929年的市場崩潰埋下了禍根。二戰之後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創造了美國證券市場長達二十年的大牛市,也導致了1973年的石油危機與股市危機。目前,中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歷了長達二十多年的快速增長,因此我國證券市場走出目前的大牛市也不足為奇。然而,投資者也不能因此掉以輕心,應時刻注意防範風險。

2. 套現有什麼危害

套現行為具有多方面的危害。


危害一:破壞金融市場秩序


在金融市場上,任何不當行為都會對市場秩序造成沖擊。套現行為往往涉及虛假交易或過度交易,導致市場供需關系扭曲,干擾價格機制的正常運作。特別是在股票、期貨等市場,不當的套現行為可能引起市場劇烈波動,引發恐慌和連鎖反應,對整個市場的穩定構成威脅。


危害二:損害投資者利益


對於投資者而言,依賴套現行為的主體往往追求短期利益,忽視長期價值投資的重要性。這種投機行為可能導致投資者忽視真正的風險和價值,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同時,大規模的套現行為可能引發市場的不合理下跌或上漲,導致普通投資者損失投資資金。特別是在上市公司中,主要股東或高管的套現行為可能引發市場對公司前景的質疑,導致股價下跌,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危害三:影響實體經濟


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緊密相連,金融市場的動盪往往會波及實體經濟。不當的套現行為可能導致資金從實體經濟流向虛擬經濟,影響實體經濟的融資環境和投資需求。長期下去,這將削弱實體經濟的增長動力,對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構成威脅。此外,如果大量資金用於短期套利而非長期投資和創新活動,可能會阻礙實體經濟的創新和轉型升級。


總之,套現行為帶來的危害不容小覷。對於個人和社會而言,都應提高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避免參與不當的套現行為。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3. 股指期貨在股災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1. 股指期貨在金融動盪中扮演什麼角色?這是市場一直較為關注的話題。美國「87年股災」最初把股指期貨定為「罪魁禍首」,然而事後通過研究發現,股指期貨並不是股災的真正幕後推手,相反股指期貨起到了積極作用,恰似一股不可或缺的「救市」力量。當災難來臨之際,投資者往往無法准確預估破壞程度,出於避險考慮進而在金融市場上瘋狂拋售。像是此次日本大地震給該國帶來的創傷將是巨大的,但是較為准確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報告將在100小時後才能得出,而日本日經指數在震後的三個交易日已經急速下挫15%。和2008年金融危機情況類似,日經期貨指數在此次地震後成交量明顯放大,通過四個方面有效減緩了股市崩盤的風險。

  2. 套保機制減緩市場沖擊

  3. 通過套期保值機制減輕現貨市場的拋售壓力和市場沖擊。地震爆發後,一些大型基金和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通過賣空日經股指合約實現套期保值,有效規避了投資組合市值下跌的風險,大大降低了大量拋售股票可能帶來的沖擊效應和「多殺多」局面的出現。所以,日經股指合約成交量大幅放量絕不是偶然的,對穩定市場起到了較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4. 套利機制平抑股票現貨市場波動幅度

  5. 股指期貨市場主要由套利者、套期保值者、投機者等多元化的投資者構成,以及做空、套利、套期保值等復雜的交易機制,均有利於抑制價格的過度偏離,有助於實現價格發現功能。其中套利機制可以有效抑制股指合約對股票指數的過度偏離,使股指期貨價格和股價指數處在合理的波動區間。

  6. 價格發現機制有利於穩定市場情緒

  7. 現代金融學認為,金融市場可以利用人們的恐慌情緒進行套利。股指合約價格是對未來股價水平的理性預期。由於沒有來自現貨市場急迫的拋售壓力,股指期貨尤其遠期合約,可以更加從容、理性地演化出未來股價走勢,通過價格發現機制形成遠期合約價格,一定程度上穩定了市場恐慌情緒。

  8. 充裕流動性減輕市場恐慌情緒

  9. 當市場籠罩於恐慌氛圍中,缺乏流動性成為市場恐慌情緒產生的重要原因,而股指期貨正好可以為股票現貨市場提供一定的流動性,讓投資者有避險或是退出市場的機會,從而減輕了市場恐慌情緒。這正是股指期貨在歷次重大危機中放巨量穩定市場的內在原因。

  10. 以上四個方面簡述了股指期貨在金融市場動盪時起到的積極作用。當然股指期貨作為股票現貨市場的延伸,只是股市風險管理的一個工具,不可能改變股市運行的基本面情況,也就不可能改變股市運行的基本趨勢,只是有助於減緩股市的崩盤式下跌。國內股指期貨上市將近一年,無論根據歷史數據還是直觀走勢分析,都反映出股指期貨上市後股票現貨指數波動幅度顯著下降這一基本事實。在這期間股指期貨市場穩步發展,對穩定國內A股市場起到了較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4. 誰給推薦幾本股票期貨方面好的書

日本蠟燭圖技術 期貨市場技術分析——約翰.墨菲
先給你推薦這兩本,絕對經典,加油~~~

5. 惡意做空股票和期貨市場的認定與法律責任

2015年6月中旬以來,股票市場劇烈震盪和下跌,關於外資或內資「惡意做空」的陰謀論此起彼伏,引起了廣大投資者對「惡意做空」中國股市的強烈聲討。一時間,「惡意做空」成為股市和互聯網上的熱門話題。

「惡意做空」到底指什麼?具體涵蓋那些行為?如果市場主體實施了「惡意做空」股市的行為,將面臨何種法律責任?本文將根據現有證券和期貨管理法律法規,對此進行簡要梳理。

「做空」的概念和當前股市的主要做空機制

證券或期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中,並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市場、媒體和大眾經常在兩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做空」這個概念:

(1)狹義上的「做空」可以理解為「賣空」(shortsell或short),指借入資產予以賣出,在一定期限後再買進償還的交易行為(在預期產品下跌的情況下賣空者可以通過前後交易的價差獲利),或泛指在看跌(即「看空」)特定資產價格的情況下進行的多種類型的資產或相關衍生品交易行為;

(2)廣義上的「做空」還可以包括以推動資產價格下跌為目的、為市場下行推波助瀾的各類交易或非交易活動,即操縱市場的行為。

進行「做空」的交易者可以分為三類:

(1)對沖者:對沖者對產品進行做空操作來減小自己因持有或買入資產而產生的對資產價格不利波動的風險敞口。比如,某投資人在5月底持有10萬只某種股票,假設價格為40元,他預測兩個月內股票會上漲,但也擔心劇烈下跌風險,則可以買入7月底到期的同等數量股票看跌期權合約(做空),假設期權執行價格為38.00元(貼水5%),則無論股價如何波動,該投資者的實際收入總是高於3,800,000元(但須扣除期權合約的費用),從而避免了股票可能劇烈下跌引起的風險。

(2)套利者:套利者對產品進行做空操作並在另一個相關市場進行相反的交易行為(即做多操作)來鎖定盈利。比如,某種股票在倫交所和紐交所均有交易,假定在紐約的價格為150美元,在倫敦的價格為100英鎊,而匯率為每英鎊1.530美元,則套利者可以在倫敦將股票賣出(做空),在紐約買入同等數量(做多),則其每股可獲得收益3美元(但須扣除交易費用)。

(3)投機者:投機者利用產品對資產價格下跌下注。比如,傑西·利弗莫爾在美國股市一片大好的1929年夏秋,對股市將會大跌下注,進行大量做空操作,在後來的大股災中逆市獲利1億美元。[1]

目前,國內市場上可以用來「做空」股票或股市的手段,包括融券和股指期貨[2]。融券市場長期困於「無券可融」的尷尬情況,而且受到單只股票融券規模的限制,很難對股票行情產生重大影響。境內股指期貨是當前做空股市的主要機制。

廣義上的「做空」還可以在股票市場內進行,即在股票市場通過交易行為對股票價格或股市行情進行打壓,或通過與股票市場相關的輿論「唱空」股市。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做空」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但是,《證券法》和《條例》均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投機做空不必然構成「惡意做空」

有一些意見認為,投機做空即為「惡意做空」。

誠然,沒有反向持有或交易行為而實施的投機行為有賭博下注的嫌疑,可謂名聲不佳。對沖者對沖其風險敞口、有利於減少市場風險,套利者利用價差消除價格扭曲、有利於傳遞價格信號,兩者有助於穩定股票市場、防止非理性的大漲大跌,實現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而投機者卻反其道而行之,建立風險頭寸,可能加劇市場的不穩定性。

但是,投機做空並不必然構成「惡意做空」。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也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從而穩定證券市場。而且,投機在期貨市場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沒有投機就沒有套保和套利所需的流動性。《條例》也沒有排除一般市場主體從事投機交易,或規定相應的處罰[3],證監會和交易所也並沒有禁止或限制正常的投機交易。

因此,「惡意做空」的認定不取決於做空是以套保套利為目的還是以投機為目的。

盡管如此,由於對沖者和套利者進行做空操作主要是避免風險敞口或鎖定既存價差,其行為一般不會導致市場扭曲或失靈;而投機者建立風險頭寸、在資產價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機者有較大的傾向對下跌推波助瀾,從而破壞市場穩定、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做空者的目的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惡意做空」仍有重要意義。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

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4],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5](下稱「《指引》」)對適用第七十七條、具體認定市場操縱行為提供了操作指引。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6];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市場操縱」行為的具體類型

根據《指引》: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發生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水平。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列出的連續交易[7]、約定交易[8]和洗售操縱[9]三種常見手段,明確了具體認定規則。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蠱惑交易[10]、搶帽子交易[11]、虛假申報、(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實施)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12]、尾市交易操縱等具體手段,明確了相關認定規則,並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的兜底[13]。

由於《指引》頒布時股指期貨尚未出台,《指引》規定的多類具體市場操縱行為,並不明確包含通過期貨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但鑒於「以其它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兜底條款相對寬泛,證監會在適用類似兜底條款中也體現出擴張解釋的傾向[14],因此,證監會根據新的相關市場情況,適用或准用《指引》對通過期貨交易跨市場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完全是有可能的。

「惡意做空」的法律責任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7]: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18]。「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展望和建議

目前,全國人大正在推進《證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貨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證券期貨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進行調研,證監會則在研究制定《期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證券期貨領域的制度供給力度將明顯加大,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堅強可靠的保護。在穩定和發展證券和期貨兩個市場、促進深化改革、支持經濟增長的政策引導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必將成為證監會下一步執法重點。

在市場波動比較劇烈、相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證券和期貨市場中的參與者不僅應謹慎入市、交易,更應充分恪守商業道德,了解法律紅線,密切注意監管動向,機構還應加強內部管理和人員培訓,在正當利用市場機制合法盈利、抵禦風險的同時,有效防範和化解法律和合規風險,促進證券和期貨市場的健康運行和良性發展。

[1]上述分類和示例(1)(2)參考了赫爾著《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第9版)(王勇、索吾林譯),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0-14頁;示例(3)來自傑西·利弗莫爾的真實案例。

[2]目前國內市場尚未推出股票期貨,因此交易者尚無法通過股票期貨對單個股票進行做空。境外股指期貨(如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富時中國A50指數期貨)市場由於相關投資者無法大量掌握國內股市的股票現貨,對國內股市缺乏實質的引導機制。

[3]《條例》第四十二條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期貨交易規定了套期保值原則,但該原則並不適用於其他交易者(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QFII、RQFII除外)。

[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答記者問,2015年7月2日,見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7/t20150702_280253.html。

[5]證監稽查字[2007]1號,證監會2007年3月27日發布。

[6]第四項「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主要是指在商品期貨交易中,通過囤積現貨,在交割期間逼空,從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與股指期貨市場關聯不大。

[7]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初字第541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高刑終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書);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證監會〔2014〕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某集團公司等操縱「恆逸石化」案(證監會〔201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8]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上引。

[9]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唐某操縱「華資事業」股票案(證監會〔2014〕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操縱長春一東股票案(證監會〔2014〕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10]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刑終字第512號刑事判決書)。

[11]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同上引。

[12]此處特定時間指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指引》第四十二條)。

[13]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趙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99)靜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趙某使用計算機侵入證券公司計算機系統修改系統存儲數據,人為操縱股票價格,被認定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14]參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烏龍指」案件(證監會〔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2438號行政判決書;至本文發文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尚未上網,行政行為相對人楊劍波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5]「股民訴黑嘴汪建中民事賠償案今宣判股民敗訴」,正義網2011年12月16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112/t20111216_774154.html。

[16]「首例操縱市場案二審遭駁回」,證券時報網2012年5月12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2-05/12/content_370069.htm。

[17]原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通過)以及相應制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變更罪名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18]前引7、10、13。

6. 有沒有股指期貨書籍,裡面內容是股指期貨案例分析之類的書籍

《多空英雄 股票期貨期指操盤教程》[中]只鐵

《畫說股指期貨》(入門必讀書籍)

《股指期貨完全手冊》(陳勝權、陳躍、辛靈梅)

《股指期貨這樣玩》(入門必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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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博大:股指期貨基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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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約翰·赫爾)

十年一夢 : 一個操盤手的自白

華爾街幽靈

[推薦書目]金融投資的經典書目大全網頁鏈接

注-在裡面頁面查找「期貨」關鍵詞,有關期貨的經典書就出來了。股指期貨也是期貨的子集,原理都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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