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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概念股票異動

發布時間:2025-02-08 20:51:15

1. 股指期貨交割日對股市的影響有哪些

股指期貨交割日對股市的影響有哪些?
在中國,股指期貨是滬深300指數的遠期合約,可以對滬深300指數有一個未來的預測,說明未來是漲還是跌。單就股指期貨來講,他會在交割日時強行平倉的。
另外,股指期貨通常是對股市的股票的一個套利保值的,他和股票是不一樣的。一個是T+0交易,一個是T+1交易。 股指期貨可以雙向操作。做多或空;而股票則只能單項做多。

股票只有在判斷好了趨勢後就進場。如果趨勢錯誤,那就被套。股指期貨則不然,可以進行雙向進場。如果你股票趨勢判斷錯誤,可以在股指期貨中反向操作,以便保值。
至於,股指期貨對股市有影響,應該沒有。還是看宏觀經濟和市場狀況,加之投資者的心態了。
從歷史上看,如果在交割日之前的持倉一直不減少,並且近遠月價差有異動,那麼表明可能有資金想要在交割日「有所行動」,而且發動方往往是占據優勢的一方,大幅上漲或者大幅下跌的可能性都有。而相對於股指期貨來說,在股指期貨結算日,目標指數的成交量和波動率顯著增加的現象,這就是股指期貨交割期的到期日現象。到期日效應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指數期貨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進行結算,而套利的平倉交易、套期保值的轉倉交易與投機交易者操縱結算價格的慾望,在最後結算日的相互作用產生了到期日效應。
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不能賣空股票,套利交易只有在股指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以上才會出現,套利交易者賣出股指期貨,買入現貨。對於期貨到期日仍持有現貨的套利者,需要按照期貨結算價格出清股票。如果套利交易者比較多,同一時間內的賣壓就會集中出現,對指數產生下跌壓力。
對於套期保值者,在合約即將到期時需要將空頭合約轉到其他月份去,因此合約到期前當月期貨合約價格將有一定的壓力,而期貨的價格發現作用將影響傳導到現貨指數。該合約的投機者則希望在最後結算日盡量使現貨價格向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向發展,以達到獲利或者減少損失的目的,因此投機者在最後交易日有操縱價格的意願。
在以上所述的不同因素影響下,股指期貨到期日的交易量、波動率和收益率與平均水平有明顯差異。根據統計,股指期貨到期日買入股票的投資收益率比其他交易日的平均水平要高;以股指期貨到期日為開始的前半個月內買入股票比後半個月買入股票的投資收益率要高。從統計結果來看,股指期貨到期日造成了現貨價格的一個窪地效應。
對於一些股票的投資者,股指期貨到期日後的幾個交易日可以看作買入股票的一個比較好的時機。同樣,在兩個股指期貨到期日中間賣出股票也有輕微的溢價。股票投資者同時要留意該月份出現正向套利空間日期的數量,在出現套利空間的交易日持倉量是否有明顯的增加,如果有條件的話還需要了解機構所持的空單數量是否比較大,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股指期貨到期日的現貨指數產生一定壓力。

2. 惡意做空股票和期貨市場的認定與法律責任

2015年6月中旬以來,股票市場劇烈震盪和下跌,關於外資或內資「惡意做空」的陰謀論此起彼伏,引起了廣大投資者對「惡意做空」中國股市的強烈聲討。一時間,「惡意做空」成為股市和互聯網上的熱門話題。

「惡意做空」到底指什麼?具體涵蓋那些行為?如果市場主體實施了「惡意做空」股市的行為,將面臨何種法律責任?本文將根據現有證券和期貨管理法律法規,對此進行簡要梳理。

「做空」的概念和當前股市的主要做空機制

證券或期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中,並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市場、媒體和大眾經常在兩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做空」這個概念:

(1)狹義上的「做空」可以理解為「賣空」(shortsell或short),指借入資產予以賣出,在一定期限後再買進償還的交易行為(在預期產品下跌的情況下賣空者可以通過前後交易的價差獲利),或泛指在看跌(即「看空」)特定資產價格的情況下進行的多種類型的資產或相關衍生品交易行為;

(2)廣義上的「做空」還可以包括以推動資產價格下跌為目的、為市場下行推波助瀾的各類交易或非交易活動,即操縱市場的行為。

進行「做空」的交易者可以分為三類:

(1)對沖者:對沖者對產品進行做空操作來減小自己因持有或買入資產而產生的對資產價格不利波動的風險敞口。比如,某投資人在5月底持有10萬只某種股票,假設價格為40元,他預測兩個月內股票會上漲,但也擔心劇烈下跌風險,則可以買入7月底到期的同等數量股票看跌期權合約(做空),假設期權執行價格為38.00元(貼水5%),則無論股價如何波動,該投資者的實際收入總是高於3,800,000元(但須扣除期權合約的費用),從而避免了股票可能劇烈下跌引起的風險。

(2)套利者:套利者對產品進行做空操作並在另一個相關市場進行相反的交易行為(即做多操作)來鎖定盈利。比如,某種股票在倫交所和紐交所均有交易,假定在紐約的價格為150美元,在倫敦的價格為100英鎊,而匯率為每英鎊1.530美元,則套利者可以在倫敦將股票賣出(做空),在紐約買入同等數量(做多),則其每股可獲得收益3美元(但須扣除交易費用)。

(3)投機者:投機者利用產品對資產價格下跌下注。比如,傑西·利弗莫爾在美國股市一片大好的1929年夏秋,對股市將會大跌下注,進行大量做空操作,在後來的大股災中逆市獲利1億美元。[1]

目前,國內市場上可以用來「做空」股票或股市的手段,包括融券和股指期貨[2]。融券市場長期困於「無券可融」的尷尬情況,而且受到單只股票融券規模的限制,很難對股票行情產生重大影響。境內股指期貨是當前做空股市的主要機制。

廣義上的「做空」還可以在股票市場內進行,即在股票市場通過交易行為對股票價格或股市行情進行打壓,或通過與股票市場相關的輿論「唱空」股市。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做空」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但是,《證券法》和《條例》均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投機做空不必然構成「惡意做空」

有一些意見認為,投機做空即為「惡意做空」。

誠然,沒有反向持有或交易行為而實施的投機行為有賭博下注的嫌疑,可謂名聲不佳。對沖者對沖其風險敞口、有利於減少市場風險,套利者利用價差消除價格扭曲、有利於傳遞價格信號,兩者有助於穩定股票市場、防止非理性的大漲大跌,實現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而投機者卻反其道而行之,建立風險頭寸,可能加劇市場的不穩定性。

但是,投機做空並不必然構成「惡意做空」。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也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從而穩定證券市場。而且,投機在期貨市場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沒有投機就沒有套保和套利所需的流動性。《條例》也沒有排除一般市場主體從事投機交易,或規定相應的處罰[3],證監會和交易所也並沒有禁止或限制正常的投機交易。

因此,「惡意做空」的認定不取決於做空是以套保套利為目的還是以投機為目的。

盡管如此,由於對沖者和套利者進行做空操作主要是避免風險敞口或鎖定既存價差,其行為一般不會導致市場扭曲或失靈;而投機者建立風險頭寸、在資產價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機者有較大的傾向對下跌推波助瀾,從而破壞市場穩定、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做空者的目的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惡意做空」仍有重要意義。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

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4],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5](下稱「《指引》」)對適用第七十七條、具體認定市場操縱行為提供了操作指引。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6];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市場操縱」行為的具體類型

根據《指引》: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發生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水平。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列出的連續交易[7]、約定交易[8]和洗售操縱[9]三種常見手段,明確了具體認定規則。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蠱惑交易[10]、搶帽子交易[11]、虛假申報、(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實施)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12]、尾市交易操縱等具體手段,明確了相關認定規則,並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的兜底[13]。

由於《指引》頒布時股指期貨尚未出台,《指引》規定的多類具體市場操縱行為,並不明確包含通過期貨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但鑒於「以其它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兜底條款相對寬泛,證監會在適用類似兜底條款中也體現出擴張解釋的傾向[14],因此,證監會根據新的相關市場情況,適用或准用《指引》對通過期貨交易跨市場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完全是有可能的。

「惡意做空」的法律責任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7]: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18]。「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展望和建議

目前,全國人大正在推進《證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貨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證券期貨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進行調研,證監會則在研究制定《期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證券期貨領域的制度供給力度將明顯加大,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堅強可靠的保護。在穩定和發展證券和期貨兩個市場、促進深化改革、支持經濟增長的政策引導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必將成為證監會下一步執法重點。

在市場波動比較劇烈、相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證券和期貨市場中的參與者不僅應謹慎入市、交易,更應充分恪守商業道德,了解法律紅線,密切注意監管動向,機構還應加強內部管理和人員培訓,在正當利用市場機制合法盈利、抵禦風險的同時,有效防範和化解法律和合規風險,促進證券和期貨市場的健康運行和良性發展。

[1]上述分類和示例(1)(2)參考了赫爾著《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第9版)(王勇、索吾林譯),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0-14頁;示例(3)來自傑西·利弗莫爾的真實案例。

[2]目前國內市場尚未推出股票期貨,因此交易者尚無法通過股票期貨對單個股票進行做空。境外股指期貨(如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富時中國A50指數期貨)市場由於相關投資者無法大量掌握國內股市的股票現貨,對國內股市缺乏實質的引導機制。

[3]《條例》第四十二條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期貨交易規定了套期保值原則,但該原則並不適用於其他交易者(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QFII、RQFII除外)。

[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答記者問,2015年7月2日,見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7/t20150702_280253.html。

[5]證監稽查字[2007]1號,證監會2007年3月27日發布。

[6]第四項「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主要是指在商品期貨交易中,通過囤積現貨,在交割期間逼空,從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與股指期貨市場關聯不大。

[7]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初字第541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高刑終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書);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證監會〔2014〕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某集團公司等操縱「恆逸石化」案(證監會〔201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8]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上引。

[9]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唐某操縱「華資事業」股票案(證監會〔2014〕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操縱長春一東股票案(證監會〔2014〕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10]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刑終字第512號刑事判決書)。

[11]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同上引。

[12]此處特定時間指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指引》第四十二條)。

[13]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趙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99)靜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趙某使用計算機侵入證券公司計算機系統修改系統存儲數據,人為操縱股票價格,被認定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14]參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烏龍指」案件(證監會〔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2438號行政判決書;至本文發文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尚未上網,行政行為相對人楊劍波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5]「股民訴黑嘴汪建中民事賠償案今宣判股民敗訴」,正義網2011年12月16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112/t20111216_774154.html。

[16]「首例操縱市場案二審遭駁回」,證券時報網2012年5月12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2-05/12/content_370069.htm。

[17]原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通過)以及相應制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變更罪名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18]前引7、10、13。

3. 外資可以通過滬股通買A股,為什麼A股還要進入MSCI

MSCI是指數,也就是在A股中按一定標准遴選部分股票作為該指數的成分股,不同的流通盤股票在指數中所佔的權重不一樣。這跟通過滬股通買A股不一樣。

MSCI就相當於我們國內的股指期貨一樣,它是交易市場的風向標,我們的股指期貨採用的是滬深300成分股作為指數的漲跌依據。

A股納入MSCI是指將A股納入到MSCI新興市場指數這一主力指數產品中。最近二十年最為重要的事件就是中國經濟的崛起,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任何一個國際指數不包含中國A股是不完整的。從這個角度來說,MSCI新興市場指數納入中國A股是歷史的必然。

MSCI中國指數系列中包括:

旗艦MSCI中國A股指數MSCI大中華指數,提供堪稱整個中國投資空間的具有代表性的樣本,涵蓋了A股、H股、B股、紅籌股和私企股類型,以及在香港上市的本地股;

MSCI金龍A指數,包括所有中國股票類型、香港股票和台灣股票MSCI中國A股IMI指數。

(3)股指期貨概念股票異動擴展閱讀:

MSCI指數之所以能夠獲得國際機構法人認同,作為資金配置的參考,主要是基於下列因素:

1、客觀性:MSCI在編制指數時,必須先經由專業人士研究各國的政治經濟後,依照科學方法進行編制,而且統一各指數的計算公式,讓指數之間可以作長期的績效比較。

2、公正性:MSCI在編制指數的過程中,保持高度保密;在以後的追蹤上,保持高度嚴謹;在變更計算公式時,保持高度中立,避免資金大量流入該地市場,增添不穩定性。

3、實用性:MSCI在指數編制的計價單位上,除了計算當地貨幣計價之指數外,也會同時編制以美元計價的股價指數,讓國際投資人便於比較。

4、參考性:對國際基金經理人和投資機構法人而言,只有建立績效良好的投資組合,才能打敗大盤。但是各國的股價指數在編制方法上不一,再加上各國的匯率變動也會影響到投資回報率。

使得投資參考和績效考核上均出現問題。而MSCI在編制指數時,已考慮上述因素。

5、機動性:隨著公司財務和股價的變動,或者政治經濟及法律限制的改變,股價指數在經過一段時間後便會失去參考價值。而MSCI於每季均會對旗下成分股作調整,以避免這一問題。

6、公開性:MSCI所編制的指數,透過眾多媒體來傳播,並且將每天的指數變動或指數內容異動等信息,迅速通過網站及路透、彭博資訊等國際媒體傳布世界各地。

4. 為什麼有人一直覺得股市會大漲

絕大多數股民確實都是希望股市大漲,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對於大多數股民而已,A股只有大漲才能賺錢:
雖然A股也有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等工具來做空賺錢,但是,由於有50萬的門檻限制,所以絕大多數散戶是沒有權利做空的,那麼,就只有盼望股市大漲來賺錢了,而機構既可以做空,也可以做多賺錢,所以,A股牛短熊長、大多數時候是在下跌的!
二、媒體和政策的引導:
無論漲跌,無論在什麼點位、什麼市場環境,大多數媒體都喜歡鼓吹牛市,許多政策口號也是宣揚A股市場運行良好、牛市可期,本來散戶就幻想著大漲,在媒體的鼓吹下,更是堅定了股市會大漲的信心,筆者分享一個不錯的股票杠桿平台,曜鑫科技,實盤交易,無資金門檻。但是,往往總是事與願違!
三、相信中國經濟的基本面能夠支持牛市行情: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老百姓對此也有切身的體會,而從理論上說,股市是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所以,很多人都願意相信A股會有牛市行情,不過,很多人都忽略了一點:A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市,只是以股市的名義不斷融資的市場,所以,不能用國外資本市場的邏輯來理解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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