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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買賣股票免收營業稅

發布時間:2021-05-09 22:47:58

『壹』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實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後,將買賣金融商品的征稅范圍,由原對金融機構征稅擴大到對所有企業上述行為徵收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等文件,對「原非金融企業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等政策進行了清理。

『貳』 基金買賣都會有哪些稅收

有關規定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叄』 買賣開放式基金有哪些稅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有關規定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

(一)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二)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一)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肆』 現在買賣股票、債券是否還交稅求最新稅法規定······謝謝

1、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股票屬於金融商品,企業買賣股票、有價證券應徵收營業稅;個人買賣股票、有價證券暫免徵收營業稅。
2、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城建稅暫行條例》、《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企業繳納。
3、企業所得稅(企業買賣)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企業買賣股票(未超過12個月)、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除外)所得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所得不征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5、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相關工作的通知》(上證交字[2008]16號)等文件規定,企業及個人買賣封閉式基金免徵印花稅;企業及個人賣出上市公司股票徵收印花稅、買入不征;企業及個人買賣其他股票徵收印花稅;其他有價證券不徵收印花稅。

『伍』 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需要交納營業稅,那麼金融機構買賣股票要不要交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規定沒有作廢,目前仍在執行。
營業稅徵收范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范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陸』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否繳納營業稅

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以發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徵收營業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財稅[2002]128號)

『柒』 基金買賣差價是否要交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問:基金買賣差價是否要交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答:根據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捌』 基金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票的差價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嗎確認的收入交不交營業稅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紅性收益不繳納營業稅,但將該股票賣出後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玖』 國家關於營業稅減免政策的相關文件或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減免政策
一、個人從事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收入仍免徵營業稅
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而此前,我國稅法對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徵收營業稅的。為繼續給予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暫免營業稅照顧,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即與新條例細則規定一樣,個人特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這也就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買賣仍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此處應注意,貨物期貨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要點提示:目前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僅適用單位,不適用個人。單位從事該類業務是不免徵營業稅的,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應按買賣差額如實徵收。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有價證券應該包括國債、各種公司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非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應徵收營業稅。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我國先後對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定的營業稅方面稅收政策優惠,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5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規定沒有作廢,目前仍在執行。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後,所有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仍不徵收營業稅。
二、四種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等行為暫免徵營業稅
新細則第五條將過去「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調整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按新細則規定:無論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生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就要繳納營業稅。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如房產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新條例實施後表明從2009年要開始徵收。但屬於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分別是: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但為防止個人以捐贈名義進行私下交易,規避營業稅等。財稅[2009]111號同時規定,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一是國稅發[2006]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是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三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均為原件);四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均為原件)。而且,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所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這與個人捐贈房產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和所應提供證明材料相同。
要點提示:現階段暫時不徵收個人捐贈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營業稅,但僅限於財稅[2009]111號文中列舉的四類捐贈,同時應根據各自情形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稅,除上述四種情況外的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行為,應作為應稅行為徵收營業稅;單位捐贈則應視同銷售徵收營業稅。同時,由於在舊條例下,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不徵收營業稅,所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在新條例下,對於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於免稅范圍,應視同應稅行為發生徵收營業稅,稅務機關理應為其開具發票。
三、境內納稅人在境外發生(提供)的部分勞務不征稅或暫免稅
新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於境內勞務。即一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二是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收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於境內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勞務提供方有來源於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但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同時,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銹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要點提示:一是境內納稅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其餘勞務如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收入均要征稅;二是對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接受財稅[2009]111號文列舉的勞務時,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勞務的境外單位或個人代征營業稅,反過來說,上述勞務發生地在境外,勞務提供者為非中國居民單位或個人,此項稅收的徵收也不具備可操作性;三是文化體育業中播映業和財稅[2009]111號文中未列舉出的行業、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無論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內納稅人,也不論其是否發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內納稅人均暫按「屬人」原則征稅;四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收入按新條例的規定,由於提供方在境內而需要繳納營業稅,所以《國家稅務局關於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884號)「對承建外援項目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等有關營業稅部分廢止。注意,現行《營業稅稅日注釋》明確,服務業的徵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銹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等。並且對於播映,根據舊條例,國外的文化單位不來華,僅通過衛星通訊、互聯網等方式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種播映勞務所得,是作為境外勞務不徵收營業稅。現在,根據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國境內。就應作為境內勞務徵收營業稅,這部分必然涉及一個過渡期政策執行的問題,具體應嚴格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暫免徵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十三條對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稅所應同時符合條件作了闡述,財稅[2009]111號文對《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時滿足「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和「所收款項金額上繳財政」三個條件,才暫免徵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為方便實際操作,財稅[2009]111號文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的概念予以注釋(這和所得稅相關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二、行政事業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同時,由於執行新政策,國家從1990年至2003年先後發布的13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文件同時廢止。
要點提示:納稅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價外費用,凡不同時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一價清的原則統一並入房價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100萬元,上述價外收費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第一和第三個條件,但由於開具主管稅務機關《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符合「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這個條件。因此,這100萬元收費需要徵收營業稅。
五、注意查找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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