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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1-05-08 14:38:27

A. 中央啟動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是真的嗎

您好!中央啟動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是真的。詳細內容如下: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中央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對地方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範作用。
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單位類型復雜,經費來源多樣,人員身份不一,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必須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復雜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信心,扎實工作,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改革范圍、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范圍
單位范圍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員范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出行實行社會化,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實現中央事業單位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則
1. 堅持厲行節約,保障高效。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各參改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公車改革節支情況進行詳細測算,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特點的市場化交通保障機制,確保中央事業單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工作不受影響。
2. 堅持從嚴從緊,應改盡改。將應改單位和符合參改條件人員全部納入改革范圍,從嚴核定保留車輛,從緊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或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開口子,不留後門,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
3. 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根據中央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不同單位性質、崗位類別和人員身份,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切實搞好與事業單位工資及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方面的統籌與銜接,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4. 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復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部門按照本意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強化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審核批復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本單位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進行規范。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范圍、標准或額度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准、發放范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從嚴核定保留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保留車輛,按照《關於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車輛保留和處置工作的通知》(中車改辦〔2014〕3號)有關規定核定。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車改保留車輛,由主管部門核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按職責許可權分系統分別抄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於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納入改革范圍,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准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中央事業單位可按照《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員的指導意見》有關政策,根據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立足內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五)規范處置取消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分別移交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范處置。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委託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評估、拍賣和解體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要統一負責部署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正確把握改革方向,明確改革工作任務,督促落實到位;事業單位數量和人數眾多的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加強政策指導,要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並報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各中央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明確專門機構人員,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016年2月底前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經批准後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在深入調研、全面摸底、細致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包括本單位節支率詳細測算情況),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批復完成後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參改人員范圍和數量、各類崗位和人員的改革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保留車輛核定原則和數量、取消車輛處置方式和數量、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和改革節支情況等,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嚴格保留車輛管理
中央事業單位應當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於規定用途。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中央事業單位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察,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保留車輛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B.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用於全面指導公車改革,闡明了公車改革的意義,明確了公車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細化了公車改革主要任務,對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公車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力爭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指導意見規定了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的具體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是針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了參改范圍、人員范圍和車輛范圍。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的方式是在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後,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具體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准。

按照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公車改革力爭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C.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車改進展

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全面完成,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2015年內公布,爭取2016年底基本完成;涉及面更廣,情況更復雜,僅事業單位就有1萬家左右。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啟動的同時,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也一直在研究當中,方案已基本成熟,會在2015年內印發並對社會公布,爭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工作。
中央事業單位和企業車改實施意見分別由國管局和國資委牽頭制定,已分別形成徵求意見稿,正在廣泛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中央車改辦將盡快完善兩份改革方案,經中央車改領導小組批准後印發執行。
據統計,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涉及一級預算的中央直屬事業單位10餘家,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1萬家左右,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100多家,還有數十家中央金融企業及各部委管理的中央企業。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車改涉及面更廣,情況更為復雜,應分類施策,但節約開支和應改盡改是必要前提。企事業單位車改一定要避免將車改補貼標准福利化和發放范圍擴大化的傾向。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和行政機關有很大差別,涉及公務出行的人員范圍有限。推進改革首先要按規定嚴格確定涉改人員范圍,改革後也不是像機關車改那樣統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而是要根據各單位實際,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不同方式。同時,要確保正常工作不受影響,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將得到保留。
日前,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中央企業:
現將《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
62%涉改車輛取消,節支率10.5%;已公開拍賣2672輛涉改公車,平均溢價率65.15%
2014年7月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啟動;2014年12月,134個部門實施方案獲批,年底完成車輛封存停駛、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工作;2015年上半年,又分兩批完成了其他6個部門實施方案的審批。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參改部門實施方案全部批復,參改車輛全部封存,司勤人員全部安置,補貼全部發放到位,車輛處置全部公開,處置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各項改革措施均已順利落實,改革後公務出行實現多種方式有效保障。
據統計,中央和國家機關140個部門共取消車輛3868輛,保留符合條件的2391輛,取消的佔62%。各部門涉改公務人員49355人,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按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執行。初步測算,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節支率為10.5%。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施子海曾表示,這只是根據直接節約支出測算的節支率,如果考慮到司勤人員的相關支出、車位的建設及其他潛在費用,節支率比10.5%還會有所提高。
封存停駛的車輛移交後,到達報廢年限的進行解體,其餘的公開拍賣。已舉辦26場拍賣會,據初步統計,共2672輛車拍出,總成交價15665.95萬元,平均溢價率65.15%。
涉改司勤人員也進行了妥善安置。據統計,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共有涉改司勤人員2126人,其中提前離崗136人,解除合同265人,清理清退退休返聘人員50人,內部安置1675人。安置工作平穩有序。
改革後如何公務出行
發放補貼後公務員自行選擇出行方式,費用自付;87家社會化車輛租賃機構提供服務
車改後,公務出行實現了多種方式的有效保障。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通過公開招標分別選取了51家和36家社會化車輛租賃服務機構,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出行提供服務。北京市在中南海、人民大會堂、京西賓館等重要場所附近還增設了6處計程車揚招站和相關配套設施。
領取補貼後,公務員出行方式自行選擇,包括騎自行車、開私家車、乘公交,不少人也用起了叫車軟體。公車改革的推行,也讓社會化車輛服務機構捕捉到了商機。2015年7月以來,一些中央機關辦公樓內就裝上了「人民數字」公司與易到用車公司共同推出的「政務用車使用平台」,通過大屏幕用個人手機號叫車,車輛到了後,乘車人自行付費。
車改效果
對實施方案「聯審聯核聯批」;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將公車使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范圍,切實加強保留車輛監督管理
中央車改領導小組審批各部門實施方案,採取「聯審聯核聯批」,即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同時審核方案,同步反饋意見,發現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央車改辦通知上報部門修改,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車改單位除了要詳盡提供申請保留公務用車情況說明、中央編辦核定編制、參改人員花名冊,還要填報現有車輛信息統計表,列清車輛所有人、品牌型號、車牌號、車型、車架號、發動機號、登記日期、排氣量、購置價格、使用性質、使用人姓名、職務、任職狀況、級別、備注(留用或上交)等。而在補貼預算申請表中,列出了機關參改人員的總人數,包括中管幹部總人數、執法執勤人員總人數、其他人員數(含離退休),同時附上每位參改人員的花名冊和崗位信息,以便核查核對,避免冒領誤領公務用車補貼。
除了紀檢監察部門加大車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力度,審計部門加強監督,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還將通過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等手段,實現實時動態監管,防止公車私用。

D. 中辦,國辦《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是多少號文件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文件編號是:中辦發〔2014〕40號。同時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編號是:中辦發〔2014〕41號。按照新方案,中國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2014年7月16日,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5部分。
總體目標是: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切實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主要任務是: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
《指導意見》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補貼標准差距不宜過大,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准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市(地、州、盟)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

E. 中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公務用車制度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方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費用畸高、公車私用、效率低下、超標准超編制配備、駕駛員管理混亂等諸多弊端一直為人們詬病不已。本文擬就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方案作一探討。

一、 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形成和基本內容

(一)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形成

公務車,一般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用於工作、業務、接待等公務活動的各類汽車。我國的公務用車制度參照了前蘇聯相關規定,按照幹部級別和幹部編制配備公車。在戰爭年代只有團以上幹部才可以騎馬,建國之後逐步改用吉普和小汽車。現行的公務用車制度基本上沿襲了解放初期的供給制。1979年中央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1981年中央有關部門發布了《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汽車配備和用油定量包乾的暫行辦法》,1983年中央發布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對領導幹部汽車配備作了相應規定。1984年以後對公務用車配備有所放鬆,各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競相購買公車。為了解決公車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下發了《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汽車的質量檔次逐步提高,車種車型不斷增加,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汽車配備標准,減少國家財政支出,1999年中辦和國辦又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

(二)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基本內容

為了節約國家財政開支,加強廉政建設,糾正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中攀比的傾向,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逐漸形成了比較規范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

1、公務車數量配備標准

根據現行中央和浙江省有關規定,公務用車分為領導幹部專車、領導幹部工作用車、機關工作用車三類。工作用車與專車的區別在於,工作用車不固定為某一領導幹部或某一工作人員所使用,由機關統一調配,而專車則固定為某一領導幹部所使用。專車只有高級領導幹部才能配備。領導幹部工作用車,廳局級以下領導幹部不配專車,根據機構領導職數實行定編管理。機關工作用車,根據「三定方案」核定的編制配備公務用車。根據《浙江省省級黨政機關小汽車配備數量及編制管理規定》: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按核定的領導幹部職數每2—3人1輛的標准配備;機關工作用車,依據「三定方案」核定的編制,按每20人1輛配備。目前,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尚沒有明確的數量配備標准。經控辦審批的,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數量配備標准一般不會超過省級機關。

另外《浙江省黨政機關汽車配備標准及管理規定》還對公務車的資金來源加以要求:黨政機關不得以借款、集資、攤派、挪用專項資金等方式籌款購買小汽車,拖欠職工工資的單位也不得購買小汽車。

2、公務用車檔次配備標准

根據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根據2000年省委、省政府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2000]3號紀要精神,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採取指定車種、車型的辦法,即:地廳級及地廳級以下領導幹部工作用車和各級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2.0升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排氣量2.0升的長春紅旗世紀星轎車、排氣量1.8升的上海帕薩特(手動檔)轎車或排氣量不超過2.0升、價格不超過25萬元的其他國產轎車。

3、公務用車使用的相關規定

省部級以上高級領導幹部使用專車,副省部級領導幹部由單位根據需要保證用車。其他領導幹部及機關幹部用車則應由機關統一調配。黨政機關不得利用職權向企業及下屬單位借車、換車或接受下屬單位的贈車。

公務車應用於公務活動。1989年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明確要求:所有機關幹部和職工均不得用公務用車辦私事,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一律按規定收費。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統一規定的專車使用登記和因私收費制度。

4、我市公務用車有關管理規定和現狀

近年來,我市對公務車制定了一些制度來加強公務用車的購置、養護、使用方面的管理。一是實行公務用車控制審批制度。二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公車采購、車輛保險費列入政府采購范圍。2004年江山市財政局發布《關於對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產行定點保險的通知》,要求對行政事業單位車輛保險實行政府采購,未按規定辦理車輛保險的,車輛保險費財務不予報銷。三是其它規定。2002年江山市財政局印發《江山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對公務用車駕駛員給予每行使1公里0.08元的里程補貼,同時要求各單位建立車輛使用調度制度,嚴格按出車任務登記行車里程。建立駕駛員安全行車責任制,對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駕駛員,單位可在人保公司出具的《關於機動車輛無賠款優待的說明》所列示的金額范圍內進行獎勵。2004年中共江山市紀委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務車輛管理堅決糾正違反規定學習駕駛技術和駕駛公車問題的通知》,要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準公費報銷私自學習駕駛技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駕駛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準利用職務的影響干預交通事故的處理,嚴禁用公款支付交通事故賠償等費用。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個人作出相應的賠償。

截止2005年底,我市公務用車已有 410 輛,其中市級機關部門 365 輛(含公檢法系統 120 輛),鄉鎮一級政府 45 輛,平均每個單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2輛。

二、我市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上述制度在規范公務用車使用、降低財政支出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等級觀念、攀比心理、監督乏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公務用車費用高,財政負擔沉重。根據對我市納入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單位調查顯示,2003年至2005年平均每輛公務用車的年使用費用3.14萬元以上,司機的工資及福利在2.05萬元以上,平均每輛公務用車的運營成本在5.2萬元,有的甚至超過10萬元。2005年全年車輛運行成本為1460萬元,分攤到當年各單位財政供養人均負擔4700元,當年新購公務用車30輛,購置費為692萬元,全年車輛費用為2181萬元,占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經常性支出23172萬的9.41%,約占公用支出的三分之一。雖然隨著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購房支出大幅增加,經常性支出總額大幅增加,但公車費用所佔比例還在提高。高昂的公務用車消費影響了行政事業單位其他正常公務的開展,有的甚至影響了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正常發放,給財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從而減少了我市的其他建設和社會事業經費的投入。下面是我市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一些費用數據,也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公務用車費用高的問題。

2003年—2005年納入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公車費用統計表

項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年初汽車數量
241
265
280

本年購置汽車數量
32
33
30

本年購車金額合計
6,772,407.39
7,043,481.00
6,916,647.00

本年核銷數量
8
18
16

年末汽車數量
265
280
294

車輛運行費用合計
7,674,450.81
8,481,390.28
9,011,401.07

年均車輛數
253.00
272.50
287.00

每輛平均運行費用
30,333.80
31,124.37
31,398.61

駕駛員工資及福利合計
5300000
5600000
5880000

公務用車費用合計
19,746,858.20
21,124,871.28
21,808,048.07

公車費用占經常性支出比例
0.0815
0.0846
0.0941

二是公務用車私用現象嚴重。按規定公務用車不得用於辦私事,但由於公私界限難以區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公務用車私用現象極為普遍。社會上廣為流傳著「三個1/3」:在公務用車使用中,辦公事佔1/3,領導幹部及其親屬私用佔1/3,司機私用佔1/3, 這句話也正是反映了公務用車私用現象是很普遍的。在我市,公車接送小孩上學放學,公車用作婚車等現象也屢見不鮮,相關制度也難以遏止。筆者認為公車私用不是佔小便宜的簡單問題。它不僅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且成了「官位的炫耀」。這種流動的腐敗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機關幹部形象,甚至起到反面教材的作用。

三是公務用車使用效率低下,浪費驚人。一方面,有資料表明,社會其他運營車輛每萬公里運行成本為8215元,我市公務用車每萬公里運行成本在1.5-2.5萬元之間(不含車輛折舊)。每輛計程車的使用效率為公務用車的5倍,而運營成本僅為公務用車的13%左右。另一方面,我市部分單位由於缺乏公車管理的具體規定或雖有規定卻執行不力,也存在車輛修理費用、燃油費用畸高等現象。再一方面,目前納入核算中心的單位借口無車輛或車輛不足,租車使用的,據2005年統計,涉及16個單位,其費用高達42萬余元。最後是車輛行駛里程不同,高的全年駕駛近六萬公里,低的卻不足 一萬公里,這里雖有出差長短途的區別,但利用程度利用效率高低不同,存在浪費卻是事實。

四是超編制超標准配備使用轎車。有些部門的領導不是從工作需要出發,而是把公務用車看成是一種「待遇」,是「地位」與「權利」的象徵。在這種思想驅使下,有些部門不管條件是否許可、車輛是否超編、有無購買能力,都要購車。一是超編制配備。政府不批有的就以下屬企業或單位的購車,到目前為止,產權屬於其它單位,卻由自身交納相關車輛費用的據不完全統計有 11輛。二是超標准配備。將超過政府采購價車價款以裝修或其它費用開具。三是超豪華裝修。由於對車輛裝修缺乏明確的規定,個別單位車輛裝修費用很高。

五是駕駛員管理混亂。目前我市機關駕駛員主要有正式在編的機關工人、招聘合同工,但大多數為臨時工身份,由於用人權在各單位,全市缺乏相應的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的招聘、使用、待遇等各單位參關差不齊。經不完全調查,有的單位駕駛員享受正式幹部一樣的待遇,有的月工資僅為600元,並且沒有參加各類保險。這就導致了駕駛員素質不一,流動性大,對公務用車的維護和使用也缺乏責任感,也很容易產生公車私用、費用畸高等現象。

三、當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在運行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弊端,破壞了黨和國家在群眾中的形象,人民群眾要求改革的呼聲很高,迫切需要對現行公務用車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9月,國家體改委制定了《中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部分中央機關進行車改試點,同時我省杭州、義烏等地也啟動車改試點。從先行改革的地方情況分析,改革的思路和舉措大體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公務用車分配貨幣化。取消或保留少量公務用車,公務人員(有些地方是主要領導除外)徹底取消公務用車待遇,按級別、崗位發放交通補貼。從目前情況看,已進行車改的地方,大多數採取了此類方法。交通補貼的發放又分為按月發放(以現金的形式隨工資發放)、一次性發放、包干使用等形式。

1、按月發放交通補貼。對公務用車實行貨幣化改革,即以貨幣形式發給公務員交通補貼。其具體的做法是:車輛向社會公開拍賣。領導幹部、司機均可參加競拍,領導幹部、司機可享受拍賣價一定的優惠。行政、事業編制的司機進行轉崗或適當安置。幹部按照職務、崗位發放交通補貼。

2、一次性發放交通補貼。一次性發放即給車改對象一定數額的購車補貼,並由公家負責車輛保險、養路、年審等固定性費用,其他如汽油、維護、路橋、停車等日常費用均由個人支付,單位不再發給其交通補貼。具體做法是:一次性給車改對象每人發購車補貼,明確個人享有使用權期限,產權依然歸單位所有,期限滿後產權歸個人,公家不再負擔任何費用。

3、包干使用交通經費。包干使用即對用車費用限額包干,超支自負,節余按比例給予獎勵。這種費用補貼方式整個過程不出現貨幣,避免了一些矛盾,也被稱為「准貨幣化模式」。

(二)公務用車服務市場化。一是實行「公務用車租用」,即部門、單位相對集中的區域將車輛集中管理,成立車輛管理服務中心,將黨政機關現有公務用車整建制轉為經營性實體,模擬市場經營實行有償服務。按市場租車計價方式,向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有償用車服務。公務人員按照級別、崗位發放交通補貼或實行費用包干,需用公務用車時按里程、車型交納費用。這種改革方式的最大好處是積極穩妥,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公務用車制度的弊端,又照顧到目前駕駛、後勤人員無法安置的現狀。

二是實行「私車公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車輛越來越多,其中不乏機關工作人員,私車公用就是指當公務需要時,由單位指派幹部駕駛自備車招待公務,補助標准以二人乘坐公交車及三輪車計算。其優點就是能有效解決派車難、節約經費開支、提高工作效率等問題。也能達到減少公務用車數量、方便工作的要求,針對目前的公務用車制度也能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三)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完善現有的公務用車制度,控制車輛的購置、使用和維修,堵塞公務用車管理中的漏洞。在完全取消公務用車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一些地區通過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買,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維修制度等,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監督和管理。

四、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破釋

在上述三種方案中,貨幣化、市場化兩種方案中,實際上都是貨幣贖買現行公務用車的制度。貨幣化方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公務用車費用。所謂的市場化方式,則以費用包干方式讓公務員從政府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上獲取公務用車,並以包干費用節約部分的一定比例獎勵給個人的方式鼓勵公務員少用車。

從兩種方案的改革實踐來看,兩種方案都在初期有效降低了公車費用,但是還存在很多爭議,一是貨幣化方式公車補貼標准難以做到科學合理,因為一般只是考慮到領導級別或地區差距,但很難細化到崗位,補貼難以平衡,容易產生不作為或低效率,也容易導致公車費用反彈。二是市場化方式可能促使公務員減少公務次數來節約包干費用,以獲得節約獎勵,或者以公務員節約的包干費用用於私事上。三是一次性處理公車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目前一些試點單位主要是通過內部認購和公開拍賣兩種方法來解決。若採取優惠認購的方式,有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

另外,公務用車貨幣化、市場化方案還面臨著另外三個難題。一是難在現有駕駛人員和車輛的處理上。現在機關的駕駛人員主要有三類:一類是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一類是事業編制人員,還有一類是臨時工或合同工。對於臨時工、合同工可以採取辭退或解除合同給予補償的辦法解決。如何安置前兩類人員,特別是在短期內大批量地安置好這些有正式編制的駕駛人員絕非易事。二是難在改革方案的制定上。由於現階段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公務用車的多重標准和公務用車自身的不確定性,要給每個公務人員確定出一個既能體現公平合理,又能促進廉政勤政的貨幣補助(或包干費用)額度很難。三是財政和社會的承受力也是公務用車貨幣化、市場化改革必須充分考慮的問題。目前車改的補貼標准動輒每月兩三千元,比公務員的工資還高,遠遠超過財政和社會承受力。

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方案應該說不是一種改革方案,而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一貫要求。公車增加(更新)過快,使用效率不高以及公車私用等突出問題,從理論上說都可以通過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來解決。但實際情況是,思想觀念和權力構成沒有實質性變化,公車不僅大量存在而且管理分散,僅僅靠制度來解決公務用車中的問題是十分困難的。其實我們缺少的不是制度,缺的是執行。如中央規定因私用公務用車要收費,但公務用車幾乎是有2/3用於私事上,但從來沒有人因私使用公務用車而交納了用車費,也沒有人去關注因私用車是否收了費。強化管理的核心在制度,執行制度的關鍵在領導,而現在許多單位的公車主要是為領導幹部服務的,有的已經成為領導幹部個人權力和身份的象徵。在這種體制下,依靠領導幹部的所謂自覺性采解決他們自身或身邊存在的問題是不現實的。因此,如果不改革現行公務用車的體制機制,僅僅局限在管理層面上做文章,只能是治標不治本,管一時而難管長遠。

綜上所述,貨幣化、市場化方案實行的補貼政策,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另一種方式,是以包干費用的方式代替公務用車的監督管理。但過高的補貼標准不符合我國的現階段國情,也不符合公務用車僅僅是以車代步工具的理念。經過各地車改實踐後,發現群眾對這種改革方式並不認可,認為是公務用車的另一種腐敗。因此浙江省於2005年3月叫停了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方案則是現行公務用車制度的深化,難以擺脫「制度歸制度,執行歸執行」管理上的窠臼。從上述矛盾可以看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一場難度極大的改革,沒有一定的決心,沒有一定的犧牲精神是難以取得成功的。

五、面對車改我市應當如何接軌

在目前車改方案不是很成熟的前提下,筆者認為我市應當靜觀其變,同時採取積極的對接辦法——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化。完善現有的公務用車制度,控制車輛的購置、使用和維修,堵塞公務用車管理中的漏洞,提高公車運行效率。在完全取消公務用車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通過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買,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維修制度等,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監督和管理,為下一步公務用車改革做好准備。

1、深化公共財政改革,規范車輛購置行為。

細化車輛費用預算,嚴格預算執行,控制車輛費用的增長。嚴格執行中央關於黨政機關小汽車配備和實行編制管理的規定,制定公務用車購置審批規程,對以下屬單位名義購置和上級部門統一購置的車輛也應報財政備案。負責審批車輛配備、更新計劃的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認真執行車輛報廢標准。利用職能部門的許可權,對車輛進行調劑使用,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增長。

2、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加強車輛管理。

一是建立公務用車的車輛檔案制度,准確掌握各單位的車輛的應配數量、實有數量、購置年限、車輛使用、維修狀況、費用支出情況等,實行單車管理,有條件的可納入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便實時查詢。二是對所有的公務用車進行統一著色,或者統一噴塗醒目的標志,便於公務用車的管理和監督。三是設定車輛管理的職能單位,制定具體的車輛使用管理辦法,規范公務用車的使用程序,明確管理的職能范圍。四是恢復完善車輛定點維修制度,將車輛裝修和用油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3、實行車輛費用定額控制制度。即在建立嚴格的公務用車使用制度下,按各種具體車型和狀況,按行駛公里定額包干招標維修費、燃油費,駕駛員補貼等各種費用。一是根據車輛型號、狀況、性能,使用年限、耗油率等指標確定公里費用定額。二是取消駕駛員各種出車待遇。三是按車輛定額實行節約獎勵。

4、制定全市的駕駛員管理制度。一是統一駕駛員的招考和調劑。保證駕駛員數量的合理性和人員流動的穩定性,保證駕駛員的質量。二是引入獎懲機制,加強駕駛員考核。駕駛員崗位的特殊性決定了不能視同一般幹部考核,應根據其特殊性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5、成立車輛管理服務中心,為下一步公車改革做好准備。在保留基本公務用車的基礎上,引進現代化的管理模式,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計價使用。各單位按每車每年定額標准領取用車代幣券,超支不補,節余自留。把GPS衛星導航定位系統引入車輛管理,指揮中心根據每一輛車的行駛路線和所處位置,在全國范圍內及時就近調度用車,從要車、派車、行程、耗油、計費到問題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了智能化管理。這種公務用車形式,改變了「家庭式」、「小而全」的公務資源配備方式,實行資源共享,可有效提高公車使用效率,並為轉入市場化運營創造了有利條件。

F.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文件解讀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根據方案,2014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力爭基本完成公車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車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公車改革全面完成。根據方案,原則上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根據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
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中央和國家機關每個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機要通信、應急用車。《方案》明確,改革後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的150%,一般地區不高於13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准差距不得超過20%。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於2014年7月16日下發,核心內容是:
①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②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
③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
④中央國家機關今年完成改革。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群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佔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群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群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經過了反復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准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范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范,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閑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1997年,廣東省開始公車改革試點。
1998年,國家啟動部分中央機關的車改試點,並同時在浙江、江蘇、北京、湖南、重慶等地試點。
2003年,全國政協委員關於公車改革的提案引發熱議,由此出現了2004年前後的全國性公車改革高峰,北京、廣東等地試點公車貨幣化改革。
2004年,我國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2005年,杭州、北京等地公車改革相繼擱淺。
2009年,經過近7年的醞釀和試點,浙江杭州正式啟動市級機關公車改革,市局(副廳)級以下幹部一律取消專車,並向公務員發放公車改革補貼,補貼根據級別分9檔,最低每月300元,局級幹部每月2600元。
2010年初,昆明在市內四個轄區試點公車改革,實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用卡定額包干管理。
2010年3月,針對公車改革遭遇的難題,民革中央提交了《如何破解公車改革之困局》的提案,建議廳級以下官員全部取消專車,再次引發熱議。
2011年1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降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采購價格,明確要求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這比此前的標准降了2萬元。
2011年11月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
2012年11月23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三部門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超標准購買公務車輛等。
2014年2月 發改委通知要求各單位抓緊完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2014年4月 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意見提出,2014年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由發改委牽頭。
2014年7月16日,我國發布《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中央國家機關今年完成改革。

G.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解讀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群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佔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群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群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經過了反復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准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准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范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范,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閑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方針政策都能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車改規定的行為,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各級審計機關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和交通補貼發放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並依法公開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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