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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

發布時間:2021-05-08 13:28:21

『壹』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怎樣確定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種,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對於機動車輛的概念,保險法及新交法中並無明確的規定。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將第三者責任險定義為: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在新交法實施前,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自願保險的范圍,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自願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一種保險。新交法施行後,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將第三者保險強制性地列為機動車的義務,這使得社會各界對第三者責任險有了各種不同的理解。同時對該險種保險法律關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別也有不同理解。如何界定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至少應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第一,被保險人應否對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是判斷是否屬於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標准。
現所討論的第三者源自保險法中的責任險制度,我們首先應當看什麼是責任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立法很明確,第三者就是有權向被保險人求償,被保險人也負有向其承擔賠償義務的人。該第三者是相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產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對於車輛和車體的間隔來區分產生的第三者。實際上,第三者是個不特定的主體,其只是一個有范圍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當發生事故後有具體的受害人時該第三者才被具體化和特定化。責任保險的根本功能在於排除被保險人的責任,保護受害的第三者獲得有效的賠償,此險種是被保險人轉嫁自身過錯風險的一種合法方式。正是由於被保險人在交通運行法律關系中可能發生重大過錯,可能要對外承擔巨額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責任險,從而以交納少量保險費的方式換取更大的風險利益,將自己的風險合法地轉嫁於保險公司。在具體的事故中,雙方中有過錯或過錯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的價值才越能得到體現,無過錯不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所投的責任險在該事故中尚處於凍結狀態而並未被激活和啟動,無過錯的一方在此事件中並未產生自己所相對應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卻是有過錯方所對應的第三者:,並以此有權獲得對方的第三者險的保險賠償金。可見,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險的前置條件,有權從被保險人處獲得賠償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第二,屬於同一運行主體的關系人不能構成本方責任險的第三者。
假如所有的車輛均處於靜止狀態,則不可能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必須參加到運行法律關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車輛及其所有人加上駕駛人才能構成同一運行主體。現實中,實際駕駛人和車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無論是否同一隻有車與駕結合起來才能構成同一運行主體。由於司機才是運行法律狀態的實際控制人,其屬運行主體的必要關系人。在責任險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是第一者,司機與被保險人共同構成第二者。所以,參與運行法律關系的所有司機均不可能成為本方責任險的第三者,但在其無過錯時有可能構成對方運行主體所對應的第三者。
第三,與被保險人共同構成同一財產權主體的民事主體及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撫養、贍養及第一順序繼承關系的自然人不能構成第三者。
共同構成同一財產權主體的情形可以有這樣一些可能。如夫妻之間債權債務及財產責任在民法上的對外關系中系責任共同體,其對外物質性的民事責任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責任基礎的,除非實行分別財產制且其相對人知曉的,才在夫妻之間構成有條件的分項責任主體。故夫或妻對對方不存在賠償的必要和可能。在財產共有的情形下,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賠償有如一個人將自己的財產從左手放到右手一樣,沒有任何物權法或債權法上的意義。一般車主在投保時極其罕見有向保險公司聲明該車不屬夫妻共產的,發生事故後,如其以夫妻雙方系實行分別財產制來抗辯的,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予以否決。再如,對同一車輛產權存在共有關系的,也不能構成本方的第三者,其原理同上。被保險人如要對不屬於第三者的近親屬的權利加以保護的話,則其只能通過車上人員險來解決。與被保險人存在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由於其在家庭內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於被保險人的財產基礎,故被保險人對其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近親屬給與賠償亦無法律價值。同樣,存在繼承關系的近親屬之間亦無賠償的法律空間。
當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規定了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體現出來。如果在實際操作上對如何界定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則會導致同樣的人、同樣的生命、同樣的車禍,得到的卻是不同的結果,從而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則,也違背了社會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基本理念。保險條款這種設計邏輯上偷換概念,錯誤地將本人和其家屬成員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代位追償是什麼意思

代位追償指的是因第三方責任人發生的事故責任,其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然後受害人將賠償權交於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要求賠償的行為。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2)代位求償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叄』 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代位求償權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保險代位權的發生事由:

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因此我們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匯總,具體如下: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產品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及信用保險的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肆』 代位求償權是什麼,代位求償權的好處有哪些

一、代位求償權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是財產保險中一項重要的原則。
二、代位求償權的好處
代位求償權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積極保障的意義:
1.更可靠的賠償保證。被保險人可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資信,這往往是其他責任方所無法比擬的。
2.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於其賠償金額,超出的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3.在獲得保險賠款之前,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求償權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於保險公司。
但是,被保險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還必須保證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不致因其行為而受到損害。例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能同第三者責任方達成任何賠償決定或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被保險人將失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被保險人還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伍』 民法代位求償權流程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陸』 名詞解釋:代位求償權

工程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權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辯?-工保網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其次還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處取得的賠償金額。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代位追償中的體現,以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而產生不當得利。

因此,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為賠償金額-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已從代位求償對象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4、代位求償對象對代位求償權的抗辯

由於代位求償權依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面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對象對被保險人享有抗辯權。但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只能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不僅可以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且可以主張其對保險人的抗辯。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此外其代位求償權還包含對保險人超范圍賠付之抗辯:若保險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或是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與真實損失不符,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則投保人可以此抗辯事由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來源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向投保人行使該權利也符合工程保證保險的設定目的。對於保險人而言,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范圍內積極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充分發揮代位求償權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

『柒』 代位求償權如何實施

向法院起訴。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依照上述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前述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前述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債權人依照前述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捌』 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也稱代位追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該項損失應當由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該第三人即責任人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後者,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金賠付責任,便取得了對第三人即責任人的追償權利。代位求償權是由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當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引起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一方面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取得對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另一方面又作為第三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貫徹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就必須將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代位行使。《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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