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銷售偽劣產品未遂 如何計算貨值金額(2)
那麼,兩高的司法解釋本義是不是沒有標價就一律按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來計算?筆者認為應該是沒有標價,如果確有協議銷售價格的,可以按協議銷售價格。沒有協議銷售價格,如果能查清案發前確有銷售同類偽劣產品的行為,可按案發前的銷售價格。如果既沒有協議銷售價格,案發前也沒有銷售過同類偽劣產品的,再按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這樣就會避免同一行為既遂不構成犯罪,未遂卻構成犯罪的現象。 綜上所述,本案不應按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來確定貨值金額,應按協議價格來計算或按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⑵ 什麼是貨值金額
貨值金額是指以貨幣計算的生產、銷售等經營產品和貨物的總價值。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貨值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主體,違法經營產品(貨物)的總價值。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分為兩種情況: 1、違法產品有標價的,按照標價計算。這里所說的標價,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以價格表、價格簽或其他標價方式表明的產品的銷售價格。以該項標價乘以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總數量,即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總貨值。 2、違法產品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此處所說的市場價格,是指在一定時期,同類產品的市場的平均價格)。
⑶ 正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的貨值金額如何計算認定
正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即在產品或半成品,其成本價值應由其投入的材料 人工 製造費用等組成,該過程根據公司的生產成本核算方法來計算認定。
⑷ 貨值如何計算
按照總局的《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個人理解為:貨值金額的計算,已銷售的,應按照銷售價格計算,擺在貨架上待銷售、有明確的價格的,應該按標明的價格計算;未銷售即被查獲的庫存,按照購進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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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貨值金額如何計算
按照總局的《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個人理解為:貨值金額的計算,已銷售的,應按照銷售價格計算,擺在貨架上待銷售、有明確的價格的,應該按標明的價格計算;未銷售即被查獲的庫存,按照購進價格計算。
⑹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告侵權,貨值金額怎麼算,未銷售的按進價還是銷價算。法律依據是什麼。咨詢了一個法院
一、老的辦法:兩高2001年《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也就是說,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偽劣產品的標價——同類合格產品市場中間價——評估價。
二、新的辦法: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改變了2001年規定的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提出: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也就是說,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偽劣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正品市場中間價——同類產品市場中間價。
三、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規定:
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四、上海高院、市檢、公安、司法局制發的《關於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貨值金額計算方法的意見》(滬檢發[2007]18號)規定:
「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貨值金額,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標價與實際銷售平均價格不一致的,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行為人不能提出具體查證實際銷售價格線索的,或者行為人提出具體查證實際銷售價格線索,但司法機關查證後不予認定的,按照被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也就是說,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偽劣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標價——正品市場中間價。
⑺ 貨值金額如何計算
貨值金額的計算,已銷售的,應按照銷售價格計算
擺在貨架上待銷售、有明確的價格的,應該按標明的價格計算;
未銷售即被查獲的庫存,按照購進價格計算。
⑻ 產品質量法中的貨值金額怎麼計算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⑼ 如何計算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
一、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三種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3、法定賠償。
法律規定了三種賠償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如何適用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麼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二、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於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復雜的,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二是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在中糧集團訴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1552.7479萬元人民幣。該案件因為標的額為一個億,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於賠償的計算據本人了解適用的就是第一種計算方式,而且比較明確就適用了解釋第十四條。中糧集團起訴的准備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貨物,並取得了部分財務資料。法院根據財務資料計算出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並大致計算出每瓶酒的利潤為9元,最後得出了1552.7479萬元人民幣的數字,以此為賠償數額。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所以為首選方式。
三、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這種方式很是沒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處於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麼這又如何去計算呢?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自行下調價格,那麼單位利潤必然要下降,這與侵權人是沒有關系的。
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的。
四、第三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0到50萬元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0到50萬元這個幅度太大,但是請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隨意說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其中商標使用許可是比較好適用的,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於50萬元。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貨值金額」怎樣計算出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未明確規定「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關於「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